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57
10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84

大会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53/598)通过]

53/57. 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

大会

审议了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的报告,(1)

深为关切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继续受到以色列军事占领,

回顾安全理事会1981年12月17日第497(1981)号决议,

又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最近一项是1997年12月10日第52/68号决议,

审议了秘书长依照第52/68号决议提交的报告,(2)

回顾其以往各项决议,其中除其他外,要求以色列停止占领阿拉伯领土,

再次重申1981年12月14日以色列决定将其法律、司法和行政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从而造成对该领土的实际吞并的行径是非法的,

重申国际法,包括《联合国宪章》规定不容许以武力取得领土,

又重申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3)适用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

铭记着1967年6月14日安全理事会第237(1967)号决议,

欢迎根据安全理事会1967年11月22日第242(1967)号和1973年10月22日第338(1973)号决议在马德里举行中东和平会议,以期实现公正、全面和持久的和平,并表示严重关切叙利亚和黎巴嫩方面的和平进程受阻,

1. 要求占领国以色列遵守关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有关决议,特别是安全理事会第497(1981)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安理会决定以色列将其法律、司法和行政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决定是无效的,在国际上没有法律效力,并要求占领国以色列立即撤销其决定;

2. 又要求以色列不要改变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自然特征、人口组成、体制结构和法律地位,特别是停止建立定居点;

3. 确定占领国以色列已采取或将采取意图改变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特征和法律地位的一切立法和行政措施和行动均属无效,并且公然违反国际法以及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3)因而没有法律效力;

4. 要求以色列不要将以色列国籍和以色列身份证强加于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叙利亚公民,并停止对被占领的叙利亚戈兰地区的居民采取镇压措施;

5. 痛惜以色列从事违反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的行为;

6. 再次要求各会员国不承认任何上述立法或行政措施和行动;

7.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3日

第78次全体会议

1. 见A/53/136和Add.1和A/53/661。

2. A/53/260。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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