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40. 审查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建议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A

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1/

深信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国际社会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在裁军优先问题的实质性谈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认为在这方面,当前的国际气候应当进一步推动多边谈判,以便达成具体的协议,

认识到裁军谈判会议有一些紧迫和重要的问题有待谈判,

1. 重申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国际社会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应发挥的作用;

2. 欢迎裁军谈判会议决心根据演变中的国际局势,发挥这一作用,以便早日就其议程中的优先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

3. 又欢迎裁军谈判会议期望在其1998年的会议上促进实质性进展,并希望在休会期间进行的适当协商能导致就各项议程项目早日展开工作;

4. 鼓励裁军谈判会议继续进一步审查其成员组成;

5. 又鼓励裁军谈判会议进一步加紧它正在对其议程和工作方法的审查;

6. 请秘书长继续确保向裁军谈判会议提供足够的行政、实质性和会议支助服务;

7. 请裁军谈判会议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交工作报告;

8. 决定将题为“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B
 
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

 
大会,

审议了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2/

回顾其1992年12月9日第47/54 A号、1993年4月8日第47/54 G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7 A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7 A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2 D号和1996年12月10日第51/47 B号决议,

考虑到裁军审议委员会在审查裁军领域各种问题和就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及在促进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各项有关决定的执行方面被要求发挥的作用和所应作出的贡献,

1. 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2 /

2. 重申进一步加强第一委员会、裁军审议委员会和裁军谈判会议之间的对话与合作的重要性;

3. 又重申裁军审议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多边裁军机制内从事审议的专门机构的作用,它可以对具体裁军问题进行深入的审议,从而就这些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

4. 鼓励裁军审议委员会继续尽力改进其工作方法,以便使它能够集中审议裁军领域中数目有限的优先问题,同时注意到它已经作出决定将议程逐步改为分阶段审议三个项目的办法;

5. 请裁军审议委员会根据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3/ 第118段中为它规定的任务,并按照大会1982年12月9日第37/78 H号决议第3段的规定,继续进行工作,并为此目的,考虑到已获通过的“加强裁军审议委员会执行职责的途径和方法”,4作出一切努力,就其议程项目提出具体建议;

6. 欢迎裁军审议委员会1997年组织会议按照已获通过的分阶段审议三个项目的办法采纳下列项目以供其1998年实质性会议审议:

(a) 根据有关区域的国家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无核武器区;

(b) 大会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四届特别会议;

(c) 关于控制/限制常规武器和裁军的指导方针,特别强调依照大会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N号决议巩固和平;

7. 请裁军审议委员会在1998年召开一次不超过四个星期的会议,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一份实质性报告;

8. 请秘书长向裁军审议委员会转交裁军谈判会议的年度报告1 /以及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有关裁军事项的所有正式记录,并向该委员会提供执行本决议所需的一切协助;

9. 又请秘书长确保向裁军审议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充分提供各种正式语文的口译和笔译设施,并作为优先事项,为此调拨一切必要的资源和服务包括逐字记录;

10. 决定将题为“裁军审议委员会的报告”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C 

联合国在裁军方面的作用

大会,

重申联合国在裁军领域应发挥中心作用并负有首要责任,

回顾大会在这方面通过的各项决议和决定,尤其是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最后文件》3/所载《宣言》和《行动纲领》中经协商一致制定的原则和优先事项,它们为根据《联合国宪章》履行联合国的职责界定了联合国的作用,并构成了现有裁军机制的基础,

重申根据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第120段,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唯一多边裁军谈判论坛的重要性,

1. 申明《联合国宪章》关于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远见和关于不使用和威胁使用武力的各项规定;

2. 强调有必要在反映所有国家安全利益的谈判的基础上推进《宪章》所订的关于促进裁军和管制军备的各项目标;

3. 重申应以公平、平衡的方式通过和执行裁军措施,以确保每个国家的安全权利,并确保不使某一国家或国家集团对其他国家或国家集团占有优势;

4. 申明支持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最后文件》3所订的核裁军和常规裁军目标;

5. 重申核裁军在推进普遍裁军的努力中占有最优先的地位;

6. 重申支持根据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决定运作的联合国裁军机制;

7. 还重申裁军谈判会议是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机构;

8. 申明各项处理裁军问题的国际条约应按照这些条约的规定予以执行,有关遵守的问题应按这些规定和以这些规定所设立或设想的机制处理;

9. 还申明秘书处应支持实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协商一致通过的《最后文件》所订的裁军目标。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2/27)。

2/ 同上,《补编第42号》(A/52/42)。

3/ S-10/2号决议。

4/ A/CN.1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