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97. 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

大会,

回顾大会、妇女地位委员会、人权委员会和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先前通过的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各项决议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1/

肯定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2/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3/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4/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5/的结果,特别是因其涉及移徙女工,

强调需有准确、客观和全面的资料以及广泛交换个别国家在保护与促进移徙女工的权利和福祉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以便拟订政策和采取联合行动,

确认1996年5月27日至31日在马尼拉举行的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问题专家组会议的成果,和会员国和有关国际组织在会议上发表的评论,

注意到由于贫穷、失业和其他社会经济条件,发展中国家和一些经济转型期国家的许多妇女继续冒险前往较富裕国家为自己和家庭谋生,同时确认遣送国有义务创造条件为其公民提供就业和保障,

确认雇用移徙女工使遣送国和接受国均获得经济收益,

认识到在双边、区域、区域间和国际各级为保护和促进移徙女工的权利和福利采取联合与合作办法的重要性,

强调联合国的有关条约机构为对付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和保护与促进她们的权利和福利在它们各自职权范围内监测各项人权公约及有关特别程序的执行情况的重要作用,

1.欢迎秘书长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报告;6/

2.鼓励有关政府,特别是遣送国和接受国政府,视需要设计有系统地收集数据的方法和增订与交换关于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资料;

3.敦促有关政府,特别是遗送国和接受国政府,加强努力,包括通过在双边、区域、区域间和国际各级的合作,制订战略和采取联合行动,以及参考个别会员国的创新办法和经验,以保护和促进移徙女工的权利和福利;

4.敦促有关政府,特别是遗送国和接受国政府,在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下、为加强预防行动的方案提供支助和拨出适当资源,特别是关于目标群体的资料、从事教育和宣传活动,以增加国家一级和基层对此问题的了解;

5.鼓励有关政府,特别是遗送国和接受国政府,支持为负责处理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的政府官员提供的培训方案,特别是执法人员协助遭受暴力的移徙女工和提出这类案件的报告,制裁施暴者,提供充分的领事、咨询、法律与福利服务,以及考虑通过适当法律措施,对付故意鼓励工人的秘密流动和剥削移徙女工的中间人;

6.鼓励会员国考虑签署和批准或加入《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7/以及1926年的《禁奴公约》; /8/

7.请联合国所有有关人权条约机构,特别是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有关的专题报告员和国别报告员,特别是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及其工作组,在其各自职权范围内处理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问题,以促进和保护她们的权利和福利;

8.请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或)妇女人权的主题下讨论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问题;

9.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在其1998年的届会上,会同对《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的五年期审查和庆祝《世界人权宣言》9/第五十周年的活动,讨论保护和促进移徙女工的权利和福利问题;

10.请秘书长考虑到会员国的意见,并根据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拥有的专门知识和一切资料,特别是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提高妇女地位国际研究训练所和国际移徙组织,以及其他有关来源的资料,包括非政府组织,加上关于执行本决议的情况,就对移徙女工的暴力行为问题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全面报告。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第48/104号决议。

2/ 见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3/ 见《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

4/ 见《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

5/见《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

6/ A/52/356。

7/ 第45/158号决议,附件。

8/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212卷,第2861号。

9/ 第217 A(III)号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