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24. 1998-1999两年期周转基金

大会,

决议:

1.1998-1999两年期周转基金的数额定为1亿美元;

2.各会员国应按照大会所通过的1996年度预算会员国分摊比额表,向周转基金预缴款项;

3.上述预缴款项的摊额中应扣除:

㈠1959年度和1960年度自盈余帐户转入周转基金内各会员国名下的帐款经调整后数额1 025 092美元;

㈡各会员国依照大会1995年12月23日第50/218号决议向1996-1997两年期周转基金预缴的现款;

4.任何会员国名下帐款及其向1996-1997两年期周转基金预缴的款项,如超出该会员国依上文第2段规定应预缴的款项,超出数额应抵充1998-1999两年期该会员国应缴的会费;

5.授权秘书长自周转基金项下垫付:

㈠必要款项,以便在收到会费以前充供预算经费;此种垫款,一俟所收会费可以充作此种用途,应立即归还;

㈡必要款项,以支付根据大会通过的决议,特别是关于意外及非常费用的1997年12月22日第52/223号决议的规定正式核准承付的款项;秘书长应在概算内开列款项,以偿还周转基金;

㈢必要款项,供继续设置循环基金,以支付自行清偿的杂项购置和活动的费用,其数额与以前垫充此种用途而尚未清偿的净额合计不得超过20万美元;垫款总额超过20万美元时,须事先征得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同意;

㈣必要款项,用以支付缴纳保险费的两年期终了后所余保险期间的预缴保险费,但须事先征得咨询委员会的同意;秘书长应在此类保险有效期间内每一个两年期概算中开列经费,充作各两年期应缴的保险费;

㈤必要款项,使衡平征税基金在收足税款以前,能够支付当前承付的款项;此种垫款,一俟衡平征税基金收到税款,应立即归还;

6.如上文第1段所定数额不足以应付周转基金正常用途,则授权秘书长在1998-1999两年期内,依照大会在其1958年12月13日第1341(XIII)号决议核定的条件,动用他所保管的特别基金及帐户的现款或大会核准的贷款收入。

 

1998年12月22日
第79次全体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