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68
22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8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2/L.58)]

53/68. 《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执行情况

大会

审查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的报告,(1)

回顾其载有《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1960年12月14日第1514(XV)号决议和后来关于该宣言执行情况的所有决议,最近一项是1997年12月10日第52/78号决议,以及安全理事会的有关决议,

认识到铲除殖民主义是联合国从1990年开始的十年中的一个优先事项,

深切意识到必须按1988年11月22日第43/47号决议的要求迅速采取措施,在2000年以前消除殖民主义的最后残余,

重申深信需要消除殖民主义,并需要彻底铲除种族歧视以及侵犯基本人权的行为,

满意地注意到特别委员会在促进有效彻底执行该宣言及联合国关于非殖民化的其他有关决议方面取得的成就,

强调各管理国参加特别委员会工作的重要性,

满意地注意到一些管理国对特别委员会的工作给予合作和积极参与,并继续准备在它们所管理的领土接待联合国的视察团,

关切地注意到某些管理国的不参与对特别委员会工作产生不利影响,使特别委员会失去了关于这些国家所管理领土情况的重要资料来源,

意识到新兴的独立国家迫切需要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提供经济、社会和其他方面的援助,

又意识到剩余的非自治领土,尤其是小岛屿领土,迫切需要联合国及联合国系统各组织提供经济、社会和其他方面的援助,

特别注意到特别委员会1998年6月16日至18日在斐济纳迪举行了太平洋区域讨论会,(2)审查非自治领土的状况,特别是这些领土在2000年前走向自决的政治演变情况,

1. 重申其第1514(XV)号决议和关于非殖民化的所有其他决议,包括宣布从1990年开始的十年为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的第43/47号决议,并要求各管理国依照这些决议,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使有关领土的人民能够尽早充分行使包括独立在内的自决权利;

2. 再次申明殖民主义以任何形式和现象继续存在,包括经济剥削,都不符合《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世界人权宣言》;(3)

3. 重申决心继续采取一切必要步骤,迅速彻底地铲除殖民主义,并使所有国家忠实遵守《联合国宪章》、《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和《世界人权宣言》的有关条款;

4. 再次申明支持在殖民统治下的人民行使包括独立在内的自决权利的愿望;

5. 核可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1998年的工作报告,包括为1999年拟订的工作方案;(4)

6. 吁请所有国家,特别是各管理国,以及各专门机构及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实施特别委员会关于执行该宣言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决议的建议;

7. 吁请各管理国确保引导其所管理的非自治领土内的外国经济活动去协助这些领土的人民行使他们的自决权利;

8. 注意到一些管理国决定关闭和缩小在非自治领土内的一些军事基地;

9. 吁请各管理国按照大会的有关决议,撤消在非自治领土内的剩余军事基地,并敦促它们不使这些领土卷入对其他国家的任何攻击或干涉行为;

10. 敦促所有国家直接地并通过其在各专门机构和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中的行动,向各殖民领土人民提供道义和物质援助,并请各管理国同其所管理的领土的政府协商,采取措施取得并有效利用一切可能的双边和多边援助,以加强这些领土的经济;

11. 特别委员会继续寻求适当的途径,立即充分执行该宣言,并在所有尚未行使包括独立在内的自决权利的领土内开展大会为铲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核可的行动,特别是:

(a) 拟订消除殖民主义残余现象的具体提议,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b) 继续审查各会员国执行第1514(XV)号决议及其他关于非殖民化的决议的情况;

(c) 继续对小领土给予特别注意,尤其是定期派遣视察团,并向大会建议应该采取的最适当步骤,使这些领土的人民能行使自决和独立的权利;

(d) 采取一切必要步骤,为实现该宣言的目标和执行联合国的有关决议,争取世界各国政府以及各国国内的组织和国际组织的支持;

12. 吁请各管理国继续同特别委员会合作,协助其执行任务,接待视察团前往领土取得第一手资料和查明领土居民的意向和愿望;

13. 又吁请那些没有参与特别委员会工作的管理国参加委员会1999年会议的工作;

14. 秘书长、各专门机构及联合国系统其他组织向非自治领土提供经济、社会和其他方面的援助,并在它们行使包括独立在内的自决权利之后酌情继续提供这类援助;

15. 秘书长向特别委员会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服务,以执行本决议以及大会和特别委员会通过的关于非殖民化的其他决议和决定。

1998年12月3日

第78次全体会议

1. A/52/23(Part I-IX)。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3号》。

2. 见A/AC.109/2121。

3. 第217 A(III)号决议。

4. A/53/23(Part I),第一章,J节。最后案文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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