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98. 贩卖妇女和女童 大会,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1/《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国际人权盟约、3/《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4/《儿童权利公约》5/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6/所载的各项原则, 回顾《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7/ 还回顾大会1996年12月12日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第51/66号决议, 重申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8/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9/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10/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11/和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开罗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2/结论中与贩卖妇女和儿童有关的规定, 关切地注意到越来越多来自发展中国家和一些转型期经济国家的妇女和女童受人口贩子之害,并认识到贩卖人口也使男童受害, 强调需要针对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惊人程度采取更一致与持续的国家、区域和国际行动, 确认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打击贩卖妇女和女童方面,通过预防性教育、传播信息、研究、提供庇护所及使幸存者康复与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不断作出努力, 深切关注新信息技术日益猖獗地被滥用于卖淫、儿童色情制品、恋童癖、性旅游和贩卖妇女为新娘, 深信有必要取缔一切形式的性暴力和色情贩卖行为,包括使人卖淫和从事其他形式的色情交易,性暴力和色情贩卖行为侵犯妇女和女童的人权,有损人的尊严和价值, 强调各国政府必须给予被拐卖者符合人权标准的一般的最低限度人道主义待遇,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报告;13/ 2. 欢迎为执行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14/的建议而作出的国家、区域和国际努力,并呼吁各国政府在这方面采取进一步措施; 3. 又欢迎各国政府采取行动,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15/及世界人权会议所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8/所载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规定,并呼吁各国政府特别是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政府及区域和国际组织酌情为执行上述规定立即采取行动或加强努力: (a) 考虑批准和执行有关贩卖人口和奴隶制的国际公约; (b) 采取适当措施,解决助长贩卖妇女和女童,使其从事卖淫和其他形式的色情交易、强迫婚姻和强迫劳动的根本原因,包括外部原因,以便消灭贩卖妇女现象,包括加强现有的立法,更好地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并通过采取刑事和民事措施,惩治犯罪者; (c) 加强所有有关执法部门和机构的合作和统一行动,以摧毁国家、区域和国际上的贩卖网; (d) 拨出资源,为贩卖活动受害者的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制订综合方案,包括职业培训、法律援助和保密医疗,和采取措施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贩卖活动的受害人提供社会、医疗和心理治疗; (e) 制订教育和培训方案及政策,并考虑颂布立法,禁止性旅游和贩卖人口,特别强调对年轻妇女和儿童的保护; 4. 呼吁各国政府将一切形式的贩卖妇女和女童行为定为刑事罪行,并谴责和惩罚包括中间人在内所有参与其事的人,不论罪行是在本国或外国所犯,同时确保这些行为的受害者不受惩罚,并惩罚那些对监护下的被贩卖者进行性攻击的主管人员; 5. 促请有关政府支助和拨出资源给旨在加强预防性行动的方案,特别是在国家一级和基层提高大众对这个问题的意识的教育和运动,以及向受害者或可能的受害者提供住房和援救热线的方案; 6. 鼓励各国政府发展有系统的数据收集方法和不断增订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资料,包括对贩卖集团的作案方法的分析; 7. 促请各国政府通过可持续的双边、区域和国际合作来加强禁止贩卖妇女和女童的国家方案,并考虑采取革新方法和最佳的做法; 8. 再请各国政府在联合国支助下,并考虑到目前关于创伤压力问题的研究和材料以及对性别问题敏感的辅导技术,为处理被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的执法和医疗人员和司法官员编制训练手册,以期使他们敏锐地感受到受害者的特殊需要; 9. 请各国政府和民间社会特别是非政府组织以不妨害表达自由的方式促进负责任地使用特别是互联网的新信息技术,以防止贩卖妇女和女童; 10. 请《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2/和《儿童权利公约》5/各缔约国将贩卖妇女和女童方面的资料和统计数字,作为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一般建议分别向该委员会和向儿童权利委员会提出的国家报告中的一部分; 11. 请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委员会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特别报告员、和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当代形式奴隶制问题工作组,在各自任务范围内,作为优先事项,继续处理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并在其报告中建议遏止这种现象的措施; 12. 鼓励妇女和两性平等机构间委员会继续审理这一问题,作为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综合后续行动的一部分; 13. 请妇女地位委员会下一届会议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妇女人权的专题下审议贩卖妇女和女童的问题; 14. 请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人权委员会在1998年的届会上,会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的五年期审查和庆祝《世界人权宣言》1/五十周年的活动,讨论贩卖妇女和女童问题; 15. 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特别是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中关于贩卖妇女和女童的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1997年12月12日
1/ 同上。 2/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3/ 第2200 A(XXI)号决议,附件。 4/ 第39/46号决议,附件。 5/ 第44/25号决议,附件。 6/ 第48/104号决议。 7/ 第317(IV)号决议。 8/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9/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4年9月5日至13日,开罗》(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 10/ 《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的报告,1995年3月6日至12日,哥本哈根》(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8),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1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和二。 12/ 见A/CONF.169/16。 13/ A/52/355。 14/ 《反对利用儿童从事商业色情活动世界大会,1996年8月27日至31日,斯德哥尔摩,大会的最后报告》,两卷(1997年1月,斯德哥尔摩,瑞典政府)。 15/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