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23. 1998-1999两年期意外及非常费用

大会,

1.授权秘书长,在事先征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同意,并遵照《联合国财务条例》及下文第3段规定的情况下,于1998-1999两年期承付该两年期或以后的意外及非常费用,但遇下列情形时无须征得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a)所承付的费用经秘书长证明同维持和平与安全有关,其总额在1998-1999两年期的任何一年内不超过500万美元;

  (b)所承付的费用经国际法院院长证明与下列事项有关:

            ㈠专案法官的指定(《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一条),其总额不超过300 000美元;

            ㈡证人的传唤及鉴定人的任命(《规约》,第五十条),或襄审官的任命(《规约》,第三十条),其总额不超过50 000美元;

            ㈢未获连选的法官为完成其案件而行使职务(《规约》,第十三条,第三款)的办公费,其总额不超过40 000美元;

            ㈣支付退休法官的养恤金和旅费及搬家费,以及法院法官的旅费及搬家费和安家补助金(《规约》,第三十二条,第七款),其总额不超过180 000美元;

            ㈤国际法院或其分庭在海牙以外地点工作(《规约》,第二十二条),其总额不超过50 000美元;

        (c)所承付的费用经秘书长证明为依照大会1981年12月18日第36/235号决议第
四节采取组织间安全措施所需的费用,在1998-1999两年期总额不超过500 000美元;

2.决议,秘书长应向咨询委员会及大会第五十三届和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依据本决议的规定所承付的一切开支及其事由,并就此等开支向大会提出追加概算;

3.决定,对于1998-1999两年期,如果安全理事会的决定导致秘书长必须为该项决定承付有关维持和平与安全的费用超过1 000万美元,应将此事提交大会,如大会休会或在两届会议之间,则应由秘书长召开大会续会或特别会议审议此事。

 

1997年12月22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