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90. 加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尤其是其技术合作能力

大会,

回顾其关于制定有效的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1991年12月18日第46/152号决议,其中核准该决议所附的原则声明和行动纲领,

铭记联合国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各项目标,尤其是减少犯罪率,提高执法和司法的效率和效力,尊重人权和促进公正、人道和职业行为方面的最高标准等目标,

深信各国应在打击犯罪,包括与毒品有关的罪行如洗钱、非法军火贸易和恐怖主义罪行等方面进一步密切协调和合作,并铭记着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在这方面可能发挥的作用,

认识到亟需加强技术合作活动,以协助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努力实践联合国的政策准则,

回顾其有关决议,其中请秘书长按照给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高度优先地位,向该方案紧急提供充分执行其任务所需的足够资源,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大会1996年12月12日第51/63号决议的执行进度报告;1/

2. 重申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重要性,以及它在促进采取有效行动以加强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国际合作、在响应国际社会面对国内和跨国犯罪的需要、在协助会员国实现预防国内和国际犯罪和改善应付犯罪目标等方面可以发挥的关键作用;

3. 又重申按照其有关决议,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享有优先地位,并请秘书长进一步加强方案,向其提供所需的资源,以求充分执行其任务,包括就1994年11月21日至23日在意大利那不勒斯举行的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2/和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开罗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采取后续行动;3/

4. 重申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技术合作和咨询服务享有高度优先地位,并强调需要继续改进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业务活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期国家的活动,以便在会员国提出要求时能满足其对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面支助的需要;

5. 吁请各国和联合国供资机构为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业务活动提供大量财政捐助,并鼓励所有国家为此目的向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信托基金提供自愿捐助,同时也考虑到执行《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所需的活动;

6. 吁请联合国系统所有有关方案、基金和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和其他国际、区域和国家供资机构,支助这一领域的技术性业务活动,并将此类活动列入其方案,利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在这类活动方面的专长,并同有关的技术援助项目和咨询团进行密切合作;

7.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对联合国维持和平和各特派团所作的贡献,及其为这些任务的后续行动所作的贡献,特别是以咨询服务方式所作的贡献,并鼓励秘书长为了加强法治,在维持和平行动中建议列入重建和改革刑事司法制度的内容;

8. 请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协助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作为这一领域的主要决策机构而从事活动,包括同诸如麻醉药品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等其他有关机构开展合作与协调;

9. 欢迎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做出努力,以改进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方案的战略管理和更有力地履行其经批准的调动资源职能,并吁请该委员会进一步加强在这方面的活动;

10.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A/52/295。

2/ A/49/748,附件,第一章,A节。

3/ 见A/CONF.1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