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50. 巴勒斯坦参加联合国工作

  大会,

  回顾其1947年11月29日第181(II)号决议,该决议除其他外建议将巴勒斯坦分为一个犹太国家和一个阿拉伯国家,以及将耶路撒冷定为单独实体,

  又回顾其1974年11月22日第3237(XXIX)号决议,其中大会给予巴勒斯坦解放组织观察员地位,

  还回顾大会1988年12月9日在题为“非洲统一组织和(或)阿拉伯国家联盟所承认的各民族解放运动的观察员地位”的项目下通过的第43/160 A号决议中决定,巴勒斯坦解放组织有权将其函电作为联合国正式文件印行和分发,

  回顾其1988年12月15日第43/177号决议,其中承认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1988年11月15日宣布成立巴勒斯坦国,并决定联合国系统内用“巴勒斯坦”的名称取代“巴勒斯坦解放组织”的名称,

  又回顾其1994年11月9日第49/12 A号和1995年5月24日第49/12 B号决议,特别是关于联合国五十周年大会特别纪念会议的安排,除了适用于所有会员国和观察员国家以外,也适用于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巴勒斯坦,包括纪念会议的发言名单的安排,

  还回顾巴勒斯坦在亚洲国家集团和西亚经济及社会委员会中享有正式成员的资格,

  认识到巴勒斯坦是阿拉伯国家联盟、不结盟国家运动、伊斯兰会议组织和77国集团加中国的正式成员,

  又认识到巴勒斯坦人民于1996年1月20日举行了民主普选,在被占领巴勒斯坦的部分领土上建立了巴勒斯坦权力机构,

  希望为巴勒斯坦人民实现不可剥夺的权利作出贡献,从而在中东实现公平和全面和平,

  1. 决定在大会的届会和工作中以及在大会或其他联合国机构主持的国际会议和联合国会议中,给予具有观察员地位的巴勒斯坦本决议附件所载的参加会议的额外权利和特权;

  2. 请秘书长在本届会议期间就本决议附件所载权利的执行情况通知大会。
 

1998年7月7日
第89次全体会议
 

附 件

 

  巴勒斯坦参加会议的额外权利和特权应通过下列方式表示,并且不影响现有的权利和特权:

  1. 参加大会一般性辩论的权利。

  2. 在不影响会员国优先次序的情况下,巴勒斯坦有权在大会的任何全体会议上,在该会议发言名单最后一名会员国之后,就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以外的任何议程项目,在发言名单上登记。

  3. 答辩权。

  4. 就有关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的讨论提出程序问题的权利,但提出这种程序问题的权利不包括对主持会议者的裁决提出异议的权利。

  5. 作为关于巴勒斯坦和中东问题的决议和决定草案的共同提案人的权利。这种决议和决定草案只有经会员国要求才能付诸表决。

  6. 发言权,只由大会主席在大会每届会议开始时事先作一次说明或回顾大会有关决议。

  7. 巴勒斯坦的席位应排在非会员国之后,其他观察员之前,在大会厅应有六个座位。

  8. 巴勒斯坦没有投票权,也没有提出候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