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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务 委 员 会

A/BUR/53/1
Distr.: General
4 September 199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增 编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常 会 的 组 织、 议 程 的 通 过 和 项 目 的 分 配
 
 

秘 书 长 的 备 忘 录
 
 

目 录

一. 导 言
二. 会 议 的 组 织
三. 关 于 大 会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的 意 见
四. 议 程 的 通 过
五. 项 目 的 分 配



一. 导 言
 

1. 秘 书 长 谨 就 总 务 委 员 会 对 于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常 会 和 大 会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议 程 的 通 过 和 项 目 的 分 配 应 向 大 会 提 出 的 报 告, 向 总 务 委 员 会 提 出 下 列 意 见 和 建 议, 以 供 审 议。
 

2. 2. 多 年 来, 大 会 通 过 了 若 干 旨 在 使 大 会 程 序 及 组 织 合 理 化 的 规 定。 这 些 规 定 收 录 在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的 附 件(A/520/Rev.15 和Amend.1 及2, 附 件 一、 二 和 四 至 八)。
 

3.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载 于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附 件 五、 六、 七 和 八 内 的 规 定, 特 别 是 以 下 列 在 有 关 标 题 下 的 规 定。
 

4.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大 会 的 以 下 决 议, 这 些 决 议 的 规 定 均 在 本 文 件 有 关 标 题 下 反 映 出 来:
 

(a) 1994 年7 月29 日 第48/264 号 决 议 题 为“ 大 会 议 程 合 理 化 的 准 则” 的 附 件 一;
 

(b) 1997 年7 月31 日 题 为“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大 会 第48/264 号 决 议(A/52/856) 和 第51/241 号 决 议(A/52/855)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
 
 

二. 会 议 的 组 织
 
 

A. 总 务 委 员 会
 
 

5.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议 事 规 则 第40 条 以 及 同 委 员 会 职 责 有 关 的 大 会 第34/401 号 决 定(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1 和2 段)、 第39/88 B 号 决 议( 同 上, 附 件 七, 第4 段)、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A/520/Rev.15 和Amend.1, 附 件 八, 第3 段) 以 及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17、18 和33 至35 段)。
 
 

B. 工 作 合 理 化
 
 

6.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大 会1986 年12 月19 日 第41/213 号 决 议, 其 中 大 会 决 定, 载 于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报 告(1)内 的 各 项 议 定 建 议 应 由 秘 书 长 和 联 合 国 有 关 机 关 和 机 构 予 以 执 行。
 

7. 关 于 这 一 点,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按 照 革 新 和 改 革 目 标 采 取 的 措 施, 特 别 是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2、3 和7。 这 些 措 施 载 于 秘 书 长 关 于 大 会 题 为“ 审 查 联 合 国 的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的 第41/213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各 次 进 度 报 告。 秘 书 长 还 提 请 委 员 会 注 意 大 会 题 为“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的 第48/264 号 决 议 及 其 附 件 一 和1997 年12 月19 日 题 为“ 革 新 联 合 国: 改 革 方 案” 的 第52/12 B 号 决 议。
 

8.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宜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A/520/Rev.15 和Amend.1, 附 件 八) 第5 段, 内 容 如 下:
 

“5. 总 务 委 员 会 应 在 大 会 每 届 会 议 开 始 时, 顾 及 某 些 主 要 委 员 会 在 该 届 会 议 承 担 审 议 的 问 题 所 需 的 会 议 次 数, 大 会 整 届 会 议 的 工 作 安 排 以 及 较 小 代 表 团 的 参 与 问 题, 考 虑 建 议 这 些 主 要 委 员 会 相 继 举 行 会 议。”
 

关 于 这 一 点,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30、31 和36 段, 内 容 如 下:
 

“30. 大 会 就 议 程 作 出 决 定 之 后, 所 有 主 要 委 员 会 都 应 在 一 般 性 辩 论 开 始 之 前 举 行 简 短 的 组 织 会 议。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主 席 团 应 在 此 之 前 开 会, 起 草 关 于 工 作 安 排 和 工 作 方 案 的 建 议。
 

“31.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实 质 性 会 议 应 在 一 般 性 辩 论 结 束 之 后 举 行。
 

...
 

“36. 在 大 会 常 会 期 间, 第 一 委 员 会 和 第 四 委 员 会 不 应 同 时 举 行 会 议, 可 考 虑 依 次 开 会。 如 果 这 项 安 排 影 响 其 特 性、 工 作 方 案 和 对 其 议 程 的 有 效 审 议, 则 不 应 使 用 这 项 安 排。”
 

9. 此 外,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削 减 加 班 费 用 的 各 项 措 施 将 会 严 格 执 行。
 
 

C. 会 议 闭 幕 日 期
 
 

10. 依 照 议 事 规 则 第2 条 的 规 定, 大 会 应 指 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的 闭 幕 日 期。 大 会1998 年6 月4 日 第52/232 号 决 议 除 其 他 外 决 定 了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的 开 幕 日 期, 即1998 年9 月9 日 星 期 三。 惯 例 是 建 议 一 届 会 议 主 要 会 期 会 议 的 平 均 时 间 为13 个 星 期, 这 将 使 大 会 于12 月9 日 星 期 三 休 会。 但 是, 因 为 大 会 按 规 定 将 于12 月10 日 开 会 纪 念《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所 以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大 会 本 届 会 议 于1998 年12 月11 日 休 会。 委 员 会 还 似 可 向 大 会 建 议, 第 一、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第 四 委 员 会)、 第 三 和 第 六 委 员 会 应 在11 月20 日 星 期 五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第 二 委 员 会 应 在11 月27 日 星 期 五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第 五 委 员 会 应 在1998 年12 月4 日 星 期 五 之 前 完 成 工 作。
 
 

D. 会 议 时 间 表
 
 

11.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向 大 会 建 议, 依 照 既 定 惯 例,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在 上 午 举 行 的 所 有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准 时 于 上 午10 时 开 始。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不 妨 向 大 会 建 议, 作 为 一 项 节 约 措 施, 全 体 会 议 和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会 议, 包 括 非 正 式 会 议, 应 于 下 午6 时 散 会, 并 且 不 在 周 末 举 行 会 议。 委 员 会 或 许 还 不 妨 向 大 会 建 议, 这 种 节 约 措 施 也 适 用 于 在1998 年 剩 余 时 间 里 会 议 日 历 上 的 会 议。
 

12.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可 进 一 步 建 议, 为 避 免 会 议 迟 迟 开 始, 鉴 于 近 几 届 会 议 的 惯 例, 大 会 应 不 要 求 至 少 有 三 分 之 一 成 员 出 席 才 可 宣 布 举 行 全 体 会 议 并 允 许 进 行 辩 论 以 及 四 分 之 一 成 员 出 席 才 可 宣 布 举 行 主 要 委 员 会 会 议 并 允 许 进 行 辩 论 的 规 定。 提 出 这 项 建 议 时 应 有 一 项 理 解, 即 这 样 做 并 非 意 味 着 对 议 事 规 则 第67 和 第108 条 作 出 永 久 性 更 改, 而 关 于 任 何 决 定 必 须 在 有 过 半 数 成 员 出 席 时 才 能 作 出 的 规 定 将 保 持 不 变。
 

13. 此 外,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大 会 提 醒 各 代 表 团 务 必 守 时, 以 确 保 工 作 井 然 有 序, 并 为 联 合 国 节 省 开 支。
 
 

E. 一 般 性 辩 论
 
 

14. 依 照 近 例 及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的 以 下 有 关 规 定( 第19 段 和 第20(a) 和(e) 段), 一 般 性 辩 论 将 于1998 年9 月21 日 星 期 一 开 始,10 月2 日 星 期 五 结 束:
 

“19. 一 般 性 辩 论 每 年 仍 只 举 行 一 次, 于9 月 第 三 个 星 期 开 始。
 

“20. 拟 订 一 般 性 辩 论 发 言 名 单 时 应 根 据 下 列 原 则:
 

“(a) 一 般 性 辩 论 应 为 期 两 星 期, 以 尽 可 能 增 加 部 长 间 接 触 的 机 会;
 

...
 

“(e) 每 一 天 的 发 言 名 单 都 应 完 成 发 言, 不 管 要 多 少 工 作 时 间, 不 使 任 何 人 推 迟 到 次 日 发 言。”
 

15.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1 段, 内 容 如 下:
 

“21. 一 般 性 辩 论 无 时 间 限 制, 也 无 特 定 主 题, 但 大 会 将 提 出 自 愿 遵 守 的 每 次 发 言 不 超 过20 分 钟 的 准 则。”
 

16. 依 照 大 会 程 序 和 组 织 合 理 化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建 议(A/520/Rev.15, 附 件 五, 第46 段), 秘 书 长 还 建 议 一 般 辩 论 的 发 言 人 名 单 在9 月23 日 星 期 三 下 午6 时 截 止。
 

17.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前 几 届 会 议 所 作 的 决 定, 即 禁 止 一 次 讲 话 结 束 后 在 大 会 堂 中 致 贺。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不 妨 向 大 会 建 议, 一 般 性 辩 论 中 的 发 言 者 在 发 言 后 应 通 过 讲 坛 后 的GA-200 室 离 开 大 会 堂 回 到 席 位 上。
 
 

F. 解 释 投 票、 答 辩 权、 程 序 问 题 和 发 言 时 限
 
 

18.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6、7 和8 段, 内 容 如 下:
 

“6. 解 释 投 票 应 以 十 分 钟 为 限。
 

“7. 如 果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和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同 一 决 议 草 案, 各 代 表 团 应 尽 可 能 只 解 释 投 票 一 次, 即 在 委 员 会, 或 是 在 全 体 会 议, 但 该 代 表 团 在 全 体 会 议 的 投 票 与 其 在 委 员 会 的 投 票 有 所 不 同 时, 不 在 此 限。
 

“8. 如 果 一 天 排 定 两 次 会 议, 这 两 次 会 议 又 都 审 议 同 一 项 目, 各 代 表 团 应 在 那 天 的 末 尾 行 使 答 辩 权。”
 

19. 秘 书 长 谨 提 议, 为 与 解 释 投 票 和 答 辩 权 的 时 限 一 致,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大 会 将 程 序 问 题 的 时 限 定 为 五 分 种。
 

20. 就 发 言 时 限 而 言, 为 了 精 简 大 会 程 序, 并 作 为 另 一 项 节 省 开 支 的 措 施,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2 段, 内 容 如 下:
 

“22. 除 一 般 性 辩 论 外, 在 全 体 会 议 和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发 言 时 限 为15 分 钟。”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也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第51/241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A/52/855), 尤 其 是 第23 段, 内 容 如 下:
 

“23. 第22 段. 因 为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除 一 般 性 辩 论 之 外, 辩 论 发 言 时 间 平 均 为 八 分 钟, 所 以 大 会 不 妨 审 查 第22 段 中 的 建 议。”
 

委 员 会 还 似 可 按 照 近 几 届 会 议 的 做 法,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议 事 规 则 第72 和 第114 条 以 及 议 事 规 则 附 件 六 第22 段, 以 便 在 全 体 会 议 和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采 取 适 当 行 动。
 
 

G. 会 议 记 录
 
 

21. 如 历 届 会 议 一 样,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期 间, 将 继 续 向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一 委 员 会 会 议 提 供 逐 字 记 录, 并 向 总 务 委 员 会 和 大 会 其 他 主 要 委 员 会 提 供 简 要 记 录。 按 照 大 会 程 序 和 组 织 合 理 化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建 议(A/520/Rev.15, 附 件 五, 第108(b) 段),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大 会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保 留 一 项 惯 例, 即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如 提 出 具 体 要 求, 可 取 得 它 所 举 行 的 一 些 会 议 的 辩 论 抄 录 本 或 部 分 抄 录 本。 这 些 抄 录 本 并 非 委 员 会 正 式 记 录 的 一 部 分, 是 在 所 需 服 务 可 得 时 才 会 提 供。 此 外,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1983 年11 月25 日 第38/32 E 号 决 议 第8 和 第9 段, 内 容 如 下:
 

“8. 决 定凡 有 权 要 求 编 制 简 要 记 录 的 附 属 机 构, 应 停 止 采 用 印 发 发 言 全 文 作 为 单 独 文 件 的 办 法;
 

“9. 又 决 定如 果 此 种 发 言 将 作 为 讨 论 的 基 础, 并 经 有 关 机 构 于 听 取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的 说 明 后, 决 定 可 将 一 项 或 几 项 发 言 全 文 载 入 简 要 记 录, 或 作 为 单 独 文 件 印 发, 或 列 为 已 核 准 印 发 文 件 的 附 件, 该 机 构 才 可 以 将 其 作 为 这 项 规 则 的 例 外 情 况 处 理”。
 

关 于 这 一 点,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似 可 建 议 大 会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保 持 不 把 在 主 要 委 员 会 上 的 发 言 全 文 印 发 的 做 法。
 
 

H. 席 位 安 排
 
 

22. 按 照 惯 例, 秘 书 长 已 举 行 抽 签, 选 出 坐 在 大 会 会 场 第 一 个 桌 位 的 会 员 国, 自 该 桌 位 开 始 按 照 国 名 字 母 安 排 席 次。 被 抽 中 的 国 家 是 马 里。 因 此, 该 国 代 表 团 将 坐 于 主 席 右 方 第 一 个 桌 位, 其 他 国 家 将 按 照 英 文 字 母 顺 序 入 座。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亦 将 按 照 相 同 的 顺 序。
 
 

I. 总 结 发 言
 
 

23.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同 上, 附 件 六) 第17 段, 内 容 如 下:
 

“17. 为 节 省 会 议 结 束 时 的 时 间, 大 会 和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应 取 消 由 会 议 主 持 者 以 外 任 何 人 作 总 结 发 言 的 惯 例。”
 
 

J. 决 议
 
 

24.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同 上) 第32 段, 内 容 如 下:
 

“32. 如 在 决 议 内 要 求 以 后 一 届 会 议 讨 论 一 个 问 题, 应 尽 可 能 不 要 求 另 列 一 个 新 项 目, 而 在 通 过 决 议 的 原 项 目 下 进 行 讨 论。”
 

25.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3(f), 内 容 如 下:
 

“(f) 应 努 力 减 少 大 会 所 通 过 的 决 议 的 数 目。 决 议 要 求 秘 书 长 提 出 报 告, 应 以 不 可 或 缺 而 且 有 助 于 执 行 决 议 或 继 续 审 议 问 题 者 为 限。”
 

26. 在 这 方 面,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宜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第5 段, 内 容 如 下:
 

“5. 鼓 励会 员 国 考 虑 到 有 必 要 减 少 秘 书 长 的 报 告 的 数 量, 在 提 出 建 议 要 求 新 的 秘 书 长 报 告 方 面 有 所 节 制。”
 

27.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A/520/Rev.15/Amend.1, 附 件 八) 第1 和 第10 段。
 
 

K. 文 件
 
 

28.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28 段, 内 容 如 下:
 

“28. 大 会 及 其 主 要 委 员 会, 对 于 秘 书 长 或 附 属 机 构 所 提 出 而 不 需 要 大 会 作 出 决 定 的 报 告, 非 经 秘 书 长 或 该 机 构 明 确 要 求, 只 应 表 示 注 意, 而 不 进 行 辩 论, 也 不 通 过 决 议。”
 

29.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宜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第6 段, 内 容 如 下:
 

“6. 强 调所 要 求 的 秘 书 长 报 告 必 须 按 照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及 其 附 件 的 规 定 及 时 以 所 有 正 式 语 文 提 供, 以 期 各 代 表 团 能 够 在 会 前 更 彻 底 地 考 虑 这 些 报 告 的 实 质 内 容。”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0/206 C 号 决 议 第4 段, 其 中 大 会 再 次 请“ 秘 书 长 确 保 按 照 文 件 分 发 的 六 星 期 规 则, 以 联 合 国 六 种 正 式 语 文 同 时 提 供 文 件。”
 

30.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第32 段, 内 容 如 下:
 

“32. 所 要 求 的 报 告 数 目 应 尽 可 能 合 理 化, 以 使 事 项 的 审 议 更 有 重 点。 考 虑 到 大 会1995 年12 月23 日 第50/206 C 号 决 议 第6 和 第7 段, 所 有 机 构 在 提 出 要 求 编 写 新 报 告 的 建 议 时 均 应 力 行 节 制, 并 应 考 虑 要 求 合 并 报 告 以 及 每 两 年 或 每 三 年 提 出 报 告。”
 
 

L. 有 关 方 案 预 算 的 问 题
 
 

31.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153 条, 内 容 如 下:
 

“ 任 何 涉 及 开 支 的 决 议, 除 非 附 有 秘 书 长 编 制 的 支 出 概 算, 不 得 由 委 员 会 提 请 大 会 通 过。 秘 书 长 预 计 需 要 费 用 的 任 何 决 议, 须 待 行 政 和 预 算 委 员 会( 第 五 委 员 会) 有 机 会 说 明 该 提 案 对 联 合 国 概 算 的 影 响 后, 大 会 才 能 予 以 表 决。”
 

关 于 这 一 点,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1 号 决 定( 同 上) 第12 段, 内 容 如 下:
 

“12.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必 须 给 予 充 分 的 时 间, 秘 书 处 才 能 编 制 支 出 概 算,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才 能 对 概 算 加 以 审 议;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在 通 过 它 们 的 工 作 方 案 时, 必 须 能 顾 到 这 点。”
 

此 外,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1980 年11 月3 日 第35/10 A 号 决 议 第6 段, 内 容 如 下:
 

“6. 决 定大 会 各 届 会 议 上 所 提 出 的 一 切 影 响 到 会 议 日 程 的 提 案, 在 按 照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153 条 的 规 定 审 议 所 涉 行 政 问 题 时, 应 由 会 议 委 员 会 加 以 审 查。”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方 案 规 划、 预 算 内 方 案 部 分、 执 行 情 况 监 测 和 评 价 方 法 条 例》( 第37/234 号 决 议, 附 件) 的 条 例4.9, 内 容 如 下:
 

条 例4.9. 任 何 理 事 会、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主 管 机 关, 除 非 已 经 接 到 并 考 虑 秘 书 长 关 于 提 案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的 报 告, 不 得 采 取 需 要 变 更 大 会 已 核 定 的 方 案 或 可 能 需 要 开 支 的 决 定。”
 

32.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不 妨 回 顾 第34/401 号 决 定(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13 段, 内 容 如 下:
 

“13. 此 外:
 

“(a) 对 提 交 第 五 委 员 会 涉 及 经 费 问 题 的 任 何 决 议 草 案, 应 规 定 一 个 强 制 性 的 限 期, 不 得 迟 于12 月1 日;
 

“(b) 第 五 委 员 会 作 为 一 般 性 惯 例, 如 果 不 超 过 预 先 规 定 的 数 额, 就 是 说 任 一 项 目25 000 美 元, 即 应 考 虑 不 经 辩 论 接 受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关 于 决 议 草 案 所 涉 经 费 问 题 的 建 议;
 

“(c) 订 定 严 格 的 期 限, 使 各 附 属 机 关 及 早 提 交 需 要 第 五 委 员 会 审 议 的 报 告;
 

“(d) 在 涉 及 开 支 的 提 案 提 出 和 交 付 表 决 之 间 至 少 应 有48 小 时, 以 便 秘 书 长 能 够 编 制 和 提 出 所 涉 行 政 和 经 费 问 题 的 说 明。”
 

在 这 方 面, 亦 见 第41 段。
 

33. 关 于 上 面 引 述 的 第34/401 号 决 定 第13(d) 段, 经 验 表 明, 视 涉 及 工 作 方 案 变 动 和 额 外 开 支 的 提 案 的 种 类 和 复 杂 程 度, 秘 书 长 可 能 需 要 几 天 时 间 来 编 制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的 说 明。 此 外,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必 须 有 充 分 的 时 间 来 审 查 一 项 决 议 草 案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然 后 才 由 大 会 就 该 决 议 草 案 采 取 行 动。
 

34. 为 此, 会 员 国 最 好 早 早 预 先 提 出 须 有 所 涉 方 案 预 算 问 题 的 说 明 的 提 案, 以 避 免 会 议 被 取 消, 项 目 的 审 议 工 作 被 推 迟。
 
 

M. 纪 念 活 动 和 庆 祝 会 议
 
 

35.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举 行 的 纪 念 活 动 和 庆 祝 会 议 大 多 数 都 沿 用 一 个 明 确 的 模 式。 考 虑 到 过 去 的 惯 例, 并 顾 及 必 须 有 灵 活 性,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除 联 合 国 周 年 纪 念 以 外, 大 会 应 采 取 下 列 形 式 举 行 庆 祝 会 议: 大 会 主 席 和 秘 书 长 发 言, 五 个 区 域 集 团 的 主 席 发 言, 东 道 国 代 表 发 言。 委 员 会 不 妨 向 秘 书 长 建 议, 根 据 既 定 做 法, 每 次 发 言 应 以15 分 种 为 限。
 

36. 还 建 议 纪 念 活 动 和 庆 祝 会 议 尽 可 能 在 一 般 性 辩 论 之 后 立 即 举 行。 这 项 程 序 的 优 点 是 可 以 便 利 出 席 一 般 性 辩 论 的 要 人 参 加 这 种 活 动 和 会 议。 这 项 程 序 还 可 以 容 许 预 先 规 划 大 会 的 工 作。
 
 

N. 特 别 会 议
 
 

37.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34/405 号 决 定(b) 段 通 过 的 会 议 委 员 会 的 建 议6, 内 容 如 下:
 

“(b)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在 确 保 充 分 做 好 会 议 筹 备 工 作、 包 括 及 时 分 发 文 件 以 及 使 各 会 员 国 可 以 充 分 参 与 方 面 碰 到 了 不 少 难 题, 建 议 大 会 指 示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在 决 定 安 排 其 他 新 的 特 别 会 议 之 前, 应 先 行 审 查 已 经 在 其 本 身 的 活 动 领 域 建 议 的 和 安 排 的 联 合 国 特 别 会 议 的 次 数, 从 而 遵 守 大 会 第33/55 号 决 议 的 有 关 部 分 的 规 定。”
 

总 务 委 员 会 也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2(d), 内 容 如 下:
 

“(d) 截 至1978 年, 若 干 决 议 已 要 求 每 年 只 排 一 个 主 要 的 专 题 会 议。 大 会 决 定 一 年 之 内 举 行 的 专 题 会 议 不 得 超 过 五 个, 而 且 不 能 在 同 一 时 间 举 行 一 个 以 上 的 专 题 会 议; 这 项 决 定 应 严 格 执 行。”
 

38. 关 于 这 一 点, 总 务 委 员 会 还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高 级 别 政 府 间 专 家 组 的 建 议4 的 有 关 规 定, 内 容 如 下:
 

“ 大 会1985 年12 月18 日 第40/243 决 议 中 所 规 定 的 现 行 原 则, 即 联 合 国 各 机 关 应 在 各 自 的 固 定 总 部 开 会, 必 须 严 格 执 行。 每 逢 大 会 接 受 某 一 会 员 国 政 府 的 邀 请 在 固 定 总 部 以 外 地 点 举 行 会 议, 增 加 费 用 应 全 部 由 该 国 政 府 负 担。 应 改 进 这 种 费 用 的 预 算 方 法, 确 保 一 切 增 加 费 用 均 能 计 及。”
 
 

O. 附 属 机 构 的 会 议
 
 

39. 按 照 大 会 第40/243 号 决 议 第 一 节 第7 段, 在 大 会 常 会 期 间, 大 会 任 何 附 属 机 构 都 不 得 在 联 合 国 总 部 举 行 会 议, 但 经 大 会 明 确 核 可 者 不 在 此 限。 关 于 这 一 点,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会 议 委 员 会 主 席1998 年8 月19 日 的 信(A/53/298), 其 中 会 议 委 员 会 主 席 通 知 大 会 主 席, 会 议 委 员 会 建 议 核 可 下 列 附 属 机 构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主 要 会 期 期 间 举 行 会 议, 但 有 一 项 严 格 理 解, 即 这 些 会 议 将 需 在 已 有 设 施 和 服 务 的 范 围 内 得 到 安 排:
 

(a)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b)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行 使 不 可 剥 夺 权 利 委 员 会;
 

(c)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和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执 行 局;
 

(d)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经 费 筹 措 问 题 工 作 组。
 
 

三. 关 于 大 会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组 织 的 意 见
 
 

40.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17 段, 其 中 除 其 他 外 规 定,“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应 于 每 年9 月1 日 后 第 一 个 星 期 二 正 式 开 幕”。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秘 书 长 关 于 第51/241 号 决 议 执 行 情 况 的 报 告(A/52/855), 尤 其 是 其 中 第16 和 第17 段, 内 容 如 下:
 

“16.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条 规 定, 大 会 每 年 常 会 在 九 月 第 三 个 星 期 二 开 始 举 行。 决 议 附 件 第17 段 特 别 要 求 大 会 常 会 现 在 于9 月1 日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星 期 二 开 始 举 行。 因 此 大 会 议 事 规 则 第 一 条 需 加 以 修 改。
 

“17. 此 外, 根 据 议 事 规 则 第 二 条, 大 会 应 在 每 届 会 议 开 始 时 确 定 闭 幕 日 期。 近 年 来, 闭 幕 日 期 一 直 是 下 届 会 议 开 始 前 的 星 期 一。 大 会 若 保 留 这 一 作 法, 闭 幕 日 将 总 是 正 值 本 组 织 的 一 个 正 式 假 日, 此 种 情 况 所 涉 及 的 财 政 和 其 他 问 题 可 能 需 要 加 以 考 虑。 大 会 不 妨 把 今 后 各 届 会 议 的 闭 幕 日 期 确 定 在 一 个 工 作 日 …”
 

41. 1998 年6 月4 日, 大 会 通 过 了 关 于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的 第52/232 号 决 议。 在 第1 段 中, 大 会 决 定, 作 为 一 项 临 时 措 施,“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于1998 年9 月8 日 星 期 二 闭 会,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于1998 年9 月9 日 星 期 三 开 幕”。 为 此, 总 务 委 员 会 不 妨 建 议 大 会 讨 论 今 后 常 会 开 幕 与 闭 幕 日 期 的 问 题。 在 这 方 面, 委 员 会 考 虑 到 常 会 的 开 幕 日 期, 亦 不 妨 建 议 大 会 审 查 关 于 向 第 五 委 员 会 提 出 具 有 方 案 预 算 影 响 的 所 有 决 议 草 案 的 法 定 期 限 问 题。
 
 

四. 议 程 的 通 过
 
 

42. 所 有 提 议 列 入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议 程 的 项 目 都 已 经 由 下 列 文 件 送 达 各 会 员 国:
 

(a)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A/53/150);
 

(b) 补 充 项 目 表(A/53/200);
 

(c) 请 求 增 列 项 目(A/53/231)。
 

提 议 列 入 议 程 的 项 目 见 下 文 第47 段 内 的 议 程 草 案。
 

43. 考 虑 到 有 必 要 使 大 会 程 序 合 理 化, 并 鉴 于 议 程 草 案 所 列 项 目 很 多,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注 意 大 会 程 序 和 组 织 合 理 化 问 题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即 会 员 国 应 审 查 议 程, 以 期 取 消 已 失 去 紧 迫 性 或 现 实 性、 审 议 时 机 未 到 或 同 样 可 以 由 大 会 附 属 机 构 讨 论 甚 至 处 理 的 项 目, 并 应 根 据 问 题 的 性 质, 将 特 定 项 目 交 给 联 合 国 其 他 机 关 或 专 门 机 构 处 理(A/520/Rev.15, 附 件 五, 第19 和22 段; 另 参 看 同 上, 附 件 七, 第1 和 第2 段)。 秘 书 长 也 谨 提 请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4 和5(a) 及(c) 段, 其 内 容 如 下:
 

“4. 应 在 考 虑 到 有 关 会 员 国 的 意 见 的 情 况 下, 定 期 审 查 议 程, 以 确 定 是 否 可 能 删 掉 任 何 在 一 段 期 间 以 来 没 有 通 过 决 议 或 决 定 的 项 目。
 

“5. 应 在 考 虑 到 下 列 各 点 的 情 况 下 鼓 励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其 各 自 的 议 程:
 

“(a) 涉 及 密 切 关 连 的 问 题 的 议 程 项 目 可 合 并 在 一 个 议 题 内 或 在 可 以 不 使 有 关 项 目/ 分 项 目 失 去 重 点 的 情 况 下 列 为 分 项 目;
 

...
 

“(c) 可 根 据 大 会 有 关 决 议 考 虑 在 每 两 年 一 次 和 每 三 年 一 次 的 基 础 上 审 议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议 程 项 目”。
 

在 这 方 面, 总 务 委 员 会 不 妨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3 至 第26 段。 此 外, 考 虑 到 大 会 的 工 作 量 极 为 沉 重 以 及 必 须 最 有 效 地 利 用 稀 少 的 资 源, 委 员 会 不 妨 考 虑 将 那 些 不 需 要 在 本 届 会 议 中 作 决 定 或 采 取 行 动 的 项 目 推 迟 到 以 后 的 届 会。
 

44.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62( 布 隆 迪 局 势),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1998 年8 月24 日 布 隆 迪 的 来 文(A/53/290), 其 中 要 求 删 除 该 项 目。
 

45.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89( 外 国 经 济 利 益 集 团 和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活 动 妨 碍 在 殖 民 统 治 领 土 内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1998 年8 月12 日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执 行 情 况 特 别 委 员 会 代 理 主 席 的 来 文(A/53/261), 其 中 要 求 修 改 该 项 目 的 措 辞, 以 反 映 该 特 别 委 员 会 最 近 的 决 议。 该 项 目 标 题 将 改 为:“ 影 响 非 自 治 领 土 人 民 利 益 的 经 济 活 动 和 其 他 活 动”
 

46.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68(《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五 十 周 年), 提 案 国 要 求 要 求 将 这 个 项 目 列 为 项 目46(《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下 的 一 个 分 项 目(A/53/192)。
 

47. 除 非 总 务 委 员 会 对 上 文 第42 至 第46 段 另 有 建 议,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的 议 程 草 案 将 包 括 下 列 项 目: (2)
 

1. 乌 克 兰 代 表 团 团 长 宣 布 会 议 开 幕( 临1)。
 

2. 默 祷 或 默 念 一 分 钟( 临2)。
 

3. 出 席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各 国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临3):
 

(a)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b)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4. 选 举 大 会 主 席( 临4)。
 

5. 选 举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临5)。
 

6. 选 举 大 会 副 主 席( 临6)。
 

7. 秘 书 长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提 出 的 通 知( 临7)。
 

8. 通 过 议 程 和 安 排 工 作: 总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8)。
 

9. 一 般 性 辩 论( 临9)。
 

10.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临10)。(3)
 

11.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临11)。3
 

12.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临12)。
 

13.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临13)。
 

14.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报 告( 临14)。
 

15. 选 举 各 主 要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临15):
 

(a) 选 举 安 全 理 事 会 五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b) 选 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十 八 个 成 员。
 

16. 选 举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进 行 其 他 选 举( 临16):
 

(a) 选 举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七 个 成 员; 3
 

(b) 选 举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17.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临17):
 

(a) 任 命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b) 任 命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c) 任 命 审 计 委 员 会 一 个 成 员;
 

(d) 认 可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命;
 

(e) 任 命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法 官;
 

(f)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㈠ 任 命 委 员 会 成 员;
 

㈡ 指 派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g)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h)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一 个 成 员;
 

(i) 认 可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j) 主 管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副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18.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8)。
 

19. 接 纳 新 会 员 加 入 联 合 国( 临19)。
 

20.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道 主 义 和 救 灾 援 助、 包 括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的 协 调( 临20):
 

(a) 加 强 联 合 国 紧 急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的 协 调;
 

(b) 向 个 别 国 家 或 区 域 提 供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3
 

(c) 为 饱 经 战 祸 的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正 常 状 态 和 重 建 提 供 紧 急 国 际 援 助;
 

(d) 援 助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21. 联 合 国 同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的 合 作( 临21)。
 

22. 联 合 国 同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合 作( 临22)。
 

23. 联 合 国 同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的 合 作( 临23)。
 

24. 《1990 年 代 联 合 国 非 洲 发 展 新 议 程》、 包 括 中 期 审 查 议 定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临24)。
 

25. 联 合 国 同 拉 丁 美 洲 经 济 体 系 的 合 作( 临25)。
 

26. 联 合 国 同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的 合 作( 临26)。
 

27. 联 合 国 同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的 合 作( 临27)。
 

28. 联 合 国 同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的 合 作( 临28)。
 

29. 必 须 终 止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古 巴 的 经 济、 商 业 和 金 融 封 锁( 临29)。
 

30. 联 合 国 的 改 革: 措 施 和 提 议( 临30)。(4)
 

31. 和 平 文 化( 临31)。
 

32. 南 大 西 洋 和 平 与 合 作 区( 临32)。
 

33. 联 合 国 系 统 支 持 各 国 政 府 努 力 促 进 和 巩 固 新 的 民 主 国 家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国 家( 临33)。
 

34. 联 合 国 同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4)。
 

35. 联 合 国 同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5)。
 

36. 联 合 国 同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6)。
 

37. 社 会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临37)。
 

38.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临38): 3
 

(a) 海 洋 法;
 

(b) 大 型 中 上 层 流 网 捕 鱼、 在 国 家 管 辖 区 内 和 公 海 上 未 经 许 可 捕 鱼、 副 渔 获 物 和 抛 弃 物 及 其 他 发 展。
 

39. 巴 勒 斯 坦 问 题( 临39)。(5)
 

40. 中 东 局 势( 临40)。3
 

41. 波 斯 尼 亚 - 黑 塞 哥 维 那 局 势( 临41)。3
 

42. 协 助 排 雷( 临42)。
 

43. 海 地 境 内 的 民 主 和 人 权 情 况( 临43)。3
 

44. 中 美 洲 局 势: 实 现 稳 固 持 久 和 平 的 程 序 和 形 成 和 平、 自 由、 民 主 和 发 展 区 域 的 进 展( 临44)。3
 

45. 阿 富 汗 局 势 及 其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影 响( 临45)。3
 

46.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临46)。(6)
 

47. 选 举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法 官( 临47)。(7)
 

48.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报 告( 临48)。
 

49.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临49)。
 

50.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报 告( 临50)。
 

51. 消 除 以 强 制 经 济 措 施 作 为 政 治 和 经 济 胁 迫 的 手 段( 临51)。
 

52.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关 于 美 国 现 任 行 政 当 局 于1986 年4 月 向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人 民 社 会 主 义 民 众 国 发 动 海 空 军 事 攻 击 的 宣 言( 临52)。
 

53. 以 色 列 对 伊 拉 克 核 设 施 的 武 装 侵 略 以 及 以 色 列 的 侵 略 对 已 确 立 的 关 于 和 平 利 用 核 能、 不 扩 散 核 武 器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国 际 制 度 的 严 重 后 果( 临53)。
 

54. 伊 拉 克 占 领 和 侵 略 科 威 特 的 后 果( 临54)。
 

55. 执 行 联 合 国 各 项 决 议( 临55)。
 

56. 展 开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促 进 发 展 的 全 球 谈 判( 临56)。
 

57. 科 摩 罗 马 约 特 岛 问 题( 临57)。
 

58.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临58)。
 

59. 安 全 理 事 会 席 位 公 平 分 配 和 成 员 数 目 增 加 的 问 题 及 其 有 关 事 项( 临59)。
 

60.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临60)。
 

61. 联 合 国 经 济、 社 会 及 有 关 领 域 的 结 构 改 革 与 恢 复 活 力( 临61)。(8)
 

62. 布 隆 迪 局 势( 临62)。(9)
 

63. 塞 浦 路 斯 问 题( 临63)。8
 

64.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裁 军 及 其 他 有 关 领 域 的 作 用( 临64)。
 

65. 维 持 国 际 安 全-- 防 止 国 家 在 暴 力 下 解 体( 临65)。
 

66.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临66):
 

(a)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b) 军 事 情 况 的 客 观 情 报, 包 括 军 事 支 出 的 透 明 度。
 

67.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临67)。
 

68. 建 立 中 东 无 核 武 器 区( 临68)。
 

69. 建 立 南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临69)。
 

70. 缔 结 关 于 保 证 不 对 无 核 武 器 国 家 使 用 或 威 胁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有 效 国 际 安 排( 临70)。
 

71. 防 止 外 层 空 间 的 军 备 竞 赛( 临71)。
 

72. 全 面 彻 底 裁 军( 临72):
 

(a) 核 试 验 的 通 知;
 

(b) 裁 军 领 域 内 防 止 在 海 床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进 行 军 备 竞 赛 的 进 一 步 措 施;
 

(c) 确 认1925 年《 日 内 瓦 议 定 书》 的 权 威 的 措 施;
 

(d)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储 存、 生 产 和 转 让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及 销 毁 此 种 地 雷 的 公 约;
 

(e) 军 备 的 透 明 度;
 

(f) 协 助 各 国 制 止 小 型 武 器 非 法 流 通 并 加 以 搜 集;
 

(g) 裁 军 和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
 

(h) 拟 订 和 执 行 裁 军 和 军 备 控 制 协 定 时 遵 守 环 境 规 范;
 

(i) 召 开 大 会 第 四 届 专 门 讨 论 裁 军 问 题 的 特 别 会 议;
 

(j) 以 实 际 裁 军 措 施 巩 固 和 平;
 

(k) 为 禁 止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作 出 贡 献;
 

(l) 禁 止 倾 弃 放 射 性 废 料;
 

(m) 小 型 武 器;
 

(n) 核 裁 军;
 

(o) 无 核 武 器 的 南 半 球 和 邻 近 地 区;
 

(p) 国 际 法 院 关 于 以 核 武 器 进 行 威 胁 或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合 法 性 的 咨 询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q) 区 域 裁 军;
 

(r)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两 级 的 常 规 军 备 控 制;
 

(s) 建 立 中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t) 《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73. 审 查 和 执 行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结 论 文 件》( 临73):

(a) 联 合 国 裁 军 宣 传 方 案;

(b)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金、 培 训 和 咨 询 服 务;

(c) 联 合 国 和 平 与 裁 军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区 域 中 心;

(d) 区 域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联 合 国 中 部 非 洲 安 全 问 题 常 设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e) 禁 止 使 用 核 武 器 公 约。

74. 审 查 大 会 第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建 议 和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临74): 3
 

(a) 裁 军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b) 裁 军 谈 判 会 议 的 报 告;

(c) 裁 军 事 项 咨 询 委 员 会;

(d)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所。

75. 中 东 的 核 扩 散 危 险( 临75)。

76. 禁 止 或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可 被 认 为 具 有 过 分(3)3 伤 害 力 或 滥 杀 滥 伤 作 用 的 常 规 武 器 公 约( 临76)。

77. 加 强 地 中 海 区 域 的 安 全 和 合 作( 临77)。

78. 加 强《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禁 止 核 武 器 条 约》( 特 拉 特 洛 尔 科 条 约) 所 建 立 的 制 度( 临78)。

79.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和 储 存 细 菌( 生 物) 及 毒 素 武 器 和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临79)。

80.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临80)。

81. 第 一 委 员 会 工 作 合 理 化 和 议 程 改 进( 临81)。3
 

82. 原 子 辐 射 的 影 响( 临82)。
 

83.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临83)。
 

84.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临84)。
 

85.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85)。
 

86.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临86)。
 

87. 有 关 新 闻 的 问 题( 临87)。
 

88.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十 三 条( 辰) 款 递 送 非 自 治 领 土 情 报( 临88)。
 

89. 外 国 经 济 利 益 集 团 和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活 动 妨 碍 在 殖 民 统 治 领 土 内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临89)。 (10)
 

90.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 临90)。

91. 会 员 国 对 非 自 治 领 土 居 民 提 供 学 习 和 训 练 便 利( 临91)。

92. 马 达 加 斯 加 格 洛 里 厄 斯 群 岛、 新 胡 安 岛、 欧 罗 巴 岛 和 印 度 礁 问 题( 临92)。

93. 东 帝 汶 问 题( 临93)。

94.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临94):

(a) 贸 易 和 发 展;

(b) 发 展 筹 资, 包 括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资 源 的 净 转 移;

(c) 商 品;

(d) 外 债 危 机 与 发 展。

95. 部 门 政 策 问 题( 临95):

(a) 企 业 与 发 展;

(b) 工 业 发 展 合 作。

96.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临96):

(a) 发 展 方 面 的 重 大 协 商 一 致 协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后 续 活 动:

㈠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特 别 是 恢 复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和 发 展 的 宣 言》 内 所 议 定 的 承 诺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㈡ 《 联 合 国 第 四 个 发 展 十 年 国 际 发 展 战 略》 的 执 行 情 况;

(b) 转 型 期 经 济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c)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会 议( 生 境 二)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

(e) 《1990 年 代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f) 《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g) 文 化 发 展。

97.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临97):

(a) 执 行 和 贯 彻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会 议 的 成 果, 包 括 全 面 审 查 和 评 价《21 世 纪 议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大 会 第 十 九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成 果;

(b) 为 今 世 后 代 保 护 全 球 气 候;

(c)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全 球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e) 《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发 生 严 重 干 旱 和/ 或 荒 漠 化 的 国 家 特 别 是 在 非 洲 防 治 荒 漠 化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98.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临98)。

99. 训 练 和 研 究( 临99):

(a) 联 合 国 大 学;

(b)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100. 包 括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被 占 领 叙 利 亚 戈 兰 的 阿 拉 伯 人 民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的 永 久 主 权( 临100)。

101. 联 合 国 第 一 个 消 灭 贫 穷 十 年(1997-2006)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01)。

102.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的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纪 念 会 议( 临102)。

103. 社 会 发 展, 包 括 有 关 世 界 社 会 状 况 和 有 关 青 年、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和 家 庭 的 问 题( 临103)。

104.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临104)。

105.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临105)。3
 

106.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临106)。

107. 第 四 次 妇 女 问 题 世 界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07)。

108.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有 关 难 民 和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问 题 和 人 道 主 义 问 题( 临108)。

109. 促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临109)。

110.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活 动 方 案( 临110)。

111.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临111)。

112. 人 民 自 决 的 权 利( 临112)。

113. 人 权 问 题( 临113):

(a) 人 权 文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b) 人 权 问 题, 包 括 增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切 实 享 受 的 各 种 途 径;

(c) 人 权 情 况 及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代 表 的 报 告;

(d) 《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执 行 和 后 续 行 动; (11)
 

(e)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114. 财 务 报 告 和 审 定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14): (12)
 

(a) 联 合 国;

(b)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c)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d)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e)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f)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管 理 的 自 愿 基 金;

(g)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基 金;

(h)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i) 联 合 国 生 境 和 人 类 住 区 基 金 会;

(j) 联 合 国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规 划 署 基 金;

(k) 联 合 国 项 目 事 务 厅。

115.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临115)。4
 

116. 1998-1999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临116)。4
 

117. 方 案 规 划( 临117)。

118. 改 善 联 合 国 的 财 政 情 况( 临118)。8
 

119. 联 合 国 与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间 行 政 和 预 算 的 协 调( 临119)。

120. 会 议 时 地 分 配 办 法( 临120)。12
 

121. 联 合 国 经 费 分 摊 比 额 表( 临121)。3
 

122.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临122)。4
 

123.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临123)。3
 

124. 联 合 国 养 恤 金 制 度( 临124)。

125. 联 合 国 中 东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5): 4
 

(a) 联 合 国 脱 离 接 触 观 察 员 部 队;

(b) 联 合 国 驻 黎 巴 嫩 临 时 部 队。

126.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核 查 团 和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6)。4
 

127. 安 全 理 事 会 第687(1991) 号 决 议 引 起 的 活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7):

(a) 联 合 国 伊 拉 克- 科 威 特 观 察 团;4
 

(b) 其 他 活 动。

128. 联 合 国 西 撒 哈 拉 全 民 投 票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8)。4
 

129. 柬 埔 寨 过 渡 时 期 联 合 国 权 力 机 构 的 经 费 筹 措 和 清 理 结 束( 临129)。4
 

130. 联 合 国 保 护 部 队、 联 合 国 克 罗 地 亚 恢 复 信 任 行 动、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和 联 合 国 和 平 部 队 总 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0)。4
 

131. 第 二 期 联 合 国 索 马 里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1)。8
 

132. 联 合 国 莫 桑 比 克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2)。4
 

133. 联 合 国 驻 塞 浦 路 斯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3)。4
 

134. 联 合 国 格 鲁 吉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4)。4
 

135. 联 合 国 海 地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5)。4
 

136.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6)。3
 

137. 联 合 国 卢 旺 达 援 助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7)。8
 

138.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8)。3
 

139. 联 合 国 塔 吉 克 斯 坦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9)。4
 

140.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0)。4
 

141. 联 合 国 波 斯 尼 亚 - 黑 塞 哥 维 那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1)。4
 

142. 联 合 国 东 斯 拉 沃 尼 亚、 巴 拉 尼 亚 和 西 锡 米 尔 乌 姆 过 渡 时 期 行 政 当 局 及 民 警 支 助 小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2)。4
 

143.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3)。4
 

144. 联 合 国 海 地 支 助 团、 联 合 国 海 地 过 渡 时 期 特 派 团 和 联 合 国 海 地 民 警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4)。 4
 

145. 联 合 国 危 地 马 拉 核 查 团 军 事 观 察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5)。 8
 

146.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筹 措 的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临146): 4
 

(a)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b) 将 乌 克 兰 改 列 为 大 会 第43/232 号 决 议 第3(c) 段 所 定 的 会 员 国 类 别。

147. 秘 书 长 关 于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活 动 的 报 告( 临147(a))。4
 

148. 审 查 大 会 第48/218 B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47(b))。

149. 1949 年 各 项《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现 况( 临148)。

150. 考 虑 有 效 措 施 以 加 强 外 交 和 领 事 使 团 和 代 表 的 保 护、 安 全 及 保 障( 临149)。

151.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的 司 法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临150)。

152.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临151):

(a)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b) 纪 念1999 年 第 一 次 国 际 和 平 会 议 一 百 周 年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结 束 的 行 动 进 展 情 况;

(c) 国 际 谈 判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153.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临152)。

154.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临153)。

155.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54)。

156. 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临155)。

157.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作 用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56)。

158.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临157)。

159.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规 约》( 临158)。

160. 伯 利 恒2000 年( 临159)。

161. 1996?005 年 世 界 太 阳 能 方 案( 临160)。

162. 加 勒 比 国 家 联 盟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临161)。

163. 2000 年 计 算 机 日 期 调 整 问 题 产 生 的 全 球 影 响( 临162)。

164. 联 合 国 中 非 共 和 国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63)。4
 

165.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临164)。

166. 由 于 国 际 局 势 的 根 本 改 变 以 及 两 个 政 府 同 时 存 在 于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因 此 需 要 审 查 大 会1971 年10 月25 日 第2758(XXVI) 号 决 议( 临165)。

167.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补1)。

168. 《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五 十 周 年( 补2)。(13)
 

169.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增1)。


 
 
 

五. 项 目 的 分 配
 
 

48. 下 面 第61 段 所 述 项 目 分 配 办 法, 是 根 据 往 年 大 会 对 各 该 项 目 采 行 的 方 式。 秘 书 长 相 信 各 国 代 表 团 会 考 虑 如 何 分 配 项 目, 尽 量 加 强 大 会 工 作 的 效 率 和 影 响 力。 在 这 方 面,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提 请 大 会 注 意 其 第34/401 号 决 定(A/520/Rev.15, 附 件 六) 第4 段, 内 容 如 下:
 

“4. 实 质 性 项 目 通 常 应 先 在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中 讨 论, 因 此 以 前 分 配 给 全 体 会 议 的 项 目, 今 后 应 发 交 一 个 主 要 委 员 会, 除 非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要 在 全 体 会 议 上 继 续 审 议。”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宜 提 请 大 会 第48/264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3 段。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第39/88 B 号 和 第45/45 号 决 议(A/520/Rev.15 和Amend.1, 附 件 七 和 八) 的 有 关 各 段。 第39/88 B 号 决 议 附 件 第5 段 内 容 如 下:
 

“5.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主 席 应 该 根 据 过 去 的 经 验, 主 动 提 议 将 类 似 的 项 目 并 为 一 类, 以 便 就 这 些 项 目 进 行 一 次 总 辩 论。”
 

第45/45 号 决 议 附 件 第6 段 内 容 如 下:
 

“6. 在 建 议 如 何 将 议 程 项 目 分 配 给 大 会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和 全 体 会 议 时, 总 务 委 员 会 应 确 保 各 委 员 会 的 专 门 知 识 得 到 最 佳 使 用。”
 

在 这 方 面, 秘 书 长 也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第48/264 号 决 议 附 件 一 第2 段 和 第5(b) 及(d) 段, 内 容 如 下:
 

“2. 在 考 虑 到 总 务 委 员 会 建 议 的 情 况 下, 其 性 质 同 一 个 以 上 主 要 委 员 会 有 关 或 不 属 任 何 主 要 委 员 会 范 围 的 议 程 项 目 应 由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
 

“5. 应 在 考 虑 到 下 列 各 点 的 情 况 下 鼓 励 主 要 委 员 会 继 续 审 查 其 各 自 的 议 程:
 

...
 

“(b) 涉 及 有 关 事 项 或 问 题 的 项 目 可 在 议 定 的 项 目 组 内 加 以 审 议;
 

...
 

“(d) 应 维 持 目 前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工 作 的 广 泛 划 分。”
 

秘 书 长 还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第51/241 号 决 议 附 件 第24 段, 内 容 如 下:
 

“24. 大 会 应 采 取 进 一 步 步 骤 … … 精 简 议 程 并 使 之 合 理 化, 尤 其 是 更 多 地 使 用 将 议 程 项 目 合 成 一 组 以 及 每 两 年 或 每 三 年 审 议 一 次 的 办 法。 应 该 考 虑 到 中 期 计 划 所 订 的 优 先 项 目, 确 定 可 推 迟 审 议 的 项 目。”
 

49. 大 会 以 前 没 有 审 议 过 议 程 草 案 的 下 列 项 目:
 

160. 伯 利 恒2000 年( 临159)。
161. 1996 -2005 年 世 界 太 阳 能 方 案( 临160)。
162. 加 勒 比 国 家 联 盟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临161)。
165. 经 济 合 作 与 发 展 组 织 在 大 会 的 观 察 员 地 位( 临164)。
166. 由 于 国 际 局 势 的 根 本 改 变 以 及 两 个 政 府 同 时 存 在 于 台 湾 海 峡 两 岸 因 此 需 要 审 议 大 会1971 年10 月25 日 第2758(XXVI) 号 决 议( 临165)。
167. 联 合 国 塞 拉 利 昂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补.1)。
168. 《 防 止 及 惩 治 灭 绝 种 族 罪 公 约》 五 十 周 年( 补.2)。(14)
169. 非 洲 境 内 冲 突 起 因 和 促 进 持 久 和 平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增.1)。

 

请 求 把 上 述 项 目 列 入 议 程 的 提 案 国 建 议 这 些 项 目 分 配 如 下:
  项 目160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61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62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65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66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67 … … … … … … … … … … … … … … … … 第 五 委 员 会
  项 目168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69 … … … … … … … … … … … … … … … … 全 体 会 议
 

50.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0(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秘 书 长 如 同 上 一 届 会 议 一 样 想 在9 月21 日 星 期 一 简 略 介 绍 其 年 度 报 告(A/53/1), 作 为 该 日 上 午 一 般 性 辩 论 开 始 之 前 的 第 一 个 项 目。
 

51.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2(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秘 书 长 提 议, 如 往 年 一 样, 将 该 报 告 各 部 分 按 照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管 范 围 分 别 发 交 各 该 委 员 会, 或 发 交 全 体 会 议。 但 有 一 项 了 解, 即 所 涉 行 政、 方 案 和 预 算 问 题 应 由 第 五 委 员 会 处 理。 秘 书 长 顾 及 这 种 考 虑, 建 议 该 报 告 各 部 分 分 配 如 下: (15)

第 一 章需 要 大 会 采 取 行 动 或 提 请 注 意 的 事 项全 体 会 议,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第 二 章与 布 雷 顿 森 林 机 构 联 合 举 行 的 高 级 别 特 别 会 议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二 委 员 会
第 三 章 理 事 会 关 于 综 合 和 协 调 地 执 行 联 合 国 主 要 会 议 和 首 脑 会 议 和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的 会 议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委 员 会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第 四 章理 事 会 高 级 别 部 分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二 委 员 会
第 五 章联 合 国 促 进 国 际 合 作 的 业 务 活 动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委 员 会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第 六 章 联 合 国 系 统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其 他 组 织 的 政 策 和 活 动 的 协 调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第 七 章人 道 主 义 事 务 部 分 全 体 会 议
第 八 章常 务 部 分
A 节综 合 和 协 调 地 执 行 联 合 国 重 大 国 际 会 议 和 首 脑 会 议 和 采 取 后 续 行 动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B 节协 调 问 题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C 节 大 会 第50/227 号 第 第52/12 B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D 节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联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E 节 区 域 合 作 第 二 委 员 会
F 节 以 色 列 占 领 对 包 括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被 占 领 叙 利 亚 戈 兰 的 阿 拉 伯 人 民 生 活 条 件 的 经 济 和 社 会 影 响 第 二 委 员 会
G 节 非 政 府 组 织 第 二 委 员 会
H 节 经 济 和 环 境 问 题 第 二 委 员 会
I 节 社 会 和 人 权 问 题 第 三 委 员 会
第 九 章 选 举、 提 名 和 认 可 全 体 会 议
第 十 章 组 织 事 项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52.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8(《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考 虑 依 照 前 几 届 会 议 将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A/53/23) 中 有 关 个 别 领 土 的 章 节 发 交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的 做 法; 这 样 做 将 再 次 使 大 会 全 体 会 议 能 够 审 议 整 个《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53.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46(《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和 项 目113(b)( 人 权 问 题, 包 括 增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切 实 享 受 的 各 种 途 径), 秘 书 长 谨 回 顾1997 年12 月12 日 题 为“ 颁 发1998 年 人 权 奖” 的 第52/424 号 决 定, 其 中 大 会 依 照 大 会 第2217A(XXI) 号 决 议 附 件 建 议C, 决 定 请 秘 书 长 为 颁 发1998 年 人 权 奖 作 出 必 要 的 安 排。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颁 奖 仪 式 于1998 年12 月10 日 星 期 四 纪 念《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之 际 举 行。
 

54.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49(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秘 书 长 谨 提 醒 总 务 委 员 会, 大 会 前 几 届 会 议 都 决 定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本 项 目, 但 有 一 项 了 解, 即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将 在 全 体 会 议 审 议 本 项 目 的 同 时, 听 取 关 心 这 个 问 题 的 机 构 和 个 人 的 意 见。
 

55.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63( 塞 浦 路 斯 问 题), 总 务 委 员 会 记 得 大 会 第 四 十 二 届 会 议(16) 决 定 在 全 体 会 议 直 接 审 议 本 项 目, 但 有 一 项 了 解, 即 在 审 议 这 个 项 目 时, 请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开 会, 以 便 让 塞 浦 路 斯 各 族 代 表 有 机 会 在 委 员 会 会 议 上 发 言 表 示 他 们 的 看 法, 然 后 大 会 再 参 照 特 别 政 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审 议 这 个 项 目。
 

56.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72 ( 全 面 彻 底 裁 军), 秘 书 长 谨 提 请 总 务 委 员 会 注 意, 全 体 会 议 将 在 项 目14 下 直 接 审 议 的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年 度 报 告(A/53/286) 的 某 些 部 分, 与 本 项 目 的 主 题 有 关。 因 此,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请 第 一 委 员 会 在 审 议 项 目72 时, 对 该 报 告 的 有 关 段 落 加 以 注 意。
 

57.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86(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秘 书 长 谨 回 顾1997 年12 月10 日 第52/69 号 决 议 第2 段, 其 中 大 会 确 认1998 年 标 志 着 维 持 和 平 五 十 周 年, 赞 同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特 别 委 员 会 建 议 举 行 一 次 纪 念 会, 缅 怀 过 去50 年 间 为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提 供 服 务, 特 别 是 那 些 在 联 合 国 旗 帜 下 牺 牲 生 命 的 人。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大 会 于1998 年10 月6 日 星 期 二 上 午 举 行 纪 念 会。
 

58.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96(d)(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 秘 书 长 谨 回 顾1995 年12 月20 日 第50/122 号 决 议 和1998 年6 月4 日 第52/480 号 决 定, 其 中 大 会 决 定 在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一 般 性 辩 论 开 始 之 前, 即 于1998 年9 月17 日 星 期 四 和9 月18 日 星 期 五, 就“ 全 球 化 和 相 互 依 存 对 社 会 和 经 济 的 影 响 及 所 涉 政 策 问 题” 举 行 一 次 为 期 两 天 的 高 级 别 对 话。
 

59.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02(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纪 念 会 议), 秘 书 长 谨 回 顾1997 年12 月18 日 第52/205 号 决 议 第9 段, 其 中 大 会 决 定 在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开 始 时 举 行 一 次 为 期 一 天 的 纪 念 会 议,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大 会 于1998 年10 月7 日 星 期 三 上 午 举 行 纪 念 会。
 

60. . 关 于 议 程 草 案项 目106(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秘 书 长 谨 提 及 关 于 联 合 国 妇 女 发 展 基 金 的1984 年12 月14 日 第39/125 号 决 议 附 件 第16 段, 内 容 如 下:
 

“16. 署 长 在 考 虑 到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后, 应 向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理 事 会 提 出 一 份 关 于 基 金 的 业 务、 管 理 和 预 算 的 年 度 报 告。 署 长 应 向 大 会 提 出 同 样 的 报 告, 以 便 提 交 第 二 委 员 会 审 议 其 技 术 合 作 问 题, 这 份 报 告 也 应 向 第 三 委 员 会 提 出。”
 

因 此, 总 务 委 员 会 似 可 建 议 将 报 告 提 交 给 第 二 委 员 会, 在 议 程 草 案 项 目98(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下 审 议。
 

61. 除 非 总 务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面 第48 至60 段 的 意 见 可 能 作 出 更 改 以 外, 否 则 按 照 惯 例, 议 程 草 案 的 各 个 项 目 分 配 如 下: (17)
 
 

全 体 会 议
 

1. 乌 克 兰 代 表 团 团 长 宣 布 会 议 开 幕( 临1)。
2. 默 祷 或 默 念 一 分 钟( 临2)。
3. 出 席 大 会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各 国 代 表 的 全 权 证 书( 临3):
(a) 任 命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成 员;
(b) 全 权 证 书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4. 选 举 大 会 主 席( 临4)。
5. 选 举 各 主 要 委 员 会 的 主 席 团 成 员( 临5)。
6. 选 举 大 会 副 主 席( 临6)。
7. 秘 书 长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十 二 条 第 二 项 提 出 的 通 知( 临7)。
8. 通 过 议 程 和 安 排 工 作: 总 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8)。
9. 一 般 性 辩 论( 临9)。
10. 秘 书 长 关 于 联 合 国 工 作 的 报 告( 临10)。(18)
11. 安 全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临11)。3
12.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至 第 七 和 第 八 章(A 至C 节)、 第 九 和 第 十 章]( 临12)。(19)
13. 国 际 法 院 的 报 告( 临13)。
14.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的 报 告( 临14)。(20)
15. 选 举 各 主 要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临15):
(a) 选 举 安 全 理 事 会 五 个 非 常 任 理 事 国;
(b) 选 举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十 八 个 成 员。
16. 选 举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进 行 其 他 选 举( 临16):
(a) 选 举 方 案 和 协 调 委 员 会 七 个 成 员;3
(b) 选 举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17.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临17): (21)
(g) 任 命 会 议 委 员 会 成 员;
(h) 任 命 联 合 检 查 组 一 个 成 员;
(i) 认 可 联 合 国 贸 易 和 发 展 会 议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j) 主 管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副 秘 书 长 的 任 命。
18. 《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8)。(22)
19. 接 纳 新 会 员 加 入 联 合 国( 临19)。
20. 加 强 联 合 国 人 道 主 义 和 救 灾 援 助, 包 括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的 协 调( 临20):
(a) 加 强 联 合 国 紧 急 人 道 主 义 援 助 的 协 调;
(b) 向 个 别 国 家 或 区 域 提 供 特 别 经 济 援 助; 3
(c) 为 促 进 饱 受 战 祸 的 阿 富 汗 的 和 平、 正 常 状 态 和 重 建 提 供 国 际 紧 急 援 助;
(d) 援 助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21. 联 合 国 同 美 洲 国 家 组 织 的 合 作( 临21)。
22. 联 合 国 同 亚 非 法 律 协 商 委 员 会 的 合 作( 临22)。
23. 联 合 国 同 加 勒 比 共 同 体 的 合 作( 临23)。
24. 《1990 年 代 联 合 国 非 洲 发 展 新 议 程》、 包 括 中 期 审 查 议 定 的 措 施 和 建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临 时24)。
25. 联 合 国 同 拉 丁 美 洲 经 济 体 系 的 合 作( 临25)。
26. 联 合 国 同 伊 斯 兰 会 议 组 织 的 合 作( 临26)。
27. 联 合 国 同 阿 拉 伯 国 家 联 盟 的 合 作( 临27)。
28. 联 合 国 同 各 国 议 会 联 盟 的 合 作( 临28)。
29. 必 须 终 止 美 利 坚 合 众 国 对 古 巴 的 经 济、 商 业 和 金 融 封 锁( 临29)。
30. 联 合 国 的 改 革: 措 施 和 提 议( 临30)。4
31. 和 平 文 化( 临31)。
32. 南 大 西 洋 和 平 与 合 作 区( 临32)。
33. 联 合 国 系 统 支 持 各 国 政 府 努 力 促 进 和 巩 固 新 的 民 主 国 家 或 恢 复 民 主 的 国 家( 临33)。
34. 联 合 国 同 经 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4)。
35. 联 合 国 同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5)。
36. 联 合 国 同 欧 洲 安 全 与 合 作 组 织 的 合 作( 临36)。
37. 社 会 发 展 问 题 世 界 首 脑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临37)。
38. 海 洋 和 海 洋 法( 临38): 3
(a) 海 洋 法;
(b) 大 型 中 上 层 流 网 捕 鱼、 在 国 家 管 辖 区 内 和 公 海 上 未 经 许 可 捕 鱼、 副 渔 获 物 和 抛 弃 物 及 其 他 发 展。
39. 巴 勒 斯 坦 问 题( 临39)。5
40. 中 东 局 势( 临40)。3
41. 波 斯 尼 亚 - 黑 塞 哥 维 那 局 势( 临41)。3
42. 协 助 排 雷( 临42)。
43. 海 地 境 内 的 民 主 和 人 权 情 况( 临43)。3
44. 中 美 洲 局 势: 实 现 稳 固 持 久 和 平 的 程 序 和 形 成 和 平、 自 由、 民 主 和 发 展 区 域 的 进 展( 临44)。3
45. 阿 富 汗 局 势 及 其 对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影 响( 临45)。3
46. 《 世 界 人 权 宣 言》 五 十 周 年( 临46)。(23)
47. 选 举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法 官( 临47)。7
48.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的 报 告( 临48)。
49. 福 克 兰( 马 尔 维 纳 斯) 群 岛 问 题( 临49)。(24)

50.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的 报 告( 临50)。
51. 消 除 以 强 制 经 济 措 施 作 为 政 治 和 经 济 胁 迫 的 手 段( 临51)。
52. 非 洲 统 一 组 织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会 议 关 于 美 国 现 任 行 政 当 局 于1986 年4 月 向 阿 拉 伯 利 比 亚 人 民 社 会 主 义 民 众 国 发 动 海 空 军 事 攻 击 的 宣 言( 临52)。
53. 以 色 列 对 伊 拉 克 核 设 施 的 武 装 侵 略 以 及 以 色 列 的 侵 略 对 已 确 立 的 关 于 和 平 利 用 核 能、 不 扩 散 核 武 器 及 国 际 和 平 与 安 全 的 国 际 制 度 的 严 重 后 果( 临53)。
54. 伊 拉 克 占 领 和 侵 略 科 威 特 的 后 果( 临54)。
55. 执 行 联 合 国 各 项 决 议( 临55)。
56. 展 开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促 进 发 展 的 全 球 谈 判( 临56)。
57. 科 摩 罗 马 约 特 岛 问 题( 临57)。
58. 加 强 联 合 国 系 统( 临58)。
59. 安 全 理 事 会 席 位 公 平 分 配 和 成 员 数 目 增 加 的 问 题 及 其 有 关 事 项( 临59)。
60. 大 会 工 作 的 振 兴( 临60)。
61. 联 合 国 经 济、 社 会 及 有 关 领 域 的 结 构 改 革 与 恢 复 活 力( 临61)。8
62. 布 隆 迪 局 势( 临62)。(25)
63. 塞 浦 路 斯 问 题( 临63)。(26)
64. 纪 念《 促 进 和 实 施 发 展 中 国 家 间 技 术 合 作 布 宜 诺 斯 艾 利 斯 行 动 计 划》 通 过 二 十 周 年 纪 念 会 议( 临102)。(27)
65. 2000 年 计 算 机 日 期 调 整 问 题 产 生 的 全 球 影 响( 临162)。


 
 

第 一 委 员 会
 

1.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裁 军 及 其 他 有 关 领 域 的 作 用( 临64)。
2. 维 护 国 际 安 全- 防 止 国 家 在 暴 力 下 解 体( 临65)。
3.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临66)。
(a) 裁 减 军 事 预 算;
(b) 军 事 情 况 的 客 观 情 报, 包 括 军 事 支 出 的 透 明 度。
4. 科 学 和 技 术 在 国 际 安 全 和 裁 军 领 域 的 作 用( 临 时67)。
5. 建 立 中 东 无 核 武 器 区( 临68)。
6. 建 立 南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临69)。
7. 缔 结 关 于 保 证 不 对 无 核 武 器 国 家 使 用 或 威 胁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有 效 国 际 安 排( 临70)。
8. 防 止 外 层 空 间 的 军 备 竞 赛( 临71)。
9. 全 面 彻 底 裁 军( 临72): (28)
(a)  核 试 验 的 通 知;
(b)  裁 军 领 域 内 防 止 在 海 床 洋 底 及 其 底 土 进 行 军 备 竞 赛 的 进 一 步 措 施;
(c)  确 认1925 年《 日 内 瓦 议 定 书》 的 权 威 的 措 施;
(d)  关 于 禁 止 使 用、 储 存、 生 产 和 转 让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及 销 毁 此 种 地 雷 的 公 约;
(e)  军 备 的 透 明 度;
(f)  协 助 各 国 制 止 小 型 武 器 非 法 流 通 并 加 以 搜 集;
(g)  裁 军 和 发 展 之 间 的 关 系;
(h)  拟 订 和 执 行 裁 军 和 军 备 控 制 协 定 时 遵 守 环 境 规 范;
(i)  召 开 大 会 第 四 届 专 门 讨 论 裁 军 问 题 的 特 别 会 议;
(j)  以 实 际 裁 军 措 施 巩 固 和 平;
(k)  为 禁 止 杀 伤 人 员 地 雷 作 出 贡 献;
(l)  禁 止 倾 弃 放 射 性 废 料;
(m)  小 型 武 器;
(n)  核 裁 军;
(o)  无 核 武 器 的 南 半 球 和 邻 近 地 区;
(p)  国 际 法 院 关 于 以 核 武 器 进 行 威 胁 或 使 用 核 武 器 的 合 法 性 的 咨 询 意 见 的 后 续 行 动;
(q)  区 域 裁 军;
(r)  区 域 和 分 区 域 两 级 的 常 规 军 备 控 制;
(s)  建 立 中 亚 无 核 武 器 区;
(t)《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储 存 和 使 用 化 学 武 器 及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10. 审 查 和 执 行 大 会 第 十 二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结 论 文 件》( 临73):
(a)  联 合 国 裁 军 宣 传 方 案;
(b) 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金、 培 训 和 咨 询 服 务;
(c)  联 合 国 和 平 与 裁 军 亚 洲 及 太 平 洋 区 域 中 心;
(d)  区 域 建 立 信 任 措 施: 联 合 国 中 部 非 洲 安 全 问 题 常 设 咨 询 委 员 会 的 活 动;
(e)  禁 止 使 用 核 武 器 公 约。
11. 审 查 大 会 第 十 届 特 别 会 议 通 过 的 建 议 和 决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临74):3
(a)  裁 军 审 议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b)  裁 军 谈 判 会 议 的 报 告;
(c)  裁 军 事 项 咨 询 委 员 会;
(d)  联 合 国 裁 军 研 究 所。
12. 中 东 的 核 扩 散 危 险( 临75)。
13. 禁 止 或 限 制 使 用 某 些 可 被 认 为 具 有 过 分 伤 害 力 或 滥 杀 滥 伤 作 用 的 常 规 武 器 公 约( 临76)。
14. 加 强 地 中 海 区 域 的 安 全 和 合 作( 临77)。
15. 加 强《 拉 丁 美 洲 和 加 勒 比 禁 止 核 武 器 条 约》( 特 拉 特 洛 尔 科 条 约) 所 建 立 的 制 度( 临78)。
16. 关 于 禁 止 发 展、 生 产 和 储 存 细 菌( 生 物) 及 毒 素 武 器 和 销 毁 此 种 武 器 的 公 约( 临79)。
17. 全 面 禁 止 核 试 验 条 约( 临80)。
18. 第 一 委 员 会 工 作 合 理 化 和 议 程 改 进( 临81)。3

 
 

特 别 政 治 和 非 殖 民 化 委 员 会( 第 四 委 员 会)
 

1. 原 子 辐 射 的 影 响( 临82)。
2. 和 平 利 用 外 层 空 间 的 国 际 合 作( 临83)。
3.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临84)。
4. 调 查 以 色 列 侵 害 占 领 区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其 他 阿 拉 伯 人 人 权 的 行 为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85)。
5. 整 个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问 题 所 有 方 面 的 全 盘 审 查( 临86)。(29)
6. 有 关 新 闻 的 问 题( 临87)。
7. 按 照《 联 合 国 宪 章》 第 七 十 三 条( 辰) 款 递 送 非 自 治 领 土 情 报( 临88)。
8. 外 国 经 济 利 益 集 团 和 其 他 利 益 集 团 的 活 动 妨 碍 在 殖 民 统 治 领 土 内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临89)。(30)
9.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与 联 合 国 有 关 系 的 国 际 机 构 执 行《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情 况( 临90)。
10.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三 章(D 节)]( 临12)。(31)
11. 会 员 国 对 非 自 治 领 土 居 民 提 供 学 习 和 训 练 便 利( 临91)。
12. 马 达 加 斯 加 格 洛 里 厄 斯 群 岛、 新 胡 安 岛、 欧 罗 巴 岛 和 印 度 巴 萨 斯 岛 问 题( 临92)。
13. 东 帝 汶 问 题( 临93)。
14.《 给 予 殖 民 地 国 家 和 人 民 独 立 宣 言》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8)。(32)

 
 

第 二 委 员 会
 

1. 经 济 及 社 会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至 第 五 章、 第 八 章)(A 至C 节 和E 至H 节) 和 第 十 章]( 临12)。(33)
2.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问 题( 临94):
(a) 贸 易 和 发 展;
(b)  发 展 筹 资, 包 括 发 展 中 国 家 与 发 达 国 家 之 间 资 源 的 净 转 移;
(c)  商 品;
(d)  外 债 危 机 与 发 展。
3. 部 门 政 策 问 题( 临95):
(a)  企 业 与 发 展;
(b)  工 业 发 展 合 作。
4. 可 持 续 发 展 和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临96):
(a)  发 展 方 面 的 重 大 协 商 一 致 协 定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后 续 活 动:
㈠ 《 关 于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特 别 是 恢 复 发 展 中 国 家 经 济 增 长 和 发 展 的 宣 言》 内 所 议 定 的 承 诺 和 政 策 的 执 行 情 况;
㈡ 《 联 合 国 第 四 个 发 展 十 年 国 际 发 展 战 略》 的 执 行 情 况;
(b) 转 型 期 经 济 融 入 世 界 经 济;
(c)  联 合 国 人 类 住 区 会 议( 生 境 二)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 恢 复 通 过 伙 伴 关 系 加 强 促 进 发 展 的 国 际 经 济 合 作 的 对 话; (34)
(e) 《1990 年 代 支 援 最 不 发 达 国 家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f) 《 国 际 人 口 与 发 展 会 议 行 动 纲 领》 的 执 行 情 况;
(g)  文 化 发 展。
5. 环 境 与 可 持 续 发 展( 临97):
(a) 执 行 和 贯 彻 联 合 国 环 境 与 发 展 会 议 的 成 果, 包 括 全 面 审 查 和 评 价《21 世 纪 议 程》 执 行 情 况 的 大 会 第 十 九 届 特 别 会 议 的 成 果;
(b) 为 今 世 后 代 保 护 全 球 气 候;
(c)  小 岛 屿 发 展 中 国 家 可 持 续 发 展 全 球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d)  生 物 多 样 性 公 约;
(e) 《 联 合 国 关 于 在 发 生 严 重 干 旱 和/ 或 荒 漠 化 的 国 家 特 别 是 在 非 洲 防 治 荒 漠 化 的 公 约》 的 执 行 情 况。
6. 发 展 方 面 的 业 务 活 动( 临98)。(35)
 

7. 训 练 和 研 究( 临99):
(a)  联 合 国 大 学;
(b) 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8. 包 括 耶 路 撒 冷 在 内 的 被 占 领 巴 勒 斯 坦 领 土 上 的 巴 勒 斯 坦 人 民 和 被 占 领 叙 利 亚 戈 兰 的 阿 拉 伯 人 民 对 其 自 然 资 源 的 永 久 主 权( 临100)。
9. 联 合 国 第 一 个 消 灭 贫 穷 十 年(1997-2006)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01)。


 
 

第 三 委 员 会
 

1.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第 三、 第 五、 第 六、 第 八 章(A、C 和I 节) 和 第 十 章]( 临12)。(36)
2. 社 会 发 展, 包 括 有 关 世 界 社 会 状 况 和 有 关 青 年、 老 年 人、 残 疾 人 和 家 庭 的 问 题( 临103)。
3. 预 防 犯 罪 和 刑 事 司 法( 临104)。
4.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临105)。3
 

5. 提 高 妇 女 地 位( 临106)。(37)
6. 第 四 次 妇 女 问 题 世 界 会 议 成 果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07)。
7.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有 关 难 民 和 流 离 失 所 者 的 问 题 和 人 道 主 义 问 题( 临108)。
8. 促 进 和 保 护 儿 童 权 利( 临109)。
9. 世 界 土 著 人 民 国 际 十 年 活 动 方 案( 临110)。
10. 消 除 种 族 主 义 和 种 族 歧 视( 临111)。
11. 人 民 自 决 的 权 利( 临112)。
12. 人 权 问 题( 临113):
(a)  人 权 文 书 的 执 行 情 况;
(b)  人 权 问 题, 包 括 增 进 人 权 和 基 本 自 由 切 实 享 受 的 各 种 途 径; (38)
(c)  人 权 情 况 及 特 别 报 告 员 和 代 表 的 报 告;
(d) 《 维 也 纳 宣 言 和 行 动 纲 领》 的 全 面 执 行 和 后 续 行 动;11
 

(e)  联 合 国 人 权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的 报 告。


 
 

第 五 委 员 会
 

1. 财 务 报 告 和 审 定 财 务 报 表 以 及 审 计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14):12
(a)  联 合 国;
(b)  联 合 国 开 发 计 划 署;
(c)  联 合 国 儿 童 基 金 会;
(d)  联 合 国 近 东 巴 勒 斯 坦 难 民 救 济 和 工 程 处;
(e)  联 合 国 训 练 研 究 所;
(f)  联 合 国 难 民 事 务 高 级 专 员 管 理 的 自 愿 基 金;
(g)  联 合 国 环 境 规 划 署 基 金;
(h)  联 合 国 人 口 基 金;
(i)  联 合 国 生 境 和 人 类 住 区 基 金 会;
(j)  联 合 国 国 际 药 物 管 制 规 划 署 基 金;
(k)  联 合 国 项 目 事 务 厅。
2.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和 财 政 业 务 效 率( 临115)。4
3. 1998-1999 两 年 期 方 案 预 算( 临116)。4
4. 方 案 规 划( 临117)。
5. 改 善 联 合 国 的 财 政 情 况( 临118)。8
6. 联 合 国 与 各 专 门 机 构 和 国 际 原 子 能 机 构 间 行 政 和 预 算 的 协 调( 临119)。
7. 会 议 时 地 分 配 办 法( 临120)。12
8. 联 合 国 经 费 分 摊 比 额 表( 临121)。3
9. 人 力 资 源 管 理( 临122)。4
10. 联 合 国 共 同 制 度( 临123)。3
11. 联 合 国 养 恤 金 制 度( 临124)。
12. 联 合 国 中 东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5): 4
(a)  联 合 国 脱 离 接 触 观 察 员 部 队;
(b)  联 合 国 驻 黎 巴 嫩 临 时 部 队。
13.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核 查 团 和 联 合 国 安 哥 拉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6)。4
14. 安 全 理 事 会 第687(1991) 号 决 议 引 起 的 活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7):
(a)  联 合 国 伊 拉 克- 科 威 特 观 察 团; 4
(b)   其 他 活 动。
15. 联 合 国 西 撒 哈 拉 全 民 投 票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28)。4
16. 柬 埔 寨 过 渡 时 期 联 合 国 权 力 机 构 的 经 费 筹 措 和 清 理 结 束( 临129)。4
17. 联 合 国 保 护 部 队、 联 合 国 克 罗 地 亚 恢 复 信 任 行 动、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和 联 合 国 和 平 部 队 总 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0)。4
18. 第 二 期 联 合 国 索 马 里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1)。8
19. 联 合 国 莫 桑 比 克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2)。4
20. 联 合 国 驻 塞 浦 路 斯 维 持 和 平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3)。4
21. 联 合 国 格 鲁 吉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4)。4
22. 联 合 国 海 地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5)。4
23. 联 合 国 利 比 里 亚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6)。3
24. 联 合 国 卢 旺 达 援 助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7)。8
25. 起 诉 应 对1991 年 以 来 前 南 斯 拉 夫 境 内 所 犯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的 国 际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8)。3
26. 联 合 国 塔 吉 克 斯 坦 观 察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39)。4
27. 起 诉 应 对1994 年1 月1 日 至1994 年12 月31 日 期 间 在 卢 旺 达 境 内 的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严 重 违 反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 行 为 负 责 者 和 应 对 这 一 期 间 邻 国 境 内 种 族 灭 绝 和 其 他 这 类 违 法 行 为 负 责 的 卢 旺 达 公 民 的 国 际 刑 事 法 庭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0)。4
28. 联 合 国 波 斯 尼 亚 - 黑 塞 哥 维 那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1)。4
29. 联 合 国 东 斯 拉 沃 尼 亚、 巴 拉 尼 亚 和 西 锡 米 尔 乌 姆 过 渡 时 期 行 政 当 局 及 民 警 支 助 小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2)。4
30. 联 合 国 预 防 性 部 署 部 队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3)。4
31. 联 合 国 海 地 支 助 团、 联 合 国 海 地 过 渡 时 期 特 派 团 和 联 合 国 海 地 民 警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4)。4
32. 联 合 国 危 地 马 拉 核 查 团 军 事 观 察 组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45)。8
33.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筹 措 的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临146): 4
(a)  联 合 国 维 持 和 平 行 动 经 费 的 筹 措;
(b)  将 乌 克 兰 改 列 为 大 会 第43/232 号 决 议 第3(c) 段 所 定 的 会 员 国 类 别。
34. 秘 书 长 关 于 内 部 监 督 事 务 厅 活 动 的 报 告( 临147(a))。4
35. 审 查 大 会 第48/218 B 号 决 议 的 执 行 情 况( 临147(b))。
36. 联 合 国 中 非 共 和 国 特 派 团 经 费 的 筹 措( 临163)。4
37. 经 济 及 社 会 理 事 会 的 报 告[ 第 一、 第 八 章(B 和C 节) 和 第 十 章]( 临12)。(39)
38. 任 命 各 附 属 机 构 成 员 以 补 空 缺, 并 作 出 其 他 任 命( 临17): (40)
(a) 任 命 行 政 和 预 算 问 题 咨 询 委 员 会 成 员;
(b) 任 命 会 费 委 员 会 成 员;
(c) 任 命 审 计 委 员 会 一 个 成 员;
(d) 认 可 投 资 委 员 会 成 员 的 任 命;
(e) 任 命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法 官;
(f) 国 际 公 务 员 制 度 委 员 会;
㈠ 任 命 委 员 会 成 员;
㈡ 指 定 委 员 会 主 席 和 副 主 席。

 
 

第 六 委 员 会
 

1. 1949 年 各 项《 日 内 瓦 公 约》 关 于 保 护 武 装 冲 突 受 难 者 的《 附 加 议 定 书》 的 现 况( 临148)。
2. 考 虑 有 效 措 施 以 加 强 外 交 和 领 事 使 团 和 代 表 的 保 护、 安 全 及 保 障( 临149)。
3. 国 家 及 其 财 产 的 司 法 管 辖 豁 免 公 约( 临150)。
4.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临151):
(a) 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b)  纪 念1999 年 第 一 次 国 际 和 平 会 议 一 百 周 年 和 联 合 国 国 际 法 十 年 结 束 的 行 动 进 展 情 况;
(c)  国 际 谈 判 指 导 原 则 草 案。
5. 国 际 法 委 员 会 第 五 十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临152)。
6. 联 合 国 国 际 贸 易 法 委 员 会 第 三 十 一 届 会 议 工 作 报 告( 临153)。
7. 东 道 国 关 系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54)。
8. 设 立 国 际 刑 事 法 院( 临155)。
9. 联 合 国 宪 章 和 加 强 联 合 国 作 用 特 别 委 员 会 的 报 告( 临156)。
10. 消 除 国 际 恐 怖 主 义 的 措 施( 临157)。
11. 审 查《 联 合 国 行 政 法 庭 规 约》( 临158)。

 
 
 


1.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四 十 一 届 会 议, 补 编 第49 号》(A/41/49)。

2. 本 文 件 所 用 的 缩 写:

( 临): 临 时 议 程(A/53/150) 内 的 项 目;

( 补): 补 充 项 目 表(A/53/200) 内 的 项 目;

( 增): 增 列 项 目(A/53/231)。

3. 本 项 目 也 保 留 在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上(1997 年12 月22 日 第52/459 号 决 定)。

4. 本 项 目 也 保 留 在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上( 见A/52/PV.88)。

5. 本 项 目 也 保 留 在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上( 见A/52/PV.89)。

6. 见 第46 段。

7. 本 项 目 也 保 留 在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上( 见A/52/PV.86)。

8. 本 项 目 未 经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审 议, 但 保 留 在 该 届 会 议 议 程 上(1997 年12 月22 日 第52/459 号 决 定)。 本 项 目 是 否 列 入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临 时 议 程, 须 视 大 会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对 其 采 取 的 任 何 行 动 而 定。

9. 见 第44 段。

10. 见 第45 段。

11. 本 分 项 目 也 保 留 在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上(1997 年12 月12 日 第52/426 号 决 定)。

12. 本 项 目 也 保 留 在 第 五 十 二 届 会 议 议 程 上( 见A/52/PV.82)。

13. 见 第46 段。

14. 见 第46 段。

15. 《 大 会 正 式 记 录, 第 五 十 三 届 会 议, 补 编 第3 号》(A/53/3)。

16. 本 项 目 自 第 三 十 七 届 会 议 以 来 一 直 未 予 审 议。

17. 分 配 项 目 所 使 用 的 简 称, 见 脚 注2。

18. 见 第50 段; 又 见 脚 注3。

19. 报 告 下 列 各 章 也 提 交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第 二、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 (b) 第 二 和 第 四 章................................. 第 二 委 员 会

(c) 第 三、 第 五 和 第 八 章(A 节)............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d) 第 六 章............................................. 第 三 委 员 会

(e) 第 八 章(B 节)....................................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进 一 步 细 节 见 第51 段。

20. 见 第56 段。

21. 关 于(a) 至(f) 分 项, 见“ 第 五 委 员 会”, 项 目38。

22. 见 第52 段。

23. 见 第53 段。

24. 见 第54 段。

25. 见 第44 段。

26. 见 第55 段; 又 见 脚 注8。

27. 见 第59 段。

28. 见 第56 段。

29. 见 第57 段。

30. 见 第45 段。

31. 细 节 见 第51 段。

32. 见 第52 段。

33. 下 列 报 告 各 章 也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和 提 交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全 体 会 议、 第 三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b) 第 二 和 第 四 章....................................... 全 体 会 议

(c) 第 三、 第 五 和 第 八 章(A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d) 第 八 章(B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详 情 见 第51 段。

34. 见 第58 段。

35. 见 第60 段。

36. 下 列 报 告 各 章 也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和 提 交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和 第 五 委 员 会

(b) 第 三、 第 五 和 第 八 章(A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二 委 员 会

(c) 第 六 章................................................... 全 体 会 议

详 情 见 第51 段。

37. 见 第60 段。

38. 见 第53 段。

39. 下 列 报 告 各 章 也 将 提 交 全 体 会 议 和 提 交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如 下:

(a) 第 一、 第 八(C 节) 和 第 十 章....................... 全 体 会 议、 第 二 和 第 三 委 员 会

(b) 第 八 章(B 节).............................................. 全 体 会 议 和 第 二 委 员 会

详 情 见 第51 段。

40. (g) 和(j) 分 项, 见“ 全 体 会 议”, 项 目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