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57. 援助巴勒斯坦难民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3日第51/124号决议和以往所有关于这个问题的决议,包括1948年12月11日第194(III)号决议,

  注意到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关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报告,1/

  欢迎以色列国政府和巴勒斯坦人民的代表巴勒斯坦解放组织于1993年9月13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 及其后各项执行协定以及1995年9月28日在华盛顿特区签署《以色列-巴勒斯坦关于西岸和加沙地带的临时协定》,3/

  鼓励中东和平进程难民问题多边工作组继续进行其重要工作,

  欢迎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总部迁往其业务地区加沙的工作已经完成,

  1. 遗憾地注意到其第194(III)号决议第11段所规定的难民遣返或赔偿尚未实现,因而难民情况仍然是令人关切的事项;

  2. 对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及全体工作人员表示感谢,认识到工程处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正在尽其所能,并对各专门机构和私人组织为协助难民所做的宝贵工作表示感谢;

  3. 遗憾地注意到联合国巴勒斯坦和解委员会未能找出使第194(III)号决议第11段的执行取得进展的方法,并请该委员会为执行该段的规定继续努力,以及根据情况至迟于1998年9月1日向大会提出报告;

  4. 注意到自《关于临时自治安排的原则声明》2/ /签署以来工程处的和平执行方案取得了重大成就,并且强调重要的是对这个方案捐款不应妨碍对普通基金的捐款;

  5. 欢迎工程处和世界银行及其他专门机构彼此加强合作,并且吁请工程处对重新促进被占领土的经济和社会稳定作出决定性贡献;

  6. 吁请全体会员国迅速提供援助,以期促进巴勒斯坦人民和被占领土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7. 重申深为关切主任专员的报告1/所述,工程处的财政状况一直非常严重;

  8. 赞扬主任专员努力提高预算透明度和内部效率,并且希望继续作出这种努力;

  9. 深为关切地注意到工程处面临的结构性亏绌问题,预示巴勒斯坦难民的生活条件几乎肯定会下降,因此可能影响和平进程;

  10. 吁请各国政府,作为紧急事项,尽量慷慨捐助,以满足工程处的预期需要,敦促非捐助国政府经常捐款,并鼓励捐助国政府考虑增加其经常捐款。
 

1997年12月1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3号》和增编(A/52/13和Add.1)。

2/ A/48/486-S/26560,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年,1993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26560号文件。

3/ A/51/889-S/1997/357,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 S/1997/357号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