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42.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
回顾其提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的1996年12月10日第51/49号决议和以往的各项决议, 满意地回顾1980年10月10日通过了该公约以及《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议定书),1/这些文书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 又满意地回顾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于1995年10月13日通过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并于1996年5月3日通过了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3/ 回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拟订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方面所起的作用, 注意到根据该公约第八条,可以召开会议审查对该公约或其附任何一项议定书的修正案,审查关于不包括在现有各项议定书范围内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附加议定书,或审查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的范围和适用情况,和审查任何拟议的修正案或附加议定书,并欢迎审查会议在其1996年5月3日《最后宣言》中通过的不迟于2001年召开一次审查会议的决定,4/ 1. 欢迎有更多国家批准和接受或加入5/《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以及批准和接受或加入5/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3/ 2. 紧急吁请尚未如此做的所有国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成为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特别是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的缔约国,以期这份文书早日获得尽可能广泛的加入,并吁请各继承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这些文书最终获得各国的普遍加入; 3. 特别吁请公约各缔约国同意接受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拘束,以便使它尽快生效,并在其生效以前,尽最大程度尊重和确保尊重其实质性规定; 4. 推荐《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给所有国家,以期这份文书早日获得尽可能广泛的加入,并特别吁请各缔约国同意接受这项议定书拘束,以便使它尽快生效; 5. 请秘书长以该公约及其所附议定书保存者的身份,继续定期将各国批准、接受及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情况通知大会,并决定将题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1/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5卷: 1980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C.81.IX.4),附录七。 2/ CCW/CONF.I/16(Part I),附件A。 3/ 同上,附件B。 4/ 同上,附件C。 5/ 见A/52/227和Corr.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