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45
3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82

大会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53/596)通过]

53/45.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3日第51/122号和1997年12月10日第52/56号决议,

深信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以及继续努力将由此获得的利益造福所有国家是符合人类共同利益的,并深信在这个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重要性,为此联合国应当继续作为一个协调中心,

重申国际合作在发展法规,包括空间法有关规范方面的重要性,这些规范对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所起的重要作用,以及重申尽可能广泛遵守促进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国际条约的重要性,

关切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可能性,

确认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都应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这一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考虑到空间残块是所有国家都关心的问题,

注意到在进一步发展空间的和平探索和应用方面以及在各种国家项目和空间合作项目方面取得的进展,这些进展有助于国际合作,并注意到在这一领域进一步开展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1)的执行情况的报告,(2)

满意地注意到定于1999年7月19日至30日在联合国维也纳办事处举行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作为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特别会议,开放给联合国全体会员国参加,

审议了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1. 赞同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第四十一届会议的工作报告;(3)

2. 尚未成为关于利用外层空间各项国际条约(4)缔约国的国家考虑批准或加入这些条约;

3.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其工作组继续进行大会第52/56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5)

4.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当:

(a) 继续审议对《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6)进行的审查及可能修改的问题;

(b) 通过其工作组,继续审议有关外层空间的定义和定界以及地球静止轨道的性质和利用的事项,包括审议在不妨碍国际电信联盟的作用的情况下确保合理和公平使用地球静止轨道的方式和方法;

(c) 继续审查有关外层空间的五种国际法律文书的现况并设立一个工作组审议该项目;

(d) 继续审议其他事项,包括就法律小组委员会的新议程项目已经提出的具体建议举行非正式协商;

5. 又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法律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八和三十九届会议工作组在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的工作尚未有结果前应暂停审议《关于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原则》,但不应影响该工作组就该项目重新召开会议的可能性,只要法律小组委员会认为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2000年的会议已取得足够进展,值得重新召集工作组会议;

6. 注意到法律小组委员会将参照上文第4段(c)所述,执行在第三十六届会议通过的工作计划;(7)

7. 赞同法律小组委员会关于工作安排的建议和协议;

8.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按照大会第52/56号决议第9段,在第四十一届会议上进一步审查委员会对未经编辑的录音誊本的需要,并同意继续使用这些誊本;

9. 注意到委员会在其第四十届会议上已就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主席团的组成达成协议,其第二届任期自2000年开始,这是为了执行大会第52/56号决议第11段核可的有关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工作方法的措施;

10. 注意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继续进行大会第52/56号决议所规定的工作;(8)

11. 满意地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继续优先审议关于空间残块的议程项目,并满意地注意到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的工作根据其第三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多年工作计划,(9)以减少空间残块措施的专题为主;

12. 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在其第三十六届会议审议空间残块的项目时,将会集中在完成关于空间残块问题的整个技术报告,以便予以通过;

13. 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在考虑到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所关注问题的情况下,应优先审议下列项目:

(a) 由第三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第三次外空会议)咨询委员会为该会议进行的筹备工作;

(b) 空间残块;

(c) 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和联合国系统内各种空间活动的协调;

14. 又赞同委员会的建议,即鉴于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的工作时间表缩短和需要进行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筹备工作,小组委员会应作为一项例外,暂停审议下列项目一年,待第三十七届会议恢复进行:

(a) 一般性交换意见;

(b) 关于用卫星遥感地球的问题,特别包括对发展中国家的各种应用;

(c) 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

(d) 关于空间运输系统及其对未来空间活动的影响的问题;

(e) 在特别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利益的情况下,审查地球静止轨道的物理性质和技术特征及其利用和应用,特别包括在空间通讯领域的利用和应用以及其他有关空间通讯发展的问题;

(f) 有关生命科学,包括空间医学的事项;

(g) 与地球环境有关的国家和国际空间活动的进展,特别是地圈-生物圈(全球变化)方案的进展;

(h) 有关行星探索的事项;

(i) 有关天文学的事项;

(j) 小组委员会特别注意的主题;应请空间研究委员会和国际航天学联合会同会员国联系安排一次专题讨论会,尽可能广泛地邀请各方参加,在小组委员会会议的第一个星期内举行,以补充在小组委员会范围内就此特别主题进行的讨论;

15. 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特别注意的主题将由小组委员会第三十六届会议予以查明;

16. 赞同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通过的关于审议在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的议程项目的四年工作计划,并同意小组委员会第三十七届会议应重新召开外层空间使用核动力源问题工作组会议,以按照工作计划进行工作;

17. 注意到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评价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全体工作组已结束其评价第二次外空会议各项建议执行情况的工作,并注意到全体工作组经委员会赞同并载于全体工作组的报告内的结论;(10)

18. 满意地注意到全体工作组按照大会第52/56号决议协助第三次外空会议咨询委员会筹备第三次外空会议,并同意咨询委员会1999年会议应重新召开全体工作组会议,以期给筹备工作定案;

19. 赞同空间应用专家向委员会提出的1999年联合国空间应用方案;(11)

20. 满意地注意到,按照大会1995年12月6日第50/27号决议第30段,亚洲及太平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中心于1998年继续其教育方案,并满意地注意到在其他区域设立空间科学和技术教育区域中心方面已取得重大进展;

21. 注意到按照大会第51/123号决议第29段内的要求,委员会及其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于其1998年届会时,分别作为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筹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而履行所托付的任务;

22. 赞同筹备委员会1998年届会在其报告中的建议,特别是关于第三次外空会议的报告草稿结构和暂行议事规则的建议,(12)并请筹备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及执行秘书处根据这些建议执行其任务;

23. 满意地注意到1998年5月18日至22日在吉隆坡举行区域筹备会议及其建议、1998年10月12日至16日在智利康塞普西翁举行区域筹备会议及1998年10月16日的《康塞普西翁宣言》(13)和1998年10月26日至30日在拉巴特举行区域筹备会议,并满意地注意到1999年1月25日至29日将于罗马尼亚举行区域筹备会议;

24. 鼓励所有会员国、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及从事空间活动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经其政府邀请的与空间有关的工业界和国家组织为实现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目标积极作出贡献;

25. 各会员国、空间机构以及与空间有关的国际和国家组织支持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筹备工作,向执行秘书处提供初级专家或高级专家、协办各种与第三次外空会议有关的活动和提供其他自愿捐助;

26. 满意地注意到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为了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尽可能向第三次外空会议提供服务,作为一项例外,缩短其年度常会,将1998年和1999年会议服务资源的节余供提供第三次外空会议的会议服务之用;

27. 同意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应于1999年7月18日在第三次外空会议会址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进行会前协商,并请筹备委员会在协商期间报告其工作进行情况;

28. 第三次外空会议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29. 鉴于委员会第四十二届会议工作时间表缩短和需要进行第三次外空会议的筹备工作,同意委员会关于下列项目的工作暂停一年,待第四十三届会议恢复进行:

(a) 优先审议坚持外层空间用于和平的方式方法;

(b) 审议题为“空间技术的派生利益:审查目前的状况”的项目;

30. 建议更多注意与保护和维护外层空间环境有关的所有各方面问题,特别是有可能影响地球环境的那些问题;

31. 认为会员国必须更多注意包括有核动力源的空间物体与空间残块碰撞的问题和空间残块的其他方面问题,要求各国继续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以发展监测空间残块的更佳技术,编纂和散发关于空间残块的数据,并考虑尽可能提供有关资料给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还同意需要进行国际合作以便扩大适宜和可负担的战略来尽量减少空间残块对将来空间航行任务的影响;

32. 敦促所有国家,特别是那些拥有强大空间能力的国家,对防止外层空间军备竞赛的目标作出积极贡献,作为促进为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的国际合作的必要条件;

33. 强调有必要增加空间技术及其应用的利益,并须有秩序地增进有利于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持续经济增长和可持续发展的空间活动;

34. 各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组织继续,并斟酌情况增进它们同委员会的合作,并向委员会提交各自有关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工作的进度报告;

35. 委员会按照本决议,继续斟酌情况审议外层空间活动新项目的工作,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其中包括它对今后应该研究哪些题目的意见。

1998年12月3日

第78次全体会议

1. 见《第二次联合国探索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会议的报告,1982年8月9日至21日,维也纳》和更正(A/CONF.101/ 10和Corr.1和2)。

2. A/53/265。

3.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3/20)。

4. 《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第2222(XXI)号决议,附件);《营救宇宙飞行员、送回宇宙飞行员和送回投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第2345(XXII)号决议,附件);《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第2777(XXVI)号决议,附件);《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第3235(XXIX)号决议,附件);《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第34/68号决议,附件)。

5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3/20),第二章D。

6. 见第47/68号决议。

7. 见A/AC.105/674,附件二.B。

8.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3/20),第二章C。

9. A/AC.105/605,第83段。

10. A/AC.105/697,附件二。

11. 见A/AC.105/693和Corr.1,第一节。

1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0号》(A/53/20),第二章B。

13. A/C.4/53/8,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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