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35
13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41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55和Add.1)]

53/35.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

大会

回顾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大会1992年8月25日第46/242号、1992年9月22日第47/1号、1992年12月18日第47/121号、1993年12月20日第48/88号、1994年11月3日第49/10号、1996年12月17日第51/203号和1997年12月15日第52/150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

重申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的独立、主权、法律延续性和领土完整,

又重申支持在作为一个由两个多族裔实体组成的统一国家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三个组成民族和其他民族的平等,

欢迎1995年12月14日在巴黎签署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

又欢迎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为尊重、促进和保护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国境内的人权和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共同机构的运作而作出的努力,

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从事《和平协定》的执行工作以及和解和重新融合进程的各机构和组织,

关切希望返回家园特别是返回他们将是少数族裔的地区的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依然面临障碍,强调各当事方和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必须创造便利他们返回的必要条件,并强调必须对难民和流离失所者的问题采取区域性办法,

欢迎萨拉热窝和巴尼亚卢卡返回会议的结果,并促请各当局加速实施并立即消除对少数族裔返回的一切政治、法律和行政阻碍,

表示支持促进返回联盟和宗教问题理事会为促进《和平协定》附件7的目标所作的努力,

全力支持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国际法庭所作的努力,强调国际法庭的工作作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整个区域和解进程的一个要素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求各国和《和平协定》各缔约方按照安全理事会1993年5月25日第827(1993)号、1995年11月22日第1022(1995)号和1998年11月17日第1207(1998)号决议的要求履行与国际法庭充分合作的义务,包括将法庭所追查者移送法庭的义务,并欢迎依照安全理事会的任务规定作出努力确保国际法庭的命令获得遵循,

审议了国际法庭的第五次年度报告,注意到报告期间在执行法庭命令和遵守国际法义务方面比往年大为改善,并注意到该地区各实体和国家尚有许多工作要作,欢迎负责监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和稳定部队指挥官为实施《和平协定》各项规定所做的努力,

注意到大多数逍遥法外的被起诉者已知或据信自由自在居住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一个实体斯普斯卡共和国境内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境内,表示严重关切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继续漠视国际法的有关义务,尤其是拒绝逮捕和交出被国际法庭起诉的人,还注意到斯普斯卡共和国方面已有积极迹象表示它愿意同法庭合作,

赞扬失踪人士国际委员会的工作,并敦促各当事方更切实地合作,查明所有失踪人士的下落,

欢迎前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的所有继承国在其国际承认的疆界内互相承认,并强调必须按照《和平协定》在这些国家间全面实现关系正常化,包括无条件建立外交关系,并解决与前南斯拉夫的继承有关的所有问题,以帮助实现该地区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欢迎签署《克罗地亚共和国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之间成立国家间合作委员会协定》和签署《克罗地亚共和国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联邦间特别关系协定》,(2)

又欢迎签署《通过克罗地亚领土往返普洛切港和通过诺姆地方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领土的自由过境协定》,(3)并强调其对两国经济利益和通盘双边关系的重要性,

还欢迎签署《克罗地亚共和国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两国间在萨瓦河及其支流的可航行内河河道开始通航议定书》和《关于共同重建克罗地亚共和国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间交通联系的谅解备忘录》附件2,

强调充分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对区域和平努力取得成功的重要性,吁请区域内各国政府和当局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促成充分尊重这种人权和基本自由,

注意到区域内的民主化将增进持久和平的前景,有助于保障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在区域内充分尊重人权,

欢迎1998年9月12日和13日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的监督下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地成功举行了普选,并期望快速执行选举结果,

注意到由世界银行和欧洲联盟主持、分别于1995年12月21日、1996年4月13日和14日、1997年7月25日和1998的5月8日和9日召开了四次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和重新融合以及重建努力的认捐会议,产生了积极影响,强调提供认捐的财政援助和技术合作在重建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以及强调经济振兴对于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区域内和解进程、改善生活条件和维持持久和平的作用,

强调重建和财政援助的提供要视各当事方是否履行《和平协定》所规定的义务而定,

特别欢迎欧洲联盟以及双边和其他捐助者为提供重建工作所需的人道主义和经济援助所作的重要努力,

欢迎1998年6月8日的《欧洲联盟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声明》, 其中提出了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与欧洲联盟之间的更紧密合作和建立欧洲职盟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协商工作队的构想,

强调充分、全面、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对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

认识到排雷对生活的正常化和对难民和内部流离失所者的返回的重要性,

1. 表示全力支持《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总框架协定》及其各项附件(统称为《和平协定》),(1)这是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实现持久、公正和平的关键机制,可以导致区域稳定与合作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各个层面重新融合;

2. 欢迎《和平协定》的某些方面得到顺利执行,包括持久地停止敌对行动,采用新的国旗、护照、共同车牌和共同货币,举行1997年9月13日和14日的市政选举、1998年9月12日和13日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地举行自由和公平的选举;

3. 重申要求充分、全面、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

4. 全力支持高级代表按照《和平协定》在执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和平进程方面作出协调的努力,并呼吁各当事方充分和诚意地同他合作;

5. 重申1997年12月9日和10日在德国波恩举行的和平执行会议的结论,(4)并吁请《和平协定》的签署方和其他有关方面充分执行这些结论,包括服从高级代表的决定,以及继续按照《和平协定》为实现一个和平、重新融合与稳定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而努力;

6. 又欢迎1998年6月9日在卢森堡举行的和平执行理事会指导委员会部长级会议的结论,(5)并要求充分执行这些结论;

7. 吁请各当事方诚意地提供充分合作,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确保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所有共同机构进行实质性运作,并敦促有关国际组织继续提供援助以满足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新的共同机构的基础结构的各项需要;

8. 确认巩固和平的主要责任,依照尤其是1996年8月14日在日内瓦通过的联合宣言的认定,要由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当局承担;

9. 又确认国际社会的作用仍然必要,欢迎国际社会愿意为自力维持的和平而继续努力;

10. 强调国际社会提供的援助仍然严格地取决于《和平协定》和其后的义务是否获得遵守,特别是是否同国际法庭合作和促成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

11. 欢迎多国稳定部队作出的极其重要的贡献,为《和平协定》民事方面的执行提供一个安全的环境,并吁请所有当事方充分与之合作,在这方面欢迎安全理事会授权延长稳定部队的任务期限;

12. 表示全力支持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在执行任务方面作出的努力,并吁请所有当事方在这方面通力合作;

13. 强调充分、全面和一贯地执行《和平协定》的重要性,包括与国际法庭进行合作并服从其命令,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创造必要条件,以及为行动自由创造必要条件;

14. 欢迎绝大多数市镇成功实行了1997年市政选举,要求充分落实选举结果,并敦促当选各当局本着和解精神工作;

15. 强调必须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地建立、加强和扩大自由和多元化的新闻媒介,欢迎成立独立的媒介委员会以促进自由、独立和完全重组的媒体,并强调必须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境继续落实和发展真正公共的电视广播事务;

16. 坚持有必要将所有被起诉者送交国际法庭审判,注意到法庭有权追究包括在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犯下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个人责任,要求各当事方履行其义务,将在其控制下领土内所有被起诉者移送法庭,并在其他方面充分遵守法庭命令,根据《法庭规约》第29条、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以及根据《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根据《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为法庭的工作提供合作,包括挖掘遗骸和其他调查行为;

17. 欢迎各会员国迄今提供的支持,促请各会员国考虑到国际法庭的命令和请求,向法庭提供充分支持,包括财务支持,以便确保贯彻法庭的宗旨,履行《法庭规约》和安全理事会所有有关决议规定的义务;

18. 秘书长在1999年9月1日以前,就根据安全理事会1993年4月16日第819(1993)号决议于1993年4月16日在斯雷布雷尼察建立安全区之日起到其后建立其他安全区、直到安全理事会1995年12月15日第1031(1995)号决议赞同《和平协定》之日止发生的事件,提交一份包括评估在内的全面报告,要铭记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定和国际法庭在这方面的审理情况,并鼓励会员国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关资料;

19. 再度重申根据《和平协定》,特别是其附件7,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有权自愿返回原来的家园,并且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和东道国合作实现这件事,吁请各当事方在国家、实体和地方各级大幅度改善与国际社会的合作,立即为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家园以及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全体公民的行动和通讯自由创造必要条件,吁请有关国际组织根据《和平协定》及其附件的有关规定,特别是《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宪法》,改善便利他们返回的条件,并且欢迎联合国各机构、欧洲联盟、双边和其他捐助者以及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继续努力并作出新的努力,设立和执行旨在便利难民和流离失所者早日自愿和有秩序地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各区域的项目,包括有助于创造有更多经济机会的安全与稳定环境的项目;

20. 鼓励加速难民和流离失所者和平、有秩序地分阶段返回,包括返回他们将成为少数族裔的地区,强烈谴责所有恫吓、暴力和杀戮行为,包括旨在劝阻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自愿返回的行为,并且要求调查和起诉这种行为;

21. 再度重申支持以下的原则:按照《和平协定》的有关规定,在胁迫下作出的一切声明和承诺、特别是有关土地和财产的声明和承诺一律无效,并支持难民和流离失所者不动产索赔受理委员会遵照其任务规定切实行事;

22. 敦促在两个实体内通过和切实执行新的非歧视性财产和住房法律使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能够返回战前家园;

23. 强调经济复苏和重建对成功巩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进程的重要性;

24. 确认国际社会的重要贡献,并请它继续改善协调;

25. 强调必须采取更全面性的经济改革办法,对两个实体内和跨越实体间边界线的经济和贸易比较统一的发展作出贡献;

26. 强调必须制定一个经济方案,其中应包括建立一个促进私营部门发展的框架,包括私营化和改善外国投资条件、改组银行业和资本市场、改革金融制度及适当的社会保障;

27. 欢迎在实施布尔奇科仲裁委员会的决定方面取得进展,强调同布尔奇科主管及其决定充分合作的义务是两个实体必不可少的义务,并注意到当事方表现的遵守程度将极大地影响仲裁裁定的结果;

28. 又欢迎在执行《稳定区域局势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方面取得显著的进展,以及顺利地转入第五条,并敦促各方继续努力,充分履行义务;

29. 强调有必要及时获得以下资料:同法庭的合作程度,其命令获得遵守的程度,难民和流离失所者返回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及在其境内的情况和返回计划,《分区域军备管制协定》的情况和执行;

30. 欢迎国际和区域组织、会员国和非政府组织、包括通过捐助者委员会以及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在地雷行动领域所作的努力,在这方面还欢迎最近将国家地雷行动方案的职责移交给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政府及成立新的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排雷和援助地雷受害者斯洛文尼亚国际信托基金,并请会员国继续支助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境内的地雷行动活动;

31. 赞扬国际社会努力在执行《和平协定》方面发挥作用,其中包括欧洲理事会、欧洲联盟、欧洲共同体监测团、欧洲复兴和开发银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多国稳定部队、非政府组织、伊斯兰会议组织、伊斯兰开发银行、伊斯兰商工会、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和平执行理事会和世界银行;

32. 特别赞扬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负责监测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协定执行情况高级代表办事处、人权委员会关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克罗地亚和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境内人权情况的特别报告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国际警察工作队、联合国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特派团、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其他联合国机构在和平进程中的努力,并且鼓励它们进一步参与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的和平进程;

33. 决定将题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局势”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1月30日

第72次全体会议

1. 见A/50/790-S/1995/999;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年,1995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5/999号文件。

2. 见A/53/702- S/1998/1118,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8/1118号文件。

3. 同上,附件二。

4. 见A/52/728-S/1997/979,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7/979号文件。

5. 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8/498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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