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4. 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有国 大会, 回顾其1972年12月18日第3026 A(XXVII)号、1973年12月14日第3148(XXVIII)号、1973年12月18日第3187(XXVIII)号、1975年11月19日第3391(XXX)号、1976年11月30日第31/40号、1977年11月11日第32/18号、1978年12月14日第33/50号、1979年11月29日第34/64号、1980年12月11日第35/127号及35/128号、1981年11月27日第36/64号、1983年11月25日第38/34号、1985年11月21日第40/19号、1987年10月22日第42/7号、1989年11月6日第44/18号、1991年10月22日第46/10号、1993年11月2日第48/15号和1995年12月11日第50/56号决议, 还回顾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1970年11月14日通过的《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移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 欢迎不结盟国家运动文化部长1997年9月4日和5日在哥伦比亚麦德林举行的第一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文化多样性与容忍的麦德林宣言》和《关于文化合作的行动计划》,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合作提出的报告,2/ 意识到原有国非常重视把具有重大精神与文化价值的文化财产送还它们,使这些财产成为能代表它们文化遗产的珍藏, 1. 赞扬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与促使文化财产送回原有国或归还非法占有财产政府间委员会所做的工作,特别是促进双边谈判送回或归还文化财产、编制文化动产清单、减少非法买卖文化财产和向公众传播新闻资料等工作; 2. 重申归还一国的艺术品、历史文物、各种珍藏、档案、手稿、文件和任何其它文化或艺术珍品,有助于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效合作下,加强国际合作,保存世界文化价值,并使其发扬光大; 3. 请秘书长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合作,开辟一切可能的途径,促使实现第50/56号决议的目标; 4. 还请秘书长同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合作,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5. 决定将题为“文化财产送回或归还原有国”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1月25日
第55次全体会议 1/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记录,第十六届会议》,第1卷:《决议》,第135页。 2/ A/52/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