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88. 刑事事项的国际合作

大会,

承认颁布为引渡提供最灵活基础的国家立法的好处,并铭记一些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经济国家在拟订和实施引渡条约关系及适当的国家立法方面可能缺少资源,

铭记联合国关于刑事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的示范条约提供了发展国际合作的重要工具,

深信必须不断审查和修订现行国际执法合作安排,以确保随时有效地处理当代打击犯罪的具体问题,

又深信审查和修订各项联合国示范条约将有助于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赞扬1996年12月10日至13日在意大利锡拉库扎举行的引渡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所做的工作,1/其目的在于局部执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5年7月24日第1995/27号决议,审查《引渡示范条约》,2/并提出条约补充规定、引渡示范立法要素和有关向从事引渡领域工作的国家官员提供培训和技术援助的建议,

还赞扬国际刑法协会和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为专家会议所提供的支持,以及芬兰、德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及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在组织这次会议方面的合作,

认识到政府间专家组由于时间有限而不能完成所有工作,最后只能把工作限于引渡领域,3/

决心执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27号决议第一节,其中理事会请秘书长召集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探讨提高引渡和国际合作有关机制的效率的方法,

相互协助

1.请秘书长利用已为此提供的预算外资金召集政府间专家组会议,审查进一步开展和促进刑事事项的相互协助的实际建议;

2.建议专家组应根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5/27号决议第一节,适当考虑到法治和人权的保护,探讨如何提高此类国际合作的效率,包括起草《刑事事项互助示范条约》4/的备选或补充条款,拟订示范立法和为协议拟订工作提供技术援助;

3.又建议专家组至迟应在第八届会议上向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提交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引 渡

1.欢迎1996年12月10日至13日在意大利锡拉库扎举行的引渡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1/

2.决定《引渡示范条约》2/应以本决议附件所载条款补充;

3.鼓励各会员国在本国法律制度框架内颁布有效的引渡立法,并吁请国际社会为实现这一目标而提供一切可能的协助;

4.请秘书长考虑到引渡问题政府间专家组建议的示范立法的内容,5/与会员国协商,并在取得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拟订示范立法,提交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审议,以协助各会员国实施《引渡示范条约》,加强各国之间的有效合作;

5.请各国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框架内采取步骤,缔结引渡和交出或移送协定;

6.促请各国修订双边和多边执法合作安排,作为整个努力的一个组成部分,有效打击从事有组织跨国犯罪活动的个人和团伙千变万化的手法;

7.促请各会员国以《引渡示范条约》作为基础,酌情发展双边、区域或多边一级的条约关系;

8.又促请各会员国继续承认,不应将保护人权视作与开展刑事事项的有效国际合作相悖,同时承认有必要建立充分有效引渡逃犯的机制;

9.请各会员国在运用和实施引渡条约或其他安排时酌情在本国法律制度的范围内考虑下列措施:

(a)建立和指定一个全国中央主管当局,负责处理引渡请求;

(b)定期审查其条约或其他引渡安排和实施立法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提高这类安排和立法的效率和效能,打击新的和复杂形式的犯罪活动;

(c)简化和精简执行和提出引渡请示所须遵循的程序,包括向被请求国提供可促成引渡的充分资料;

(d)如有人被指犯罪,减少引渡检验标准所规定的技术性要求,包括文件的要求;

(e)规定可引渡的罪行包括双方国家均按刑事罪论处且明文规定最低刑罚的所有行为和不行为,而不须在条约或其他协定中逐一列举,特别是在有组织跨国犯罪方面;

(f) 确保引渡或审判原则的有效实施;

(g) 在考虑和实施上文第9段 (b)至(f)所述措施时,充分注意促进保护人权和维护法治;

10. 鼓励会员国在双边、区域或世界范围基础上推广各种旨在提高工作人员能力,以便提高引渡效率的措施,例如专门培训以及在可能的情况下借调和互换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立法或双边协定向其他国家派驻检察机构或司法部门的代表;

11. 重申请各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有关法律文本和与刑事事项的国际合作,特别是与引渡有关的做法的资料以及被指定处理引渡请求的中央主管当局的最新资料;

12. 请秘书长:

(a) 在取得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定期增补并传播上文第11段所述资料;

(b) 继续向要求提供拟订、谈判和实施双边、分区域、区域或国际引渡条约以及在必要时草拟和实施适当的国家立法方面协助的会员国提供咨询和技术合作服务;

(c) 促进会员国处理引渡请求的中央主管当局之间经常保持联系和互通信息,并在区域基础上推动此种主管当局会议,供希望出席的会员国参加;

(d) 考虑到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报告所载有关培训方案的建议,6/与有关的国际组织合作,并在有关会员国参加建议所述的政府间组织会议和取得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为提出请求的会员国的适当政府机构和中央主管当局的人员提供有关引渡法和惯例的培训,以便发展必要的技能,加强沟通与合作,目的是提高引渡及有关做法的效力;

13. 还请秘书长在取得预算外资源的情况下,与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以及构成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网的其他研究所合作,编写适当的培训教材,以供向提出请求的会员国提供上述技术协助时使用;

14. 赞扬国际犯罪学高等研究所主动提出作为东道主举办一次协调会议,以编写上文第13段所述培训材料并讨论有关引渡法和惯例的培训班的问题;

15. 请秘书长确保充分实施本决议的各项规定,促请会员国和资助机构通过向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基金自愿捐款协助秘书长实施本决议;

16. 还请秘书长将引渡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的报告连同本决议提交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审议。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附 件

 

《引渡示范条约》的补充规定

第3条

1. 将脚注96案文挪到分款(a)之后,并增加新的脚注如下:“各国不妨从政治罪行概念中排除某些行为,例如涉及侵犯生命、人身体安全和人身自由的行为等严重罪行的暴力行为”。

2. 在脚注97增加下列一句:“各国也不妨把对时效终止问题的考虑只局限于请求国的法律,或规定在请求国发生的中断时效的行为应在被请求国得到承认”。

第4条

3. 分款(a)增加下列脚注:“一些国家也不妨考虑在本国法律制度范围内采取其他措施,以确保应对罪行负责者不得因国籍而逃脱惩罚,例如,除其他外,规定允许因严重罪而交出该人,或允许暂时移送该人受审,然后将其送回被请求国服刑”。

4. 分款(d)增加与分款(a)和(f)相同的引渡或审判规定。

第5条

5. 第5条的标题增加下列脚注:“各国不妨考虑包括可用于通知请求的最先进的技术以及可以确定这些文件确实发自请求国的手段”。

6. 以下文取代现有脚注101:“要求须为引渡请求提出证据的国家不妨规定引渡检验标准的证据要求,而且在这样做时还应考虑到必须促进有效的国际合作”。

第6条

7. 第6条的标题增加下列脚注:“各国不妨规定对于简便引渡程序免除特定罪行原则”。

第14条

8. 分款1(a)增加下列脚注:“各国也不妨规定,对于可根据同样事实证明并且可判处的刑罚与请求引渡的原有罪行相同或较轻的可予引渡罪行,不适用特定罪行原则”。

9. 取消脚注103。

10. 第2款增加下列脚注:“各国不妨免除提供部分文件或所有这些文件的要求”。

第15条

11. 脚注105增加下列一句:“但是,各国不妨规定,不得以国籍为由不准过境”。

第17条

12. 脚注106增加下列一句:“在有些情况下,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也可能需要就请求国支付特别费用的问题进行协商,特别是对于复杂的案件,双方国家可以使用的资源可能差别很大”。
 
 

1/ E/CN.15/1997/6和Corr.1,附件。

2/ 第45/116号决议,附件。

3/ 见E/CN.15/1997/6和Corr.1,附件,第四节。

4/ 第45/117号决议,附件。

5/ E/CN.15/1997/6和Corr.1,附件二。

6/ 同上,附件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