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20(b)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33/Rev.2和Rev.2/Add.1、A/53/L.44和
53/1.
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
J 为吉布提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K号决议及其以前关于向吉布提提供经济援助的决议, 还回顾1990年9月14日第二次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问题会议所通过的《1990年代支援最不发达国家的巴黎宣言和行动纲领》(1)和在会上作出的相互承诺以及对会议后续行动的重视, 认识到吉布提名列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在《1998年世界人的发展报告》(2)所研究的174个国家中排名第162位, 注意到吉布提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努力受制于当地极端恶劣的气候,尤其是周期性干旱以及象1997年10月和11月发生的暴雨和洪水,还注意到实施重建和发展方案需要调动超过该国实际能力的大量资源, 强调迫切需要为受内乱影响地区的复员、重建和恢复提供财政支援,以便加强该国的和平与稳定, 注意到吉布提局势因非洲之角特别是索马里局势恶化而每况愈下,又注意到有好几万名来自国外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使吉布提脆弱的经济、社会和行政基础设施受到严重的压力,并在该国、尤其是在吉布提市引起安全问题, 满意地注意到吉布提政府继续执行结构调整方案,深信必须支持这个财政复兴方案和采取有效措施以减轻调整政策所产生的后果、特别是社会后果,以求该国取得持久的经济成果, 感激地注意到各国和各政府间组织及非政府组织向救济和恢复工作提供的支持,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为吉布提的重建和发展提供援助的报告;(3) 2. 宣布声援吉布提政府和人民,他们尤其因为缺乏自然资源以及非洲之角的持续危急局势而继续面临严重挑战; 3. 注意到吉布提政府执行结构调整方案,在这方面,呼吁各国政府、国际金融机构、联合国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充分地响应该国的财政和物质需要; 4. 认为复员以及复员士兵的重返社会和就业进程不仅对国家恢复至关重要,而且对成功地实施与国际金融机构缔结的协定和巩固和平也必不可少,但这需要超过该国实际能力的大量资源; 5. 感谢已经按照1997年5月29日和30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吉布提问题圆桌会议的认捐款额作出捐助的国家和政府间组织; 6. 还感谢政府间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基金和计划署对吉布提国家恢复工作的捐助并请它们继续努力; 7. 感谢秘书长持续努力使国际社会认识吉布提的困境; 8. 请秘书长同吉布提政府密切合作,继续努力调动向吉布提提供财政、技术和物质援助的有效方案所需的资源; 9. 还请秘书长通过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人道主义事务部门会议,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说明向吉布提提供经济援助的进展情况和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8年12月7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K 为促进塔吉克斯坦的和平、正常状态和恢复提供紧急国际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97年4月25日第51/30 J号和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I号决议,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7年6月12日第1113(1997)号、1997年9月12日第1128(1997)号、1997年11月14日第1138(1997)号、1998年5月14日第1167(1998)号和1998年11月12日第1206(1998)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的报告,(4) 欢迎双方在《关于在塔吉克斯坦建立和平与民族和睦的总协定》(5)的执行方面作出了进展, 赞扬联合国、特别是秘书长塔吉克斯坦问题特别代表和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人员努力协助双方执行总协定, 注意到塔吉克斯坦的经济局势仍然暗淡,限制了塔吉克斯坦政府对处境不利人民、包括返回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支助工作,同时该国仍然急需人道主义、恢复和发展援助, 表示遗憾对于1998年援助塔吉克斯坦的联合国机构间呼吁反应冷淡, 认识到须由国际支助,创造条件,使塔吉克斯坦摆脱对人道主义援助的依赖,从而不致成为一个长久的紧急问题, 考虑到确保塔吉克斯坦和平和达成民族和解与该国满足本国人民人道主义需要和采取有效步骤迅速复兴经济的能力之间的密切关系,并重申亟须协助塔吉克斯坦努力恢复该国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 关切塔吉克斯坦部分地区的安全状况仍然动荡不定, 深为关切塔吉克斯坦境内的地雷所造成的危险,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4)并赞同其中的意见和建议; 2. 欢迎争取塔吉克斯坦和平与民族和解的努力,鼓励双方加速充分执行《关于在塔吉克斯坦建立和平与民族和睦的总协定》,(5)并鼓励民族和解委员会继续努力,特别是争取在该国各种政治力量之间开展广泛的对话,以期恢复和加强塔吉克斯坦的民间和睦; 3. 赞赏地欢迎秘书长努力促请国际社会注意塔吉克斯坦严峻的人道主义问题,调集援助支持该国执行总协定,以及恢复和重建塔吉克斯坦; 4. 欢迎秘书长任命联合国驻地协调员为秘书长驻塔吉克斯坦的副特别代表; 5. 表示感谢已经和继续积极响应塔吉克斯坦的人道主义需求的各个国家、联合国系统各组织、世界银行、其他政府间组织和所有有关人道主义组织、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包括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6. 欢迎在秘书长于1997年11月24日和25日在维也纳召开的捐助者会议上所作的认捐,该会议的目的是争取国际支助履行总协定,特别是在政治和解和民主化、前战斗人员复员和重新融入社会和改革权力结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遣返和重新融入社会等领域,并请捐助国继续提供必要的援助; 7. 满意地注意到1998年5月20日在巴黎举行的世界银行塔吉克斯坦问题协商小组会议的成果; 8. 鼓励会员国和其他有关各方继续提供援助缓解塔吉克斯坦的紧急人道主义需求,并支援塔吉克斯坦恢复和重建其经济; 9. 欢迎秘书长打算继续执行联合国塔吉克斯坦人道主义方案,发出关于1999年向塔吉克斯坦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机构间联合呼吁,并请会员国向该呼吁所列方案提供资金; 10. 强烈谴责杀害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四名人员的行为,并敦促双方确保联合国和其他国际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保障和行动自由以及他们的房地的安全和保障; 11. 鼓励双方合作,减少滥用地雷对塔吉克斯坦平民和人道主义援助的提供所造成的威胁; 12. 认识到全面国际支助对于促进塔吉克斯坦的和平进程仍然是必要的,并提醒双方,国际社会动员和继续援助塔吉克斯坦的能力与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和国际组织人员以及人道主义工作者的安全是相关联的; 13. 请秘书长继续监测塔吉克斯坦的人道主义局势,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本决议的执行进度报告; 14. 决定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在题为“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和救灾援助、包括特别经济援助的协调”的项目之下审议塔吉克斯坦局势问题。 1998年12月7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L 为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复苏和重建提供特别援助 大会, 回顾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A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6) 深为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目前的冲突对区域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重申有义务尊重刚果民主共和国和该区域其他国家的领土完整和国家主权,所有国家都不得干涉彼此的内政, 惊悉该国全境平民的困境,并呼吁保护平民, 敦促各方尊重和保护人权,并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特别是1949年四项《日内瓦公约》(7)和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8) 深为关切刚果民主共和国遭受了大量生命和财产损失,基础设施和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铭记刚果民主共和国也为收容邻国数以千计难民的问题所苦, 忆及刚果民主共和国是个最不发达国家,因经济基础结构薄弱,加上目前的冲突,经济和社会问题严峻, 铭记确保和平与安全同该国应付本国人民的人道主义需要和采取有效步骤迅速恢复经济的能力之间的密切相互关联,并重申迫切需要援助刚果民主共和国恢复和重建其残破的经济并努力恢复国家的基本服务和基础设施, 1. 呼吁和平解决刚果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冲突,包括立即停火,撤出所有外国部队,启动和平进程(包括开始终止冲突的谈判),并进行政治对话,以期实现民族和解; 2. 支持旨在和平解决冲突的区域外交倡议; 3. 鼓励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奉行稳健的宏观经济政策,促进良好的治理和法治,并敦促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和人民在目前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仍然努力实现经济复兴和重建; 4. 再次请刚果民主共和国政府同联合国、其专门机构和其他组织合作处理恢复和重建的需要,强调该国政府必须援助和保护平民,包括其境内的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不论其来自何方,并重申必须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各项规定,特别是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使他们可以安全而不受阻碍地接触所有受影响人口; 5. 再度紧急吁请联合国各基金和方案的执行局不断考虑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特殊需要; 6. 请秘书长: (a) 与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协调,继续与区域领导人紧急协商如何和平而持久地解决冲突; (b) 不断审查刚果民主共和国的经济情况,以期促进参与和支持向刚果民主共和国提供财政和物资援助的方案,使其能应付经济复兴和重建的迫切需要; (c) 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说明根据本决议采取的行动。 1998年12月7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M 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济和经济及社会恢复提供援助 大会, 回顾其1988年12月20日第43/206号、1989年12月19日第44/178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29号、1991年12月19日第46/176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60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201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L号、1995年12月20日第50/58 G号、和1996年12月13日第51/30 G号和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L号决议以及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关于紧急援助索马里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还回顾安全理事会1992年1月23日第733(1992)号决议和其后一切有关决议,其中安理会特别促请索马里境内各方、运动和派系协助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人道主义组织给索马里境内的受难人民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并再度呼吁充分尊重这些组织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保证他们在摩加迪沙及其周围和索马里其他地区有完全的通行自由, 注意到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政府间发展管理局成员国、不结盟国家运动和其他方面携手合作,致力于解决索马里的人道主义、安全和政治危机,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继续努力协助索马里人民从事促进和平、稳定和民族和解的工作, 关切地注意到索马里缺乏中央权力机构和有效的民间机构,因而继续阻碍其实现持久的全面发展,注意到虽然该国某些地区的环境已变得有利于某些重建和面向发展的工作,但另一些地区的人道主义和安全局势仍然脆弱, 欢迎联合国和非政府组织共同拟订和通过有效率和有针对性的援助战略以及合作框架,并重申重视联合国机构和它们的合作伙伴之间需要有效的协调和合作,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为索马里的人道主义救济和经济及社会恢复提供援助的报告,(9) 深为赞赏若干国家为减轻索马里受难人民的困苦而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和恢复支助, 认识到虽然人道主义情况在一些地区仍然岌岌可危,但必须一方面进行民族和解,一方面继续正在进行的恢复和重建过程,只要安全条件许可,不应影响随时随地提供必要的紧急救济援助, 赞赏地注意到联合国系统在没有公认的全国政府的情况下把重点放在尽可能直接与索马里社区合作,并欢迎联合国与索马里的长者、其他地方领袖和基层能干的对应人员以及非政府组织合作,继续致力于根据该国各地不同情况结合各种人道主义方法和发展方法的援助方案, 再次强调进一步实施第47/160号决议、恢复索马里全国在地方和区域各级的基本社会和经济服务的重要性, 1. 表示感谢响应秘书长及其他方面的呼吁向索马里提供援助的所有国家、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 2. 表示赞赏秘书长持续不懈地为索马里人民调动援助; 3. 欢迎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阿拉伯国家联盟、欧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政府间发展管理局成员国、不结盟国家运动和其他方面正在不断努力解决索马里局势; 4. 还欢迎联合国的战略在于集中力量实施以社区为基础的干预,以期重建地方基础结构和提高当地人民自力更生的能力,并欢迎联合国各机构和它们在索马里的对应机构和伙伴组织正在努力,建立和维持密切协调与合作的机制,以执行救济、恢复和重建的方案; 5. 强调索马里人民、尤其是在地方一级对其本身发展以及对恢复和重建援助方案的可持续性负有主要责任的原则,并重申重视作出可行安排,使联合国系统及其伙伴组织与其索马里对应机构合作,以便在该国已恢复和平与安全的地区有效开展恢复和发展活动; 6. 敦促所有国家、有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进一步实施第47/160号决议,以便协助索马里人民在全国业已恢复和平、安全的所有地区着手恢复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服务,并进行体制建设,以重建地方民政管理; 7. 呼吁索马里有关各方以和平办法解决分歧,并加倍努力以实现民族和解,以便能够从救济过渡到重建和发展; 8. 吁请索马里各方、运动和派系充分尊重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非政府组织的人员的安全和保障,并保证他们在索马里全境有完全的通行自由; 9. 吁请秘书长继续为索马里调动国际人道主义、恢复和重建援助; 10. 吁请国际社会响应关于在1998年10月至1999年12月期间向索马里提供救济、恢复和重建援助的联合国机构间联合呼吁,继续和增加提供援助; 11. 请秘书长,鉴于索马里境内的危急局势,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执行本决议,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8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N 向收容难民、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的中部和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2日第49/24号和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B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0) 深为关切大湖区冲突不断,对区域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并关切这些冲突造成难民、返回者和其他流离失所者流亡, 考虑到多数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是妇女和儿童, 深为关切难民儿童的困境,尤其是举目无亲的未成年者的问题,并强调需要给予他们保护,注意其福祉,使他们能与家人团聚, 考虑到难民流亡对东道国的基本基础设施、环境和当地人民的生活和财产造成明显的影响, 认识到中部和东部非洲收容难民的国家大多数是最不发达国家,它们的经济状况仍然极为严峻, 深为关切这对中部和东部非洲各国建设经济的能力造成严重后果, 极为关切地注意到,迄今为止,尽管联合国、非洲统一组织和其他方面做出各种努力,但中部和东部非洲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状况仍然岌岌可危,得不到解决, 认识到必须改进该区域的安全情况,尤其是边界地区的安全情况,以确保难民、当地社区和参与人道主义活动的人员的安全, 确认各国必须创造条件,以利于早日可持续地解决难民、返回者和其他流离失所者流亡的问题, 表示感谢中部和东部非洲收容难民的国家作出牺牲,庇护和接待他们, 认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时应尽可能考虑到当地居民需求情况, 强调需要继续向收容难民国家的当地人民提供特别援助, 1. 再次祝贺秘书长为使国际社会注意中部和东部非洲各国难民情况而作出努力; 2. 再次感谢自这场危机发生后一直向收容难民的国家提供财政、技术和物资援助、并继续向难民和东道国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的所有国家、联合国各组织和机关、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并呼吁它们继续提供援助,以执行方案恢复难民滞留地区的环境和社会基础设施,并帮助恢复东道国受到破坏的基本服务; 3. 呼吁国际社会协助寻求持久解决非洲难民问题的办法,包括自愿遣返、融入当地社会和在第三国重新安置; 4. 吁请各国政府、联合国有关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整个国际社会加强联合国系统的紧急反应能力,并为中部和东部非洲难民及其庇护国继续提供所需资源和业务支助; 5. 再次促请区域内各国政府和所有有关方面根据国际人道主义法,为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道主义工作人员提供保护,并让他们安全无阻地与区域内各地需要援助的人民接触; 6. 吁请秘书长继续努力动员人道主义援助,用于难民、返回者和流离失所者、包括城市地区的难民的救济、自愿遣返、复原和重新安置; 7. 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后续行动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以便在题为“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的报告”的项目下继续讨论。 1998年12月8日 第82次全体会议 O 向苏丹提供紧急援助 大会, 回顾其关于向苏丹提供援助的1988年10月18日第43/8号、1988年12月6日第43/52号、1989年10月24日第44/12号、1990年12月21日第45/226号、1991年12月19日第46/178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62号、1993年12月21日第48/200号、1994年12月20日第49/21 K号、1995年12月22日第50/58 J号、1996年12月17日第51/30 I号和1997年12月16日第52/169 F号决议,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1)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人道主义部分通过的第1998/1号商定结论,(12)其中除其他外,理事会重申应根据国际法和国家法律提供国际合作,解决紧急情况,受影响的国家对人道主义援助在其境内的启动、组织、协调和实施起着首要作用, 又欢迎苏丹生命线行动各当事方达成的协定,以便利向受难人口提供救援,欢迎紧急救济协调员协调员和人道主义事务协调处在加强生命线行动协调方面取得的进展, 赞赏地注意到向1998年苏丹生命线行动机构间呼吁提供的捐助数量增加,生命线行动在第一季度出现捐助额减少的情况后有所进展,还注意到仍需提供相当数量的救济,特别是在粮食和非粮食援助领域,其中包括协助防治疟疾等疾病,援助后勤、紧急恢复、复原和发展等, 表示关注近来该国各地因洪水肆虐而受害深重,欢迎联合国在此方面发出援助呼吁, 呼吁尽早结束冲突,表示关切冲突继续下去会加剧平民的苦难,妨碍国际、区域和国内的人道主义援助效益, 重申需要各方继续协助人道主义机构执行紧急援助工作,尤其是提供粮食、药品、住所和保健的工作,对此各方必须尊重援助能安全而不受阻碍地运给受难人口, 承认需要在紧急情况下确保从救济顺利过渡到复原和发展,以减轻对外来粮食援助和其他救济服务的依赖, 1. 赞赏地确认苏丹政府同联合国合作,包括已达成各项协议和安排,为改进联合国对灾区的援助方便救济工作,并鼓励继续开展这方面的合作; 2. 感谢捐助者、联合国各机构、各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迄今为满足苏丹的人道主义需求提供的捐助,并且呼吁它们继续提供援助; 3. 强调苏丹生命线行动的运作和管理必须保证其效率、透明度和效用,由苏丹政府按照各方达成的有关苏丹生命线行动的协定充分参加与合作,并在准备生命线行动年度机构间联合呼吁时进行协商; 4. 承认人道主义活动必须力求中立公允、各方须充分合作,并且在这方面强调苏丹生命线行动应当按照有关的国际法在国家主权原则和国际合作的框架内进行; 5. 吁请国际社会对苏丹的紧急需要、复原和发展继续慷慨捐助,并敦促所有国家、捐助国、联合国系统、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援助,以缓和近来受洪水之灾的人民的困苦; 6. 敦促国际社会援助恢复运输工具和基础设施,这对在苏丹境内运送救济物资及其成本效益十分关键,在这方面强调所有有关方面必须继续合作,以方便和改善救济物资的运送; 7. 吁请捐助者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按照大会有关决议要求采取的行动,提供财政、技术和医疗援助,在苏丹防治疟疾和其他传染病; 8. 注意到并感到鼓舞于苏丹政府同苏丹人民解放军一派在1997年4月签署了《和平协定》,并在非洲之角国家发展政府间管理局的主持下展开几轮会谈,呼吁加紧努力,更频繁、更经常地会谈,争取实现持久和平的解决,并在这方面欢迎宣布停火,呼吁冲突各方维持并扩大停火范围,以确保运送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9. 促请国际社会继续支助返回者和国内流离失所者恢复、自愿定居和融入社会的方案,及援助难民; 10. 强调必须保证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以及安全而不受阻碍地向所有受难人民提供救济援助,必须严格遵守苏丹生命线行动原则和准则以及国际人道主义法,其中重申人道主义人员必须尊重该国的国内法; 11. 促请有关各方继续提供一切可行的援助,包括方便救济品和人员流通,以保证苏丹生命线行动在苏丹各灾区获得成功,特别强调在人道主义领域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的国家能力的建立,以及满足紧急救济需求; 12. 欢迎苏丹政府签署了《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及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渥太华公约》,(13)敦促冲突各方停止使用这种地雷,呼吁国际社会不向该区域供应地雷,并敦促国际社会和联合国各机构向苏丹排雷行动提供必要的援助; 13. 请秘书长继续为苏丹生命线行动调动和协调各种资源和支助,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该国灾区的紧急状况,以及该国的复原、恢复和发展情况。 1998年12月17日 第92次全体会议 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