大会决议

52/22. 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0月13日关于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的观察员地位的第48/5号决议和1993年5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与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合作与协调纲领1/以及1995年12月18日第50/87号和1996年12月12日第51/57号关于两个组织的合作的决议,

  还回顾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参加1992年赫尔辛基首脑会议的各国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宣言,他们认为该会议是《联合国宪章》第八章所指的一种区域安排,因此提供欧洲安全和全球安全之间的重要联系,2/

  承认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通过其在预警和预防性外交(包括通过少数民族问题高级专员的活动)、危机处理、军备管制与裁军和危机后的稳定和恢复措施等方面的活动,其在经济方面的支助工作以及其在人的领域的关键作用,对该区域建立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日益重要,

  回顾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地中海合作伙伴间的特殊联系,

  强调加强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间的协调和合作的持续重要性,

  1.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3/

  2. 还欢迎联合国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过去一年进一步改进合作与协调,同时在实地的共同工作上取得进展;

  3. 又欢迎1996年12月3日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在里斯本通过的《首脑会议宣言》和各项决定,特别是《关于二十一世纪欧洲共同全面安全模式的里斯本宣言》,其中包括决定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其他安全组织间的合作制订合作式安全模式的纲要,欢迎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框架内正在进行的工作以及与会各国考虑在《里斯本宣言》的基础上拟订欧洲安全宪章的承诺;

  4. 赞赏地注意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7年11月5日第193号决定,在常设理事会的领导下设立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关于媒体自由问题的代表;

  5. 又赞赏地注意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7年11月5日第194号决定,在该组织秘书处内设立经济和环境活动协调员的职位,除其他外,将负责加强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金融机构和在环境领域内活动的组织间的相互作用;

  6. 赞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联合国合作,履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4/(统称《和平协定》)赋予它的作用,特别是:

  (a) 成功地监督筹备和举行1997年9月13日和14日市政选举的工作;

  (b) 同其他国际组织一起监测人权标准的制订工作;

  (c) 在其主持下缔结关于建立信任和安全措施的协定及关于分区域军备管制的协定;

  (d) 对建立民主结构和培养民间社会,包括对推进人权标准作出贡献,同时在这方面欢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间的进一步合作;

  7.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愿意继续作出贡献,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和邻近地区寻求和平解决;

  8. 又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7年9月26日第190号决定,监督斯普斯卡共和国选举的筹备与举行;

  9. 强调各方有责任迅速和充分执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附件;

  10. 又强调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有关当局有责任充分执行1997年9月13日和14日市政选举的结果;

  11.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联合国东斯拉沃尼亚、巴拉尼亚和西锡尔米乌姆过渡时期行政当局密切合作,特别是在建立信任和和解方面,以及在市、区或县各级加强民主体制、程序与机制,以期能使该区域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和平融入和安全回返家园,并注意到持续优质的警察监督力量将会对这方面的国际努力的成功作出重大贡献;

  12. 又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7年6月26日第176号决定,延长加强的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克罗地亚特派团任务期限到1998年12月31日为止;

  13. 赞扬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履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7年3月27日第160号决定,指定在阿尔巴尼亚境内,在安全理事会1997年3月28日第1101号(1997)和1997年6月19日第1114号(1997)决议授权多国保护部队提供安全环境的范围内发挥作用,特别是:

  (a) 在阿尔巴尼亚境内设立一个国际努力的协调框架;

  (b) 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在其经验领域内提供咨询和援助;

  (c) 成功地协助筹备、举行以及监督1997年6月29日和7月6日的选举;

  14. 注意到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常设理事会1997年9月18日第185号决定,在白俄罗斯设立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咨询与监测小组;

  15. 欢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同联合国在格鲁吉亚境内和平进程中,包括经由在苏呼米的人权办事处进行合作;

  16. 充分支持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为实现和平解决阿塞拜疆纳戈尔内卡拉巴赫区域内及其周围的冲突而开展的各种活动,并欢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这方面进行合作;

  17. 欢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间持续在塔吉克斯坦密切合作以及1997年6月27日签署《关于在塔吉克斯坦建立和平与国家和睦的总协定》,5/同时呼吁各方充分执行《总协定》;

  18. 请秘书长按照《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和根据1993年5月26日签署的联合国与欧洲安全和合作会议合作与协调纲领,1/继续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当值主席和秘书长探讨有无可能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与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间的合作、资料交流与协调,要尽可能避免在两个组织都要发挥作用的领域出现重复与重叠;

  19.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合作”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关于联合国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在执行本决议方面的合作情况的报告。
 

1997年11月25日
第55次全体会议
 

1/ 见A/48/185,附件二。

2/ 见A/47/361-S/24370,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年,1992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24370号文件。

3/ A/52/450。

4/ A/50/790-S/1995/999;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999号文件。

5/ 见A/52/219-S/1997/510,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7/510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