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39. 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的经费筹措和清理结束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经费筹措和清理结束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铭记安全理事会1991年10月16日第717(1991)号、1991年10月31日第718(1991)号、1992年1月8日第728(1992)号、1992年2月28日第745(1992)号、1992年7月21日第766(1992)号、1992年10月13日第783(1992)号、1992年11月30日第792(1992)号、1993年3月8日第810(1993)号、1993年5月20日第826(1993)号、1993年6月2日第835(1993)号、1993年6月15日第840(1993)号、1993年8月27日第860(1993)号和1993年11月4日第880(1993)号决议,

  回顾其关于联合国驻柬埔寨先遣团经费筹措问题的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决议和1992年2月14日第46/198 B号决议,其关于权力机构经费筹措问题的1992年2月14日第46/222 A号、1992年12月22日第47/209 A号、1993年9月14日第47/209 B号及1994年5月26日第48/255号决议,及其关于先遣团和权力机构经费筹措的1992年5月22日第46/222 B号决议,

  重申先遣团和权力机构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先遣团和权力机构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所需经费的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某些国家政府已向先遣团、权力机构及有关的信托基金作出自愿捐助,

  注意到必须为权力机构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支付其承付款项和债务,而这些承付款项和债务由于会员国迟缴摊款而未能按时支付,

  1. 注意到截至1998年5月15日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46 300万美元,相当于权力机构自成立至1994年6月30日为止摊款总额的3%,又注意到约有57%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权力机构的摊款;

  5.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3/增编所载关于最后处置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的财产的资料;

  6. 又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全面评价过渡时期权力机构的行政和管理的所有方面的极好的报告;4/

  7. 鼓励秘书长继续评价其他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分析所遇到的问题及为确定和纠正这些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并就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8.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9. 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会员国分摊大会在其第48/255号决议拨出的毛额  32 562 900美元(净额25 691 600美元),这笔款项将按照该决议第9段规定,由杂项收入的相等数额抵销;

  10. 又决定拨出毛额17 724 400美元(净额21 232 600美元)给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特别帐户,充作权力机构的额外经费,并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决议、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 A至C号决议和1998年3月31日第52/230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该数额,同时考虑到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 A号决议所定的1998年分摊比额表;

  11. 还决定,根据其199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3年9月1日至1994年3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6 871 3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9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2. 决定,根据其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上文第10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应考虑到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1年1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3 508 2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有所减少;

  13. 又决定对于已经其履行对权力机构财务义务的会员国,应将累计杂项收入1 799 400美元和累计利息收入6 944 000美元以及最终清理权力机构特别帐户余下债务后的任何结余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贷记其名下;

  14. 还决定,对于尚未履行对权力机构财务义务的会员国,应将累计杂项收入1 799 400美元和累计利息收入6 944 000美元以及最终清理权力机构特别帐户余下债务后的任何结余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抵减其所欠款项;

  15. 注意到各会员国就权力机构特别帐户的累计利息收入的问题表示的意见;

  16. 作为一项例外,核准关于权力机构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为偿付结欠提供特遣队和(或)后勤支援给权力机构的各国政府的债务而提供的经费,应按照本决议附件所列办法,保留到财务条例第4.3和4.4条所规定的期限以后;

  17.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的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的经费筹措和清理结束”的项目。
 

1998年6月26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附 件

关于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

  1. 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时,在所涉财务期间同各国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未清债务,已经收到偿还要求者或属于规定偿还率范围者,应转到应付帐款项下;这些应付帐款应一直记在柬埔寨过渡时期联合国权力机构特别帐户,直至实际付清为止;

  2. (a) 在所涉财务期间结欠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各国政府的任何其他未清债务以及结欠各国政府的其他债务,尚未收到必要偿还要求者,应在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后的四年延长期间继续有效;

    (b) 在这四年期间收到的偿还要求,应酌情按照本附件第1段的规定处理;

    (c) 在四年延长期间终了后,任何未清债务应予注销,为该期间保留的任何经费应予缴还。
 

1/ A/49/714和Corr.1及2和Add.1、A/51/777和A/52/819。

2/ A/49/867和A/52/865。

3/ A/49/714/Add.1。

4/ A/51/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