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66
24 Febr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8

大会决议

[根据特别政治和非殖民化委员会(第四委员会)的报告(A/53/594和Corr.1)通过]

53/66. 托克劳问题

大会

审议了托克劳问题,

审查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报告中关于托克劳问题的一章,(1)

回顾1994年7月30日托克劳最高当局宣布关于托克劳未来地位的庄严声明,其中表示目前正积极审议托克劳自决法令和托克劳自治宪法,并表示托克劳目前宁愿争取同新西兰自由联合的地位,

又回顾载有《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大会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和联合国有关这些领土的所有决议和决定,特别包括大会1997年12月10日第52/77号决议,

还回顾上述庄严声明强调托克劳打算与新西兰建立自由联合关系的各项条件,其中包括预期在这种关系的框架内明确规定托克劳可以继续预期从新西兰获得援助的形式,除促进其外在利益外,还促进其人民的福祉,

赞赏地注意到新西兰作为管理国对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有关托克劳的工作继续提供足为楷模的合作,并随时准备允许联合国视察团访问该领土,

又赞赏地注意到新西兰和联合国系统各专门机构及其他组织、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国际电信联盟展开协作,促进托克劳的发展,

回顾联合国视察团曾于1994年访问托克劳,

注意到托克劳作为小岛屿领土,反映了大多数尚存非自治领土的状况,

又注意到托克劳作为非殖民化的成功案例研究,对于联合国努力完成其非殖民化工作具有广泛意义,

1. 注意到托克劳仍坚定致力于发展自治和拟订一项自决法令,使其可以依照大会1960年12月15日第1541(XV)号决议附件第六项原则所载的非自治领土未来地位备选办法确定其地位;

2. 又注意到托克劳打算按照自己的步调制订自决法令;

3. 赞扬托克劳正在着手拟订反映其独特传统和环境的有特色的制宪进程;

4. 又赞扬托克劳在与其人民广泛协商的基础上目前正在推动其倡议和努力,设法成立一个真正的“托克劳议会”,确认乡村作为托克劳基础的作用,并必须继续推动巩固民族自治基础的进程;

5. 确认目前正在注意较广泛的施政事项,包括托克劳努力在国家和乡村政府建立明确的地方性问责和负责系统;

6. 注意到托克劳希望与新西兰政府协商接管托克劳公共事业,新西兰政府愿意对法规作出必要的修改,以反映其已在推行的政策,即交出涉及托克劳整体利益的那部分政府结构;

7. 确认鉴于当地资源不能充分满足自决的物质方面需要,托克劳需要再次获得保证,并确认托克劳的外部伙伴仍然有责任协助托克劳在实现尽可能自力更生的愿望与对外部援助的需要两者之间达成平衡;

8. 欢迎新西兰政府保证在托克劳问题上履行其对联合国承担的义务,并遵从托克劳人民对其未来地位自由表示的意愿;

9. 管理国和联合国机构继续为托克劳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援助;

10.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继续审查这个问题,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3日

第78次全体会议

1. A/53/23(Part VII),第十一章。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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