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41. 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又审议了内部监督事务厅的报告,3/其中说明了支付给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当地雇用文职人员的解雇偿金,

  回顾安全理事会1964年3月4日第186(1964)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及以后安理会决定延长该部队任务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7年12月23日第1146(1997)号决议,

  又回顾其关于该部队经费筹措问题的1997年6月13日第51/235号决议,

  重申该部队费用中自愿捐不足支付部分的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赞赏地注意到已有国家政府向该部队作出自愿捐助,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部队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表示赞赏已向为筹措该部队在1993年6月16日以前的经费而设立的特别帐户作出自愿捐款的所有会员国和观察国,

  注意到自愿捐助不足以支付该部队的所有费用,包括部队派遣国政府1993年6月16日以前产生的开支,并对吁请自愿捐助的各项呼吁,包括1994年5月17日秘书长给全体会员国的呼吁4/未获充分响应感到遗憾,

  注意到必须为该部队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8年5月15日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1 530万美元,相当于1993年6月16日至1998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摊款总额的13.2%,注意到约有21.1%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部队的摊款;

  5.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6.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部队;

  7. 又请秘书长,在符合部队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努力雇用当地征聘人员担任该部队一般事务人员员额的职务,以减少雇用一般事务人员的费用;

  8. 决定,除按照大会1996年6月7日第50/236号决议规定已核拨的毛额45 079 500美元(净额43 049 600美元)之外,再拨出毛额602 900美元(净额647 400美元)给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特别帐户,充作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费用,考虑到部队费用的三分之一,相当于215 800美元,由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助提供;

  9. 考虑到该部队费用的三分之一,相当于215 800美元,由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助提供,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除按照大会第50/236号决议规定已拨出的毛额45 079 500美元(净额43 049 600美元)外,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决议、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决议、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决议、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决议、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决议、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 A至C号决议和1998年3月31日第52/230号决议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决定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为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核准额外所需的毛额387 100美元(净额431 600美元),同时考虑到大会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 A号决议所定的1998和1999年分摊比额表;

  10.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上文第9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应考虑到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44 5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份额有所减少;

  11. 决定拨出毛额45 276 160美元(净额43 536 860美元)给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特别帐户,充作该部队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其中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2 267 160美元;

  12. 考虑到该部队费用的三分之一,相当于14 512 300美元,由塞浦路斯政府自愿捐助提供,并且希腊政府每年认捐650万美元,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拨出毛额24 263 860美元(净额22 524 560美元),充作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的费用,由各会员国按照本决议的所规定办法每月分摊毛额2 021 988美元(净额1 877 047美元),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部队的任务延至1998年6月30日以后;

  13. 还决定,根据其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1 739 3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2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4. 表示深切关注内部监督事务厅的报告第31段3/所载关于导致联合国支付解雇偿金的了解备忘录的资料;

  15. 决定为该部队1993年6月16日以前期间设立的帐户应继续维持为单独的帐户,请会员国向该帐户作出自愿捐款,并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呼吁向该帐户提供自愿捐款;

  16. 请各方向该部队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管理;

  17.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经费的筹措”的项目。
 

1998年6月26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1/ A/52/775和Add.1。

2/ A/52/860/Add.4。

3/ A/52/886,附件。

4/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九年,1994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4/64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