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40. 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2年12月16日第797(1992)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及以后安理会决定延长该行动任务期限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4年11月15日第957(199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将该行动的任务期限延长至莫桑比克新政府就职之日,但不得迟于1994年12月15日,并授权该行动于1995年1月31日或以前撤退之前完成其余下的业务,

  又回顾其关于该行动经费筹措的1993年3月16日第47/224 A和B号决议及以后的各项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一项是1995年3月10日第49/235号决议,

  重申该行动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行动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注意到必须为该行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清还债务,

  1. 注意到截至1998年5月15日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 3 860万美元,相当于自该行动成立至1995年3月31日终了期间为止摊款总额的7.3%,注意到约有54%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其摊款,并敦促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特别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其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缴付其对该行动的摊款,以利结束该行动特别帐户;

  5.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6. 作为一项例外,核准该行动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根据此项安排,为偿付结欠提供特遣队和(或)后勤支助援给该行动的各国政府的债务而提供的经费,应按照本决议附件所列办法,保留到财务条例第4.3和4.4条所规定的期限以后;

  7. 重申其1996年4月11日第50/222号决议和1997年6月17日第51/218 E号决议;

  8. 强调在实施第50/222号决议第3段时,应避免发生重付和/或超额支付或支付不足的情况,以确保费用的偿还均按大会决定办理;

  9. 决定,对于已经履行对该行动的财务义务的会员国,应将1995年3月31日终了期间未支配余额毛额36 956 800美元(净额35 705 000美元)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以及杂项收入10 328 200美元和利息收入4 971 000美元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贷记其名下;

  10. 又决定,对于未履行其对该行动的财务义务的会员国,1995年3月31日终了期间未支配余额毛额36 956 800美元(净额35 705 000美元)中其应得的份额以及杂项收入10 328 200美元和利息收入4 971 000美元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抵减其所欠款项;

  11. 注意到各会员国就如何处理行动特别帐户中累计利息收入的问题表示的意见;

  12. 又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该行动资产的处置的报告,3/

  13. 决定在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经费的筹措”的议程项目。
 

1998年6月26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附 件

关于适用《联合国财务条例》第四条的特别安排

  1. 条例第4.3条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时,在所涉财务期间同各国政府提供物品和服务有关的任何未清债务,已经收到偿还要求者或属于规定偿还率范围者,应转到应付帐款项下;这些应付帐款应一直记在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特别帐户,直至实际付清为止;

  2. (a) 在所涉财务期间结欠提供物品和服务的各国政府的任何其他未清债务以及结欠各国政府的其他债务,尚未收到必要偿还要求者,应在条例4.3所规定的十二个月期间终了后的四年延长期间继续有效;

    (b) 在这四年期间收到的偿还要求,应酌情按照本附件第1段的规定处理;

    (c) 在四年延长期间终了后,任何未清债务应予注销,为该期间保留的任何经费应予缴还。
 

1/ A/49/649/Add.3、A/51/807和A/52/680及Add.1。

2/ A/52/853。

3/ A/52/6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