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94.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

大会,

回顾其设立联合国妇女十年自愿基金的1976年12月16日第31/133号决议,和重申该基金负有增进发展中国家内妇女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选择和机会的任务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1/

还回顾其1984年12月14日第39/125号决议,其中决定将自愿基金变成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作为一个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维持独立机能关系的单独的具有特性的实体,

强调该基金在促使各国政府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制定和支持直接造福妇女和赋予妇女权力的政策和活动方面提供技术协助,继续作出重要贡献,

考虑到该基金为加强政府的和非政府的体制能力以确保妇女取得发展合作资源和充分参与发展进程所有各级而从事了创新的和实验性的活动,

注意到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协商委员会依照基金的任务规定在政策和方案领导方面的重要工作,

1. 注意到秘书长传递关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活动的报告2/的说明;

2. 强调该基金在实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框架范围内关于妇女获权和性别平等的重要工作;

3. 重申该基金依照其任务规定将性别观点加强融入所有发展方案而对进一步发展和加强妇女的获权发挥了催化作用;

4. 强调该基金作为支助发展中国家内有关妇女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的发展基金所起的作用;

5. 注意到该基金打算进一步将其干预集中在支助妇女获权和性别平等方面;

6. 鼓励该基金继续帮助各国政府、联合国系统内各组织和民间社会在所有发展工作中使性别观点成为主流;

7. 还鼓励该基金通过驻地协调员制度加强它在联合国系统内的国家一级工作,着重战略性的干预,在其相对优势的基础上更进一步,以促进系统变化,特别是在赋予妇女政治和经济权力方面;

8. 赞同该基金发挥作用,加强妇女的经济能力,鼓励妇女在对抗贫穷的妇女化方面成为经济上的关键人物,加强妇女的领导能力和政治获权,以促进她们参与决策进程;

9. 认识到该基金在促进实现妇女的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以便促进她们充分参与社会;

10. 欢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支援行动信托基金的业务化,并请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传播关于由此倡议提供经费的最好做法和战略性干预行动的资料,此倡议有助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这个发展障碍;

11. 鼓励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为履行其任务规定,继续向所有可得到的来源,包括私营部门,调集活动的资源,并促请所有会员国对基金作出捐献和考虑增加捐献额;

12. 请秘书长根据第39/125号决议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关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的活动的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2/ A/52/300,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