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 D-I
1 December 1998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20(b)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26/Rev.2和Rev.2/Add.1、 A/53/L.27和Add.1、A/53/L.29和Add.1、A/53/L.30/Rev.1和Rev.1/Add.1、 A/53/L.32和Add.1及A/53/L36和Add.1)]

53/1.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
向个别国家或区域提供特别经济援助

D
为尼加拉瓜的善后和重建提供国际援助: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后果

大会

回顾其关于中美洲局势的1990年11月20日第45/15号决议和关于题为“为尼加拉瓜的善后和重建提供国际援助:战争和自然灾害的后果”的项目的1992年12月22日第47/169号、1993年10月22日第48/8号、1994年11月17日第49/16号、1995年12月15日第50/85号和1996年10月25日第51/8号决议,其中请国际社会考虑到尼加拉瓜面临的特殊情况继续向该国提供支持,并请秘书长与尼加拉瓜当局协调,为巩固和平进程提供必要的援助,

意识到尽管尼加拉瓜在国际社会合作下已经减少了沉重的外债负担并进行了重新谈判,但是它继续是负债沉重的国家,这消极影响了它确保真正可持续增长的能力,

认识到虽然在财产问题上取得了进展,但是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而该问题的解决是巩固尼加拉瓜和平与民主的重要因素,

又认识到尼加拉瓜政府加紧努力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复苏,并在通过不断进行全国对话争取广泛的社会共识以便和平解决国家问题方面取得很大的进展,

注意到尼加拉瓜在国际社会合作下实施的关于创造尊重人权文化的方案的重要意义,这打下了和平的基础和促进了道德价值观,

注意到尼加拉瓜当局在国际社会的援助下通过所建立的市镇、地区和国家的系统在预防自然灾害、减少自然灾害的影响和帮助受害者方面所取得的进展,这说明它有效地提供紧急援助,以减少对该国农业生产有重大损害的厄尔尼诺现象所造成的干旱的严重影响,

考虑到1998年完成了战后最后一个武装团伙的遣散工作,

考虑到尽管尼加拉瓜当局与美洲国家组织和美洲防务委员会开展合作,在排雷方面专注努力,但许多发生过武装冲突的地区仍然存有地雷,在该国广大的地区中仍然威胁着居民,使人们不能耕作和走动,

赞赏尼加拉瓜支援小组开展的工作,该小组在秘书长的协调下继续发挥积极作用,支持尼加拉瓜为恢复经济和实现社会发展作出的努力,

考虑到尽管有区域火灾控制和预防战略,但厄尔尼诺现象使1997-1998年的旱季延长,因而使中美洲区域森林火灾次数增加,而尼加拉瓜受害最大,有大片热带森林受灾,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依照第51/8号决议采取的措施的报告,(1)

1. 赞扬国际社会、包括联合国系统作出努力,以协助尼加拉瓜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采取的行动,以解决尼加拉瓜特有的经济问题,加强民主和巩固和平;

2. 感谢秘书长提交关于依照第51/8号决议采取措施的报告;(1)

3. 鼓励尼加拉瓜政府支持拟订中期和长期国家方案和战略,特别是与减轻贫穷、经济社会发展和解决财产问题有关的方案和战略,以期巩固一个稳定的民主体制;

4. 满意地注意到尼加拉瓜在排雷方面作出的努力和取得的进展,呼吁国际组织成员国继续提供尼加拉瓜政府所需的物资、技术和财务支助,以便完成尼加拉瓜领土上的排雷工作;

5. 强调国际社会需要继续与尼加拉瓜合作,以协助它的全国努力,并以优惠条件不断为其提供必要的资金,以期有效促进其经济增长和发展,保护其自然资源和加强其民主制度;

6. 债权国和筹资机构继续支持尼加拉瓜进行谈判,以便采用公平有效的方式解决外债问题,并支持尼加拉瓜,使其尽快参加涉及负债沉重的穷国的有关倡议;

7. 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0年实质性会议人道主义事务部分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8年11月16日

第59次全体会议

E
向遭到严重水灾的尼日尔提供援助

大会,

深切关注过去数月来尼日尔历史上最严重的水灾造成人命丧失以及财产、住房和基础设施空前损毁,

回顾尼日尔是最不发达国家,按照人的发展指数是最贫穷国家之一,

认为灾害的程度及其短期和中期影响需要国际社会提供人道主义援助,以补充尼日尔政府和人民的努力,进行救济与复原工作,

注意到尼日尔政府1998年8月19日向国际社会发出呼吁,要求提供援助,应付水灾后果,

1. 表示声援和支持当前处境困难的尼日尔政府和人民;

2. 吁请全体会员国、专门机构、联合国系统其他机构和组织、金融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向尼日尔提供慷慨援助,支持其正在进行的各项救济、复原和重建行动和方案,以应付水灾的严重后果;

3. 表示感谢已慷慨援助尼日尔政府采取第一轮直接救济措施的会员国、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个人;

4. 秘书长作出一切必要安排,调动和协调联合国系统各国际机构和专门机构的人道主义援助,支持尼日尔政府的努力。

1998年11月16日

第59次全体会议

F
向科摩罗提供特别紧急经济援助

大会

审查了秘书长关于向科摩罗提供紧急经济援助的报告,(2)

回顾其1996年12月13日关于向科摩罗提供特别紧急经济援助的第51/30 F号决议,

注意到科摩罗遭遇到无法控制的外来事件,

又注意到这些事件造成了政治、经济和社会创伤,使政府经济活动瘫痪,特别是在无法在大部分国土上征收国家税款,从而使该国预算丧失大部分经常预算收入,

还注意到由于这些事件,重大的经济危机产生了严重的政治后果,特别是分离主义倾向从1997年3月以来便威胁到科摩罗的领土完整以及经济和社会生存,

注意到这个局势的结果是:该国国内总产值下跌,产生不良经济后果;人民彻底贫穷;政府无力定期支付公务员薪金;由于缺乏资金,该国生存所必需的重建和发展方案几乎瘫痪;严重衰退造成能源部门全面崩溃以及电力和燃料严重缺乏,

认识到科摩罗政府和人民作出努力,援助受害最深和最贫困的阶层,

特别考虑到科摩罗政府为了应付这些紧迫的人道主义需要,在别无资源的情况下,十万火急地调用了国家行政预算的一大部分和通常专用于关键经济及社会方案的资金,

又考虑到科摩罗是一个最不发达国家,处境不利,因为一些重大因素而更为困难,其中包括该国地理上远离其贸易伙伴,自然资源稀少,国内市场狭小,出口产品价格下跌和土地贫瘠,

1. 满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向科摩罗提供紧急经济援助的报告;(2)

2. 感谢秘书长迅速派遣多学科人道主义和技术评价团于1997年8月25日至9月6日前往科摩罗和秘书长的报告所载该评价团的结论;

3. 促请国际社会慷慨响应秘书长的报告附件一和二所列的紧急援助需要,向科摩罗政府提供一切必要的援助,包括赠现金和实物以及减免债务,以解决其预算赤字;

4. 感谢向科摩罗提供救济的所有国家、政府间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所有有关国际组织,包括联合国各机关和专门机构,并促请它们同科摩罗政府协商,帮助该国应付最迫切的人道主义需要,支持其经济复兴努力;

5. 强调可用的财政资源仍然不足以应付该国复兴的基本需要;

6. 所有会员国和捐助机构以及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向科摩罗提供一切必要的财政、经济和技术援助,让科摩罗能够实现国家重建和可持续发展;

7. 秘书长协助调动上述援助,并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8年11月16日

第59次全体会议

G
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安全理事会1976年3月17日第386(1976)号决议,

又回顾其有关决议,特别是1990年12月21日第45/227号决议、1992年12月9日第47/42号决议、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D号决议和1996年12月5日第51/30 D号决议,其中大会促请国际社会切实和慷慨地响应援助莫桑比克的呼吁,

重申其1991年12月19日第46/182号决议附件中所载的人道主义援助的原则,

回顾大会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1996年12月13日第51/149号和1997年12月18日第52/173号决议,强调必须鼓励建立国家排雷能力,使莫桑比克政府能够在国家重建工作的范围内更切实地应付这些武器的不利影响,

铭记莫桑比克刚经历过一场疮痍满目的战争,若要适当应付莫桑比克目前局势,必须以统筹综合的方式提供大量国际援助,并且除其他外,将重新安置同重新融入社会方案联系起来,以求进一步加强国家重建和发展过程,

还铭记1990年9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通过的《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3)以及当时相互作出的承诺,

注意到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调集和分配资源,支持国家努力,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的报告,(4)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

2. 欢迎各国、联合国系统有关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莫桑比克提供援助;

3. 欢迎莫桑比克在巩固持久和平与安宁、增进民主和促进民族和解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4. 确认莫桑比克政府和人民为国家的重建和发展正在进行的努力

5. 强调莫桑比克在消减疮痍满目的战争后果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必须继续提供大量、协调的国际援助以协助该国解决其发展需要;

6. 还强调莫桑比克政府在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以及在扶贫和可持续人的发展建立适当的环境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7. 欢迎着重以下方面的发展援助:恢复和扩展基本社会服务和基础设施、人力资源投资、提倡小农经济和建立有利环境以扩展私营部门的活动;

8. 赞扬所有曾协助莫桑比克排雷行动的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促请有能力者继续提供必需的援助,使莫桑比克政府能够在正在进行的排雷行动方案范围内发展本国排雷行动能力;

9. 秘书长同莫桑比克政府密切合作:

(a) 继续努力调动国际援助,支援莫桑比克的国家重建和发展;

(b) 继续协调联合国系统的工作,以便对莫桑比克的发展需要作出充分反应;

(c) 编写关于本决议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审议。

1998年11月16日

第59次全体会议

H
为哈萨克斯坦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人的康复、生态
恢复和经济发展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M号决议,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5)

认识到由哈萨克斯坦继承、并于1991年关闭的塞米巴拉金斯克核试验场因其对人民、特别是对儿童和其他易受伤害群体的生命和健康的影响和对该区域环境的影响而成为哈萨克斯坦人民和政府严重关切的问题,

意识到国际社会应对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人、生态和社会经济各层面的问题予以应有的重视,

认识到必须协调国家和国际努力,恢复受害居民的健康和该区域的环境,

考虑到需要专门技术来尽量减少和减轻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放射、健康、社会经济、心理和环境问题,

回顾1997年2月28日中亚国家元首的《阿拉木图宣言》(6)宣布1998年为中亚区域环境保护年,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5)及其中所载的结论和建议,它们有助于拟订总的行动计划来解决健康、生态、经济和人道主义问题以及满足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需要;

2. 强调国际社会必须更加重视和格外努力来解决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及其居民的问题;

3. 促请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制订和执行关于治疗和护理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受害居民的特别方案和项目;

4. 所有国家、有关多边金融组织和国际社会其他实体、包括非政府组织,提供它们的知识和经验,以协助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人的康复、生态恢复和经济发展;

5. 所有会员国(特别是捐助国)、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和组织、包括各基金和计划署,参加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恢复工作;

6. 秘书长发起一个由关心的国家及联合国有关机构参与的协商进程,讨论以什么方式来动员必要的支助,以寻求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问题和需要的适当解决办法,包括秘书长的报告认为需要优先处理的问题和需要;

7. 呼吁秘书长继续努力,提高世人对塞米巴拉金斯克区域的问题和需要的认识;

8. 秘书长在题为“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的项目下就本决议的执行进展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1月16日

第59次全体会议

I
为利比里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0年12月21日第45/232号、1991年12月17日第46/147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54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197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E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58 A号、1996年12月5日第51/30 B号和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E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7)

赞扬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和联合国同利比里亚政府协作努力,促进缔造和平的目标,

1. 感谢所有捐助国、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欧洲联盟、布雷顿森林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参加为了利比里亚的重建于1998年4月7日在巴黎召开的捐助者会议,并敦促那些尚未履行保证和承诺的人尽快履行;

2. 还感谢所有国家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援助和支持利比里亚的缔造和平进程,并敦促继续提供这类援助;

3. 吁请所有国家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利比里亚提供援助,以便利在捐助者会议上提出的国家重建方案的执行;

4. 敦促利比里亚政府提供有利的环境,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在该国持续和平的文化,包括承诺支持法治、民族和解和人权;

5. 赞扬秘书长继续努力为利比里亚的发展和重建调动国际援助,并请他:

(a) 继续努力在联合国系统内调动一切可能的援助,帮助利比里亚政府进行重建和发展工作,包括难民、流离失所者和复员士兵的返回和融入社会;

(b) 继续同利比里亚政府协作,目标是在适当时候举行第二次捐助者圆桌会议,根据人权、民族和解和加强法治各领域的进展情况审议第二阶段的国家重建方案的经费筹措;

6. 还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2000年实质性会议的人道主义事务部分,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7.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上审议为利比里亚的恢复和重建提供国际援助的问题。

1998年11月16日

第59次全体会议

1. A/53/291。

2. A/53/330。

3. A/CONF.147/18,第一部分。

4. A/53/157。

5. A/53/424。

6. A/52/112,附件。

7. A/53/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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