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39. 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的《结论文件》
 

A.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D号决议和1989年12月15日第44/117 F号决议,大会据此设立了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区域中心并将之重新命名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总部设在加德满都,负责通过适当利用可得资源,应要求向亚太区域各会员国为执行和平与裁军措施而互相商定的倡议和其他活动提供实质性支持,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1/其中秘书长认为,该区域中心的任务规定仍然有效,而且该中心可作为冷战后时代促进合作气候的有用工具,

赞扬该区域中心进行了鼓励区域和分区域对话以提高公开性、透明度和建立信任的有益活动,并举办区域会议促进裁军与安全,这在亚太地域已广为人知,称之为“加德满都进程”,

注意到冷战后时代的趋势是强调区域中心协助会员国应付该区域内新出现的引起关切的安全问题和裁军问题的功能,

认识到区域中心需要有效履行其扩大的职责,

表示赞赏区域中心于1997年在加德满都和日本札幌举行了实质性区域会议,

非常感谢尼泊尔作为区域中心总部东道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 重申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D号决议,特别是强烈支持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作为亚太区域的区域和平与裁军对话即“加德满都进程”的主要推动者继续运作并进一步予以加强;

2. 欢迎1998年标志着加德满都进程十周年;

3. 表示感谢区域中心继续得到的政治支持和财政捐助;

4. 呼吁各会员国,特别是亚太区域的会员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提供自愿捐款,以加强区域中心的活动方案和执行工作;

5. 请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区域中心提供其进行活动方案所需的一切支助;

6. 又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7.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B. 区域建立信任措施

大会,

回顾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并回顾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对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首要责任,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方针,

回顾其1988年12月7日第43/78 H号和第43/85号、1989年11月15日第44/21号、1990年12月4日第45/58 M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7 B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3 F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A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C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B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6 C号决议,

考虑到在所有有关国家的倡议和参与下,并在照顾到每个区域的具体特性的情况下采取建立信任措施既重要而又有实效,因为这种措施能够依照《宪章》的原则对区域裁军和国际安全作出贡献,

深信裁军包括区域裁军节省出来的资源可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环境,以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

又深信国内和国家间如无和平、安全与互信,便无发展可言,

念及秘书长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促进该分区域的军备限制、裁军、不扩散和发展,

回顾《合作促进中非和平与安全的布拉柴维尔宣言》,2/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报告,3/ 其中涉及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自从大会通过第51/46 C号决议以来所进行的活动;

2. 重申支持旨在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各级采取建立信任措施以缓和分区域的紧张局势和冲突,并推动中非的裁军、不扩散与和平解决争端的努力;

3. 又重申支持常设咨询委员会1992年7月在雅温得举行的委员会组织会议所通过的工作方案;

4. 请常设咨询委员会中尚未签署《互不侵犯条约》的成员国签署该条约,并鼓励全体成员国加速予以批准,因为大会深信该条约的生效将对防止发生中非分区域冲突作出有效的贡献;

5. 满意地欢迎各成员国于1997年7月7日至11日在利伯维尔举行的第九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常设咨询委员会1997-1998年方案和活动,4/ 其目的是:

(a) 尽早建立一个由自愿捐款提供经费的中非预警制度并使它开展业务;

(b) 开办若干方案,重新培训复员军人,并使他们能够重新融入平民生活;

(c) 打击分区域内武器和毒品的非法流通;

(d) 举办培训班,以加强中非各国更积极参加在联合国和非洲统一组织主持下组织的维持和平行动的能力;

(e) 举行模拟普通维持和平行动的联合军事演习;

(f) 为中非各国的武装部队和保安部队人员举办关于处理公共事务、法治和尊重人权的讲习班和宣传方案;

(g) 举行一次关于“中非民主体制与和平”专题的分区域会议;

(h) 常设咨询委员会恢复每年举行两次部长级会议,以加强各成员国之间的磋商;

6. 表示深信这些措施和活动的全面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各成员国的信任,确立民主和善政,并巩固中非分区域的和平;

7. 欢迎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的代表应加蓬政府的邀请,参加常设咨询委员会第九次部长级会议,并请秘书长凡经委员会成员国提出请求,即协助促成这种对话,因为它很可能加强安理会与有关国家的合作,从而对中非冲突的和平解决作出贡献;

8. 感谢秘书长设立了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信托基金;

9. 呼吁会员国、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信托基金提供更多的自愿捐款,用以实施常设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特别是上文第5段所述的措施和目标;

10. 请秘书长继续协助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确保它们能够继续作出努力,因为大会深信国际社会与该分区域各国之间的有效合作能推动为在该分区域发生的危机和冲突寻找和平解决办法;

11.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2. 决定将题为“区域建立信任措施: 联合国负责中非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C.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

大会,

深信核武器的使用对人类生存构成最严重的威胁,

铭记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5/

深信缔结一项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多边、普遍和具有拘束力的协定将有助于消除核威胁和创造导致最终消除核武器的谈判气氛,从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认识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为裁减其核武器所采取的一些步骤以及国际气候的改善,都有助于达到彻底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6/第58段指出,所有国家应积极参与致力在各国的国际关系上创造条件,以便就各国在国际事务中的和平行为守则达成协议,并排除核武器的使用或威胁使用,

重申如其1961年11月24日第1653(XVI)号、1978年12月14日第33/71 B号、1979年12月11日第34/83 G号、1980年12月12日第35/152 D号和1981年12月9日第36/92 I号决议所宣告,核武器的任何使用都是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也是危害人类的罪行,

决心达成一项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及导致最终销毁此种武器的具有普遍性的核武器公约,

强调缔结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将是朝向在一定时限内分阶段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方案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遗憾地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未能按照大会1996年12月10日第51/46 D号决议的要求在1997年会议期间就这个问题进行谈判,

1. 再次请裁军谈判会议展开谈判,以载于本决议附件的《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草案作为可能的基础,就一项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达成协议;

2. 请裁军谈判会议就这些谈判的结果向大会提出报告。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附 件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草案

 
本公约各缔约国,

忧虑核武器的存在威胁到人类的实际生存,

深信核武器的任何使用都构成违反《联合国宪章》的行为,并构成危害人类的罪行,

希望达成一项禁止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多边、普遍和具有约束力的协定,

铭记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认为所有国家均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可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实现所有各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因此决心达到一项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及导致最终销毁此种武器的普遍核武器公约,

深信本公约将是朝向在一定时限内逐步实行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方案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决心为了达成这一目标继续进行谈判,

兹协议如下:

第 1 条

本公约各缔约国庄严承诺,在任何情况下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第 2 条

本公约应无限期有效。

第 3 条

1. 本公约应开放给所有国家签字,在本公约按照本条第3款生效前没有签字的任何国家,可随时加入本公约。

2. 本公约应经各签字国批准,批准书或加入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3. 本公约应在二十五个国家政府,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的政府按照本条第2款交存批准书后开始生效。

4. 对于在本公约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国家,本公约应在它们交存批准或加入书之日起生效。

5. 保存者应将每一签字的日期,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日期和本公约的生效日期,以及在收到其他通知时,立即通知所有签字国和加入国。

6. 本公约应由保存者按照《联合国宪章》第一百零二条予以登记。

第 4 条

本公约的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并由秘书长将本公约经正式核证的副本分送签字国和加入国政府。

为此,下列签署人,经各本国政府正式授权,于一千九百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开放签字的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D. 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

大会

回顾其1982年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所作的发起世界裁军运动的决定,7/

又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6 A号决议,

强调应实事求是、均衡客观地宣传、教育和促使公众了解在军备限制和裁军领域内采取和支持多边行动的重要性,其中包括联合国和裁军谈判会议采取的行动,

注意到《联合国裁军年鉴》1996年版推迟出版,

1. 表示关注对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捐款继续减少;

2. 请秘书长继续支持及时出版和发行《联合国裁军年鉴》。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1/ A/52/309和Corr.1。

2/ A/50/474,附件一。

3/ A/52/293。

4/ 见A/52/283-S/1997/644,附件;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7/644号文件。

5/ A/51/218,附件。

6/ S-10/2号文件。

7/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全体会议》,第1次会议,第110和111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