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主页

返回大会页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报 告

 A/53/250
Distr.: General
11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English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常 会 的 组 织、 议 程 的 通 过 和 项 目 的 分 配
 
 
总 务 委 员 会 第 一 次 报 告
 
 
 

目 录

一. 导 言

二. 会 议 的 组 织

三. 关 于 大 会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的 意 见

四. 议 程 的 通 过

五. 项 目 的 分 配
  


一. 导 言
 
 

1. 总 务 委 员 会 在1998 年9 月11 日 第1 次 和 第2 次 会 议 上, 审 议 了 秘 书 长 关 于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常 会 和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议 程 的 通 过 和 项 目 的 分 配 的 备 忘 录(A/BUR/53/1 和Add.1)。 总 务 委 员 会 讨 论 经 过 的 摘 要, 将 载 入 上 述 会 议 的 简 要 记 录(A/BUR/53/SR.1 及2)。
 

2.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备 忘 录(A/BUR/53/1) 第3 段 的 提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载 于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附 件 五、 六、 七 和 八 内 的 规 定。
 

3.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大 会1994 年7 月29 日 第48/264 号 决 议 题 为“ 大 会 议 程 合 理 化 的 准 则” 的 附 件 一 和 大 会1997 年7 月31 日 题 为“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上 述 决 议 的 规 定 已 反 映 在 本 文 件 有 关 标 题 下。
 

4.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大 会 第48/264 号 决 议(A/52/856) 和 第51/241 号 决 议(A/52/855)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二. 会 议 的 组 织
 
 

A. 总 务 委 员 会
 
 

5.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的 备 忘 录(A/BUR/53/1) 第5 段 中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的 大 会 关 于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各 项 决 定。
 
 
 
 

B. 工 作 合 理 化
 
 

6.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A/BUR/53/1, 第6 和7 段) 秘 书 长 按 照 革 新 和 改 革 目 标、 特 别 是 按 照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2、3 和7(1)所 采 取 的 措 施。 这 些 措 施 反 映 在 秘 书 长 关 于 大 会1986 年12 月19 日 题 为“ 审 查 联 合 国 的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的 第41/213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进 度 报 告。 委 员 会 还 注 意 到 题 为“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的 第48/264 号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一 和1997 年12 月19 日 题 为“ 革 新 联 合 国: 改 革 方 案” 的 第52/12 B 号 决 议。
 

7.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8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 第5 段(A/520/Rev.1 和Amend.1, 附 件 八), 内 容 如 下:
 

“5. 总 务 委 员 会 应 在 大 会 每 届 会 议 开 始 时, 顾 及 某 些 主 要 委 员 会 在 该 届 会 议 承 担 审 议 的 问 题 所 需 的 会 议 次 数, 大 会 整 届 会 议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较 小 代 表 团 的 参 与 问 题, 考 虑 建 议 这 些 主 要 委 员 会 相 继 举 行 会 议。”
 

8. 关 于 这 一 点,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30、31 和36 段, 内 容 如 下:
 

“30. 大 会 就 议 程 作 出 决 定 之 后, 所 有 主 要 委 员 会 都 应 在 一 般 性 辩 论 开 始 之 前 举 行 简 短 的 组 织 会 议。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应 在 此 之 前 开 会, 起 草 关 于 工 作 安 排 和 工 作 方 案 的 建 议。
 

“31.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实 质 性 会 议 应 在 一 般 性 辩 论 结 束 之 后 举 行。
 

...
 

“36. 在 大 会 常 会 期 间, 第 一 委 员 会 和 第 四 委 员 会 不 应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可 考 虑 依 次 开 会。 如 果 这 项 安 排 影 响 其 特 性、 工 作 方 案 和 对 其 议 程 的 有 效 审 议, 则 不 应 使 用 这 项 安 排。”
 

9.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将 会 严 格 执 行 削 减 加 班 方 面 的 费 用 的 措 施。
 
 
 
 

C. 会 议 闭 幕 日 期
 
 

10. 依 照 议 事 规 则 第2 条 的 规 定, 因 为 大 会 按 规 定 将 于12 月10 日 开 会 纪 念《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所 以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本 届 会 议 于1998 年12 月11 日 星 期 五 休 会。
 

11. 委 员 会 还 向 大 会 建 议, 第 一、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第 四 委 员 会)、 第 三 和 第 六 委 员 会 应 在11 月20 日 星 期 五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第 二 委 员 会 应 在11 月27 日 星 期 五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第 五 委 员 会 应 在1998 年12 月4 日 星 期 五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D. 会 议 时 间 表
 
 

12.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11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向 大 会 建 议,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上 午 举 行 的 所 有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准 时 于 上 午10 时 开 始。 委 员 会 又 向 大 会 建 议, 作 为 一 项 节 约 措 施, 应 尽 力 确 保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于 下 午6 时 前 休 会, 并 且 周 末 不 举 行 会 议。 委 员 会 还 向 大 会 建 议, 在1998 年 余 下 的 几 个 月 中, 这 项 节 约 措 施 也 应 当 适 用 于 联 合 国 会 议 日 历 上 的 会 议。
 

13.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 同 上, 第12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为 避 免 会 议 迟 迟 开 始, 大 会 应 免 除 至 少 有 三 分 之 一 成 员 出 席 才 可 宣 布 举 行 全 体 会 议 并 允 许 进 行 辩 论 以 及 四 分 之 一 成 员 出 席 才 可 宣 布 举 行 主 要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允 许 进 行 辩 论 的 规 定。 提 出 这 项 建 议 时, 应 有 一 项 了 解, 即 这 一 免 除 并 不 意 味 对 议 事 规 则 第67 和 第108 条 的 规 定 作 出 永 久 性 更 改, 并 且 将 维 持 任 何 决 定 必 须 在 有 过 半 数 成 员 出 席 时 才 能 作 出 的 规 定。
 

14. 关 于 这 一 点,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向 大 会 建 议, 应 提 醒 各 代 表 团 务 必 守 时, 以 确 保 工 作 井 然 有 序, 并 为 联 合 国 节 省 开 支。
 
 
 
 

E. 一 般 性 辩 论
 
 

15.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依 照 近 例 及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的 以 下 有 关 规 定( 第19 段 和 第20(a) 和(e) 段), 一 般 性 辩 论 将 于1998 年9 月21 日 星 期 一 开 始,10 月2 日 星 期 五 结 束:
 

“19. 一 般 性 辩 论 每 年 仍 只 举 行 一 次, 于9 月 第 三 个 星 期 开 始。
 

“20. 拟 订 一 般 性 辩 论 发 言 名 单 时 应 根 据 下 列 原 则:
 

“(a) 一 般 性 辩 论 应 为 期 两 星 期, 以 尽 可 能 增 加 部 长 间 接 触 的 机 会;
 

...
 

“(e) 每 一 天 的 发 言 名 单 都 应 完 成 发 言, 不 管 要 多 少 工 作 时 间, 不 使 任 何 人 推 迟 到 次 日 发 言。”

 

16.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1 段, 内 容 如 下:
 

“21. 一 般 性 辩 论 无 时 间 限 制, 也 无 特 定 主 题, 但 大 会 将 提 出 自 愿 遵 守 的 每 次 发 言 不 超 过20 分 钟 的 准 则。”
 

17. 总 务 委 员 会 赞 同 秘 书 长 提 议, 即 依 照 大 会 程 序 和 组 织 合 理 化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建 议(A/520/Rev.15, 附 件 五, 第46 段), 一 般 辩 论 的 发 言 名 单 应 在9 月23 日 星 期 三 下 午6 时 截 止。
 

18.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前 几 届 会 议 所 作 的 决 定, 即 禁 止 一 次 讲 话 结 束 后 在 大 会 堂 中 致 贺。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不 妨 向 大 会 建 议, 一 般 性 辩 论 中 的 发 言 者 在 发 言 后 应 通 过 讲 坛 后 的GA-200 室 离 开 大 会 堂 回 到 席 位 上。
 
 
 
 

F. 解 释 投 票、 答 辩 权、 程 序 问 题 和 发 言 时 限
 
 

19.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18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6、7 和8 段, 内 容 如 下:
 

“6. 解 释 投 票 应 以 十 分 钟 为 限。
 

“7. 如 果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和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同 一 决 议 草 案, 各 代 表 团 应 尽 可 能 只 解 释 投 票 一 次, 即 在 委 员 会, 或 是 在 全 体 会 议, 但 该 代 表 团 在 全 体 会 议 的 投 票 与 其 在 委 员 会 的 投 票 有 所 不 同 时, 不 在 此 限。
 

“8. 如 果 一 天 排 定 两 次 会 议, 这 两 次 会 议 又 都 审 议 同 一 项 目, 各 代 表 团 应 在 那 天 的 末 尾 行 使 答 辩 权。”
 

20.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19 段), 为 与 解 释 投 票 和 答 辩 权 的 时 限 一 致,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将 程 序 问 题 的 时 限 定 为 五 分 钟。
 

21. 就 发 言 时 限 而 言, 为 了 精 简 大 会 程 序, 并 作 为 另 一 项 节 省 开 支 的 措 施,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2 段, 内 容 如 下:
 

“22. 除 一 般 性 辩 论 外, 在 全 体 会 议 和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发 言 时 限 为15 分 钟。”
 

22.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也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第51/241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A/52/855), 尤 其 是 第23 段, 内 容 如 下:
 

“23. 第22 段. 因 为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除 一 般 性 辩 论 之 外, 辩 论 发 言 时 间 平 均 为 八 分 钟, 所 以 大 会 不 妨 审 查 第22 段 中 的 建 议。”
 

23. 此 外, 关 于 发 言 时 限, 为 求 精 简 大 会 程 序, 并 作 为 另 一 项 节 省 开 支 的 措 施, 总 务 委 员 会 按 照 近 几 届 会 议 的 做 法,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议 事 规 则 第72 和 第114 条 以 及 议 事 规 则 附 件 六 第22 段, 以 便 在 全 体 会 议 和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G. 会 议 记 录
 
 

24. 如 过 去 历 届 会 议 一 样(A/BUR/53/1, 第21 段),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将 继 续 向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一 委 员 会 会 议 提 供 逐 字 记 录, 并 向 总 务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提 供 简 要 记 录。 按 照 大 会 程 序 和 组 织 合 理 化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建 议(A/520/Rev.15, 附 件 五, 第108(b)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保 留 一 项 惯 例, 即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如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可 取 得 它 所 举 行 的 一 些 会 议 的 辩 论 抄 录 本 或 部 分 抄 录 本。 这 些 抄 录 本 并 非 委 员 会 正 式 记 录 的 一 部 分, 是 在 所 需 服 务 可 得 时 才 会 提 供。 此 外,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1983 年11 月25 日 第38/32E 号 决 议 第8 和 第9 段, 内 容 如 下:
 

“8. 决 定凡 有 权 要 求 编 制 简 要 记 录 的 附 属 机 构, 应 停 止 采 用 印 发 发 言 全 文 作 为 单 独 文 件 的 办 法;
 

“9. 又 决 定如 果 此 种 发 言 将 作 为 讨 论 的 基 础, 并 经 有 关 机 构 于 听 取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的 说 明 后, 决 定 可 将 一 项 或 几 项 发 言 全 文 载 入 简 要 记 录, 或 作 为 单 独 文 件 印 发, 或 列 为 已 核 准 印 发 文 件 的 附 件, 该 机 构 才 可 以 将 其 作 为 这 项 规 则 的 例 外 情 况 处 理。”
 

关 于 这 一 点,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建 议 大 会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保 持 不 把 在 主 要 委 员 会 上 的 发 言 全 文 印 发 的 做 法。
 
 
 
 

H. 总 结 发 言
 
 

25.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23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第17 段(A/520/Rev.5, 附 件 六), 内 容 如 下:
 

“17. 为 节 省 会 议 结 束 时 的 时 间, 大 会 和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应 取 消 由 会 议 主 持 者 以 外 任 何 人 作 总 结 发 言 的 惯 例。”
 
 
 
 

I. 决 议
 
 

26.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24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第32 段, 内 容 如 下:
 

“32. 如 在 决 议 内 要 求 以 后 一 届 会 议 讨 论 一 个 问 题, 应 尽 可 能 不 要 求 另 列 一 个 新 项 目, 而 在 通 过 决 议 的 原 项 目 下 进 行 讨 论。”
 

27. 此 外,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 同 上, 第25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3(f), 内 容 如 下:
 

“(f) 应 努 力 减 少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决 议 的 数 目。 决 议 要 求 秘 书 长 提 出 报 告, 应 以 不 可 或 缺 而 且 有 助 于 执 行 决 议 或 继 续 审 议 问 题 者 为 限。”
 

28. 在 这 方 面,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第5 段, 内 容 如 下:
 

“5. 鼓 励会 员 国 考 虑 到 有 必 要 减 少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的 数 量, 在 提 出 建 议 要 求 新 的 秘 书 长 报 告 方 面 有 所 节 制。”
 
 

29.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A/520/Rev.15/Amend.1, 附 件 八) 第1 和 第10 段。
 
 
 
 

J. 文 件
 
 

30.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28 段), 总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第28 段, 内 容 如 下:
 

“28. 大 会 及 其 主 要 委 员 会, 对 于 秘 书 长 或 附 属 机 构 所 提 出 而 不 需 要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的 报 告, 非 经 秘 书 长 或 该 机 构 明 确 要 求, 只 应 表 示 注 意, 而 不 进 行 辩 论, 也 不 通 过 决 议。”
 

31. 总 务 委 员 会 又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第6 段, 内 容 如 下:
 

“6. 强 调所 要 求 的 秘 书 长 报 告 必 须 按 照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其 附 件 的 规 定 及 时 以 所 有 正 式 语 文 提 供, 以 期 各 代 表 团 能 够 在 会 前 更 彻 底 地 考 虑 这 些 报 告 的 实 质 内 容”
 

总 委 员 会 又 提 请 大 会 注 意1995 年12 月23 日 第50/206 C 号 决 议 第4 段, 其 中 大 会 再 次 请“ 秘 书 长 确 保 按 照 文 件 分 发 的 六 星 期 规 则, 以 联 合 国 六 种 正 式 语 文 同 时 提 供 文 件。”
 

32.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第32 段, 内 容 如 下:
 

“32. 所 要 求 的 报 告 数 目 应 尽 可 能 合 理 化, 以 使 事 项 的 审 议 更 有 重 点。 考 虑 到 大 会1995 年12 月23 日 第50/206 C 号 决 议 第6 和 第7 段, 所 有 机 构 在 提 出 要 求 编 写 新 报 告 的 建 议 时 均 应 力 行 节 制, 并 应 考 虑 要 求 合 并 报 告 以 及 每 两 年 或 每 三 年 提 出 报 告。”
 
 
 
 

K. 有 关 方 案 预 算 的 问 题
 
 

33. 秘 书 长 提 到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153 条。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31 和32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第12 和13 段, 内 容 如 下:
 

“12.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必 须 给 予 充 分 的 时 间, 秘 书 处 才 能 编 制 支 出 概 算,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才 能 对 概 算 加 以 审 议;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在 通 过 它 们 的 工 作 方 案 时, 必 须 能 顾 到 这 点;
 

“13. 此 外:
 

“(a) 对 提 交 第 五 委 员 会 涉 及 经 费 问 题 的 任 何 决 议 草 案, 应 规 定 一 个 强 制 性 的 限 期, 不 得 迟 于12 月1 日;
 

“(b) 第 五 委 员 会 作 为 一 般 性 惯 例, 如 果 不 超 过 预 先 规 定 的 数 额, 就 是 说, 任 一 项 目25 000 美 元, 即 应 考 虑 不 经 辩 论 接 受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关 于 决 议 草 案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的 建 议;
 

“(c) 订 定 严 格 的 期 限, 使 各 附 属 机 关 及 早 提 交 需 要 第 五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报 告;
 

“(d) 在 涉 及 开 支 的 提 案 提 出 和 交 付 表 决 之 间 至 少 应 有48 小 时, 以 便 秘 书 长 能 够 编 制 和 提 出 所 涉 行 政 和 经 费 问 题 的 说 明。”

 

在 这 方 面, 亦 见 第43 段。
 

34.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大 会 注 意1980 年11 月3 日 第35/10 A 号 决 议 第6 段, 内 容 如 下:
 

“6. 决 定大 会 各 届 会 议 上 所 提 出 的 一 切 影 响 到 会 议 日 程 的 提 案, 在 按 照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153 条 的 规 定 审 议 所 涉 行 政 问 题 时, 应 由 会 议 委 员 会 加 以 审 查。”
 

35. 同 样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 同 上, 第31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方 案 规 划、 预 算 内 方 案 部 分、 执 行 情 况 监 测 和 评 价 方 法 条 例》( 第37/234 号 决 议, 附 件) 的 条 例4.9, 内 容 如 下:
 

条 例4.9. 任 何 理 事 会、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除 非 已 经 接 到 并 考 虑 秘 书 长 关 于 提 案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的 报 告, 不 得 采 取 需 要 变 更 大 会 已 核 定 的 方 案 或 可 能 需 要 开 支 的 决 定。”
 

36. 关 于 上 面 引 述 的 第34/401 号 决 定 分 段13(d), 总 务 委 员 会 谨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下 列 事 实 的 意 见(A/BUR/53/1, 第33 和34 段): 视 涉 及 工 作 方 案 变 动 和 额 外 开 支 的 提 案 的 种 类 和 复 杂 程 度, 秘 书 长 可 能 需 要 几 天 时 间 来 编 制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的 说 明。 此 外,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来 审 查 一 项 决 议 草 案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然 后 才 由 大 会 就 该 决 议 草 案 采 取 行 动。 为 此, 秘 书 长 认 为, 会 员 国 最 好 早 早 预 先 提 出 须 有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的 说 明 提 案, 以 避 免 会 议 被 取 消, 项 目 的 审 议 工 作 被 推 迟。
 
 
 
 

L. 纪 念 活 动 和 庆 祝 会 议
 
 

37. 根 据 秘 书 长(A/BUR/53/1, 第35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向 大 会 建 议, 在 顾 及 必 须 有 灵 活 性 的 情 况 下, 除 联 合 国 周 年 纪 念 以 外, 大 会 采 取 下 列 形 式 举 行 庆 祝 会 议: 大 会 主 席 和 秘 书 长 发 言, 五 年 区 域 集 团 的 主 席 发 言, 东 道 国 代 表 发 言。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考 虑 每 次 发 言 以15 分 钟 为 限。
 

38.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 同 上, 第36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建 议 纪 念 活 动 和 庆 祝 会 议 应 尽 可 能 在 一 般 性 辩 之 后 立 即 举 行。 这 项 程 序 的 优 点 是 可 以 便 利 出 席 一 般 性 辩 论 的 要 人 参 加 这 种 活 动 和 会 议。 这 项 程 序 还 可 以 容 许 预 先 规 划 大 会 的 工 作。
 
 
 
 

M. 特 别 会 议
 
 

39.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A/BUR/53/1, 第37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5 号 决 定(b) 段 通 过 的 会 议 委 员 会 的 建 议6, 内 容 如 下:
 

“(b)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在 确 保 充 分 做 好 会 议 筹 备 工 作、 包 括 及 时 分 发 文 件 以 及 使 各 会 员 国 可 以 充 分 参 与 方 面 碰 到 了 不 少 难 题, 建 议 大 会 指 示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在 决 定 安 排 其 他 新 的 特 别 会 议 之 前, 应 先 行 审 查 已 经 在 其 本 身 的 活 动 领 域 建 议 的 和 安 排 的 联 合 国 特 别 会 议 的 次 数, 从 而 遵 守 大 会 第33/55 号 决 议 的 有 关 部 分 的 规 定。”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2(d), 内 容 如 下:
 

“ 截 至1978 年, 若 干 决 议 已 要 求 每 年 只 排 一 个 主 要 的 专 题 会 议。 大 会 决 定 一 年 之 内 举 行 的 专 题 会 议 不 得 超 过 五 个, 而 且 不 能 在 同 一 时 间 举 行 一 个 以 上 的 专 题 会 议; 这 项 决 定 应 严 格 执 行。”
 

40. 此 外, 根 据 秘 书 长 的 提 议( 同 上, 第38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4 的 有 关 规 定, 内 容 如 下:
 

“ 大 会1985 年12 月18 日 第40/243 号 决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现 行 原 则, 即 联 合 国 各 机 关 应 在 各 自 的 固 定 总 部 开 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每 逢 大 会 接 受 某 一 会 员 国 政 府 的 邀 请 在 固 定 总 部 以 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增 加 费 用 应 全 部 由 该 国 政 府 负 担。 应 改 进 这 种 费 用 的 预 算 方 法, 确 保 一 切 增 加 费 用 均 能 计 及。”
 
 

N. 附 属 机 构 的 会 议
 
 

41. 根 据 会 议 委 员 会 提 出 的 建 议(A/53/298),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核 可 下 列 附 属 机 构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主 要 部 分 期 间 举 行 会 议, 但 有 一 个 严 格 谅 解, 即 这 些 会 议 将 需 在 已 有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范 围 内 得 到 安 排:
 

(a)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行 使 不 可 剥 夺 权 利 委 员 会;
 

(b)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经 费 筹 供 问 题 工 作 组。
 
 
 
 
三. 关 于 大 会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的 意 见
 
 

42.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17 段, 其 中 除 其 他 外 规 定,“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应 于 每 年9 月1 日 后 第 一 个 星 期 二 正 式 开 幕”。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第51/241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A/52/855), 尤 其 是 其 中 第16 和 第17 段, 内 容 如 下:
 

“16.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条 规 定, 大 会 每 年 常 会 在 九 月 第 三 个 星 期 二 开 始 举 行。 决 议 附 件 第17 段 特 别 要 求 大 会 常 会 现 在 于9 月1 日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二 开 始 举 行。 因 此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条 需 加 以 修 改。
 

“17. 此 外,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二 条, 大 会 应 在 每 届 会 议 开 始 时 确 定 闭 幕 日 期。 近 年 来, 闭 幕 日 期 一 直 是 下 届 会 议 开 始 前 的 星 期 一。 大 会 若 保 留 这 一 作 法, 闭 幕 日 将 总 是 正 值 本 组 织 的 一 个 正 式 假 日, 此 种 情 况 所 涉 及 的 财 政 和 其 他 问 题 可 能 需 要 加 以 考 虑。 大 会 不 妨 把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闭 幕 日 期 确 定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
 

43. 1998 年6 月4 日, 大 会 通 过 了 关 于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第52/232 号 决 议。 在 第1 段 中, 大 会 决 定, 作 为 一 项 临 时 措 施,“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于1998 年9 月8 日 星 期 二 闭 会,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于1998 年9 月9 日 星 期 三 开 幕”。 为 此,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讨 论 今 后 常 会 开 幕 与 闭 幕 日 期 的 问 题。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常 会 的 开 幕 日 期, 亦 不 妨 建 议 大 会 审 查 关 于 向 第 五 委 员 会 提 出 具 有 方 案 预 算 影 响 的 所 有 决 议 草 案 的 法 定 期 限 问 题。
 
 
 
 

四. 议 程 的 通 过
 
 

44. 总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了 秘 书 长 在 其 备 忘 录(A/BUR/53/1 和Add.1) 中 提 出 的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议 程 草 案, 列 入 议 程 草 案 的 全 部 项 目 载 于 下 列 文 件:
 

(a)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A/53/150);
 

(b) 补 充 项 目 表(A/53/200);
 

(c) 请 求 列 入 一 个 增 列 项 目(A/53/232)。
 

45.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第48/264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4 和5(a) 及(c) 段, 内 容 如 下:
 

“4. 应 在 考 虑 到 有 关 会 员 国 的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定 期 审 查 议 程, 以 确 定 是 否 可 能 删 掉 任 何 在 一 段 期 间 内 没 有 通 过 决 议 或 决 定 的 项 目。
 

“5. 应 在 考 虑 到 下 列 各 点 的 情 况 下 鼓 励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其 各 自 的 议 程:
 

“(a) 内 容 有 密 切 关 连 的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可 合 并 在 一 个 议 题 内 或 在 有 可 能 不 使 用 有 关 项 目/ 分 项 目 失 去 重 点 的 情 况 下 列 为 分 项 目;
 

"...
 

“(c) 可 根 据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考 虑 在 每 两 年 一 次 和 每 三 年 一 次 的 基 础 上 审 议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项 目。”
 

在 这 方 面, 总 务 委 员 会 被 提 请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3 至 第26 段。 此 外, 鉴 于 大 会 的 工 作 量 极 为 沉 重 和 必 须 最 有 效 地 利 用 稀 少 的 资 源, 委 员 会 注 意 到 秘 书 长 建 议 将 那 些 不 需 要 在 本 届 会 议 作 出 决 定 或 采 取 行 动 的 项 目 推 迟 到 以 后 的 会 议。
 

46.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62( 布 隆 迪 局 势),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该 项 目 从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议 程 删 除。
 

47.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89( 外 国 经 济 利 益 集 团 和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活 动 妨 碍 在 殖 民 统 治 领 土 内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该 项 目 应 改 为:“ 影 响 非 自 治 领 土 人 民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48.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92( 马 达 加 斯 加 格 洛 里 厄 斯 群 岛、 新 胡 安 岛、 欧 罗 巴 岛 和 印 度 巴 萨 斯 岛 问 题),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该 项 目 的 审 议 推 迟 到 第 五 十 四 届 会 议, 并 且 该 项 目 应 列 入 该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49.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93( 东 帝 汶 问 题),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该 项 目 的 审 议 推 迟 到 第 五 十 四 届 会 议, 并 且 该 项 目 应 列 入 该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50.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0( 伯 利 恒2000 年),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1.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1(1996-2005 年 世 界 太 阳 能 方 案),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2.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2( 加 勒 比 国 家 联 盟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3.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5(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4.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6( 由 于 国 际 局 势 的 根 本 改 变 以 及 两 个 政 府 同 时 存 在 于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因 此 需 要 审 查 大 会1971 年10 月25 日 第2758(XXVI) 号 决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不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5.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7(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6.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8(《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五 十 周 年),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作 为 草 案 项 目46(《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的 分 项 目 列 入 议 程。
 

57.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9(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将 其 列 入 议 程。
 

58. 考 虑 到 上 面 第44 至57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通 过 下 列 议 程: (2)
 

1. 乌 克 兰 代 表 团 团 长 宣 布 会 议 开 幕( 临1)。

2. 默 祷 或 默 念 一 分 钟( 临2)。

3. 出 席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各 国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临3):

(a)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b)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4. 选 举 大 会 主 席( 临4)。

5. 选 举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临5)。

6. 选 举 大 会 副 主 席( 临6)。

7. 秘 书 长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提 出 的 通 知( 临7)。

8. 通 过 议 程 和 安 排 工 作: 总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8)。

9. 一 般 性 辩 论( 临9)。

10.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临10)。

11.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临11)。

12.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临12)。

13.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临13)。

14.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报 告( 临14)。

15. 选 举 各 主 要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临15):

(a) 选 举 安 全 理 事 会 五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b) 选 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十 八 个 成 员。

16. 选 举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进 行 其 他 选 举( 临16):

(a) 选 举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七 个 成 员;

(b) 选 举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17.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临17):

(a) 任 命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b) 任 命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c) 任 命 审 计 委 员 会 一 个 成 员;

(d) 认 可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命;

(e) 任 命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法 官;

(f)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㈠ 任 命 委 员 会 成 员;

㈡ 指 派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g)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h)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一 个 成 员;

(i) 认 可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j) 主 管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副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18.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8)。

19. 接 纳 新 会 员 加 入 联 合 国( 临19)。

20.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道 主 义 和 救 灾 援 助、 包 括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的 协 调( 临20):

(a) 加 强 联 合 国 紧 急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的 协 调;

(b) 向 个 别 国 家 或 区 域 提 供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c) 为 饱 经 战 祸 的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正 常 状 态 和 重 建 提 供 紧 急 国 际 援 助;

(d) 援 助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21. 联 合 国 同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的 合 作( 临21)。

22. 联 合 国 同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合 作( 临22)。

23. 联 合 国 同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的 合 作( 临23)。

24. 《1990 年 代 联 合 国 非 洲 发 展 新 议 程》、 包 括 中 期 审 查 议 定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临24)。

25. 联 合 国 同 拉 丁 美 洲 经 济 体 系 的 合 作( 临25)。

26. 联 合 国 同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的 合 作( 临26)。

27. 联 合 国 同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的 合 作( 临27)。

28. 联 合 国 同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的 合 作( 临28)。

29. 必 须 终 止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古 巴 的 经 济、 商 业 和 金 融 封 锁( 临29)。

30. 联 合 国 的 改 革: 措 施 和 提 议( 临30)。

31. 和 平 文 化( 临31)。

32. 南 大 西 洋 和 平 与 合 作 区( 临32)。

33. 联 合 国 系 统 支 持 各 国 政 府 努 力 促 进 和 巩 固 新 的 民 主 国 家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国 家 ( 临33)。

34. 联 合 国 同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4)。

35. 联 合 国 同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5)。

36. 联 合 国 同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6)。

37. 社 会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临37)。

38.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临38):

(a) 海 洋 法;

(b) 大 型 中 上 层 流 网 捕 鱼、 在 国 家 管 辖 区 内 和 公 海 上 未 经 许 可 捕 鱼、 副 渔 获 物 和 抛 弃 物 及 其 他 发 展。

39. 巴 勒 斯 坦 问 题( 临39)。

40. 中 东 局 势( 临40)。

41. 波 斯 尼 亚- 黑 塞 哥 维 那 局 势( 临41)。

42. 协 助 排 雷( 临42)。

43. 海 地 境 内 的 民 主 和 人 权 情 况( 临43)。

44. 中 美 洲 局 势: 实 现 稳 固 持 久 和 平 的 程 序 和 形 成 和 平、 自 由、 民 主 和 发 展 区 域 的 进 展( 临44)。

45. 阿 富 汗 局 势 及 其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影 响( 临45)。

46.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临46)。 (3)
 

(a)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b) 《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五 十 周 年( 补2)。

47. 选 举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法 官( 临47)。

48.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报 告( 临48)。

49.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临49)。

50.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报 告 ( 临50)。

51. 消 除 以 强 制 经 济 措 施 作 为 政 治 和 经 济 胁 迫 的 手 段( 临51)。

52.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关 于 美 国 现 任 行 政 当 局 于1986 年 4 月 向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人 民 社 会 主 义 民 众 国 发 动 海 空 军 事 攻 击 的 宣 言 ( 临52)。

53. 以 色 列 对 伊 拉 克 核 设 施 的 武 装 侵 略 以 及 以 色 列 的 侵 略 对 已 确 立 的 关 于 和 平 利 用 核 能、 不 扩 散 核 武 器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国 际 制 度 的 严 重 后 果 ( 临53)。

54. 伊 拉 克 占 领 和 侵 略 科 威 特 的 后 果( 临54)。

55. 执 行 联 合 国 各 项 决 议( 临55)。

56. 展 开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促 进 发 展 的 全 球 谈 判( 临56)。

57. 科 摩 罗 马 约 特 岛 问 题( 临57)。

58.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临58)。

59. 安 全 理 事 会 席 位 公 平 分 配 和 成 员 数 目 增 加 的 问 题 及 其 有 关 事 项( 临59)。

60.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临60)。

61. 联 合 国 经 济、 社 会 及 有 关 领 域 的 结 构 改 革 与 恢 复 活 力( 临61)。

62. 塞 浦 路 斯 问 题( 临63)。

63.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裁 军 及 其 他 有 关 领 域 的 作 用( 临64)。

64. 维 持 国 际 安 全-- 防 止 国 家 在 暴 力 下 解 体( 临65)。

65.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临66):

(a)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b) 军 事 情 况 的 客 观 情 报, 包 括 军 事 支 出 的 透 明 度。

66.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临67)。

67. 建 立 中 东 无 核 武 器 区( 临68)。

68. 建 立 南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临69)。

69. 缔 结 关 于 保 证 不 对 无 核 武 器 国 家 使 用 或 威 胁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有 效 国 际 安 排 ( 临70)。

70. 防 止 外 层 空 间 的 军 备 竞 赛( 临71)。

71. 全 面 彻 底 裁 军( 临72):

(a) 核 试 验 的 通 知;

(b) 裁 军 领 域 内 防 止 在 海 床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进 行 军 备 竞 赛 的 进 一 步 措 施 ;

(c) 确 认1925 年《 日 内 瓦 议 定 书》 的 权 威 的 措 施;

(d)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储 存、 生 产 和 转 让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及 销 毁 此 种 地 雷 的 公 约;

(e) 军 备 的 透 明 度;

(f) 协 助 各 国 制 止 小 型 武 器 非 法 流 通 并 加 以 搜 集;

(g) 裁 军 和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

(h) 拟 订 和 执 行 裁 军 和 军 备 控 制 协 定 时 遵 守 环 境 规 范;

(i) 召 开 大 会 第 四 届 专 门 讨 论 裁 军 问 题 的 特 别 会 议;

(j) 以 实 际 裁 军 措 施 巩 固 和 平;

(k) 为 禁 止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作 出 贡 献;

(l) 禁 止 倾 弃 放 射 性 废 料;

(m) 小 型 武 器;

(n) 核 裁 军;

(o) 无 核 武 器 的 南 半 球 和 邻 近 地 区;

(p) 国 际 法 院 关 于 以 核 武 器 进 行 威 胁 或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合 法 性 的 咨 询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q) 区 域 裁 军;

(r)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两 级 的 常 规 军 备 控 制;

(s) 建 立 中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t) 《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72. 审 查 和 执 行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结 论 文 件》( 临73):

(a) 联 合 国 裁 军 宣 传 方 案;

(b)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金、 培 训 和 咨 询 服 务;

(c) 联 合 国 和 平 与 裁 军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区 域 中 心;

(d) 区 域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联 合 国 中 部 非 洲 安 全 问 题 常 设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e) 禁 止 使 用 核 武 器 公 约。

73. 审 查 大 会 第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建 议 和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临74):

(a) 裁 军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b) 裁 军 谈 判 会 议 的 报 告;

(c) 裁 军 事 项 咨 询 委 员 会;

(d)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所。

74. 中 东 的 核 扩 散 危 险( 临75)。

75. 禁 止 或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可 被 认 为 具 有 过 分 伤 害 力 或 滥 杀 滥 伤 作 用 的 常 规 武 器 公 约( 临76)。

76. 加 强 地 中 海 区 域 的 安 全 和 合 作( 临77)。

77. 加 强《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禁 止 核 武 器 条 约》( 特 拉 特 洛 尔 科 条 约) 所 建 立 的 制 度( 临78)。

78.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和 储 存 细 菌( 生 物) 及 毒 素 武 器 和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 临79)。

79.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临80)。

80. 第 一 委 员 会 工 作 合 理 化 和 议 程 改 进( 临81)。

81. 原 子 辐 射 的 影 响( 临82)。

82.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临83)。

83.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临84)。

84.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85)。

85.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临86)。

86. 有 关 新 闻 的 问 题( 临87)。

87.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十 三 条( 辰) 款 递 送 非 自 治 领 土 情 报( 临88)。
 

88. 影 响 非 自 治 领 土 人 民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临89)。(4)
 

89.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 临90)。

90. 会 员 国 对 非 自 治 领 土 居 民 提 供 学 习 和 训 练 便 利( 临91)。

91.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临94):

(a) 贸 易 和 发 展;

(b) 发 展 筹 资, 包 括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资 源 的 净 转 移;

(c) 商 品;

(d) 外 债 危 机 与 发 展。

92. 部 门 政 策 问 题( 临95):

(a) 企 业 与 发 展;

(b) 工 业 发 展 合 作。

93.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临96):

(a) 发 展 方 面 的 重 大 协 商 一 致 协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后 续 活 动:

㈠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特 别 是 恢 复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和 发 展 的 宣 言》 内 所 议 定 的 承 诺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㈡ 《 联 合 国 第 四 个 发 展 十 年 国 际 发 展 战 略》 的 执 行 情 况;

(b) 转 型 期 经 济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c)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会 议( 生 境 二)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

(e) 《1990 年 代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f) 《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g) 文 化 发 展。

94.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临97):

(a) 执 行 和 贯 彻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会 议 的 成 果, 包 括 全 面 审 查 和 评 价《21 世 纪 议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大 会 第 十 九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成 果;

(b) 为 今 世 后 代 保 护 全 球 气 候;

(c)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全 球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e) 《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发 生 严 重 干 旱 和/ 或 荒 漠 化 的 国 家 特 别 是 在 非 洲 防 治 荒 漠 化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95.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临98)。

96. 训 练 和 研 究( 临99):

(a) 联 合 国 大 学;

(b)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97. 包 括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被 占 领 叙 利 亚 戈 兰 的 阿 拉 伯 人 民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的 永 久 主 权( 临100)。

98. 联 合 国 第 一 个 消 灭 贫 穷 十 年(1997-2006)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01)。

99.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的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纪 念 会 议( 临102)。

100. 社 会 发 展, 包 括 有 关 世 界 社 会 状 况 和 有 关 青 年、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和 家 的 问 题( 临103)。

101.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临104)。

102.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临105)。

103.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临106)。

104. 第 四 次 妇 女 问 题 世 界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07)。

105.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有 关 难 民 和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问 题 和 人 道 主 义 问 题( 临108)。

106. 促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临109)。

107.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活 动 方 案( 临110)。

108.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临111)。

109. 人 民 自 决 的 权 利( 临112)。

110. 人 权 问 题( 临113):

(a) 人 权 文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b) 人 权 问 题, 包 括 增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切 实 享 受 的 各 种 途 径;

(c) 人 权 情 况 及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代 表 的 报 告;

(d) 《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执 行 和 后 续 行 动;

(e)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111. 财 务 报 告 和 审 定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14):

(a) 联 合 国;

(b)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c)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d)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e)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f)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管 理 的 自 愿 基 金;

(g)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基 金;

(h)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i) 联 合 国 生 境 和 人 类 住 区 基 金 会;

(j) 联 合 国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规 划 署 基 金;

(k) 联 合 国 项 目 事 务 厅。

112.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临115)。

113. 1998-1999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临116)。

114. 方 案 规 划( 临117)。

115. 改 善 联 合 国 的 财 政 情 况( 临118)。

116. 联 合 国 与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间 行 政 和 预 算 的 协 调( 临119)。

117. 会 议 时 地 分 配 办 法( 临120)。

118. 联 合 国 经 费 分 摊 比 额 表( 临121)。

119.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临122)。

120.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临123)。

121. 联 合 国 养 恤 金 制 度( 临124)。

122. 联 合 国 中 东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5):

(a) 联 合 国 脱 离 接 触 观 察 员 部 队;

(b) 联 合 国 驻 黎 巴 嫩 临 时 部 队。

123.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核 查 团 和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6)。

124. 安 全 理 事 会 第687(1991) 号 决 议 引 起 的 活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7):

(a) 联 合 国 伊 拉 克- 科 威 特 观 察 团;

(b) 其 他 活 动。

125. 联 合 国 西 撒 哈 拉 全 民 投 票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8)。

126. 柬 埔 寨 过 渡 时 期 联 合 国 权 力 机 构 的 经 费 筹 措 和 清 理 结 束( 临129)。

127. 联 合 国 保 护 部 队、 联 合 国 克 罗 地 亚 恢 复 信 任 行 动、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和 联 合 国 和 平 部 队 总 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0)。

128. 第 二 期 联 合 国 索 马 里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1)。

129. 联 合 国 莫 桑 比 克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2)。

130. 联 合 国 驻 塞 浦 路 斯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3)。

131. 联 合 国 格 鲁 吉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4)。

132. 联 合 国 海 地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5)。

133.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6)。

134. 联 合 国 卢 旺 达 援 助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7)。

135.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8)。

136. 联 合 国 塔 吉 克 斯 坦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9)。

137.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0)。

138. 联 合 国 波 斯 尼 亚- 黑 塞 哥 维 那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1)。

139. 联 合 国 东 斯 拉 沃 尼 亚、 巴 拉 尼 亚 和 西 锡 米 尔 乌 姆 过 渡 时 期 行 政 当 局 及 民 警 支 助 小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2)。

140.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3)。

141. 联 合 国 海 地 支 助 团、 联 合 国 海 地 过 渡 时 期 特 派 团 和 联 合 国 海 地 民 警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4)。

142. 联 合 国 危 地 马 拉 核 查 团 军 事 观 察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5)。

143.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筹 措 的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临146):

(a)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b) 将 乌 克 兰 改 列 为 大 会 第43/232 号 决 议 第3(c) 段 所 定 的 会 员 国 类 别。

144. 秘 书 长 关 于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活 动 的 报 告( 临147(a))。

145. 审 查 大 会 第48/218 B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47(b))。

146. 1949 年 各 项《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现 况( 临148)。

147. 考 虑 有 效 措 施 以 加 强 外 交 和 领 事 使 团 和 代 表 的 保 护、 安 全 及 保 障( 临 149)。

148.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的 司 法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临150)。

149.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临151):

(a)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b) 纪 念1999 年 第 一 次 国 际 和 平 会 议 一 百 周 年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结 束 的 行 动 进 展 情 况;

(c) 国 际 谈 判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150.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临152)。

151.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临153)。

152.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54)。

153. 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临155)。

154.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作 用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56)。

155.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临157)。

156.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规 约》( 临158)。
 

157. 伯 利 恒2000 年( 临159)。(5)
 

158. 1996?005 年 世 界 太 阳 能 方 案( 临160)。(6)
 

159. 加 勒 比 国 家 联 盟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临161)。(7)
 

160. 2000 年 计 算 机 日 期 调 整 问 题 产 生 的 全 球 影 响( 临162)。

161. 联 合 国 中 非 共 和 国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63)。
 

162.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临164)。(8)
 

163.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补1)。(9)
 

164.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增1)。(10)
 

165. 联 合 检 查 组(1998 年9 月8 日 第52/467 C 号 决 定)。

166. 选 举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法 官(1998 年9 月8 日 第52/501 号 决 定)。


 
 
五. 项 目 的 分 配
 
 

59. 按 照 秘 书 长 的 建 议(A/BUR/53/1, 第48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其 第34/401 号 决 议(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4 段, 其 内 容 如 下:
 

“4. 实 质 性 项 目 通 常 应 先 在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中 讨 论, 因 此 以 前 分 配 给 全 体 会 议 的 项 目, 今 后 应 发 交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除 非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继 续 审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又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3 段 和 第39/88 B 号 及 第45/45 号 决 议(A/520/Rev.15 和Amend.1, 附 件 七 和 八) 的 有 关 各 段。 第39/88 B 号 决 议 附 件 第5 段 内 容 如 下:
 

“5.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该 根 据 过 去 的 经 验, 主 动 提 议 将 类 似 的 或 有 关 的 项 目 并 为 一 类, 就 这 些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总 辩 论。”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 第6 段 内 容 如 下:
 

“6. 在 建 议 如 何 将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大 会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和 全 体 会 议 时, 总 务 委 员 会 应 确 保 各 委 员 会 的 专 门 知 识 得 到 最 佳 使 用。”
 

在 这 方 面, 总 务 委 员 会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2 段 和 第5(b) 及(d) 段, 其 内 容 如 下:
 

“2. 在 考 虑 到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情 况 下, 其 性 质 同 一 个 以 上 主 要 委 员 会 有 关 或 不 属 任 何 主 要 委 员 会 范 围 的 议 程 项 目 应 由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
 

“5. 应 在 考 虑 到 下 列 各 点 的 情 况 下 鼓 励 主 要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其 各 自 的 议 程:
 

"...
 

“(b) 涉 及 有 关 事 项 或 问 题 的 项 目 可 在 议 定 的 项 目 组 内 加 以 审 议;
 

"...
 

“(d) 应 维 持 目 前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广 泛 划 分。”
 

60. 考 虑 到 上 面 第 四 节 关 于 各 项 目 列 入 议 程 的 建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核 可 秘 书 长 备 忘 录(A/BUR/53/1 和Add.1) 第61 段 内 所 载 的 项 目 分 配, 但 须 更 改 如 下:
 

(a)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0(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比 照 上 届 会 议 在9 月21 日 星 期 一 上 午 展 开 一 般 性 辩 论 之 前 作 为 第 一 个 项 目 应 聆 听 秘 书 长 对 其 年 度 报 告(A/53/1) 所 作 的 简 要 发 言。

 

项 目18(《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将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A/53/23) 中 有 关 个 别 领 土 的 各 章, 发 交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使 大 会 能 在 全 体 会 议 处 理 整 个《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问 题。

 

项 目46(a)(《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和项 目110(b)( 人 权 问 题, 包 括 增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切 实 享 受 的 各 种 途 径)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根 据 大 会1997 年12 月12 日 第52/424 号 决 定, 颁 发1998 年 人 权 奖 的 典 礼 应 在1998 年12 月10 日 星 期 四 全 体 会 议 庆 祝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的 庆 典 中 举 行。

 

项 目49(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直 接 审 议 这 个 项 目, 但 有 一 项 了 解, 即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将 在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本 项 目 的 同 时, 听 取 关 心 这 个 问 题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的 意 见。

 

项 目62( 塞 浦 路 斯 问 题)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由 大 会 在 会 期 内 适 当 时 候 分 配 这 个 项 目。

 

项 目99(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的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纪 念 会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根 据 大 会1997 年12 月18 日 第52/205 号 决 定 第9 段 的 规 定,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的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的 纪 念 会 议 应 于1998 年10 月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举 行。

 

项 目157( 伯 利 恒2000 年)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该 项 目 应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项 目158(1996-2005 年 世 界 太 阳 能 方 案)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该 项 目 应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项 目159( 加 勒 比 国 家 联 盟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该 项 目 应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项 目162(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该 项 目 应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 十 一)项 目164(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该 项 目 应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b) 第 一 委 员 会
 

项 目71( 全 面 彻 底 裁 军)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提 请 第 一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项 目71 时 注 意 全 体 会 议 将 在 项 目14 下 直 接 审 议 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年 度 报 告(A/53/286) 中 的 有 关 段 落。

 

(c)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项 目85(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根 据 大 会1997 年12 月10 日 第52/69 号 决 议 第2 段 的 规 定, 纪 念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五 周 年 的 纪 念 会 议 应 于1998 年10 月6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举 行。

 

(d) 第 二 委 员 会
 

项 目93(d)(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根 据 大 会1997 年12 月20 日 第50/122 号 决 议 和1998 年6 月4 日 第52/480 号 决 定 的 规 定, 关 于 全 球 化 和 相 互 依 存 对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影 响 及 所 涉 政 策 问 题 这 个 主 题 的 高 层 次 对 话 应 于1998 年9 月17 日 星 期 四 和18 日 星 期 五 举 行。

 

(e) 第 三 委 员 会
 

项 目105(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向 大 会 建 议,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署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的 业 务、 管 理 和 预 算 问 题 的 报 告 应 发 交 第 二 委 员 会 在 项 目95(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下 审 议。

 

(f) 第 五 委 员 会
 

项 目163(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该 项 目 应 分 配 给 第 五 委 员 会。

 

项 目165( 联 合 检 查 组)
 

总 务 委 员 会 决 定 建 议 大 会 应 把 这 个 项 目 分 配 给 第 五 委 员 会, 但 有 一 项 了 解 是, 联 查 组 关 于 分 配 给 其 他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事 项 的 报 告 也 应 提 交 给 这 些 委 员 会。

 

61. 根 据 上 述 第59 和 第60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通 过 项 目 分 配 情 况 如 下: (11)
 
 

全 体 会 议
 

1. 乌 克 兰 代 表 团 团 长 宣 布 会 议 开 幕( 草1)。

2. 默 祷 或 默 念 一 分 钟( 草2)。

3. 出 席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各 国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草3):

(a)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b)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4. 选 举 大 会 主 席( 草4)。

5. 选 举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草5)。

6. 选 举 大 会 副 主 席( 草6)。

7. 秘 书 长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提 出 的 通 知( 草7)。

8. 通 过 议 程 和 安 排 工 作: 总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草8)。

9. 一 般 性 辩 论( 草9)。

10.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草10)。(12)
 

11.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草11)。

12.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至 第 七 和 第 八 章(A 至C 节)、 第 九 和 第 十 章]( 草 12)。(13)
 

13.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草13)。

14.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报 告( 草14)。(14)
 

15. 选 举 各 主 要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草15):

(a) 选 举 安 全 理 事 会 五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b) 选 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十 八 个 成 员。

16. 选 举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进 行 其 他 选 举( 草16):

(a) 选 举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七 个 成 员;

(b) 选 举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17.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草17):(15)
 

((g)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h)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一 个 成 员;

(i) 认 可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j) 主 管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副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18.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草18)。(16)
 

19. 接 纳 新 会 员 加 入 联 合 国( 草19)。

20.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道 主 义 和 救 灾 援 助, 包 括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的 协 调( 草20):

(a) 加 强 联 合 国 紧 急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的 协 调;

(b) 向 个 别 国 家 或 区 域 提 供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c) 为 促 进 饱 受 战 祸 的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正 常 状 态 和 重 建 提 供 国 际 紧 急 援 助;

(d) 援 助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21. 联 合 国 同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的 合 作( 草21)。

22. 联 合 国 同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合 作( 草22)。

23. 联 合 国 同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的 合 作( 草23)。

24. 《1990 年 代 联 合 国 非 洲 发 展 新 议 程》、 包 括 中 期 审 查 议 定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草24)。

25. 联 合 国 同 拉 丁 美 洲 经 济 体 系 的 合 作( 草25)。

26. 联 合 国 同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的 合 作( 草26)。

27. 联 合 国 同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的 合 作( 草27)。

28. 联 合 国 同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的 合 作( 草28)。

29. 必 须 终 止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古 巴 的 经 济、 商 业 和 金 融 封 锁( 草29)。

30. 联 合 国 的 改 革: 措 施 和 提 议( 草30)。

31. 和 平 文 化( 草31)。

32. 南 大 西 洋 和 平 与 合 作 区( 草32)。

33. 联 合 国 系 统 支 持 各 国 政 府 努 力 促 进 和 巩 固 新 的 民 主 国 家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国 家( 草 33)。

34. 联 合 国 同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草34)。

35. 联 合 国 同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的 合 作( 草35)。

36. 联 合 国 同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草36)。

37. 社 会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草37)。

38.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草38):

(a) 海 洋 法;

(b) 大 型 中 上 层 流 网 捕 鱼、 在 国 家 管 辖 区 内 和 公 海 上 未 经 许 可 捕 鱼、 副 渔 获 物 和 抛 弃 物 及 其 他 发 展。

39. 巴 勒 斯 坦 问 题( 草39)。

40. 中 东 局 势( 草40)。

41. 波 斯 尼 亚- 黑 塞 哥 维 那 局 势( 草41)。

42. 协 助 排 雷( 草42)。

43. 海 地 境 内 的 民 主 和 人 权 情 况( 草43)。

44. 中 美 洲 局 势: 实 现 稳 固 持 久 和 平 的 程 序 和 形 成 和 平、 自 由、 民 主 和 发 展 区 域 的 进 展( 草44)。

45. 阿 富 汗 局 势 及 其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影 响( 草45)。

46.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草46)。(17)
 

(a)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b) 《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五 十 周 年。

47. 选 举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法 官( 草47)。

48.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报 告( 草48)。

49.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草49)。(18)
 

50.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报 告( 草50)。

51. 消 除 以 强 制 经 济 措 施 作 为 政 治 和 经 济 胁 迫 的 手 段( 草51)。

52.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关 于 美 国 现 任 行 政 当 局 于1986 年4 月 向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人 民 社 会 主 义 民 众 国 发 动 海 空 军 事 攻 击 的 宣 言( 草52)。

53. 以 色 列 对 伊 拉 克 核 设 施 的 武 装 侵 略 以 及 以 色 列 的 侵 略 对 已 确 立 的 关 于 和 平 利 用 核 能、 不 扩 散 核 武 器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国 际 制 度 的 严 重 后 果( 草53)。

54. 伊 拉 克 占 领 和 侵 略 科 威 特 的 后 果( 草54)。

55. 执 行 联 合 国 各 项 决 议( 草55)。

56. 展 开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促 进 发 展 的 全 球 谈 判( 草56)。

57. 科 摩 罗 马 约 特 岛 问 题( 草57)。

58.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草58)。

59. 安 全 理 事 会 席 位 公 平 分 配 和 成 员 数 目 增 加 的 问 题 及 其 有 关 事 项( 草59)。

60.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草60)。

61. 联 合 国 经 济、 社 会 及 有 关 领 域 的 结 构 改 革 与 恢 复 活 力( 草61)。

62.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纪 念 会 议( 草102)。(19)
 

63. 伯 利 恒2000 年( 草157)。(20)
 

64. 1996 —2005 年 世 界 太 阳 能 方 案( 草158)。(21)
 

65. 加 勒 比 国 家 联 盟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草159)。(22)
 

66. 2000 年 计 算 机 日 期 调 整 问 题 产 生 的 全 球 影 响( 草160)。

67.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草162)。(23)
 

68.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草164)。(24)
 

69. 选 举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法 官( 草166)。

70.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草85)。(25)
 

71.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草93):

(d)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26)

第 一 委 员 会
 

1.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裁 军 及 其 他 有 关 领 域 的 作 用( 草63)。

2. 维 护 国 际 安 全-- 防 止 国 家 在 暴 力 下 解 体( 草64)。

3.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草65):

(a)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b) 军 事 情 况 的 客 观 情 报, 包 括 军 事 支 出 的 透 明 度。

4.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草66)。

5. 建 立 中 东 无 核 武 器 区( 草67)。

6. 建 立 南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草68)。

7. 缔 结 关 于 保 证 不 对 无 核 武 器 国 家 使 用 或 威 胁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有 效 国 际 安 排( 草 69)。

8. 防 止 外 层 空 间 的 军 备 竞 赛( 草70)。

9. 全 面 彻 底 裁 军( 草71):(27)
 

(a) 核 试 验 的 通 知;

(b) 裁 军 领 域 内 防 止 在 海 床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进 行 军 备 竞 赛 的 进 一 步 措 施;

(c) 确 认1925 年《 日 内 瓦 议 定 书》 的 权 威 的 措 施;

(d)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储 存、 生 产 和 转 让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及 销 毁 此 种 地 雷 的 公 约;

(e) 军 备 的 透 明 度;

(f) 协 助 各 国 制 止 小 型 武 器 非 法 流 通 并 加 以 搜 集;

(g) 裁 军 和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

(h) 拟 订 和 执 行 裁 军 和 军 备 控 制 协 定 时 遵 守 环 境 规 范;

(i) 召 开 大 会 第 四 届 专 门 讨 论 裁 军 问 题 的 特 别 会 议;

(j) 以 实 际 裁 军 措 施 巩 固 和 平;

(k) 为 禁 止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作 出 贡 献;

(l) 禁 止 倾 弃 放 射 性 废 料;

(m) 小 型 武 器;

(n) 核 裁 军;

(o) 无 核 武 器 的 南 半 球 和 邻 近 地 区;

(p) 国 际 法 院 关 于 以 核 武 器 进 行 威 胁 或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合 法 性 的 咨 询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q) 区 域 裁 军;

(r)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两 级 的 常 规 军 备 控 制;

(s) 建 立 中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t) 《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10. 审 查 和 执 行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结 论 文 件》( 草72):

(a) 联 合 国 裁 军 宣 传 方 案;

(b)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金、 培 训 和 咨 询 服 务;

(c) 联 合 国 和 平 与 裁 军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区 域 中 心;

(d) 区 域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联 合 国 中 部 非 洲 安 全 问 题 常 设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e) 禁 止 使 用 核 武 器 公 约。

11. 审 查 大 会 第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建 议 和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草73):

(a) 裁 军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b) 裁 军 谈 判 会 议 的 报 告;

(c) 裁 军 事 项 咨 询 委 员 会;

(d)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所。

12. 中 东 的 核 扩 散 危 险( 草74)。

13. 禁 止 或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可 被 认 为 具 有 过 分 伤 害 力 或 滥 杀 滥 伤 作 用 的 常 规 武 器 公 约 ( 草75)。

14. 加 强 地 中 海 区 域 的 安 全 和 合 作( 草76)。

15. 加 强《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禁 止 核 武 器 条 约》( 特 拉 特 洛 尔 科 条 约) 所 建 立 的 制 度 ( 草77)。

16.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和 储 存 细 菌( 生 物) 及 毒 素 武 器 和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草 78)。

17.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草79)。

18. 第 一 委 员 会 工 作 合 理 化 和 议 程 改 进( 草80)。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1. 原 子 辐 射 的 影 响( 草81)。

2.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草82)。

3.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草83)。

4.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草84)。

5.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草85)。(28)
 

6. Questions relating to information (D.86).
 

6. 有 关 新 闻 的 问 题( 草86)。

7.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十 三 条( 辰) 款 递 送 非 自 治 领 土 情 报( 草87)。

8. 影 响 非 自 治 领 土 人 民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草88)。(29)
 

9.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 草89)。

1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八 章(D 节)]( 草12)。

11. 会 员 国 对 非 自 治 领 土 居 民 提 供 学 习 和 训 练 便 利( 草90)。

12.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草18)。(30)
 

13.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草49)。(31)


 

第 二 委 员 会
 

1. 经 济 及 社 会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至 第 五 章、 第 八 章)(A 至C 节 和E 至H 节) 和 第 十 章]( 草12)。(32)
 

2.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草91):

(a) 贸 易 和 发 展;

(b)  发 展 筹 资, 包 括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资 源 的 净 转 移;

(c)  商 品;

(d)  外 债 危 机 与 发 展。

3. 部 门 政 策 问 题( 草92):

(a)  企 业 与 发 展;

(b)  工 业 发 展 合 作。

4.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草93):

(a)  发 展 方 面 的 重 大 协 商 一 致 协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后 续 活 动:

㈠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特 别 是 恢 复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和 发 展 的 宣 言》 内 所 议 定 的 承 诺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㈡ 《 联 合 国 第 四 个 发 展 十 年 国 际 发 展 战 略》 的 执 行 情 况;

(b) 转 型 期 经 济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c) 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会 议( 生 境 二)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33)
 

(e) 《1990 年 代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f) 《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g)  文 化 发 展。

5.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草94):

(a) 执 行 和 贯 彻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会 议 的 成 果, 包 括 全 面 审 查 和 评 价《21 世 纪 议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大 会 第 十 九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成 果;

(b) 为 今 世 后 代 保 护 全 球 气 候;

(c) 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全 球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e) 《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发 生 严 重 干 旱 和/ 或 荒 漠 化 的 国 家 特 别 是 在 非 洲 防 治 荒 漠 化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6.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草95)。(34)
 

7. 训 练 和 研 究( 草96):

(a)  联 合 国 大 学;

(b) 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8. 包 括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被 占 领 叙 利 亚 戈 兰 的 阿 拉 伯 人 民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的 永 久 主 权( 草97)。

9. 联 合 国 第 一 个 消 灭 贫 穷 十 年(1997-2006) 的 执 行 情 况( 草98)。


 
 

第 三 委 员 会
 

1.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第 三、 第 五、 第 六、 第 八 章(A、C 和I 节) 和 第 十 章]( 草12)。(35)
 

2. 社 会 发 展, 包 括 有 关 世 界 社 会 状 况 和 有 关 青 年、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和 家 庭 的 问 题 ( 草100)。

3.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草101)。

4.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草102)。

5.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草103)。(36)
 

6. Implementation of the outcome of the Fourth World Conference on Women (D.104).
 

6. 第 四 次 妇 女 问 题 世 界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草104)。

7.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有 关 难 民 和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问 题 和 人 道 主 义 问 题( 草105)。

8. 促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草106)。

9.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活 动 方 案( 草107)。

10.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草108)。

11. 人 民 自 决 的 权 利( 草109)。

12. 人 权 问 题( 草110):

(a)  人 权 文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b)  人 权 问 题, 包 括 增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切 实 享 受 的 各 种 途 径; (37)
 

(c)  人 权 情 况 及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代 表 的 报 告;

(d) 《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执 行 和 后 续 行 动;

(e) 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第 五 委 员 会
 

1. 财 务 报 告 和 审 定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草111):

(a)  联 合 国;

(b) 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c) 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d) 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e) 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f) 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管 理 的 自 愿 基 金;

(g) 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基 金;

(h) 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i)  联 合 国 生 境 和 人 类 住 区 基 金 会;

(j)  联 合 国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规 划 署 基 金;

(k)  联 合 国 项 目 事 务 厅。

2.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草112)。

3. 1998-1999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草113)。

4. 方 案 规 划( 草114)。

5. 改 善 联 合 国 的 财 政 情 况( 草115)。

6. 联 合 国 与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间 行 政 和 预 算 的 协 调( 草116)。

7. 会 议 时 地 分 配 办 法( 草117)。

8. 联 合 国 经 费 分 摊 比 额 表( 草118)。

9.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草119)。

10.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草120)。

11. 联 合 国 养 恤 金 制 度( 草121)。

12. 联 合 国 中 东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2):

(a)  联 合 国 脱 离 接 触 观 察 员 部 队;

(b)  联 合 国 驻 黎 巴 嫩 临 时 部 队。

13.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核 查 团 和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3)。

14. 安 全 理 事 会 第687(1991) 号 决 议 引 起 的 活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4):

(a)  联 合 国 伊 拉 克- 科 威 特 观 察 团;

(b) 其 他 活 动。

15. 联 合 国 西 撒 哈 拉 全 民 投 票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5)。

16. 柬 埔 寨 过 渡 时 期 联 合 国 权 力 机 构 的 经 费 筹 措 和 清 理 结 束( 草126)。

17. 联 合 国 保 护 部 队、 联 合 国 克 罗 地 亚 恢 复 信 任 行 动、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和 联 合 国 和 平 部 队 总 部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7)。

18. 第 二 期 联 合 国 索 马 里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8)。

19. 联 合 国 莫 桑 比 克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29)。

20. 联 合 国 驻 塞 浦 路 斯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0)。

21. 联 合 国 格 鲁 吉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1)。

22. 联 合 国 海 地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2)。

23.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3)。

24. 联 合 国 卢 旺 达 援 助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4)。

25.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5)。

26. 联 合 国 塔 吉 克 斯 坦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6)。

27.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7)。

28. 联 合 国 波 斯 尼 亚- 黑 塞 哥 维 那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8)。

29. 联 合 国 东 斯 拉 沃 尼 亚、 巴 拉 尼 亚 和 西 锡 米 尔 乌 姆 过 渡 时 期 行 政 当 局 及 民 警 支 助 小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39)。

30.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40)。

31. 联 合 国 海 地 支 助 团、 联 合 国 海 地 过 渡 时 期 特 派 团 和 联 合 国 海 地 民 警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41)。

32. 联 合 国 危 地 马 拉 核 查 团 军 事 观 察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42)。

33.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筹 措 的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草143):

(a) 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b)  将 乌 克 兰 改 列 为 大 会 第43/232 号 决 议 第3(c) 段 所 定 的 会 员 国 类 别。

34. 秘 书 长 关 于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活 动 的 报 告( 草144)。

35. 审 查 大 会 第48/218 B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草145)。

36. 联 合 国 中 非 共 和 国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61)。

37.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草163)。(38)
 

38. 联 合 检 查 组( 草165)。(39)
 

39.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第 八 章(B 和C 节) 和 第 十 章]( 草12)。(40)
 

40.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草17):(41)
 

(a) 任 命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b) 任 命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c) 任 命 审 计 委 员 会 一 个 成 员;

(d) 认 可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命;

(e) 任 命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法 官;

(f)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㈠ 任 命 委 员 会 成 员;

㈡ 指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第 六 委 员 会
 

1. 1949 年 各 项《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现 况( 草146)。

2. 考 虑 有 效 措 施 以 加 强 外 交 和 领 事 使 团 和 代 表 的 保 护、 安 全 及 保 障( 草147)。

3.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的 司 法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草148)。

4.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草149):

(a) 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b)  纪 念1999 年 第 一 次 国 际 和 平 会 议 一 百 周 年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结 束 的 行 动 进 展 情 况;

(c)  国 际 谈 判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5.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草150)。

6.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草151)。

7.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草152)。

8. 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草153)。

9.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作 用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草154)。

10.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草155)。

11.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规 约》( 草156)。


 
 
 
 


1.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补 编 第49 号》(A/41/49)。 (A/41/49).

2. 本 文 件 所 用 的 缩 写:

( 临): 临 时 议 程(A/53/150) 内 的 项 目;

( 补): 补 充 项 目 表(A/53/200) 内 的 项 目;

( 增): 增 列 项 目(A/53/231)。

3. 见 第56 段。

4. 见 第47 段。

5. 见 第50 段。

6. 见 第51 段。

7. 见 第52 段。

8. 见 第53 段。

9. 见 第55 段。

10. 见 第57 段。

11. 项 目 分 配 所 用 括 号 内 的 数 字( 草), 按 第 四 节 的 议 程 草 案 编 号( 第58 段)。

12. 见 第60(a)( 一) 段。

13. 报 告 下 列 各 章 也 提 交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b) 第 二 和 第 四 章...................................... 第 二 委 员 会

(c) 第 三、 第 五 和 第 八 章(A 节).................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d) 第 六 章.................................................. 第 三 委 员 会

(e) 第 八 章(B 节).........................................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14. 见 第60(b) 段。

15. 关 于(a) 至(f) 分 项, 见“ 第 五 委 员 会”, 项 目40。

16. 见 第60(a) ㈡ 段。

17. 见 第60(a)( 三) 段。

18. 见 第60(a)( 四) 段。

19. 见 第60(a) ㈥ 段。

20. 见 第60(a) ㈦ 段。

21. 见 第60(a) ㈧ 段。

22. 见 第60(a) ㈨ 段。

23. 见 第60(a) ㈩ 段。

24. 见 第60(a)( 十 一) 段。

25. 见 第60(c) 段。

26. 见 第60(d) 段。

27. 见 第60(b) 段。

28. 见 第60(c) 段。

29. 见 第47 段。

30. 见 第60(a) ㈡ 段。

31. 见 第60(a) ㈣ 段。

32. 下 列 报 告 各 章 也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和 提 交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全 体 会 议、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b) 第 二 和 第 四 章............................................ 全 体 会 议

(c) 第 三、 第 五 和 第 八 章(A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d) 第 八 章(B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33. 见 第60(d) 段。

34. 见 第60(e) 段。

35. 下 列 报 告 各 章 也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和 提 交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b) 第 三、 第 五 和 第 八 章(A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二 委 员 会

(c) 第 六 章........................................................ 全 体 会 议。

36. 见 第60(e) 段。

37. 见 第60(a) ㈢ 段。

38. 见 第60(f) ㈠ 段。

39. 见 第60(f) ㈡ 段。

40. 下 列 报 告 各 章 也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和 提 交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b) 第 八 章(B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二 委 员 会。

41. (g) 和(j) 分 项, 见“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