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56. 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3日第51/123号决议,

  深信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及继续努力将由此获得的利益造福所有国家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并深信在这个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为此联合国应当继续作为一个协调中心,

  重申国际合作在发展法规,包括空间法有关规范方面的重要性,这些规范对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重申尽可能广泛遵守促进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关切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可能性,

  确认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都应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空间残块是所有国家都关心的问题,

  注意到在进一步发展空间的和平探索和应用方面以及在各种国家项目和空间合作项目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一进展有助于国际合作,并注意到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1/的执行情况的报告,2/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1. 赞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2. 请尚未成为关于利用外层空间各项国际条约4/ /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

  3.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其工作组继续进行大会第51/123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5/

  4.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 继续审议对《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6/进行审查及可能修改的问题;

(b) 通过其工作组,继续审议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的事项,包括审议在不妨碍国际电信联盟的作用的情况下确保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方式和方法;

(c) 开始审查有关外层空间的五种国际法律文书的现况;

(d) 继续审议其他事项,包括就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新议程项目已经提出的具体建议举行非正式协商;

  5. 又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尚未有结果前,工作组应暂停审议《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但不应影响该工作组就该项目重新召开会议的可能性,只要法律小组委员会认为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1998年的会议已取得足够进展,值得重新召集工作组会议;

  6. 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将参照上文第4段(c)所述,执行在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7/

  7. 还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报告5/中所述,该小组委员会已根据最近提出的一些可作为今后工作的新依据和增强依据的建议对地球静止轨道问题进行审议;

  8. 赞同法律小组委员会关于工作安排的建议和协议;

  9. 满意地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已按照大会第51/123号决议第9段得到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代替简要记录,注意到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按照同一项决议第10段评价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的使用情况,并同意继续使用上述誊本,代替逐字记录,以及在第四十一届会议进一步审查委员会对上述誊本的需要;

  10. 又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主席按照大会第51/123号决议第13段继续在休会期间就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方法在委员会成员之间进行非正式协商,并满意地注意到在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之前就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主席团的组成和选举、这些机构的议程结构和会期等措施作出协商一致决定;

  11. 赞同有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方法的新措施,委员会在第四十届会议参照上文第10段所载的三种要素通过了这些措施,8/ 并注意到委员会根据大会第51/123号决议第14段开始执行这些措施;

  12.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继续进行大会第51/123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9/

  13. 满意地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继续优先审议关于空间残块问题的议程项目,并满意地注意到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工作根据其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多年工作计划10/ 以描绘空间残块环境模型和估计风险的专题为主;

  14. 同意关于审议空间残块的项目的多年工作计划应继续灵活执行;

  15.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 优先审议下列项目:

   ㈠ 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种空间活动的协调;

   ㈡ 由第三次联合国探索及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咨询委员会为该会议进行的筹备工作;

   ㈢ 关于以卫星遥感地球的问题,特别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应用;

   ㈣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㈤ 空间残块;

  (b) 审议下列项目:

   ㈠ 关于空间运输系统及其对未来空间活动的影响的问题;

   ㈡ 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以及其利用和应用,特别包括在空间通讯领域的利用和应用以及其他有关空间通讯发展的问题;

   ㈢ 有关生命科学,包括空间医学的事项;

  ㈣ 与地球环境有关的国家和国际空间活动的进展,特别是地圈-生物圈(全球变化)方案的进展;

   ㈤ 有关行星探索的事项;

   ㈥ 有关天文学的事项;

   ㈦ 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特别注意的主题:“空间监测气象学的科学和技术方面及其应用”;应请空间研究委员会和国际航天学联合会同会员国联系,安排一次专题讨论会,尽可能广泛邀请各方参加,在小组委员会会议的第一个星期内举行,以补充在小组委员会范围内就此特别主题进行的讨论;

  16. 还赞同经委员会赞同的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评价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全体工作组在其报告11/ 中所提出的各项建议;

  17. 同意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应再次召开评价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全体工作组会议,并协助第三次外空会议咨询委员会进行筹备第三次外空会议的工作;

  18. 请各会员国就有核动力源空间物体的安全问题的国家和国际研究定期向秘书长提出报告;

  19. 赞同空间应用专家向委员会提出的1998年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12/

  20. 请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各国政府和从事外层空间领域或与空间有关事项工作的其他政府间组织采取有效行动,以期执行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1/并请秘书长就外空会议各项建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21. 满意地注意到,按照大会1995年12月6日第50/27号决议第30段,亚洲及太平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于1997年继续其教育方案,并满意地注意到在其他区域设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区域中心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

  22. 注意到按照大会第51/123号决议第29段的要求,委员会及其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1997年会议执行了托付它们分别作为委员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的任务,该届特别会议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

  23. 赞同于1999年7月19日至30日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召开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一届特别会议,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开放;

  24. 赞同筹备委员会1997年会议的报告13/ 所载的建议,并请筹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及执行秘书处根据这些建议执行其任务,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25. 满意地注意到为筹备第三次外空会议,智利和马来西亚分别主动提出主办联合国空间技术和应用促进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会议以及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会议,突尼斯则表示原则上愿意于1998年主办类似的非洲区域会议;

  26. 鼓励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及从事空间活动的其他政府间和非政府组织以及与空间有关的工业界为实现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目标积极作出贡献,并请会员国向第三次外空会议提出其本国的论文;

  27. 同意为求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尽可能向第三次外空会议提供服务,1998-1999两年期内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获得的会议事务资源的水平应保持与1996-1997两年期同样的水平;

  28. 建议更多注意与保护和维护外层空间环境有关的所有各方面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影响地球环境的那些问题;

  29. 认为会员国必须更多注意包括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与空间残块碰撞的问题和空间残块的其他方面问题,要求各国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发展监测空间残块的更佳技术,编纂和散发关于空间残块的数据,并考虑尽可能提供有关资料给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还同意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以便扩大适宜和可负担的战略来尽量减少空间残块对将来空间航行任务的影响;

  30.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31. 强调有必要增进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利益,并须有秩序地增进有利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活动;

  32. 请委员会考虑到委员会第四十届会议和大会第五十二届会议所表示的意见,作为优先事项,继续审议维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目的的方式和方法,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

  33. 还请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继续审议题为“空间技术的附带利益:审查目前的状况”的议程项目;

  34. 赞同委员会给予国际空间大学以常驻观察员地位的决定;

  35. 请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继续,并斟酌情况增进它们同委员会的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交各自有关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工作的进度报告;

  36. 请委员会按照本决议,继续斟酌情况审议外层空间活动新项目的工作,并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包括认为今后应该研究哪些题目的意见。
 

1997年12月1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1/ 见《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1982年8月9日至21日,维也纳》和更正(A/CONF.101/10和Corr.1和2)。

2/ A/52/307。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2/20)。

4/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2222(XXI)号决议,附件);《营救宇宙飞行员、送回宇宙飞行员和送回投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第2345(XXII)号决议,附件);《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777(XXVI)号决议,附件);《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3235(XXIX)号决议,附件);《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34/68号决议,附件)。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2/20),第二节C。

6/ 见第47/68号决议。

7/ 见A/AC.105/674,附件二.B。

8/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2/20),附件一。

9/ 同上,第二节B。

10/ A/AC.105/605,第83段。

11/ A/AC.105/672,附件二。

12/ 见A/AC.105/660,第一节。

13/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2/20),第二节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