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18
13 November 1998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2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五委员会的报告(A/53/544)通过]

53/18. 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经费的筹措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报告(1)并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报告,(2)

铭记安全理事会1991年4月29日第690(1991)号决议,其中安理会决定设立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及以后安理会决定延长该特派团任务的各项决议,最近的一项是1998年10月30日第1204(1998)号决议,

回顾其1991年5月17日关于该特派团经费筹措问题的第45/266号决议,及以后各项有关决议和决定,最近的一项是1998年6月26日第52/228 B号决议,

重申该特派团的费用是本组织的开支,应由各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七条第二项负担,

回顾其过去的决定,为了应付该特派团所引起的支出,必须采取与应付联合国经常预算支出不同的程序,

考虑到对于这一行动,经济上比较发达的国家可以提供较多的捐助,而经济较不发达的国家提供捐助的能力则比较有限,

铭记大会1963年6月27日第1874(S-IV)号决议曾指出,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对此种行动的经费筹措负有特别责任,

赞赏地注意到已向该特派团提供了自愿捐助,

注意到必须为该特派团提供必要的经费,使其能够履行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所规定的职责,

1. 注意到截至1998年10月15日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的摊款缴付情况,包括欠缴摊款69 886 177美元,相当于自该特派团成立至1998年9月21日终了期间为止摊款总额的21%,注意到约有17%的会员国已足额缴付其摊款,并促请所有其他有关会员国,特别是欠款国,确保缴付其所欠摊款;

2. 表示关切维持和平活动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在偿还费用给部队派遣国方面,这些国家因会员国逾期未缴摊款而承受额外负担;

3. 表示赞赏已足额缴付其摊款的会员国;

4. 促请所有其他会员国尽力确保足额、按时缴付其对该特派团的摊款;

5. 注意到行政和预算问题咨询委员会报告(2)所载的意见和建议;

6. 秘书长采取一切必要行动,确保以最有效率和最节省的方式管理该特派团;

7. 又请秘书长在符合该特派团需要的情况下,继续努力雇用当地征聘人员担任该特派团一般事务人员员额的职务,以减少雇用一般事务人员的费用;

8. 考虑到根据第52/228 B号决议规定已为199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拨出的毛额22 749 540美元(净额21 473 540美元),决定拨出毛额37 250 460美元(净额34 445 260美元)的额外款项给该特派团特别帐户,充作该特派团1998年7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的行动费用;

9. 考虑到根据第52/228 B号决议规定已为1998年7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拨出的毛额22 749 540美元(净额21 473 540美元),又决定,作为一项特别安排,由各会员国按照大会1989年3月1日第43/232号决议第3和第4段所规定、并经大会1989年12月21日第44/192 B号、1991年8月27日第45/269号、1991年12月20日第46/198 A号、1992年12月23日第47/218 A号、1995年7月20日第49/249 A号、1995年9月14日第49/249 B号、1996年4月11日第50/224号、1996年12月18日第51/218 A至C号和1998年3月31日第52/230号决议以及大会1993年12月23日第48/472 A号和1995年12月23日第50/451 B号决定调整的各类的组成,分摊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额外经费毛额37 250 460美元(净额34 445 260美元),每月分摊毛额4 656 307.50美元(净额4 305 657.50美元),同时考虑到1997年12月22日第52/215 A号决议所定的1998年和1999年分摊比额表,但须安全理事会作出决定,将该特派团的任务延至1998年12月17日以后;

10. 还决定,根据其1955年12月15日第973(X)号决议的规定,衡平征税基金内核定的1998年1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期间工作人员薪金税收入估计数2 805 200美元中会员国各自应得的份额,应抵减上文第9段规定的对会员国的摊款;

11. 各方向该特派团自愿捐助现金和秘书长可以接受的服务和用品,这些捐助将酌情按照大会规定的程序和做法管理;

12. 决定在第五十三届会议期间继续审查题为“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经费的筹措”的议程项目。

1998年11月2日

第50次全体会议

1. A/52/730/Add.2和Add.3及Add.3/Corr.2。

2. A/5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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