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38(b)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45和Add.1)]
53/33.
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和公海内未经许可捕鱼、 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
大会, 重申其1991年12月20日第46/215号、1994年12月19日第49/116号和第49/118号、1996年12月9日第51/36号和1997年11月26日第52/29号决议以及关于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和公海内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的其他决议,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1) 强调该报告在汇集由各国、有关政府间组织、区域和分区域的渔业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关于世界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的资料方面发挥了有益的作用, 满意地注意到虽然仍有大量工作要做,但有关各方已朝可持续渔业管理方向取得了实际进展, 欢迎在对若干迄今尚未管理的渔场组织新的区域组织和安排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秘书处指出,60%至70%的世界渔场已受到充分捕捞或过分捕捞,并在这方面鼓励目前在该组织进行的政府间谈判讨论捕鱼能力过剩的问题, 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指出,由于延绳捕鱼作业的附带杀伤力,造成海鸟、特别是信天翁鸟不断损失,并且附带杀伤力也造成其它海洋物种、包括鲨鱼和鲸的损失, 认识到需要提倡和促进国际合作,特别是在区域和分区域两级进行国际合作,确保按照本决议和各国应在养护和管理海洋生物资源方面开展合作的义务以及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的规定,可持续地开发和利用世界大洋大海的海洋生物资源, 再次表示关切大型流网捕鱼对大海大洋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影响以及注意到不断有违反第46/215号决议规定活动的报告, 也感到关切要确保第46/215号决议在世界某些地方的执行不致造成违反该决议的流网作业转向世界其它地方, 表示关注在国家管辖区内未经许可捕鱼对世界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经济造成有害影响,并且不断有报告指出发生了违背第49/116号决议在国家管辖区内未经许可捕鱼的活动, 回顾按照粮食及农业组织渔业委员会1997年3月第二十二届会议的一项提议,粮食及农业组织同意:举办一次专家协商会议,研拟和提出导致订立旨在减少附带捕获海鸟的行动计划的准则;举办一次专家协商会议,拟订和提出导致订立关于养护和有效管理鲨鱼种群的行动计划的准则;以及举行技术协商会议,讨论捕鱼能力的管理问题,以起草关于控制和管理捕鱼能力的准则, 满意地注意到于1998年10月26日至30日举行的管理捕鱼能力、捕鲨业和附带捕获海鸟问题协商会议及于1998年7月举行的该会议的筹备会议产生了各种行动计划草案或其中要点,将提交渔业委员会1999年2月的会议核准, 认识到《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3)以及《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重要性,并注意到这两项协定均未生效, 注意到《负责任捕鱼行为守则》订明了负责任地养护、管理和开发渔业的原则和全球行为标准,包括在公海和在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捕鱼的准则和关于选用渔具和捕鱼方法的准则,目的是减少副渔获物和抛弃物, 回顾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4)吁请各国采取符合国际法的有效行动,阻止其国民以更换船只国旗的方式避免遵守适用的有关公海渔船的养护和管理规则, 满意地注意到“海洋”将是1999年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七届会议讨论的部门主题, 1. 重申重视世界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管理和养护,各国有义务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条款、尤其是公约涉及公海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海洋哺乳动物、溯河产卵种群和海洋生物资源的第五部分和第七(2)部分关于合作的条款所体现的国际法,为此目的开展合作; 2. 又重申重视遵守第46/215号、第49/116号、第49/118号和第52/29号决议,促请各国和其它实体充分落实这些措施; 3. 请所有与会者努力争取使1998年10月26至30日粮食及农业组织在罗马举行的技术协商会议的结果获得通过,鼓励所有国家酌情在国家、区域和全球各级负责任地行事,一俟渔业委员会通过各项行动计划或准则,尤其是关于管理捕鱼能力的行动计划或准则,即予执行; 4. 吁请《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3)第1条第2(b)款所提及的尚未批准或加入该协定的国家及其他实体考虑及早这样做,并考虑暂时执行该协定; 5. 又吁请《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第10条第1款提及的没有提交该协定接受书的各国及其它实体考虑及早这样做; 6. 促请国际社会成员的所有还没有这样做的当局负起更大的执法责任,确保在公海、包括封闭海和半封闭海全面实施全球暂停一切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的禁令,并按照其根据国际法的义务,对违反第46/215号决议规定的行为施加适当的制裁; 7. 吁请还没有这样做的国家采取措施,包括阻止更换国旗以避免遵守适用的义务的措施,确保有权悬挂其国旗的渔船不在别国国家管辖区内捕鱼,除非经有关国家当局正式许可,并按照许可证所规定的条件进行,以及确保在公海捕鱼时不得违反适用的养护和管理规定; 8. 促请各国、有关国际组织、以及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安排,按照国际法和有关的国际文书、包括《负责任捕鱼行为守则》采取行动,包括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减少副渔获物、抛弃物和捕捞后的损失; 9. 重新吁请有发展援助方案的各组织高度优先地,包括通过财政和(或)技术援助,支持发展中沿岸国、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加强监测和控制捕鱼活动以及强制执行捕鱼规章,包括向为此目的召开的区域和分区域会议提供财政和技术支助; 10. 请秘书长提请国际社会全体成员、有关政府间组织、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机构、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以及有关的非政府组织注意本决议,并请它们向秘书长提供有关本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 11. 又请秘书长确保所有关于与渔业有关的重大活动和文书的报告均获得有效的协调,尽量避免活动和报告的任何重复,同时将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研究报告分发给国际社会,并请有关专门机构(包括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各区域和分区域渔业组织和安排为此目的同秘书长合作; 12. 还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说明与实施第52/29号决议有关的进一步事态发展,《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的状况和执行以及粮食及农业组织在第52/29号决议第8段所述各点上进行的努力,其中应考虑到各国、有关专门机构(特别是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联合国系统其他适当的机构、组织和计划署、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和安排、其他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13.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题为“海洋和海洋法”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大型中上层流网捕鱼、在国家管辖区和公海内未经许可捕鱼、副渔获物和抛弃物及其他发展”的分项目。 1998年11月24日 第69次全体会议 注 2. 《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七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E.84.V.3),A/CONF.62/122号文件。 3. A/CONF.164/37;又见A/50/550,附件一。 4. 《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的报告,1992年6月3日至14日,里约热内卢》(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3.I.8和更正),第一卷:《环发会议通过的决议》,决议1,附件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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