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247. 第三方索赔:时间限制和财务限制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1月4日关于因联合国执行的维持和平行动所引起或产生第三方对联合国提出索赔问题的第51/13号决议,大会该决议请秘书长制定具体措施,包括为实施联合国赔偿责任的时间限制和财务限制原则的标准和准则,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第三方索赔的报告1/以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相关报告,2/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三方索赔的报告;1/ 2. 又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中的意见;2/ 3. 核可秘书长为执行关于联合国赔偿责任的时间限制和财务限制的原则所提的提议;3/ 4. 又核可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建议;4/ 5. 决定下文第8至11段所列出的时间限制和财务限制适用于秘书长报告1/第13段所称第三方对维持和平行动成员履行公务活动时造成人身受伤、疾病或死亡、财产损失或损坏(包括未经同意而使用房地)向联合国所提出的索赔; 6. 核可秘书长的意见,即如秘书长关于第三方索赔的第一次报告5/第14段中所述,对维持和平行动成员因“行动需要”的活动而产生的第三方索赔,不承担赔偿责任; 7. 又核可秘书长报告1/第14段所载其关于由于维持和平行动部队派遣国所派人员的严重疏忽或蓄意渎职所造成的第三方索赔的意见,并请秘书长在有关的执行情况报告中就这一意见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 8. 决定,虽然联合国对于维持和平行动产生的对联合国提的第三方索赔负赔偿责任,但是联合国对损害、伤害或损失发生六个月后、或索赔者发现这些损害、伤害或损失六个月后提出的索赔,以及在任何情况下维持和平行动任务结束超过一年后提出的索赔,不予赔偿,除非在例外情况下,例如秘书长报告1/第20段说明的情况,秘书长可以受理较迟日期提出的索赔; 9. 又决定,关于第三方因维持和平行动造成的人身受伤、疾病或死亡向联合国提出的索赔: (a) 对受伤或损失的赔偿种类应限于经济损失,如医疗照顾和康复费用、收入损失、财务支助损失、与受伤、疾病或医疗相关的交通费、法律费用以及安葬费; (b) 联合国不赔偿非经济损失,如疼痛和受苦或精神折磨,以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或精神损伤; (c) 联合国不赔偿家务工作以及秘书长断定无法核实或与受伤或损失本身无直接关系的其他损害赔偿金; (d) 对个人受伤、疾病或死亡的赔偿额,包括上文(a)项所称各类损失与费用的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5万美元,但在此限额内,实际赔偿额应参考当地赔偿标准而定; (e) 在特殊情况下,秘书长在进行必要的调查后发现有充足的理由使赔偿超过限额,可建议大会在特定案例中批准赔偿超过上文(d)项规定的5万美元的限额; 10. 还决定对第三方因维持和平行动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害向联合国提出的索赔规定如下: (a) 对未经同意而使用房舍的赔偿:应㈠按照根据维持和平行动部署之前由联合国部署前技术调查队订定的当地市场租值所定的合理租值计算;或㈡不超过由联合国部署前技术调查队根据所收集的有关资料所订定的每平方公尺或每顷应支付的最高限额;秘书长将在部署前技术调查结束时决定关于对未经同意而使用的房舍的赔偿的适当计算方法; (b) 对房舍损失或损坏的赔偿应:㈠按若干个月的租金等值计算,或按联合国租用期间所付租金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计算,或㈡定为修理费的一个固定百分比;联合国秘书长将在部署前技术调查结束时决定关于对房舍损失或损坏的赔偿的适当计算方法; (c) 联合国不赔偿秘书长断定无法核实或与房舍损失或损坏无直接关系的损失或损害赔偿金; 11. 决定: (a) 对因维持和平行动的活动所造成或因维持和平行动成员履行公务而造成的第三方个人财产损失或损坏,应包括合理的修理或更换费用; (b) 联合国不赔偿秘书长断定无法核实或与个人财产损失或损坏无直接关系的损失或损害赔偿金; 12. 请秘书长根据其报告1/第40段采取必要措施,就部队地位协定执行本决议; 13. 又请秘书长确保将上文第8至11段所定联合国赔偿责任的时间限制和财务限制列入地方索赔审查委员会的职权范围,并且确保这些地方索赔委员会将这些时间限制和 财务限制作为其管辖第三方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而向联合国提出的索赔并就此提出赔偿建议的依据。
1998年6月26日
第88次全体会议 1/ A/51/903。 2/ A/52/410。 3/ 特别见A/51/903,第四节。 4/ A/52/410,第5段。 5/ A/51/3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