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26
31 December 1998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42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28和Add.1)]

53/26.协助排雷行动

大会,

回顾其未经表决通过的关于协助排雷的1993年10月19日第48/7号、1994年12月23日第49/215号、1995年12月14日第50/82号、1996年12月13日第51/149号决议和1997年12月18日第52/173号决议,

认为排雷行动是联合国人道主义和发展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重申深为关切地雷和其他未爆炸装置的存在所造成的巨大人道主义问题,给满布地雷国家的人民带来严重而持久的社会及经济后果,并且阻碍难民及其他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人道主义援助行动、重建、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状况恢复正常,

重申令人惊愕的是地雷受害者、特别是平民而尤其是儿童的人数极多,并为此回顾人权委员会关于儿童权利的1995年3月8日第1995/79号、(1)1996年4月24日第1996/85号、(2)1997年4月18日第1997/78号决议(3)和1998年4月22日第1998/76号决议(4) 以及关于残疾人人权的1996年4月19日第1996/27号(2)和1998年4月17日第1998/31号决议(4) 及1997年4月11日第1997/107号决定,(3)

深感震惊每年布下的地雷数目以及由于武装冲突留下大量地雷和其他未爆炸装置,因而深信国际社会必须紧急大幅度增加排雷努力,以便尽快消除地雷对平民造成的威胁,

注意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5) 最近作出的各项决定,特别是关于《公约第二号议定书》的决定,以及《修正议定书》(6) 列入一些对排雷行动具有重要意义的规定,特别是规定地雷要有可探测性,

注意到《公约第二号修正议定书》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

回顾出席审查会议的缔约国宣布它们承诺经常审查《第二号议定书》条款,以确保关于该议定书所提及的武器的问题获得处理,而且它们会鼓励联合国和其他组织努力处理所有地雷问题,

注意到有一百三十多个国家签署了1997年9月18日在奥斯陆会议上通过、并于1997年12月3日在渥太华开放供签署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该公约除其他事项外,确认有能力的缔约国应为排雷和有关活动、为地雷受害者的护理和康复以及重新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为防雷宣传方案等提供援助,

又注意到《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将于1999年3月1日生效,

欣慰地注意到在丹麦埃尔西诺尔、德国波恩和东京的会议中提出的倡议,特别是有关人道主义排雷行动的国际标准和程序的倡议,以及探测和排除地雷的新技术的开发和地雷受害者的康复,都可以作为在全世界促进这种行动的安全、功效和专业化的基础,

注意到在南非肯普敦公园举行的第一次非洲大陆地雷专家会议通过的《地雷行动计划》,以及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就非洲统一组织秘书长关于杀伤人员地雷和进行国际努力以达成全面禁止的问题的报告在哈拉雷通过的决议,(7)

又注意到排雷行动论坛1997年12月在渥太华拟订的《排雷行动议程》以及1998年3月在渥太华举办的排雷行动协调问题讲习班的结果,

还注意到1998年5月在华盛顿特区举行的关于全球人道主义排雷会议的结果,

注意到最近在德国卡尔斯鲁厄和意大利伊斯普拉联合研究中心举行的有关现代排雷技术的国际会议,在阿曼举行的有关地雷致伤与恢复的国际会议,在维也纳举行的关于武装部队履行条约义务的国际会议,以及其他有关国际会议,

又注意到1998年10月在金边召开的排雷和援助受害者国际论坛,会议强调需要由受地雷影响国家拥有,并由这些国家与国际社会合作,以适当方式开展排雷活动,以实现无人受地雷危害的目标,

强调必须记录布雷地点、保留所有这类记录并在停止敌对行动后将其提供给当事各方,并欢迎加强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强调必须说服受地雷为害的国家停止埋设新的杀伤人员地雷,以确保排雷行动的功效和效率,

确认国际社会、特别是参加布雷的国家可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提供必要的地图和情报以及适当的技术和物质援助以排除现有的雷区、地雷和诱杀装置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来协助受害国家排雷,

念及地雷及其他未爆炸装置对参与人道主义、维持和平和重建方案及行动的人员的安全、健康和生命构成严重威胁,

意识到排雷速度需要大幅度加快,才能有效解决全球地雷问题,

关切安全和符合成本效益的探雷和排雷设备有限,以及在改善有关技术的研究和发展方面缺乏全球性协调,并意识到必须促进在这一领域迅速取得进一步进展和鼓励为此推动国际技术合作,

认识到除了各国发挥主要作用外,联合国在协助排雷的领域中也要发挥重要作用,

满意地注意到在几个维持和平行动的任务中,列有关于在维持和平行动范围内由秘书处维持和平行动部指导排雷工作的规定,

赞扬联合国系统、捐助国和受援国政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以及各非政府组织已进行各项活动,协调它们的努力,设法解决有关地雷及其他未爆炸装置的问题,并赞扬它们对地雷受害者提供的援助,

又赞扬秘书长在提高公众认识地雷问题以及建立中央地雷数据库和清查认识地雷的材料和排雷技术方面发挥的作用,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援助排雷活动的报告;(8)

2. 特别欢迎联合国努力在当地人民的安全、健康与生命受到地雷严重威胁的国家协助建立排雷能力,强调发展国家排雷能力的重要性,并促请所有会员国和区域组织,特别是有能力这样做的国家和组织,协助受害国家建立和发展其本国的排雷能力;

3. 会员国酌情与区域组织和联合国系统有关机构合作拟订国家方案,以提高特别是儿童对地雷的认识;

4. 表示感谢各国政府和区域组织向协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和其他排雷方案捐款,并呼吁它们进一步捐助,继续给予支持;

5. 鼓励所有有关多边与国家方案和机构同联合国协调,酌情将与排雷有关的活动纳入其人道主义、恢复、重建和发展援助活动,铭记需要确保国家拥有、持久进行和开展能力建设;

6. 强调国际社会支持紧急援助地雷受害者并支助地雷受害者的护理与康复以及重新参与社会和经济生活极为重要;

7. 再次强调联合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有效协调排雷活动,包括各区域组织开展的活动,并为此欢迎秘书长在其报告(8)的附件二中制订的排雷行动和有效协调政策,其中列出了联合国排雷行动的主要原则并阐明了联合国系统内部的作用和职责;

8. 鼓励秘书长考虑到地雷问题对恢复、重建和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制订一项综合排雷行动战略,以确保联合国为排雷行动提供有效援助,并为此强调进一步开展多部门评估和调查十分重要;

9. 欢迎在和平行动部内设立联合国排雷行动处并指定它为联合国系统内排雷行动的联络单位,欢迎该处为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计划署所有与地雷有关的活动提供合作并进行协调;

10. 敦促会员国、区域组织、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各基金会继续向秘书长全力提供协助与合作,特别是向他提供资料、数据和其他适当资源,用来加强联合国协调排雷行动的作用,特别是在提高对地雷的认识、训练、调查、探测和清除地雷、有关探雷和排雷技术的科研工作以及援助受害者、其中包括通报和分发医疗设备和用品等方面;

11. 吁请会员国、特别是有能力的会员国酌情提供必要的资料及技术和物质援助,尽快依照国际法查明、排除、销毁雷区、地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

12. 敦促有能力的会员国、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各基金会酌情向受地雷为害的国家提供技术援助,促进在人道主义排雷方法和技术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开发,以较低成本和较安全的方法更有效地开展排雷活动,并促进这方面的国际合作;

13. 鼓励会员国、区域组织、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各基金会继续支助进行中的活动,以促进适当的技术以及人道主义排雷活动的国际操作和安全标准,包括对国际排雷技术会议及早采取后续行动;(9)

14.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报告,说明在他以前提交给大会的关于协助排雷问题的各报告和本决议所述的有关问题上取得的进展,并说明协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和其他排雷方案的运作情况;

15. 为此建议将协助排雷自愿信托基金改名为协助排雷行动自愿信托基金;

16. 决定将题为“协助排雷行动”的项目列入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1月17日

第60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5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5/23和Corr.1和2),第二章,
A节。

2. 同上,《1996年,补编第3号》和更正(E/1996/23和Corr.1),第二章,A节。

3. 同上,《1997年,补编第3号》(E/1997/23),第二章。

4. 同上,《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5. CCW/CONF.I/16(Part I)。

6. 同上,附件B。

7. 见A/52/465,附件一。

8. A/53/496。

9. 见A/51/472,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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