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43(a)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522)通过]
53/12.
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
大会, 回顾其1991年5月3日第45/258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3年12月23日第48/226 A号、1994年4月5日第48/226 B号、1994年7月29日第48/226 C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50号、1995年11月2日第50/11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1 A号、1996年6月7日第50/221 B号、1997年4月3日第51/226号、1997年6月17日第51/239 A号、1997年9月15日第51/239 B号、1997年9月15日第51/243号和1997年12月22日第52/220号决议以及1994年7月8日第48/489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469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73号决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维持和平行动支助帐户的报告(1)和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重申必须继续改善维持和平行动的行政和财务管理, 认识到必须在维持和平行动的所有阶段,包括清理和结束阶段提供充分支助, 1. 重申其1998年6月26日第52/234号和第52/248号决议; 2. 深表关切地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3)第5和第6段所载的意见,即没有针对咨询委员会对于秘书长所提供的资料的质量明确表示的关切采取什么行动,并且因为没有对特定领域作出澄清或提供进一步资料的要求作出答复而影响到委员会的一项具体建议; 3. 关切地注意到延长提交替换第二类免费提供人员申请书的截止日期已造成一些会员国受到差别待遇; 4. 注意到根据大会第52/234和52/248号决议,秘书长承诺和保证至迟于1999年2月28日完成为替换第二类免费提供人员,包括在两个国际法庭(4)内的此种人员而进行的征聘过程; 5. 重申其第52/248号决议第16段中的决定,即核可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由支助帐户提供经费的四百个临时员额; 6. 请秘书长在决定如何分配由支助帐户提供经费的包括六个增设员额在内的四百个临时员额时,考虑咨询委员会报告所载的意见和建议,(3)但须符合本决议的规定; 7. 又请秘书长在其关于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支助帐户的报告中全面审查快速部署特派团总部的问题,其中按照咨询委员会报告(5)中提及的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报告(6)第101段所述,特别探讨快速部署特派团总部与维持和平行动部特派团规划处在职责上有何不同,及进一步发展在新的维持和平行动初期阶段运用该总部的概念,并论述咨询委员会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评论和意见; 8. 决定在核定的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由支助帐户提供经费的四百个临时员额范围内为快速部署特派团总部设立两个P-4级的文职员额(一名人道主义事务干事和一名民警),并在审议上文第7段所要求提供的资料时再讨论提议设立的其他职位; 9. 注意到咨询委员会的报告(3)第21段所载意见,并决定为内部监督事务厅设立一个P-4级员额; 10. 感到遗憾的是大会第50/221 B、51/239 A和B和52/248号决议中提出的问题未得到全面审查,请秘书长在其关于1999年7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期间支助帐户的报告中详细说明上述决议和最新的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并包括以下问题:参与支助维持和平行动的各部门调整后的结构、员额调动、重复、重叠和散碎的情况、维持和平趋势的变化、工作量的改变以及咨询委员会在其报告(3)第8、15、27、34、35和41段中提出的其他问题,并就此向大会提出报告。 1998年10月26日 第43次全体会议 注 4.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和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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