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34. 各国政府和其他实体免费提供的人员

 大会,

 重申其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决议和1997年12月22日第52/220号决议,

 又重申《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一百和一百零一条,

 回顾其1997年11月12日第52/12 A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各国政府和其他实体免费提供人员的报告1/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重申《联合国财务条例和细则》的财务条例7.2和财务细则107.7,

 1. 请秘书长确保第51/243号决议,特别是第4和9段的规定得到严格遵守;

 2. 重申会员国核可的工作方案和任务必须以大会根据秘书长的建议定出的方式筹供经费;

 3. 确认不应因为人事规划不当而使用免费提供人员,并着重指出,对于为执行经授权的方案和活动而核准的员额,不得以免费提供人员替代将根据此种员额征聘的工作人员;

 4. 决定不应为那些只是出于财务原因而空缺的职位寻求免费提供人员;

 5 重申必须提出有充分根据的全面建议,列明由所有经费来源提供的全部所需经费,以便大会能够对充分执行所有已获授权方案和活动所需的经费数额作出决定,并请秘书长按照大会1986年12月19日第41/213号决议的规定,以这种方式提出今后所有的预算和预算概要;

 6. 决定不得将免费提供的人员视为联合国工作人员;

 7. 赞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意见,3/即工作人员不足不应导致接受第二类免费提供的人员,且今后应更明确地提出证据和理由,表明接受免费提供的人员符合第51/243号决议第4段提出的必要标准;

 8. 又赞同咨询委员会的意见,即不应以秘书处未能迅速征聘工作人员为理由来接受第二类免费提供的人员;4/

 9. 请秘书长按照第51/243号决议规定,作为优先事项,在1999年2月底前完成征聘工作人员替换免费提供的人员的过程,方法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一百和一百零一条规定调动工作人员,征聘各会员国的平民、民警和现职军官,以及通过改变工作分配和工作方法,并确保作出适当的交接安排,以保持所有有关部门专业知识的连续性及妥善和有效率地进行工作;

 10. 注意到秘书长在1998年6月26日第五委员会第68次会议续会5/上承诺6/逐步取消免费提供的人员,在1999年2月底前以联合国提供经费的人员取代此种人员;

 11. 强调迅速实施秘书长题为“革新联合国:一个改革方案”的报告7/内所载的行动3/与秘书长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七、一百和一百零一条对秘书处的管理大有关系,并对保持改革势头至关重要;

 12. 期待秘书长将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主要会期会议,除别的以外,就行动3/的执行情况等提出的全面报告;

 13. 关切地注意到应当由联合国工作人员执行的职务却由免费提供的人员执行,并请秘书长确保诸如核查索偿要求、处理特遣队自备装备的偿还要求和开发人事数据库等核心职务,应当由联合国的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14. 注意到秘书长1998年3月9日的报告;8/

 15. 请秘书长确保将来关于接受第二类免费提供的人员的季度报告能够及时印发,并且在其内应比照关于第二类免费提供的人员的第一次报告9/所提供的资料,载有关于免费提供的人员的更准确、全面、完整和综合性的资料,以便会员国能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16. 核可1997年11月21日秘书长的报告10/所载的关于免费提供的人员的订正准则、咨询委员会在其报告2/第11段及附件一提出的建议和该附件所载的说明,但需符合本决议的各项规定;

 17. 决定将秘书长报告10第9段改为:

   “9. 免费提供的人员不得对执行公务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或者参与作出影响到工作人员的地位、权利、应享权利的决定。此项规定的唯一例外情况是免费提供的人员对那些向他们提供直接支助的工作人员可能负有管理责任。”

 18. 又决定在该报告10/第12段第一句结尾增添下列字句:“除非出现秘书长所不能控制的特殊情况,遇有此等情事,应请大会批准在此一期间以后保留免费提供的人员”;

 19. 遗憾的是,秘书长代表就这个问题向第五委员会提供的资料相互矛盾和不一致,对委员会的审议造成不利影响,并且妨碍委员会及时和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20. 决定在第五十二届会议续会第三期会议再度审议免费提供的人员问题。

 

1998年6月26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1/ A/52/698,A/52/709和Corr.1,A/52/710和A/52/823。

2/ A/52/890。

3/ 同上,第4段。

4/ 同上,第6段。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第五委员会》,第68次会议(A/C.5/52/SR.68/Add.1)和更正。

6/ 见A/C.5/52/54。又见1998年7月14日分发的A/C.5/52/54/Rev.1。

7/ A/51/950。

8/ A/52/823。

9/ A/52/709和Corr.1。

10/ A/52/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