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0
3 November 1998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51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7/Rev.1)]

53/10. 消除以强制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

大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各项原则,特别是提倡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并进行合作解决经济和社会方面问题的原则,

回顾大会在其许多决议中促请国际社会紧急采取有效措施废止强制性经济措施,

还回顾不结盟国家运动第十二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其中重申强制性经济措施和制订具有域外效力的法律违反了国际法以及《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

又回顾非洲统一组织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第三十四届常会通过的决定,(1) 其中对继续制订具有域外效力的强制性经济措施的情况表示关切,并要求取消这种措施,

考虑到在德黑兰举行的第八届伊斯兰国家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2)其中严重关切地注意到国内法的域外实施对其他国家的外国投资产生消极影响,并拒绝接受针对寻求扩大其经济合作与贸易范围的会员国采取的所有强制性措施,

深为关切成员国违反国际法规范以及联合国宗旨和原则继续实施具有域外效力的强制性经济法律,

确信迅速取消这些措施符合《联合国宪章》所载的宗旨和原则以及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

回顾其1996年11月27日第51/22号决议,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51/22号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3)

2. 重申任何国家都有根据本国的计划和政策谋求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并选择其认为最符合本国人民福祉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不可剥夺权利;

3. 表示深为关切单方面实行具有域外效力的强制性经济措施对贸易和金融及经济合作、包括区域一级的贸易和合作产生的消极影响,并深为关切在区域和国际两级对贸易自由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设置严重障碍;

4. 再度要求废除各种对他国公司和国民强加制裁而具有域外效力的单方面法律;

5. 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不承认或不实施任何国家单方面实行的具有域外效力的强制性经济措施或立法;

6.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7. 决定将题为“消除以强制经济措施作为政治和经济胁迫的手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0月26日

第43次全体会议

1. A/53/179。

2. A/53/72-S/1998/156;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1月、2月和3月份补编》,S/1998/156号文件。

3. A/52/343和Add.1和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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