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2. 禁止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21日第50/148号和1996年12月12日第51/64号决议, 严重关切虽有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继续加强防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和特制药物的非法需求、生产和贩运,仍然全球性地更形扩张,威胁到所有国家千百万人特别是青年的健康、安全和福祉,也威胁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政治和社会经济体系以及稳定、国家安全和主权, 深为震惊的是从事毒品贩运活动和其他犯罪活动、例如洗钱、非法贩运武器以及先质和基本化学品的犯罪组织和恐怖主义集团的暴力行为和经济力量不断增加,它们之间的跨国联系日益增加,并认识到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并采取有效战略,以便打击所有形式跨国犯罪的活动取得成效, 深信各国间日益需要更密切的协调与合作,打击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诸如恐怖主义、非法军火贸易和洗钱,同时铭记联合国和各区域组织可在这方面发挥作用, 充分意识到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和多边开发银行必须以更多的优先和政治决心来对付这一祸害,因为这一祸害破坏发展、经济和政治稳定及民主体制,而打击这一祸害需要各国政府付出越来越高的经济代价并导致不可弥补的人命损失, 重申并强调需要更加坚定地执行现有各项药物管制公约、《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宣言》、1/《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2/专门讨论国际合作以打击非法生产、供应、需求、贩运和分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大会第十七届特别会议通过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3/世界减少毒品需求和打击古柯碱威胁部长级高层会议通过的《宣言》、4/《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5/1994年11月21日至23日在意大利那不勒斯举行的有组织跨国犯罪问题世界部长级会议通过的《那不勒斯政治宣言和打击有组织跨国犯罪全球行动计划》6/和其他有关国际准则等为在药物管制方面进行国际合作提供的全面框架, 强调会员国在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需求、生产和贩运的努力中采取平衡方法的重要性, 认识到为科学、医学和治疗用途生产麻醉药品的国家按照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7/为防止这类物质转入非法市场并使产量保持在合法需求的水平上作出了努力, 深信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为对付非法药品问题能作出有效贡献, 认识到因特网的利用为禁止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合法带来新机会和新挑战, 确认在一些情况下,贫穷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增加两者之间存在着联系,要促进受非法毒品贸易影响的国家的经济发展,就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包括加强国际合作,支持这些国家受影响地区的替代性和可持续的发展活动,以求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的生产, 强调尊重人权是而且必须是为对付毒品问题而采取的措施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强调需要继续分析毒贩所使用的转运路线,这种路线经常改变并扩大到世界各地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区域, 强调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联合国药物管制问题主要政策制订机构的作用,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作为协调一致国际行动的主要中心的领导作用及其值得赞扬的工作,以及国际麻醉品管制局作为由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规定的独立监测机构的重要作用, 回顾联合国有关机构在按照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条约的规定评价各缔约方履行这些条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方面起着重要和中心作用, 回顾其第51/64号决议的第四节,其中决定在1998年6月举行一次为期三天的大会特别会议,以审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问题,并提出在解决非法药物问题方面加强国际合作的战略、方法、切实可行的活动和具体措施;并深信这次特别会议将能大力促进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对付这一全球性问题的效能, 一 在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生产和贩运的斗争中尊重《联合国宪章》
1. 重申进行禁止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的斗争必须完全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所揭示的宗旨和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以及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的原则; 2. 吁请所有国家加强行动促进有效合作,打击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以期在权利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基础上促成有利于实现此一目标的气氛; 二 禁止药物滥用以及非法生产和贩运的国际行动 1. 重新承诺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扩大努力,依照联合国各项药物管制公约所规定的各国应尽的义务,根据分担责任原则并利用所取得的经验,打击为非法目的进行的种植、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包括合成药物的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并管制和防止将先质和基本化学品转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活动; 2. 敦促所有国家批准或加入并且执行经1972年《议定书》8/修订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7/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9/以及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0/的全部条款; 3. 吁请所有国家通过适当的国家法律和条例,以加强国家司法制度,并按照这些国际文书,同其他国家合作进行有效的药物管制活动; 4. 要求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a) 继续支持强调区域、分区域和国家药物滥用管制的战略,特别是总计划办法,并以有效的区域间战略补充这些战略; (b) 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强同多边开发银行之间的对话和合作,以期它们能够在有关和受影响的国家着手进行与药物管制有关的贷款和方案拟订工作,并向麻醉药品委员会随时通报在这方面取得的进一步进展; (c) 应有关会员国的请求,继续提供法律援助以帮助调整国家法律、政策和基础设施,以便执行各项国际药物管制公约,并帮助培训负责适用新法律的人员; (d) 继续应会员国的要求向它们提供援助,帮助建立或加强国家药物检测实验室; (e) 继续在其关于麻醉药品非法贩运的报告中评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贩运和转口方面的世界性趋势,包括所使用的方法和路线,并建议增进沿线国家处理药物问题各个方面的能力的方式和方法; 5. 重申非法贩运毒品及其与恐怖主义、跨国犯罪、洗钱和非法买卖武器的联系对文明社会所造成的危险和威胁,鼓励各国政府对付此种威胁,合作防止金钱输送给从事此种活动者并防止金钱在其间流通; 6. 呼吁各国采取有效措施,遏止小型武器的非法贸易,因为非法买卖小型武器同非法买卖毒品密切相关,并在某些国家的社会内造成巨量犯罪和暴力行为,威胁这些国家的国家安全和经济; 7. 确认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和贩运与受影响国家的经济及社会情况之间存在着联系,并确认每个国家的问题不同和多样性; 8. 吁请国际社会应有关政府的请求向它们提供更多的经济和技术支助,以支持那些以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生产为目标并充分尊重各族人民文化传统的替代性和可持续发展方案; 9. 回顾1995年12月14日大会通过的 《到2000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 》11/强调青年组织和青年参与决策过程的重要性、特别是参与有关减少非法药品需求方案的决策过程; 10. 强调必须采取有效的政府行动,防止用于非法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先质和基本化学品、材料和设备转往非法市场; 11. 赞扬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在监测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生产和分销以限制它们只用于医疗和科学用途方面所做的宝贵工作,所提出的报告和报告中所作的建议,并敦促进一步努力执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规定的有关监测先质和基本化学品流动情况的职责; 12. 注意到国际麻醉品管制局需要足够的资源来执行任务,包括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12条所规定的任务,因此促请各会员国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第1996/20号决议作出承诺,共同努力将足够的预算资源分配给麻醉品管制局; 13. 敦促各国根据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的义务加强努力,在国际合作下减少和消除从中提取麻醉品的非法作物,并防止和减少对非法药品的需求和消费; 14. 强调各国政府有必要在国际合作下增加并执行替代的发展方案,以便减少和消除非法药品的生产,同时考虑到有关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环境等状况; 15. 强调必须维持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能力,包括由秘书长提供适当的手段,以及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供足够的技术支助; 16. 重申会员国、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和联合国系统在“做出全球响应,应付全球挑战”的主题下实现1991-2000年联合国禁止药物滥用十年的目标的重要性; 17. 敦促麻醉药品委员会完成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同各会员国协商后拟订的减少需求指导原则宣言草案的工作,将其提交1998年的大会特别会议通过,并吁请各会员国继续同药物管制规划署合作,提供有关的资料并提出对宣言草案的意见,在这方面应适当地考虑到减少需求活动同减少供应活动之间的联系; 18. 还敦促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机构,在筹备大会特别会议期间,完成其关于政治承诺、洗钱、司法合作、先质、兴奋剂和替代性发展的工作; 19.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关于采取全面措施打击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及其先质的非法生产、贩运和滥用的第1997/41号决议,并呼吁各会员国同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合作,加强努力控制先质及其替代物,并作为高度优先事项执行该决议中的措施; 20. 注意到《禁止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及其先质非法种植、生产、贩运、分销和消费区域合作巴库协定》,12/并且欢迎近东和中东非法贩运毒品及有关事项小组委员会对打击药物滥用、非法生产及贩运的国际行动的贡献; 三 全球行动纲领 1. 重申《全球行动纲领》3/作为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非法生产、需求和贩运作斗争的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的一个综合框架十分重要; 2. 吁请各国执行《全球行动纲领》的任务和建议,使其成为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管制药物滥用的实际行动; 3. 敦促所有国家政府和主管区域组织在全面减少需求活动的范围内拟订平衡的办法,同时在禁止药物滥用的国家战略计划内对防止、治疗、研究、重返社会和训练给予适当优先,该计划还应包括提高公众对药物滥用有害影响的认识; 4. 吁请联合国各有关机关、专门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以及民间社会所有行动者,特别是非政府组织、社区组织、体育协会、媒体和私营部门,同各国加强合作,并协助各国努力促进和执行《全球行动纲领》; 5. 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协助各国政府就《全球行动纲领》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并鼓励这些机构继续进行这种努力,使更多的政府定期提出报告; 6. 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及联合国其他机构正在努力获取关于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的可靠数据,包括制定国际药物滥用评价制度;鼓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同联合国其他机关合作,采取进一步措施,促进有效率地收集数据,以避免工作的重复,并鼓励会员国及时、更多地提供最新资料; 7. 重申必须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6年7月23日第1996/20号决议加强国际麻醉品管制局的作用并制订收集及分析有关全球药物滥用问题的性质、型式和趋势的数据的统一资料系统; 8. 请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继续向请求援助的会员国提供援助,帮助它们设立适当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机制,并为此目的争取自愿资源; 9. 强调关于药物问题对世界经济影响的准确而可靠的资料的重要性; 10. 呼吁会员国继续努力,向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提供有关药物问题影响其各自经济的各种方式的系统、准确和最新的资料; 四 专门审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问题的大会 特别会议 1. 赞赏地注意到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专门审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销售、需求、贩运和分销及有关活动问题的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机构提出的报告;13/ 2. 决定按照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第1997/238号决定,在1998年6月8日至10日举行特别会议,并吁请各会员国在高政治级别上参与; 3. 强调这次特别会议应该为加强对付非法药物问题的国际合作,按照涉及这一问题所有各方面的综合平衡办法,并根据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0/和其他有关的公约和国际文书,对目前情况作出评价; 4. 重申大会特别会议将根据分担责任的原则并在充分尊重《联合国宪章》以及国际法所规定的各项原则,特别是尊重国家主权及领土完整原则的情况下处理这些问题; 5. 请麻醉药品委员会为确保充分筹备特别会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6. 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第1997/234号决定,其中理事会决定,麻醉药品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至少应用五天时间来筹备特别会议; 7. 赞赏地注意到会员国主动向担任特别会议筹备机构的麻醉药品委员会提供投入,包括召开高级别政府专家小组会议; 8. 认识到非政府组织在执行大会1990年2月23日S-17/2号决议附件所载《全球行动纲领》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并认识到需要其积极参与特别会议筹备工作,以及需要确保为其在特别会议期间作出实质贡献并积极参与作出适当安排;在这方面请大会主席同各会员国磋商后,向它们提出非政府组织有效参与特别会议的适当模式; 9. 决定请联合国各专门机构中不是联合国会员国的成员国作为观察员参加特别会议的工作; 10. 重申其第51/64号决议第四节第11和12段所载的特别会议的目标,这些目标为特别会议的议程草案提供了基础; 11.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关于筹备特别会议的第1997/239号决定; 12. 请麻醉药品委员会作为筹备机构,就特别会议的筹备情况向大会特别会议提出报告; 13. 强调在拟定特别会议报告时考虑到性别方面问题的重要性; 14. 敦请联合国系统各机关、组织和专门机构,包括多边开发银行,为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充分作出贡献,特别是通过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向特别会议的筹备机构麻醉药品委员会就特别会议所要审议的事项尽快提出具体建议; 15. 请秘书长提供必要支助,确保特别会议成功,并格外注意需要提高世界对特别会议的召开及其重要性的认识; 五 执行《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行动 1. 支持《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5/作为协调和加强联合国系统内管制药物滥用活动的一个关键工具; 2. 重申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负有协调和有效地领导联合国所有药物管制活动的任务,以提高成本效益和确保规划署内行动的一致性,并确保联合国系统内此类活动互相协调、互相补充而不重复; 3. 敦促与《联合国管制药物滥用全系统行动计划》有关的联合国组织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进一步合作,将药物管制事项和援助列入其规划和计划过程,以确保药物问题的所有方面都能在有关方案内获得处理; 4. 注意到行政协调委员会最近采取行动以确保专门机构、规划署和基金以及国际金融机构作出更大承诺,将药物事项列入其工作方案; 5. 请会员国邀请联合国机构和多边开发银行处理药物所涉各方面的问题,并推动各理事机构适当考虑国家一级提出的关于药物管制方案的援助要求; 六 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 1. 欢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努力在各项国际药物管制条约、《管制药物滥用今后活动的综合性多学科纲要》、2/《全球行动纲领》3/和有关协商一致文件的框架内执行其任务; 2. 又欢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发表的《世界药物报告》; 3. 关切地注意到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现有资源减少; 4. 欢迎麻醉药品委员会1997年3月25日关于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基金会1996-1997两年期订正预算和1998-1999两年期概算提要的第6(XL)号决议,14/并敦促各国政府从财政上和政治上尽可能充分支持规划署,其方法是扩大规划署的捐助者基础,增加自愿捐助,特别是一般用途捐助,使其能够继续扩大并加强业务和技术合作活动; 5. 请各国政府和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审议改进联合国药物管制方面活动协调的方式方法; 6.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执行主任按照麻醉药品委员会和大会的有关决议及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努力遵守该基金方案预算的核定格式和方法,改进1996-1997两年期预算以及1998-1999两年期概算提要的编制,并鼓励执行主任继续努力改进预算的编制; 7. 强调各国药物法执法机构负责人会议十分重要,并鼓励这些会议审议改进其运作并加强其作用的方式,以便在区域一级加强禁毒斗争方面的合作; 8. 强调需要加强联合国在麻醉药品领域中的活动,并注意到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题为“审查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在现有国际药物管制条约范围内和根据《联合国宪章》基本原则加强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机构”的第1997/37号决议; 七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5/ 2. 请秘书长考虑到对综合汇报办法的提倡: (a) 在《全球行动纲领》执行情况年度报告中提出关于改进会员国执行和提供资料的方式和方法的建议; (b) 就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10/的现况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最新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1/ 见《药物滥用和非法贩运问题国际会议的报告,1987年6月17日至26日,维也纳》(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 C.87.I.18),第一章,B节。 2/ 同上,A节。 3/ S-17/2号决议,附件。 4/ A/45/262,附件。 5/ 见A/49/139-E/1994/57。 6/ A/49/748,附件,第一章,A节。 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520卷,第7515号。 8/ 同上,第976卷,第14152号。 9/ 同上,第1019卷,第14956号。 10/ 见《联合国关于通过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会议正式记录,1988年11月25日至12月20日,维也纳》,第一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4.XI.5)。 11/ 第50/81号决议,附件。 12/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7/39号决议,附件。 13/ E/1997/48。 14/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8号》(E/1997/28),第十四章。 15/ A/52/2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