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53. 耶路撒冷

  大会,

  回顾其1981年12月10日第36/120 E号、1982年12月16日第37/123 C号、1983年12月19日第38/180 C号、1984年12月14日第39/146 C号、1985年12月16日第40/168 C号、1986年12月4日第41/162 C号、1987年12月11日第42/209 D号、1988年12月6日第43/54 C号、1989年12月4日第44/40 C号、1990年12月13日第45/83 C号、1991年12月16日第46/82 B号、1992年12月11日第47/63 B号、1993年12月14日第48/59 A号、1994年12月16日第49/87 A号、1995年12月4日第50/22 A号和1996年12月4日第51/27号决议,其中确定占领国以色列改变或意图改变耶路撒冷圣城的特性和地位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及行动,特别是关于耶路撒冷的所谓“基本法”以及宣布耶路撒冷为以色列的首都,一概完全无效,必须立即撤销,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80年8月20日第478(1980)号决议,其中安理会除其他外,决定不承认“基本法”,并呼吁在耶路撒冷派驻外交使团的国家从圣城撤回其使团,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1/

  1. 确定以色列将其法律、司法管辖和行政强加于耶路撒冷圣城的决定是非法的,因而完全无效,不具任何效力;

  2. 痛惜某些国家违反安全理事会第478(1980)号决议,将其外交使团迁往耶路撒冷并拒绝遵守该决议的规定;

  3. 再次呼吁这些国家按照《联合国宪章》遵守联合国各项有关决议的规定;

  4.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7年12月9日
第68次全体会议

 

1/ A/52/4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