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58. 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经费筹供问题工作组


  大会,

  回顾其1970年12月7日第2656(XXV)号、1970年12月15日第2728(XXV)号、1971年12月6日第2791(XXVI)号、1996 年12月13日第51/125号决议和以前关于这个问题的各项决议,

  又回顾其1982年3月16日第36/462号决定,其中大会注意到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经费筹供问题工作组的特别报告,1/

  审议了工作组的报告,2/

  考虑到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主任专员关于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的报告,3/

  深为关切工程处持续的危急财政情况,这种情况已经并正在影响工程处向巴勒斯坦难民继续提供必要的服务,包括有关紧急情况的方案,

  强调仍需作出特别努力,使工程处的活动至少可以保持其目前的最低水平,并使工程处能够进行必要的建设,

  1. 赞扬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经费筹供问题工作组为协助确保该机构财政安定而作出的努力;

  2. 赞同地注意到工作组的报告;2/

  3. 请工作组与秘书长和主任专员合作,继续努力,再为工程处筹供一年经费;

  4. 请秘书长向工作组提供进行工作所需的服务和协助。

 

1997年12月1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1/  A/36/866和Corr.1;又见A/37/591。

2/  A/52/578。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3号》和增编(A/52/13和Add.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