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48. 发展巴尔干国家间的睦邻关系

 
大会,

回顾其1970年10月24日第2625(XXV)号决议,其附件载有《关于各国依照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91年12月9日第46/62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84 B号和1995年12月12日第50/80 B号决议,

念及以在巴尔干区域创造和平、稳定、安全、合作和可持续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活动的重要性,

申明其决心,认为所有国家都应当与邻国和睦、和平共处,

强调亟须使巴尔干各国联成一个和平、安全、稳定和睦邻区域,从而促进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并增进区域内所有各国人民实现持续发展与繁荣的前景,

注意到巴尔干国家渴望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发展彼此的睦邻关系和与所有国家的友好关系,

强调1997年11月3日和4日在希腊克里特举行的东南欧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成果对该区域和平、睦邻、稳定和繁荣的重要性,

表示支持旨在执行1995年11月21日在俄亥俄州代顿草签并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1/的国际努力,

还表示支持1995年3月21在巴黎通过的《欧洲稳定公约》、东南欧稳定和睦邻进程(拉姚蒙特倡议)、东南欧合作倡议、中欧倡议的活动,以及支持《关于巴尔干半岛睦邻关系、稳定、安全和合作的索非亚宣言》2/所发动并获《关于巴尔干半岛睦邻关系、稳定、安全和合作的塞萨洛尼基宣言》3/进一步加强的巴尔干国家间进程,

强调各国之间彼此和睦和发展友好关系对促进国际合作和依照《联合国宪章》解决各国之间问题的重要性,

考虑到联合国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正在持续进行的合作的重要性,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发展巴尔干国家间的睦邻关系的报告,4/

注意到大会本届会议对这项议题的审议情况,

念及所有国家根据《联合国宪章》承担的义务,

1. 关心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所载一些国家对发展巴尔干国家间睦邻关系的意见;

2. 强调所有巴尔干国家促进所有领域的相互合作,以及除其他外在贸易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合作、运输和电信、保护环境、推动民主进程、提倡人权及发展文化和体育关系等方面的合作的重要性;

3. 吁请所有巴尔干国家致力促进睦邻关系,并酌情不断开展单方面的和合办的活动,特别是建立信任措施,尤其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框架内开展活动;

4. 还吁请所有巴尔干国家和区域外的有关国家积极参与并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1/ 附件一 B第五条所设想的谈判,以期早日得出结果;

5. 吁请有关国际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的主管机构和组织继续支持和协助正在进行的发展巴尔干国家间睦邻关系的进程,并请它们将它们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它们对这个问题的意见通知秘书长;

6. 强调巴尔干国家更密切地参加欧洲大陆的各种合作协定,将会对该区域的政治局势和经济情况以及所有巴尔干国家间的睦邻关系造成有利影响;

7. 敦促在巴尔干区域所有各国之间实现关系正常化;

8. 确认需要严格遵守主权平等、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国际边界不可侵犯和不干涉基本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范围的事务等原则;

9. 强调迫切需要实现使巴尔干半岛成为一个和平、稳定、安全、合作和可持续经济发展的区域的目标;

10. 请秘书长就发展巴尔干区域的睦邻关系和为了创造该区域和平、稳定、安全、合作和可持续经济发展而采取的措施,继续征求各会员国、特别是巴尔干区域的会员国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系统各主管机构和组织的意见,并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除其他外,要考虑到各会员国对这个问题表示的意见;

11. 决定在其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审议秘书长就这一问题提出的报告。

 

1997年12月9日
第67次全体会议
 

1/ 见A/50/790-S/1995/999;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11和12月份补编》, S/1995/999号文件。

2/ A/51/211-S/1996/551,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一年,1996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 S/1996/551号文件。

3 /A/52/217-S/1997/507,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 S/1997/507号文件。

4/ A/52/3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