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29. 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和公海内
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其他发展

大会,

重申其1991年12月20日第46/215号、1994年12月19日第49/116和49/118号决议,以及其他有关决议,

还重申关于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及其对世界大洋大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在国家管辖区内未经许可捕鱼及其对世界大洋大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以及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对可持续利用世界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的1996年12月9日第51/36号决议,

认识到需要提倡和促进国际合作,特别是在区域和分区域两级进行国际合作,确保以符合本决议的方式可持续发展和利用世界大洋大海的海洋生物资源,

铭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在一般原则中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包括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发展和使用有选择性的、对环境无害和成本效益高的渔具和捕鱼技术,以尽量减少污染、浪费、抛弃物、废弃渔具捞获物、非目标物种(包括鱼种和非鱼种)的捕获物及对相关或依附物种特别是濒于灭绝物种的影响,并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包括制订规章条例,确保悬挂其国旗的船只不在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未经许可捕鱼,

回顾协定第5条的规定,其中列出各国承诺养护和管理这类种群的一般原则,

注意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会议1995年10月31日通过的《负责任捕鱼行为守则》订明了负责任地养护、管理和开发渔业的原则和全球行为标准,包括在公海和在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捕鱼的指导原则和关于选用渔具和捕鱼实践的准则,目的是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

深为关切在渔捞量占全球渔获总量绝大部分的国家管辖区内进行的未经许可捕鱼对世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的有害影响,

再次重申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所体现的国际法,沿岸国有权利和义务确保对属于其国家管辖区内的生物资源采取适当的养护和管理措施,

回顾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3/吁请各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效行动,阻止其国民以更换船只国旗的方式避免遵守适用的有关公海渔船的养护和管理规则,

认识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会议1993年11月通过的《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对养护和管理公海渔业资源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及其对世界大洋大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在国家管辖区内未经许可捕鱼及其对世界大洋大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以及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对可持续利用世界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的报告,4/

又注意到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采取的有关附带捕获海鸟、养护和管理鲨鱼以及管理捕捞能力的行动,

赞赏地确认国际社会成员、各国际组织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为实施和支持第46/215号决议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确认国际组织和国际社会成员为减少渔捞作业中的副渔获物和抛弃物而作的努力,

再次表示深为关切不断有报告指出尚有不符合第46/215号决议规定的活动和不符合第49/116号决议的未经许可捕鱼,

1.重申遵守第46/215号决议的重要性,特别是必须遵守该决议要求在世界大洋大海的公海、包括封闭海和半封闭海全面实施全球暂停一切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的禁令的规定;

2.注意到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其他实体以及有关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已通过法律、制订规章或采取其他措施,确保第46/215号、第49/116号和第51/36号决议获得遵循,并促请它们全面执行这种措施;

3.促请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还没有这样做的当局负起更大的执法责任,确保全面遵循第46/215号决议,并按照其根据国际法的义务,对违反该决议规定的行为施加适当的制裁;

4.吁请各国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所体现的国际法义务和第49/116号决议,负起责任,采取措施,确保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不在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捕鱼,除非经沿岸国或有关国家主管当局正式许可,此种经许可的捕鱼作业应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进行;

5.注意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1/分别述及非成员和非参与方以及船旗国义务的第四和第五部分载列的国家义务;

6.吁请《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第10条第1款所指国家和其他实体尚未如此做的话应接受此项协定;

7.注意到《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任何缔约国均不应许可使用有权悬挂该国国旗的渔船在公海捕鱼,除非经该缔约国有关当局授权,经授权的渔船应按照授权书所列条件进行捕捞;

8.欢迎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采取行动,举办一次专家协商会议来拟订并提出准则,以制订旨在减少附带捕获海鸟的行动计划,举办一次专家协商会议来拟订并提出准则,以制订养护和有效管理鲨鱼的行动计划,并举办一次捕捞能力管理问题技术协商会议,草拟控制和管理捕捞能力的准则草案;

9.促请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采取行动,按照国际法和有关的国际文书,包括《负责任捕鱼行为守则》,通过政策,执行措施,包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收集和交换数据,发展各种技术,以减少副渔获物、抛弃物和捕捞后的损失;

10.重新吁请各发展援助组织高度优先地,包括通过财政和(或)技术援助,支持发展中沿岸国、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为加强监测和控制捕鱼活动以及为强制执行捕鱼规章而作的努力,包括向为此目的召开的区域和分区域会议提供财政和技术支助;

11.请秘书长提请国际社会全体成员、有关政府间组织、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注意本决议,并请它们向秘书长提供有关本决议实施情况的资料;

12.还请秘书长确保所有关于与渔业有关的重大活动和文书的报告均获得有效的协调,尽量避免活动和报告的重复,同时将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报告分发给国际社会,并请有关专门机构(包括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组织和安排为此目的同秘书长合作;

13.再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并此后每两年提出一份报告,说明与实施第46/215号、49/116号和49/118号决议有关的进一步事态发展,《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状况和执行以及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在本决议第8段所述各点上进行的努力,其中应考虑到各国、有关专门机构(特别是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适当的机构、组织和计划署、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安排、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14.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和公海内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其他发展”的分项目。

 

1997年11月26日
第57次全体会议

 

1/ A/CONF.164/37;另见A/50/550,附件一。

2/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七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4.V.3),A/CONF.62/122号文件。

3/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4/ A/52/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