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38. 全面彻底裁军

A.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
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大会,

决心终止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痛苦和伤亡,它们每星期杀死或残害数以百计的人,大多数是非武装的无辜平民,特别是儿童,妨碍经济发展和重建,阻止难民遣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在放置后多年仍然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相信有必要尽力以有效率、互相协调的方式作出贡献,以应付扫除在世界各地放置的杀伤人员地雷的挑战,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希望尽力确保提供援助来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和帮助他们复原,包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S号决议,敦促所有国家大力谋求缔结一项有效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的国际协定,并争取尽快完成谈判,

强调公众良知对促进各种人道原则的作用,要求彻底禁止杀伤人员地雷就是一个例证,并确认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禁止地雷运动和世界各地许多其他非政府组织为此目的作出的努力,

回顾1996年10月5日《渥太华宣言》1/和1997年6月27日《布鲁塞尔宣言》2/敦促国际社会谈判缔结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的国际协定,

强调希望争取所有国家加入《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并决心为促使它得到普遍加入而在所有有关的论坛作出不懈的努力,这些论坛除其他外,包括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各区域组织和各个集团,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3/的审查会议,

基于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方法或手段的权利并非毫无限制这一国际人道主义法原则,基于禁止在武装冲突中使用会造成过分杀伤或不必要痛苦的武器、射弹及作战物资和方法的原则,并基于必须对平民与战斗人员作出区分的原则,

欢迎1997年9月18日在奥斯陆结束《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及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谈判,

1. 邀请所有国家签署《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及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它于1997年12月3日和4日在渥太华和于1997年12月5日在纽约总部开放供签署,并将持续开放供签署,直至公约生效;

2. 敦促所有国家在签署后迅速批准该公约;

3. 吁请所有国家对充分实现和有效执行这项公约作出贡献,推动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帮助他们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和开展防雷宣传方案,以及排除放置在世界各地的杀伤人员地雷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4. 请秘书长提供所需的协助和可能需要的服务,以履行该公约交付给他的任务;

5. 决定将题为“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B. 军备的透明度

 
大会,

回顾其较早关于军备透明度的各项决议,

继续认为增加所有类型军备的透明度大有助于在各国之间建立信任和安全,

适当地考虑到透明度与所有国家在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安全需要之间的关系,

确认尽管目前的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4只处理七类常规武器,但透明度原则也应该适用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转让,

深信提高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转让的透明度是可能有助于促成全面彻底裁军的一个因素,

强调为了实现彻底消除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目标, 有必要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6/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7/以及其他有关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转让的文书得到普遍加入,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军备的透明度的报告;8/

2. 重申确信常规武器领域的透明度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领域及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转让领域的透明度之间存在相互关系;

3. 请秘书长征求各会员国对提高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领域和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转让领域透明度的各种方法和途径的意见,以期提高常规武器领域的透明度,并在他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报告中特别列入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一节;

4. 决定将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C. 协助各国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并加以搜集

大会,

回顾其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G号和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H号和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G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H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L号决议,

认为世界各地大量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妨碍了发展,而且是安全恶化的一个因素,

又认为国际非法转让小型武器及其在许多国家积聚,对民众安全以及国家和区域安全造成了威胁,而且是国家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根据秘书长针对马里要求联合国协助搜集小型武器而发表的声明,

深为关注马里和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其他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而造成的不安全和盗匪横行情况,

注意到秘书长派往该分区域受影响国家调查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确保加以搜集的最适当办法的联合国顾问团的第一份结论报告,

又注意到该分区域其他国家表示有意接待联合国顾问团,

注意到该分区域各国在班殊尔、阿尔及尔、巴马科、亚穆苏克罗和尼亚美举行的会议为建立密切的区域合作以期加强安全而采取的和建议采取的行动,

根据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尤其是题为“预防性外交、和平解决争端和裁军”的一节,9/

1. 欢迎马里就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搜集的问题提出的倡议;

2. 还欢迎秘书长根据大会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 H号决议为实施这一倡议采取的行动;

3. 感谢该分区域有关各国政府为联合国各个顾问团提供了大量支助,并欢迎其他国家表明有意接待联合国顾问团;

4. 鼓励秘书长继续努力执行第49/75 G号决议和联合国顾问团的建议,在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支持下,与非洲统一组织密切合作,协助提出要求的受影响国家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并加以搜集;

5. 注意到马里政府作为制止小型武器在马里和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流通的努力的一部分,于1996年3月27日在马里通布图举行的“和平火焰”仪式上监督销毁了马里北部各武装运动前战斗人员交出的数以千计的小型武器;

6. 鼓励在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各国设立制止小型武器扩散国家委员会,并请国际社会尽可能为这些国家委员会的有效运作提供支助;

7. 注意到1997年3月26日在巴马科举行的部长级协商会议就关于在该区域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轻武器的建议提出的结论意见,并鼓励受影响国家就此问题进行磋商;

8. 请秘书长继续审查这个问题,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9. 决定将题为“协助各国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并加以搜集”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D. 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大会,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0/中有关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的各项规定,

又回顾1987年9月11日通过的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11/

并回顾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J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G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D号决议,

铭记1995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12/

强调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

1. 注意到秘书长的说明13以及根据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11/ 采取的行动;

2. 敦促国际社会将执行各项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所节约的资源中的一部分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期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日渐扩大的差距;

3. 邀请所有会员国在1998年4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提交有关执行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14/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任何其它意见和建议,以求在目前国际关系框架内实现行动纲领中的各项目标;

4. 请秘书长通过有关机构,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采取行动,执行国际会议所通过的行动纲领;

5. 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的项目列入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E.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管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M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E号决议,

强调在拟订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起草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协定以及以前的有关协定,

考虑到使用核武器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

1. 重申各国际裁军论坛在就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和协定进行谈判时,应充分考虑到有关的环境规范;所有国家应以行动作出充分贡献,确保在执行其作为缔约国的条约和公约时遵守上述规范;

2. 吁请各国采取单方面、双边、区域和多边措施,帮助确保在国际安全、裁军和其他有关领域的框架内应用科学和技术的进展,而不危害环境或其对达成可持续发展的有效贡献;

3. 请所有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促进本决议所设想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载有这些资料的报告;

4. 决定将题为“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管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F. 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筹备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I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F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C号决议,

还回顾大会每次均经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决定,分别于1978、1982和1988年举行了三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0/ 以及在有效国际监督下进行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欢迎最近国际形势的积极变化,其特征是冷战结束,全球一级的紧张局势缓解,以及国与国之间关系上出现了一种新的精神,

注意到1995年10月18日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因迪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12/第108段,其中支持于1997年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因为这将提供一次机会,从更加符合当前国际形势的观点审查裁军进程的各个最关键方面,并动员国际社会和公众舆论支持消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控制和裁减常规武器,

还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关于题为“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的报告,15/

希望根据在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期间就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问题进行的实质性意见交换再向前推进,

重申其信念,认为召开大会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能够为裁军、军备管制和有关的国际安全事务领域确定今后的行动方向,

强调多边主义对裁军和军备管制、和平与安全的进程至关重要,

注意到在完成《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6/和在1996年通过《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6/以及《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杀伤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3/经修正的第二号议定书17/和新的第四号议定书17/后,今后几年将是国际社会开始审查后冷战时代整个裁军和军备管制领域现况的时机,

1. 决定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但须先就其目标和议程形成一致意见;

2. 赞同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的建议,15/ 将题为“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列入该委员会1998年会议的议程;

3. 决定将题为“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并根据裁军审议委员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的审议结果,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的确实日期及有关的组织事项。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G. 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N号决议,

深信对某些实际裁军措施,诸如军备管制(特别是对小型和轻型武器的管制)、建立信任措施、遣散前战斗人员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排雷和军转民等采取全面综合的做法,常常是维持和巩固和平与安全从而为受到冲突破坏地区的有效复兴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基础的先决条件,

满意地注意到,自第51/45 N号决议通过以来,整个国际社会、特别是关心的和受影响的会员国以及秘书长日益注意这些实际裁军措施的重要性,

强调需要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便为受影响地区拟订和有效执行实际裁军方案,

回顾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上第三工作组审议题为“关于控制/限制常规武器和裁军的指导方针,特别强调依照大会第51/45 N号决议巩固和平”的议程项目6的情况,其中第51/45 N号决议的范围是一个主要重点,

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通过了“大会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决议范围内的国际武器转让准则”,18/

大会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B号决议而言,注意到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小组的报告19/ 及其对本决议和裁军审议委员会正在开展的工作的相关性,

1. 强调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实质性会议上第三工作组对题为“关于控制/限制常规武器和裁军的指导方针,特别强调依照大会第51/45 N号决议巩固和平”的议程项目6进行的审议与本专题尤其相关,注意到主席1997年5月9日的文件20/ 和各方表达的其他意见可作为进一步审议的有用基础,并鼓励裁军审议委员会为通过这些指导方针继续作出努力;

2.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第51/45 N号决议提交的关于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报告,21 并鼓励会员国以及各区域安排和机构支持执行其中所载的有关建议;

3. 就该报告21/第三节第12段而言,确认国际社会若做好准备帮助受影响国家努力巩固和平,将会大大有助于实际裁军措施的有效执行;

4. 请关心此事的国家设立一个小组,以便促进这一进程和增强已产生的势头,并请秘书长支持该小组的努力;

5. 决定将题为“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H. 为禁止杀伤人员地雷作出贡献

大会,

回顾其过去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K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D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O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S号决议,

考虑到为处理地雷问题而作出的努力,并强调在不同论坛作出的努力应互相支援,

注意到各国作出的关于禁止、暂停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转让杀伤人员地雷的决定以及单方面采取的其他措施,

欢迎在排雷和受害者康复方面持续作出的国家、区域和多边各级的努力,

审议了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22/

1. 敦促所有国家和区域组织加强努力,为实现消除杀伤人员地雷的目标作出贡献;

2. 欢迎各国已宣布的各种禁止、暂停和其他限制杀伤人员地雷的临时措施,并吁请尚未这样做的国家尽早宣布和实施这种禁止、暂停和其他限制措施;

3. 请裁军谈判会议加紧努力审议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4. 决定将题为“为禁止杀伤人员地雷作出贡献”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I. 禁止倾弃放射性废料

大会,

铭记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非洲倾弃核废料和工业废料问题的1988年CM/Res.1153(XLVIII)号23/ 和1989年CM/Res.1225(L)号决议,24/

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四届常会1990年9月21日通过的制定《关于放射性废料国际越界移动的业务守则》的GC(XXXIV)/RES/530号决议,25/

还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八届常会1994年9月23日通过GC(XXVIII)/RES/6号决议,26/ 请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和总干事开始筹备就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安全问题缔结一项公约,并注意到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1996年4月19日和20日在莫斯科举行的核安全和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所作的禁止在海洋倾弃放射性废料的承诺,27/

考虑到其1969年12月16日第2602 C(XXIV)号决议,其中要求裁军委员会会议28/ 除其他外,审议管制使用放射性战术的有效办法,

回顾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禁止危险废料进口非洲和管制非洲境内危险废料越界移动问题巴马科公约》的1991年CM/Res.1356(LIV)号决议,29/

认知到将放射性废料用于任何会构成放射性战争的用途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及其对区域和国际安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安全的影响,

回顾大会从1988年第四十三届会议以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决议,包括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J号决议,

希望促进执行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0/第76段的规定,

1.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报告中关于将来缔结一项禁止放射性武器公约的那一部分;30/

2. 表示严重关切将核废料用于任何会构成放射性战争并对所有国家的国家安全有严重的影响的用途;

3. 吁请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任何倾弃核废料或放射性废料造成侵犯他国的主权;

4. 请裁军谈判会议在关于禁止放射性武器公约的谈判中,将放射性废料视为该公约内容的一部分;

5. 又请裁军谈判会议加紧努力,早日缔结此一公约,并在其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的报告中载入就此问题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

6. 注意到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禁止危险废料进口非洲和管制非洲境内危险废料越界移动问题巴马科公约》的1991年CM/Res.1356 (LIV)号决议;29/

7. 表示希望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放射性废料国际越界移动的业务守则》25/的有效执行将能加强保护所有国家以免放射性废料被倾弃于其领土;

8. 欢迎于1997年9月5日在维也纳通过了莫斯科核安全和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所建议的《乏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和若干国家自1997年9月29日起签署该联合公约,并呼吁所有国家签署并随后批准、接受或核可该公约,使其尽速生效;

9. 决定将题为“禁止倾弃放射性废料”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J. 小型武器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B号决议,

还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L号决议,其中大会欢迎马里提出的关于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搜集问题的倡议,

深信需要采取全面办法,在全球和区域两级促进以均衡和不歧视的方式控制和减少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

重申《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确认的单独和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意味着各国也有为其本国防卫取得武器的权利,

还重申所有各国人民,特别是在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的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有自决的权利,必须如1993年6月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31/及其他文书中所宣告,有效地落实此项权利,

并重申迫切需要在联合国正在实际处理的冲突中和在实际杀害数以十万计生命的武器方面实际裁减军备,

欢迎秘书长提交在小型武器政府专家小组协助下编写的报告,19其中载有在世界一些具体地区减少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过分的并且产生不稳定影响的积累和转让并防止今后发生这种积累和转让的措施,

还欢迎大会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决议范围内的国际武器转让准则于1996年获得裁军审议委员会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18/ 并注意到该委员会正在持续努力审议处理冲突后情况的准则,包括前战斗人员的复员、武器的处置和销毁以及建立信任和安全的措施,

1. 赞同获得小型武器政府专家小组一致核可的关于小型武器的报告19/中所载的建议,同时铭记着会员国对各项建议的看法;

2. 吁请所有会员国尽量执行有关的建议,并在必要时与适当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合作和(或)通过与警察、情报、海关和边防部门进行国际和区域合作;

3. 请秘书长在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并在必要时与适当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合作,尽早执行有关的建议,特别是展开对弹药和炸药问题的所有方面的研究;

4. 又请秘书长征求会员国对报告的意见和关于它们为执行其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特别是征求它们对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来讨论军火非法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建议的意见,及时提交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审议;

5. 还请秘书长于1998年在公平地域代表性的基础上任命一个政府专家组,协助他就下列问题编写一份报告:(a)执行关于小型武器的报告各项建议的进展情况,和(b)建议采取的进一步措施,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6. 鼓励会员国和秘书长执行关于冲突后局势的各项建议,包括遣散前战斗人员和处置和销毁武器;

7. 决定将题为“小型武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K. 为最终消除核武器进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H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C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G号决议,

认识到冷战结束使世界更有可能摆脱核战争的恐惧,

赞赏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国的《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2/生效,并期待美利坚合众国已批准的《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3/ 早日生效,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裁减其核武库,

欢迎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领土撤走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所有核武器,

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总统1997年3月21日在赫尔辛基发表的联合声明,34 其中申明双方的共同了解,即一旦《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生效,这两个国家将立即开始就第三阶段裁武协定进行谈判,

欢迎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未经表决决定无限期延长该条约的期限,35/ 以及作出加强该条约的审查进程的决定36和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37/

注意到关于核不扩散和裁军的原则与目标的决定37提到下列措施是充分实现和有效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 第六条的重要条件,包括下述行动方案:

(a) 裁军谈判会议不迟于1996年就一项普遍的、国际上可有效核查的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完成谈判。在该条约生效以前,核武器国家应力行克制,

(b) 依照裁军谈判会议特别协调员的声明及其中所载任务规定,就一项不加歧视和普遍适用的禁止生产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裂变材料的公约立即开始并及早完成谈判,

(c) 核武器国家坚决地为裁减全球的核武器作出系统的、渐进的努力,最终目标是消除这些武器,以及所有国家坚决地致力于实现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欢迎大会第五十届会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6/并在第五十一届会议开始时开放签署,并注意到随后已有超过140个会员国签署了该条约,

又欢迎加强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查进程顺利开始,于1997年4月成功结束为将于2000年举行的下一届审查会议召开的第一次筹备委员会会议,

回顾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最重要的宗旨之一,而核不扩散和促进核裁军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部分,

1. 促请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 缔约国的国家认识到该条约获得普遍加入的重要性,尽早加入条约;

2. 呼吁核武器国家坚决地为裁减全球的核武器作出系统的、渐进的努力,最终目标是消除这些武器,又呼吁所有国家坚决地致力于实现严格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并请它们随时将取得的进展或作出的努力及时通知联合国会员国;

3. 欢迎在拆除核武器方面正在进行的努力,并注意到安全有效地管理由此得到的裂变材料的重要性;

4. 呼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尽其最大努力使将于2000年举行的下一届审查会议取得成功;

5. 呼吁所有国家充分履行其在裁军和不扩散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方面的承诺。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L. 核 裁 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逐步减少核威胁的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E号决议以及关于核裁军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P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O号决议,

重申国际社会承诺彻底消除核武器和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

铭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7/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6/已分别建立了彻底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法律制度,决心订立一项核武器公约来禁止试验、发展、生产、储存、租借、转让、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及销毁这类武器,并早日缔结这样一项国际公约,

认识到现在存在着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有利条件,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0/ 第50段要求就停止核武器系统的质量改进和发展,以及就可行情况下在议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一个全面的分期方案的协定,进行紧急谈判,逐步而均衡地裁减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期尽早最终完全消除这种武器,

重申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和国际社会都把核裁军列为最高度优先事项,

认识到《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16/和任何拟议的关于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都必须制定裁军措施,而不仅仅是不扩散措施,这些措施连同一项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充分安全保证的国际法律文书和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必须是导致在一个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步骤,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国的《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2/ 开始生效,

还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了《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3/及美利坚合众国批准了此项条约,并期待缔约国充分执行《第一阶段裁武条约》32/ 和《第二阶段裁武条约》,33/ 还期待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进一步的核裁军具体步骤,

赞赏地注意到核武器国家采取了限制核军备的单方面措施,并鼓励它们进一步采取这样的措施,

认识到关于核裁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是相辅相成的,但在这方面双边谈判绝不能取代多边谈判,

注意到在裁军谈判会议和大会上对制订一项国际公约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表示的支持,以及在裁军谈判会议上为早日就这样一项国际公约达成协议作出的多边努力,

回顾国际法院于1996年7月8日发表的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38/并欢迎法院全体法官一致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继续真诚地展开和完成谈判以期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

铭记着1995年10月18至20日在哥伦比亚卡塔赫纳德印第亚斯举行的第十一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12/第84段和其他相关建议, 其中吁请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 在1996年年初就核裁军的一个分期方案以及为在一个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1997年4月7日和8日在新德里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运动国家部长级会议的最后文件39/第58段;以及1997年9月25日在纽约举行的不结盟运动国家出席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的外交部长和代表团团长会议公报40/ 第40至第42段, 其中呼吁作为第一步,缔结一项使所有国家承诺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具有普遍性和法律拘束力的多边协定,

考虑到裁军谈判会议属于21国集团的二十八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消除核武器行动纲领的提案,41/并表示相信这个提案是一项重要的投入,将有助于裁军谈判会议关于这一问题的谈判,

赞扬裁军谈判会议属于21国集团的二十六国代表团的倡议,42/ 它们为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提议了一个综合全面的职权范围,其中包括就下列文书进行谈判:作为第一步,使所有国家承诺致力于彻底消除核武器这一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和法律拘束力的多边协定;关于导致彻底消除这些武器的订有时间范围的分期方案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的协定;和关于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公约,同时考虑到该项目特别协调员的报告43/以及关于该条约的范围的意见,

1. 认识到鉴于最近的政治发展,现在正是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有效的裁军措施以便在一个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时机;

2. 又认识到确实有必要贬低核武器的作用并相应地审查和修正核理论;

3. 敦促核武器国家立即停止质量改进、 发展、生产和储存核弹头及其运载系统;

4. 重申呼吁核武器国家逐步减少核威胁,实施逐步而均衡地大幅度裁减核武器的分期方案,并执行有效的核裁军措施,以便在一个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此种武器;

5. 表示关切一些国家继续反对按照大会第51/45 O号决议的要求在裁军谈判会议内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

6. 重申呼吁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在1998年年初就核裁军的分期方案以及通过一项核武器公约在一个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7. 敦促裁军谈判会议在这方面考虑到二十八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消除核武器行动纲领的提案,41/以及二十六国代表团提议的核裁军特设委员会职权范围;42/

8.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9. 决定将题为"核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M. 双边核武器谈判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

认识到国际安全领域已发生根本变化,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可以就大幅度裁减核军备问题达成协议,

深知推动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进程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在严格及有效的国际监督下采取和执行达成全面彻底裁军的措施是所有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赞赏核裁军领域的一些积极发展,特别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44以及关于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各项条约,

又赞赏《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的无限期延长,确认核武器国家必须下定决心进行有系统和逐步的努力,在全球裁减核武器,以达成消除这些武器的最终目标,以及所有国家必须下定决心在严格及有效的国际监督下进行全面彻底裁军,

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已经采取步骤,开始进行裁减核武器数量,解除这种武器的部署状态,并欢迎就战略性核导弹不瞄准对方的问题达成双边协定,

注意到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关系存在着新气氛,使它们可以加强其合作努力,确保销毁核武器的工作安全妥当而又无害于环境,

回顾1996年4月《莫斯科首脑会议核安全与保障宣言》,45 /

促请尽早采取行动完成批准《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3/的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努力,以便加速执行有关裁减核武器的协定和单方面决定,

赞扬1997年3月21日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发表的关于今后裁减核部队的联合声明和关于较高速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协定的要素的联合声明,34/以及1995年5月10日两国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46/的联合声明,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所已作出的重大裁减,并鼓励所有核武器国家考虑采取适当的核裁军措施,

1. 欢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1年7月31日在莫斯科签署的《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2/包括该条约缔约国于1992年5月23日在里斯本签署的条约议定书开始生效,以及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4年12月5日在布达佩斯交换了批准文件;

2. 又欢迎于1993年1月3日在莫斯科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33/并敦促缔约双方采取必要步骤,尽早使该条约生效;

3. 还欢迎1997年3月21日在赫尔辛基发表的联合声明,34/其中叶利钦总统和克林顿总统达成一项谅解,即《第二阶段裁武条约》生效后,两国将立即为达成第三阶段裁武协定展开谈判,该协定将包括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战略核弹头总数减至2 000至2 500枚,采取增加战略核弹头库存透明度和销毁战略核弹头的措施,并采取其他行动促使这些大幅裁减不可逆转;

4. 满意地注意到1997年9月26日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在纽约签署的旨在推动更大幅度地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的进一步进程的《第二阶段裁武条约议定书》、《联合议定声明》和《关于早日解除待发状态的换函》;

5. 欢迎1997年9月26日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签署了若干有助于确保《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46/切实可行的重要协定;

6. 表示满意1991年条约32/已经生效并正在执行,1993年条约33/则已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程序,并表示希望俄罗斯联邦不久也能采取相应步骤批准该条约;

7. 还表示满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44/继续执行,特别是缔约双方已全部销毁它们申报的而按照该条约应予消除的所有导弹;

8. 欢迎所有核武器到1995年6月1日已从哈萨克斯坦领土运离,到1996年6月1日已从乌克兰领土运离,到1996年11月30日已从白俄罗斯领土运离;

9. 鼓励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继续合作作出努力,以便根据现有各项协定消除核武器和进攻性战略武器,也欢迎其他国家对此合作作出的贡献;

10.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从而显著地加强了不扩散制度;

11. 敦促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在《第二阶段裁武条约》生效后立即为达成第三阶段裁武协定展开谈判,从而实现它们在赫尔辛基联合声明34/中所达成的谅解;

12. 鼓励和支持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努力裁减其核武器并继续将这些努力视为最高优先事项,以便对达成消除核武器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

13. 请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将它们之间的讨论以及执行它们的各项进攻性战略武器协定和单方面决定的进展情况适当地通知联合国其他会员国。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N. 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B号决议,

决心继续促进防止核武器在其所有方面的扩散并促进在严格及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进程,特别是在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领域,以期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0/ 关于无核武器区的各项规定,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关于不扩散核武器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37/

强调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47/《拉罗通加条约》、48/《曼谷条约》49/和《佩林达巴条约》50/以及《南极条约》51/ 除其他外,对实现全世界无核武器这一最终目标的重要性,又强调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缔约国之间通过诸如举办条约缔约国、签署国和观察国联合会议等机制来加强合作的价值,

回顾有关海洋空间通行权利的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52/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1. 欢迎《南极条约》51/以及《特拉特洛尔科条约》、47/《拉罗通加条约》、48/ 《曼谷条约》49/和《佩林达巴条约》50/对使这些条约范围内的整个南半球和邻近地区变成无核武器区作出的贡献;

2. 促请各该区域所有国家批准《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并吁请所有有关国家继续共同努力,以促进尚未这样做的所有有关国家加入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议定书;

3. 欢迎根据有关区域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采取步骤缔结更多无核武器区条约,并吁请所有国家考虑一切有关的提议,包括关于建立中东和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大会决议中所反映的提议;

4. 强调无核武器区在加强核不扩散制度和扩大世界无核武器地区方面的作用,并特别提及核武器国家的责任,吁请所有国家支持核裁军进程,其最终目标是消除所有核武器;

5. 吁请《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为了实现这些条约所设想的共同目标及促进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无核武器地位,探讨和落实它们之间及其条约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的进一步方法和方式;

6. 鼓励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主管机构向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提供协助以便促进达成这些目标;

7. 决定将题为“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O.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 合法性的咨询意见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K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M号决议,

深信核武器的继续存在对全人类构成威胁,使用核武器将给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带来灾难性后果,并且认识到防止核灾难的唯一办法就是全部消除核武器并确保永远不再生产核武器,

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缔约国在该条约第六条中庄严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要就有关早日结束核军备竞赛和有关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

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所通过的核不扩散及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37 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决心系统地逐步作出努力,在全球范围减少核武器,以达成最终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还回顾大会1996年9月10日第50/245号决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

满意地认识到《南极条约》51/以及《特拉特洛尔科条约》、47/《拉罗通加条约》、48/《曼谷条约》49/和《佩林达巴条约》50/使整个南半球和这些条约所涉邻近地区逐步成为无核区,

注意到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以双边和单方面协定或安排减少核武器储存的努力,并呼吁加紧这种努力,以加速核武库的重大裁减,

认识到有必要进行多边谈判达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以确保不对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武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重申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的中心作用,并对裁军谈判会议1997年会议在裁军谈判特别是核裁军方面未取得进展表示遗憾,

强调裁军谈判会议有必要开始就在一个规定时限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分期方案展开谈判,

希望实现达成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令的目标,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销毁核武器,

回顾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发表的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38/

1. 再次强调国际法院的一致结论,认为各国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之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2.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于1998年开展多边谈判,以求导致早日缔结一项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转让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规定消除此种武器的核武器公约;

3. 请所有国家将其为执行本决议和实行核裁军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通知秘书长,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通报这些资料;

4. 决定将题为“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P. 区域裁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区域裁军的1990年12月4日第45/58 P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6 I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I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N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K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K号决议,

相信人类期望真正和平与安全、消除战争危险并将经济、知识及其他资源转用于和平用途的固有愿望是指引国际社会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理想而努力的因素,

确认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行为中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庄严揭示的宗旨和原则,

注意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了促进全面彻底裁军取得进展的基本指导方针,10/

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3年实质性会议通过的有关在全球安全范围内采取区域裁军办法的指导方针和建议,53 /

欢迎由于两个超级大国的谈判,近年来在裁军领域出现了真正取得进展的前景,

注意到最近关于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裁军提议,

认识到建立信任措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

深信各国遵循以最低军备水平使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在考虑到每一区域的具体特点的情况下致力于促进区域裁军,将会增进所有国家的安全,降低区域冲突的危险,从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1. 强调需要在裁军谈判会议的框架内、并在联合国的体制下作出持续努力,以期在所有各种裁军问题上取得进展;

2. 确认全球和区域裁军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应同时进行,以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吁请各国凡是有可能,都缔结区域和分区域的核不扩散、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协定;

4. 欢迎有些国家在区域和分区域为实现裁军、核不扩散和安全而采取的主动行动;

5. 支持和鼓励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努力,以便缓解区域紧张局势,并进一步推动区域和分区域的裁军和核不扩散措施;

6. 决定将题为“区域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Q. 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O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L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Q号决议,

确认常规军备管制在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

深信常规军备管制必须主要在区域和分区域范围内进行,因为在后冷战时期,对和平与安全的大多数威胁主要发生在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国家之间,

认识到以最低的军备水平保持各国间防御能力的平衡将有助于和平与稳定,这应是常规军备管制的首要目标,

希望在尽可能最低的军备和军事力量水平上促成加强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协议,

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世界各不同区域在这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特别是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已开始进行磋商,以及在南亚范围内提出的常规军备管制提议,并认识到作为欧洲安全基石的《欧洲常规武装部队条约》54/在这个问题上具有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相信军事大国和军事力量较强的国家在促成这种区域安全协议方面负有特别责任,

还相信紧张区域内常规军备管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应是防止以出其不意方式发动军事袭击的可能性和避免侵略,

1. 决定紧急审议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

2. 请裁军谈判会议作为第一步,考虑制订可以作为区域常规军备管制协议框架的原则,并期待裁军谈判会议就此问题提出一份报告;

3. 决定将题为“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R. 军备的透明度

大会,

回顾其1991年12月9第46/36 L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2 L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E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C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D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H号决议,

仍然认为提高军备的透明度能对国家间建立信任与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并认为设立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4是促进军事情况透明度的一大步骤,

欢迎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综合报告,55/ 其中载有1996年各会员国的复文,

又欢迎各会员国响应其第46/36 L号决议第9和第10段的要求,提出了它们的武器进出口数据以及关于它们的军事储备、通过国内生产获得的军备和有关政策的现有背景资料,

进一步欢迎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56/

强调应该审查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期使登记册能够吸引最广泛的参加,

1. 重申决心按照其第46/36 L号决议第7至第10段的规定,确保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4 的有效作业;

2.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56/ 赞同其中所载的各项建议;

3. 为了实现普遍参加,吁请会员国每年在5月31日之前,根据第46/36 L号和第47/52 L号决议以及1997年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56/ 第64段所载的建议,向秘书长提供登记册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提交“无”报告;

4. 请能够这样做的会员国在进一步发展登记册之前,提供关于从国内生产获得的军备及和军事储备的进一步资料,并利用标准报告表中的“备注”一栏,提供关于种类或型号等进一步资料;

5. 决定为了进一步发展登记册,经常地审查登记册的范围和参加情况,并为此:

(a) 请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它们对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及对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透明度措施的意见;

(b) 请秘书长在将于2000年按照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召集的一个政府专家小组的协助下,编写一份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其中考虑到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和会员国所表达的意见以及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各个报告,57/ 以供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作出决定;

6. 请秘书长在其权限范围内执行其1997年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中所载的建议,并确保秘书处获得足够的资源来管理和维持该登记册;

7. 请裁军谈判会议考虑继续进行其在军备透明度方面的工作;

8. 再度吁请所有会员国在区域和分区域各级进行合作,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分区域内现有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协调国际努力以增加军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9.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

10. 决定将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S. 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

大会,

强调关于在世界不同区域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得到国际承认的协定的重要性,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0 第60、61、62和64段、《不扩散核武器条约》5/ 的有关规定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最后文件》37/ 内题为“不扩散核武器和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中的第5和第6段,内容是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问题,

又回顾1997年2月28日中亚各国国家元首通过的《阿拉木图宣言》58/ 和1997年9月15日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外交部长在塔什干签署的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声明,59/

重申联合国在促进建立无核武器区方面的公认作用,

深信在世界不同区域建立无核武器区能对实现全面彻底裁军作出贡献,

认为在各个区域、包括在中亚建立无核武器区,将有助于加强区域和全球和平与稳定,并且符合中亚区域各国的安全利益,

欢迎吉尔吉斯斯坦提议于1998年在比什凯克举行一次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专家协商会议,

1. 吁请所有国家支持旨在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倡议;

2.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中亚各国提供协助,帮助它们拟订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协定的形式和基本内容;

3. 决定由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在题为“全面彻底裁军”的议程项目下审议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问题。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T.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的现况

大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未经表决通过的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T号决议,

决心实现有效禁止发展、生产、取得、转让、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目标,

1. 欢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公约》6/于1997年4月29日开始生效,有八十七个创始缔约国,后来又有十七个国家成为公约缔约国;

2. 满意地注意到1997年5月6日至23日在荷兰王国海牙举行的第一次缔约国会议成功创立了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巴西的若泽·布斯塔尼大使为首任总干事;

3. 强调公约必须得到普遍加入,并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毫不迟延地加入成为缔约国;

4. 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和遵守公约所有条款至关重要;

5. 满意地注意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已迅速展开核查活动,包括处理缔约国的申报和按照公约规定检查与化学武器有关的和其他已申报的设施,并强调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早日展开公约所有有关条款所规定的活动的重要性;

6. 强调对公约而言,所有拥有化学武器、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或化学武器研制设施的国家,包括以前曾申报的拥有国,都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是很重要的,并欢迎这方面最近的进展;

7. 敦促公约所有缔约国充分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并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的执行活动;

8. 决定将题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1/ A/C.1/51/10,附件一。

2/ 见CD/1467。

3/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1.IX.4),附录七。

4/ 见第46/36 L号决议。

5/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29卷,第10485号。

6/《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27号》(A/47/27),附录一。

7/ 第2826(XXVI)号决议,附件。

8/ A/52/312和Corr.1和2和Add.1和2及A/52/316。

9/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号》(A/52/1),第二节D。

10/ 第S-10/2号决议。

11/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7.IX.8。

12/ A/50/752-S/1995/1035,附件三;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1035号文件。

13/ A/52/228。

14/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7.IX.8,第35段。

15/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42号》(A/52/42),第44段。

16/ 见第50/245号决议。

17/ 见CCW/CONF.I/16(Part I)。

18/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届会议,补编第42号》(A/51/42),附件一。

19/ A/52/298,附件。

20/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42号》(A/52/42),附件三。

21/ A/52/289。

2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2/27)。

23/ 见A/43/398,附件一。

24/ 见A/44/603,附件一。

25/ 见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第三十四届常会》,1990年9月17日至21日(GC(XXXIV)/RESOLUTIONS(1990))。

26/ 同上,《第三十八届常会》,1994年9月19日至23日(GC(XXXVIII)/RES/DEC(1994))。

27/ A/51/131,附件一,第20段。

28/ 裁军委员会会议自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起改为裁军谈判委员会。裁军谈判委员会自1984年2月7日起改名为裁军谈判会议。

29/ 见A/46/390,附件一。

30/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2/27),第三节E。

31/ A/CONF.157/24(Part I),第三章。

32/ 《联合国裁军年鉴》,第16卷:1991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2.IX.1),附录二。

33/ 同上,第18卷:1993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4.IX.1),附录二。

34/ 见CD/1460。

35/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大会,最后文件,第一部分》(NPT/CONF.1995/32(Part I)),附件,决定3。

36/ 同上,决定1。

37/ 同上,决定2。

38/ A/51/218,附件。

39/ A/51/912-S/1997/406,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7/406号文件。

40/ A/52/447-S/1997/775,附件;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7/775号文件。

41/ A/C.1/51/12,附件。

4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2/27),第30段。

43/ CD/1299。

44/ 《联合国裁军年鉴》,第12卷:1987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8.IX.2),附录七。

45/ A/51/131,附件一。

46/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44卷,第13446号。

47/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

48/ 《南太平洋无核武器区条约》。

49/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50/ 《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

51/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402卷,第5778号。

52/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七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4. V. 3),A/CONF.62/122号文件。

53/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42号》(A/48/42),附件二。

54/ CD/1064。

55/ A/52/312和Corr.1和2和Add.1和2。

56/ A/52/316。

57/ A/49/316和A/52/316。

58/ A/52/112,附件。

59/ A/52/390,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