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85.《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
的后续行动

大会,

回顾其核可1994年11月21日至23日在意大利那不勒斯举行的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1/的1994年12月23日第49/159号决议,

回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4日第1996/27号决议,并铭记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第1997/22号决议,

回顾其关于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问题的1996年12月12日第51/120号决议,

深信会员国必须继续采取旨在充分执行《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的行动,

重申有必要为实施《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而更多地开展技术合作活动和向提出请求的会员国提供切合实际的援助,

1.注意到秘书长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提交的关于《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和关于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问题的报告;3/2.又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22号决议附件一所载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高级专家组拟订并于1996年6月27日至29日在法国里昂核可的四十项建议;

3.还注意到1997年4月6日至8日在意大利巴勒莫举行的关于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问题的非正式会议的报告,4/并对乔瓦尼和弗朗切斯卡·法尔科尼基金会组织和主办这次会议表示赞赏;

4.重申对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及其有关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尤其是有关执行《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的工作所给予的高度优先;

5.促请各国继续尽一切努力,通过采取最适当的立法、管制和行政措施,包括以预防为目的的措施,充分实施《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

6.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继续作为高度优先事项审查《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的执行情况;

7.请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采取行动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促进在这一领域开展国际合作,将其作为发展努力的优先重点,并在其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提出的援助申请中以及作为开发计划署国别方案框架的一部分列入有关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和洗钱的行动的项目,以期提高在这些领域中的国家机构能力和专业性专门知识;

8.呼吁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供资机构积极考虑秘书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拟订并向其提交的关于加强国家或区域能力和建立为预防和控制有组织跨国犯罪和洗钱所需的专门知识的项目建议;

9.请秘书长继续其关于遵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27号决议设立的中央存放处的工作,以便增添、维持和更新存放处中所收资料和其他情报并向各国提供这类情报,而且为此目的继续收集情报和材料,同时考虑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22号决议附件二所列方法要点和材料分类,包括关于预防和控制有组织跨国犯罪的法律条文,以及关于预防措施的报告;

10. 吁请所有国家、各有关国际组织和联合国各附属及协作研究所协助秘书长实施上文第9段,向秘书长提供资料和其他情报及法律条文,并随时加以增补;

11. 请秘书长继续应请求向各国提供预防和控制有组织跨国犯罪领域的咨询服务和其他形式的援助;

12. 还请秘书长拟订和开展对世界上有组织跨国犯罪现况的比较研究,以协助各国收集和有系统地处理关于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发生、规模和方式的资料和其他情报;

13. 进一步请秘书长审查提交给中央存放处的资料,并在拟订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示范立法及供执法和司法人员以及从事预防活动的机构使用的技术手册时注意到这些资料;

14. 决定在现有资源范围内,或尽可能在由预算外资源提供经费的情况下,设立一个闭会期间不限成员名额的政府间专家组,就可能制定的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的全面国际公约拟订初稿,以期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七届会议提交一份报告;

15. 欢迎波兰政府慷慨提出组织和主办一次政府间专家组会议;

16. 请政府间专家组在拟订初稿时:

(a) 考虑到现行多边文书、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6/22号决议附件三所载波兰政府提交大会第五十一届会议的关于打击有组织犯罪的联合国框架公约草案、5/理事会第1996/22号决议附件四所载的关于《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执行情况和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问题的工作组主席的报告、上文第2段所述四十项建议中的原则以及其他会员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六届会议期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包括理事会第1996/22号决议附件五和六所载的意见和建议,以及秘书长关于拟订一项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国际公约问题的报告3/所载的意见建议和秘书长关于防止贩卖儿童的措施的报告6/所载的原则;

(b)优先考虑下列问题:

㈠开展司法和警事合作的措施,特别在相互协助、引渡、洗钱和没收非法资产、保护证人、分享情报、培训和其他形式的技术援助方面;

㈡确定实施上述措施的范围,特别注意到上文(a)段所述本决议附件三和四所载的文件;

㈢有关刑事犯罪,特别是在结伙犯罪、共谋和洗钱方面的规定;

(c)还考虑指出是否有必要就特定类型的罪行,如贩卖儿童、腐败、与枪支有关的罪行、贩运非法移民、偷窃机动车辆等罪行制定特别条款,这些罪行可以是与公约草案有关或独立的国际文书的主题;

17. 请秘书长向国际预防犯罪中心提供充分的资源,以便筹备召开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和提供会议服务;

18. 请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就这一问题开展工作所取得的进展。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A/49/748,附件,第一章,A节。

2/ E/CN.15/1997/7。

3/ E/CN.15/1997/7/Add.1。

4/ E/CN.15/1997/7/Add.2,附件。

5/ A/C.3/51/7,附件。

6/ E/CN.15/199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