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46. 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
和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和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铭记安全理事会1996年6月28日第1063(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支助团,以及安理会1996年12月5日第1086(1996)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将该支助团的任务期限延至1997年7月31日,

 又铭记安全理事会1997年7月30日第1123(1997)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任务以一次四个月为限,

 还铭记安全理事会1997年11月28日第1141(1997)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任务至1998年11月30日,

 回顾其关于该支助团经费筹措的1996年11月4日第51/15 A号决议,及以后的各项有关决定和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7年6月13日第51/15 B号决议,

 重申该支助团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承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支助团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上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某些国家政府已向各特派团作出自愿捐助,

 注意到向联合国海地支助团特别帐户提供的摊款只用于与安全理事会第1063(1996)号决议核准的六百名特遣队人员和三百名民警、安理会第1086(1996)号决议核准的五百名特遣队人员和三百名民警,以及安理会第1141(1997)号决议核准的五十名军事人员和三百名民警有关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注意到必须为各特派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根据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8年5月15日联合国海地支助团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750万美元,相当于自该支助团成立到1998年3月15日为止摊款总额的11%;注意到约有34%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尤其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支助团的摊款;

 5.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6. 决定参照下一系列的有关财务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咨询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将秘书长的概算一律裁减5%的建议;

 7.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节省的方式管理该支助团;

 8. 又请秘书长在符合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努力雇用当地征聘的人员担任该特派团一般事务人员员额的职务,以减少雇用一般事务人员的费用;

 9. 决定为下列特派团继续使用按照大会第51/15 A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海地支助团特别帐户: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从1997年8月1日起;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从1997年12月1日起;

 10. 又决定,除了按照大会第51/15 B号决议已拨出的毛额15 091 000美元(净额14 748 400美元)外,拨出毛额13 227 900美元(净额12 602 500美元),作为支助团、过渡时期特派团和民警特派团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包括咨询委员会按照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233 A号决议第四节核准的毛额9 237 300美元(净额8 805 800美元);

 11. 还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并考虑到已按照大会第51/15 B号决议拨出的毛额15 091 000美元(净额14 478 400美元),拨出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所需的额外毛额13 227 900美元(净额12 602 500美元),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 A至C号和1998年3月31日第52/230号决议以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组成分摊,同时考虑到大会1994年12月23日第49/19 B号决议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71 A号决定所定的1997年分摊比额表和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 A号决议所定的1998年分摊比额表;

 12. 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各特派团核定的1997年7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额外收入估计数625 4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1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3. 又决定,对于已经履行对该支助团财务义务的会员国,1997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未支配余额毛额9 117 000美元(净额8 279 700美元)中其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1段规定的摊款;

 14. 还决定,对于尚未履行对该支助团财务义务的会员国,1997年6月30日终了期间未支配余额9 117 000美元(净额8 279 700美元)中其应得的份额,应抵减其所欠款项;

 15. 决定拨出毛额17 704 685美元(净额16 959 085美元),充作民警特派团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的维持费用,包括给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数额894 085美元,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会员国按照本决议所定办法分摊,并考虑到第52/215 A号决议所定的1998年及1999年分摊比额表;

 16. 又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为民警特派团核定的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745 6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份额,应抵减上文第15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7. 请各方向民警特派团自愿捐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管理;

 18. 决定在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联合国海地支助团、联合国海地过渡时期特派团和联合国海地民警特派团经费的筹措”的项目。
 

1998年6月26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1/ A/52/512、A/52/798、A/52/854和A/52/869。

2/ A/5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