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69. 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

        大会,

  回顾其1965年2月18日第2006(XIX)号决议以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

  特别回顾其1996年12月13日第51/136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工作的报告,1/

  申明联合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努力、包括通过其维持和平行动而进行的努力是不可或缺的,

  欢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成员的增加,

  深信联合国必须继续提高其在维持和平领域中的能力,并且更有效和有力地部署其维持和平行动,

  考虑到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对维持和平的贡献,

  注意到许多会员国,特别是部队派遣国普遍表示有意对特别委员会的工作作出贡献,

  铭记着有必要继续保持特别委员会工作的效率,并加强其效力,

  1. 欢迎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的报告;2/

  2. 赞同特别委员会的报告第34至91段所载的提议、建议和结论;

  3. 促请各会员国、秘书处和联合国有关机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特别委员会的提议、建议和结论;

  4. 重申在今后各年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派遣人员或今后连续三年作为观察员参加特别会议的会员国,在向委员会主席提交书面申请之后,即可成为委员会下届会议的成员;

  5. 决定特别委员会根据其任务,应继续努力全盘审查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的所有方面并应审查其以前各项提议的执行情况,审议任何新提议,以提高联合国在此领域履行职责的能力;

  6. 请特别委员会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工作报告;

  7. 决定将题为“整个维持和平行动问题所有方面的全盘审查”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三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7年12月10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1号》(A/52/1)。

2/ A/52/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