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决议

52/99. 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

大会,

回顾:

(a) 大会1954年12月17日第843(IX)号决议、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7年7月21日第1997/24号决议、人权委员会1997年8月22日第1997/108号决定、1/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1983年8月23日第1983/1、2/1995年8月24日1995/20、3/1996年8月29日1996/194/和1997年8月22日第1997/8号决议,5/

(b) 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关于影响妇幼健康传统行为的报告和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的报告,

(c) 1991年在布基纳法索6/和1994年在斯里兰卡7/举办的关于影响妇幼健康传统做法研讨会的报告和《消除影响妇幼健康的有害传统做法行动计划》,8/

(d) 1993年6月14日至25日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9/其中除其他外,宣布包括因文化偏见而产生的针对性别的暴力以及一切形式的性骚扰和性剥削违反了人的尊严和价值,并强调必须努力消除妇女权利与某些传统做法或习俗的有害影响之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冲突,

(e) 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10/其中呼吁各国政府和社区采取紧急步骤,制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做法,保护妇女和女童,不让其遭受所有同样危险的做法,

(f)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通过的《北京宣言》11/和《行动纲要》,12/其中除其他外,呼吁各国政府颁布和实施法律,打击对妇女施暴,例如,切割女性生殖器官、杀女婴、产前选择性别和因嫁妆引发暴力等做法和行为的犯罪者,并大力支持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消灭这种做法的努力,

(g) 各国承诺履行义务,促进普遍尊重和遵守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h)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3/第5条规定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的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角色定型所产生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如《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所重申,

(i)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一般性建议14,14/

(j) 《儿童权利公约》15/第24条规定缔约国应致力采取一切有效和适当的措施,以期废除对儿童健康有害的传统做法,

(k) 1995年4月29日至5月8日在开罗举行的第九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16/特别是关于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1995年5月7日第8号决议,

(l) 非洲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传统做法问题委员会的广泛工作,

重申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构成了对妇女和女童的一种明显的暴力行为和严重地侵犯了她们的人权,对这种做法继续大规模存在表示关注,

1. 欢迎:

(a) 一些国家的政府在反对有害传统做法或习俗的斗争中取得了进展,特别是反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鼓励有关政府继续加强努力,以期根除这些做法;

(b) 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在影响妇幼健康的传统做法方面开展了工作;

(c) 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发表了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联合声明,其中表达了共同目标,支持各国政府和社区促进对问题的认识、教育公众、保健工作者和执行这种做法的人,使其了解对健康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从而促进和保护妇幼的健康和发展;

(d) 任命一名联合国人口基金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特任大使;

(e) 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和联合国其他机构、计划署和组织为提高对此问题的认识作出努力;

(f) 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开展工作,以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其他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g) 妇女地位委员会将在其1998年届会上讨论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女童”和“妇女人权”,在1999年届会上讨论“妇女与健康”等重大关切领域的问题,并请委员会在这两届会议上讨论有害的传统做法或习俗问题;

2. 强调:

(a) 各国政府必须以性别观点分析所有政策和方案,尤其是同贫困、健康和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关的政策和方案,以评估其对妇女和男子的影响;

(b) 必须制定禁止有害传统做法或习俗的国家法律和/或措施,并通过针对负责者采取适当措施的途径加以执行;

(c) 必须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和经济独立;

(d) 教育和资料传播对于提高社会各界对传统做法或习俗损害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严重后果的认识具有重要意义,政府在这方面负有责任;

(e) 必须动员舆论领袖、教育者、宗教领袖、医务人员、妇女健康和计划生育组织、和媒介等方面参加宣传运动,以便促进集体和个人对妇女和女童的人权的认识,以及对有害的传统做法或习俗如何损害这些权利的认识;

(f) 有关有害传统做法或习俗的资料和教育也应以男子为对象,并应鼓励他们响应这些资料和教育;

(g) 通过交流资料等方式协调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和有关条约机构、人权委员会关于对妇女暴力行为及其因果问题特别报告员和妇女地位委员会的工作意义重大,并鼓励它们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继续注意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

(h) 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以及国际和区域金融机构、双边和多边捐助者必须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财务和技术援助,以协助政府同此类做法斗争;

3. 吁请各国:

(a) 执行除其他外根据《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9/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北京宣言》1/1/和《行动纲要》、1/2/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行动纲领》1/0/和《消除影响妇幼健康的有害传统做法行动计划》8/而作出的国际承诺;

(b) 如尚未批准有关人权条约,批准这些条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3/和《儿童权利公约》,1/5/遵守并充分履行它们作为缔约国根据有关人权条约承担的义务,强调这些有害传统做法或习俗的继续存在同其批准这些国际人权文书从而自愿承担的义务有矛盾;

(c) 在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和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报告中列入同采取措施消除损害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有关的具体资料;

(d) 加紧努力,尤其是通过教育、资料传播和培训的方式提高对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其他传统做法或习俗的认识,并在这方面动员国家和国际舆论,以便彻底消除这些做法;

(e) 制订并执行旨在禁止损害妇女和女童健康的传统做法或习俗,尤其是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国家法律和政策;

(f) 在国家和地方级别上支持妇女组织努力铲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损害妇女和女童健康的其他传统做法或习俗;

(g) 同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特别报告员密切合作,调查影响妇幼健康的传统做法,并提交此类行为的有关资料,以便她就实施《消除影响妇幼健康的有害传统做法行动计划》方面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障碍进行评估;

(h) 同有关联合国基金、方案以及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等专门机构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以及有关非政府组织和社区组织密切合作,共同努力铲除影响妇女和女童健康的有害传统做法或习俗;

4. 决定:

(a) 请人权委员会在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上审议该问题;

(b) 请秘书长向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供妇女地位委员会讨论该问题的结果,必要时采取口头报告的形式;

(c)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三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7年12月12日
第70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B节。

2/ 见E/CN.4/1984/3-E/CN.4/Sub.2/1983/43和Corr.1和2,第二十一章,A节。

3/ 见E/CN.4/1996/2-E/CN.4/Sub.2/1995/51,第二章,A节。

4/ 见E/CN.4/1997/2-E/CN.4/Sub.2/1996/41,第二章,A节。

5/ 见E/CN.4/1998/2-E/CN.4/Sub.2/1997/50,第二章,A节。

6/ E/CN.4/Sub.2/1991/148。

7/ E/CN.4/Sub.2/1994/10。

8/ E/CN.4/Sub.2/1994/10/Add.1和Corr.1。

9/ A/CONF.157/24(Part I)/Corr.1,第三章。

10/ 见《国际人口与发展会议的报告,开罗,1994年9月5日至13日》(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5.XIII.18),第一章,决议1,附件。

11/ 《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1995年9月4日至15日,北京》(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6.IV.13),第一章,决议1,附件一。

12/ 同上,附件二。

13/ 第34/180号决议,附件。

14/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五届会议,补编第38号》(A/45/38),第438段。

15/ 第44/25号决议,附件。

16/ 见A/CONF.169/1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