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77
12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71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3/584)通过]

53/77. 全面彻底裁军

A

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9日第52/38 S号决议,

并回顾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第60、61、62和64段、《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的各项条款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会议《最后文件》(3)中题为“核不扩散与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第5和第6段,

深信建立无核武器区能有助于实现全面彻底裁军,

强调得到国际确认的关于在世界各区域建立无核武器区和加强核不扩散制度的协定的重要性,

认为在中亚区域各国(4)自由地共同达成的安排的基础上,并在考虑到该区域的特点的情况下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能增强有关国家的安全,并加强全球和区域的安全与和平,

回顾1997年2月28日中亚国家元首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阿拉木图宣言》(5)和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五国外交部长1997年9月15日在塔什干发表的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声明,(6)

欢迎1998年7月9日和10日在比什凯克举行的中亚国家、核武器国家和联合国专家协商会议的公报,(7)其目的是拟定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各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和方法,

重申联合国在建立无核武器区方面的公认作用,

1. 吁请所有国家支持旨在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倡议;

2. 赞扬该区域各国采取初步具体步骤,以便为它们的倡议打下法律基础;

3. 鼓励这五个中亚国家继续就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问题与五个核武器国家进行对话;

4.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的范围内向这五个中亚国家提供援助,帮助它们拟订立关于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的协定的形式和内容;

5. 决定由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在题为“全面彻底裁军”的议程项目下审议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问题。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B

协助各国制止小型武器非法贩运并加以搜集

大会

回顾其1991年12月6日第46/36 H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G号和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H号和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G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H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L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C号决议,

认为世界各地大量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妨碍发展,而且是导致安全恶化的一个因素,

又认为国际非法转让小型武器及其在许多国家积聚,对民众安全以及国家和区域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是引起国家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根据秘书长针对马里要求联合国协助搜集小型武器而发表的声明,

深为关注马里和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其他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而造成的不安全和盗匪横行情况,

注意到秘书长派往该分区域受影响国家调查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确保加以搜集的最佳办法的各个联合国顾问团的初步结论,

又注意到该区域其他国家表示有意接待联合国顾问团,

注意到该分区域各国在班殊尔、阿尔及尔、巴马科、亚穆苏克罗和尼亚美举行的会议为建立密切的区域合作以期加强安全而采取的和建议采取的行动,

铭记着秘书长关于非洲冲突起因和促进非洲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8)

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提出倡议,作出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轻武器的声明,

欢迎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1998年6月4日至7日在瓦加杜古举行的第六十八届常会就小型武器和轻武器扩散问题作出的决定,(9)

感兴趣地注意到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小组的工作,特别是其报告 (10)第79段(a)和(g)所载的建议,

强调必须推动努力,通过1998年7月13日和14日在奥斯陆举行的小型武器问题会议上取得的共同谅解(11)和1998年10月12日和1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关于可持续裁军促进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通过的《布鲁塞尔行动呼吁书》,(12)开展更广泛的合作和更佳的协调,打击小型武器的积聚、扩散和广泛使用,

1. 欢迎马里就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受影响国家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和加以搜集的问题提出的倡议;

2. 又欢迎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1998年10月31日在阿布贾通过的《关于在西非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声明》,(13)并敦促国际社会支持实行暂停;

3. 还欢迎秘书长根据大会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 H号决议为实施这一倡议采取的行动;

4. 感谢该分区域有关各国政府向联合国顾问团提供了大量支助,并欢迎其他国家表明有意接待联合国顾问团;

5. 鼓励秘书长继续努力执行第49/75 G号决议和各个联合国顾问团的建议,在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支持下,与非洲统一组织密切合作,协助提出要求的受影响国家制止小型武器非法流通并加以搜集;

6. 注意到马里政府作为制止小型武器流入马里和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的努力的一部分,于1996年3月27日在马里通布图举行的“和平火焰”仪式上,监督销毁了马里北部各武装运动前战斗人员交出的数以千计的小型武器;

7. 鼓励在撒哈拉-萨赫勒分区域各国设立制止小型武器扩散的国家委员会,并请国际社会尽可能为设立起来的国家委员会的顺利运作提供支助;

8. 注意到1997年3月26日在巴马科举行的部长级协商会议就在该区域暂停进口、出口和制造轻武器的建议作出的结论,并鼓励各有关国家继续就此问题进行协商;

9. 秘书长继续审查这个问题,并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0. 决定将题为“协助各国制止小型武器非法贩运并加以搜集”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C

禁止倾弃放射性废料

大会

铭记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在非洲倾弃核废料和工业废料问题的1988年CM/Res.1153(XLVIII)号 (14)和1989年CM/Res.1225(L)号决议,(15)

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四届常会1990年9月21日通过的制定《关于放射性

废料国际越界移动的业务守则》的GC(XXXIV)RES/530号决议,(16)

还欢迎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第三十八届常会1994年9月23日通过GC(XXXVIII)RES/6号决议,(17)请原子能机构理事会和总干事开始筹备就放射性废料管理的安全问题缔结一项公约,并注意到在这方面取得的进展,

注意到1996年4月19日和20日在莫斯科举行的核安全和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所作的禁止在海洋倾弃放射性废料的承诺,(18)

考虑到其1969年12月16日第2602 C(XXIV)号决议,其中要求裁军委员会会议,(19)除其他外,审议管制使用放射性战术的有效办法,

回顾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向非洲输入有害废物并管制其在非洲境内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的CM/Res.1356(LIV)号决议,(20)

认识到放射性废料的任何使用若构成放射性战争所具有的潜在危险,及其对区域和国际安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安全的影响,

回顾大会从1988年第四十三届会议以来关于这个问题的所有决议,包括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J号决议,

希望促进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第76段的执行,

1.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报告 (21)中关于将来缔结一项禁止放射性武器公约的那一部分;

2. 表示严重关切核废料的构成放射性战争并对所有国家的国家安全有严重的影响的任何使用;

3. 呼吁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任何倾弃核废料或放射性废料侵犯他国的主权;

4. 裁军谈判会议在禁止放射性武器公约的谈判中,将放射性废料问题作为该公约内容的一部分来考虑;

5. 又请裁军谈判会议加紧努力,早日缔结此一公约,并在其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的报告中载入就此问题进行谈判的进展情况;

6. 注意到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禁止向非洲输入有害废物并管制其在非洲境内越境转移的巴马科公约》的CM/Res.1356(LIV)号决议;(20)

7. 表示希望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放射性废料国际越界移动的业务守则》的有效执行将能加强保护所有国家免受放射性废料倾弃于其领土;

8. 欢迎于1997年9月5日在维也纳通过了1996年4月19日和20日在莫斯科举行的核安全和保障首脑会议与会者所建议的《废燃料管理安全和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联合公约》,以及从1997年9月29日起已有若干国家签署了该联合公约,同时呼吁所有国家签署并随后批准、接受或核准该公约,以使它尽快生效;

9. 决定将题为“禁止倾弃放射性废料”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D

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宗旨与原则,

又回顾《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22)

欢迎蒙古决定宣布其领土为无核武器区,

满意地注意到各核武器国家就蒙古宣布其领土为无核武器区分别发表的声明,

铭记1998829日至9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23)其中欢迎并支持蒙古使其单个国家无核武器地位制度化的政策,

着眼于无核武器地位是确保各国国家安全的办法之一,

铭记大会关于小国的保护与安全的1994129日第49/31号决议,

欢迎蒙古在与该区域国家和其他国家发展和平、友好和互利关系方面发挥的积极主动作用,

确信蒙古的国际公认地位将有助于加强该区域的稳定和建立信心,并通过加强蒙古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性和维护生态平衡,促进蒙古的安全;

1. 欢迎蒙古宣布其无核武器地位;

2. 赞同并支持蒙古与其邻国的睦邻和平衡关系,认为这是加强区域和平、安全和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3. 会员国、包括五个核武器国家与蒙古合作,采取必要措施巩固和加强蒙古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边界不可侵犯性、经济安全、生态平衡和无核武器地位以及独立的外交政策;

4. 呼吁亚洲和太平洋区域的会员国支持蒙古加入有关的区域安全和经济安排的努力;

5. 秘书长和有关联合国机构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蒙古提供必要的援助以采取上文第3段中所述的必要措施;

6. 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7. 决定将题为“蒙古的国际安全和无核武器地位”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E

小型武器

大会

回顾1997129日第52/38 J号决议,

深信需要采取全面办法,在全球和区域两级促进以均衡和不歧视的方式控制和减少小型武器和轻武器,作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贡献,

重申《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确认的单独或集体自卫的固有权利,这意味着各国也有为其本国防卫取得武器的权利,

还重申所有各国人民,特别是在殖民统治或其他形式的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有自决的权利,必须如1993625日世界人权会议通过的《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24)及其他文书中所宣告,有效地落实此项权利,

并重申迫切需要在联合国正在实际处理的冲突中和在实际杀害数以十万计生命的武器方面实际裁减军备,

再次吁请会员国尽量执行秘书长在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小组协助下编写的关于小型武器的报告(10) 所载的建议,并在必要时为此与适当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合作和()与警察、情报、海关和边防部门进行国际和区域合作,

再次请秘书长在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并在必要时与适当的国际组织和区域组织合作,尽早执行有关的建议,还鼓励会员国和秘书长执行关于冲突后局势的各项建议,包括遣散前战斗人员以及处置和销毁武器,

注意到秘书长在他根据公平地域代表性任命的一个政府专家组的协助下,正在编写关于(a) 执行大会第52/38 J号决议核可的秘书长关于小型武器的报告(10)所载各项建议的进展情况,和(b) 建议采取的进一步措施的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

又注意到秘书长任命的研究弹药和炸药问题的所有方面的技术专家组已举行了第一次会议,

并注意到迄今收到的对下列方面的答复:秘书长征求会员国对其关于小型武器的报告的意见和关于它们为执行其中的建议所采取的步骤,特别是征求它们对召开一次国际会议来讨论军火非法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建议的意见,

感兴趣地注意到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框架内拟订一项防止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公约,包括一项打击非法生产和贩运火器及其部件和组成部分以及弹药的议定书的工作正在进行,并注意到委员会和秘书处国际预防犯罪中心的其他有关努力,

强调联合国各有关机构之间和在秘书处范围内,必须就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问题、包括其非法生产和贩运问题加强协调,并欢迎秘书长在这方面决定建立促进小型武器协调行动的机制,

1. 决定至迟于2001年召开一个关于军火非法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

2. 秘书长编写一份报告,内载他的建议,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以便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就召开一次关于军火非法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的目的、范围、议程、日期、地点和筹备委员会作出决定;

3. 又请秘书长按照本决议第2段编写报告时:

(a) 征求所有会员国对关于军火非法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的目的、范围、议程、日期、地点及筹备工作的意见,并考虑到这些意见以及它们在秘书长按照大会第52/38 J号决议第4段征求它们的意见时所作答复中已经表示的意见;

(b) 考虑到秘书长关于小型武器的报告,(10)以及他按照大会第52/38 J号决议第5段将会在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组协助下编写提交大会的报告中所将作出的有关建议;

4. 欢迎瑞士政府表示愿意担任东道国,至迟于2001年在日内瓦主办关于军火非法贸易的所有方面问题的国际会议;

5. 秘书长为了协助防止小型武器和轻武器的非法贩运和非法流通,在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以及在有能力的会员国提供的任何其他援助下,尽快开展一项研究,探讨将这种武器的生产和贸易限制由国家授权的生产商和经销商进行的可行性;

6. 决定将题为“小型武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F

减少核危险

大会

铭记着核武器的使用对人类和文明的生存构成最严重的威胁,

重申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任何行为都违犯《联合国宪章》,

深信在任何方面扩散核武器都会大为增加核战争的危险,

又深信核裁军和彻底消除核武器对于消除核战争的危险是必不可少的,

考虑到在核武器不再存在之前,核武器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向非核武器国家保证不对它们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

又考虑到核武器处于一触即发的准备状态带有非蓄意或意外使用核武器这种不可接受的危险,可能对全人类产生灾难性的后果,

意识到核武器国家针对这种关切已经采取不再瞄准目标的有限步骤,但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步骤来促进改善国际谈判气候,以最终消除核武器,

注意到通过修改核理论缓和紧张局势会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产生积极的影响,为进一步裁减和消除核武器创造更好的条件,

重申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和国际社会对核裁军给予最高的优先,

回顾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25)中说,所有国家都有义务诚意地进行和完成谈判,以实现在严格而有效的国际监督下一切方面的核裁军,

1. 要求审查核理论,并在此方面,立刻采取紧急步骤,减少非蓄意或意外使用核武器的危险;

2. 五个核武器国家采取措施实施本决议第1段;

3. 吁请会员国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任何方面的核武器扩散,和促进核裁军,以达到消除核武器的最终目标;

4. 决定把题为“减少核危险”的项目列入其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G

核试验

大会

重申停止所有核试验将有助于不扩散核武器的各个方面,推动核裁军进程,以导致实现彻底销毁核武器这一最终目标,从而进一步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又重申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和《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6)的承诺及这些条约对不扩散核武器国际制度的关键重要性,认为这些条约是实行核裁军的根本基础,

深信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以及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所有国家应立即无条件地这样做,

国际、区域和国家各级对最近进行的核试验同表震惊

回顾安全理事会1998年6月6日一致通过的第1172(1998)号决议,

1. 最近在南亚进行的核试验表示严重关注和强烈遗憾

2. 注意到有关各国已宣布暂停进一步试验并表示愿意作出法律承诺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并重申必须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以法律形式表示这种法律承诺。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H

区域裁军

大会

认识到在适当考虑每个区域的具体特征的情况下,根据有关区域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建立国际确认的无核武器区,可以在促进区域和全球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欢迎关于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27)《拉罗通加条约》、(28)《曼谷条约》(29)和《佩林达巴条约》(30)及《阿拉木图宣言》(5)以及各区域按照既定原则作出的类似倡议,

注意到中欧和东欧各主权国家决心促进并受益于新的欧洲安全架构,这些架构建立在睦邻关系、与欧洲-大西洋结构合作和加入这些结构等原则的基础上,

欢迎由于过去几年的历史性事件助长了欧洲各国间信任、互相尊重和合作气氛,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境内的核武器已被撤走,目前在中欧和东欧各国境内没有设置任何核武器,

注意到1996年12月10日北大西洋部长理事会会议的声明,表示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各成员国无意图、无计划、也无理由在新成员境内部署核武器,该声明经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各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1997年5月27日在巴黎签署的《北大西洋公约组织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相互关系、合作与安全的基本文件》(31)予以确认,

欢迎在合作、共同价值的基础上,并在不形成新的分界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新的区域安全架构,为增进中欧和东欧的稳定与安全所作的努力,

1. 敦促有关各国作出努力,继续确保无意图、无计划、无理由在中欧和东欧区域的无核武器国家领土上部署核武器;

2. 呼吁所有中欧和东欧国家和其他有关国家继续遵行其根据现行多边和双边协定所承担的核不扩散义务;

3. 决定在第五十五届会议,在题为“全面彻底裁军”的项目下审议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I

裁军谈判会议决定在题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
议程项目1下建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在特别协调员的报告
(CD/1299)及其中规定的任务的基础上,就禁止生产核武器
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所用裂变材料谈判缔结一项非歧视性的、
可由国际有效核查的多边条约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L号决议,

深信就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所用裂变材料缔结一项非歧视性的、可由国际有效核查的多边条约将大有助于核不扩散的一切方面,

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的报告, 除其他外,会议指出在就此事作出决定的程序中,该决定不影响就议程项目1设立其他附属机构而作出的任何其他决定,同时将认真进行磋商,就处理项目1的适当方式和方法征求裁军谈判会议成员的意见,考虑到在这方面提出的一切建议和意见,(32)

1. 欢迎裁军谈判会议决定(32)在题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议程项目1下建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在特别协调员的报告 (33)及其中规定的任务的基础上,就禁止生产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所用裂变材料谈判缔结一项非歧视性的、可由国际有效核查的多边条约;

2. 满意地注意到该特设委员会已迈出实质性谈判的第一步;

3. 鼓励裁军谈判会议在1999年届会开始时重新设立其特设委员会。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J

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管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

大会

回顾其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M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E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E号决议,

强调在拟订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重要性,

认识到在起草和执行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时,必须适当地考虑到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所通过的各项协定以及以前的有关协定,

考虑到使用核武器对环境造成的有害影响,

1. 重申其第52/38 E号决议的所有方面,

2. 又重申各国际裁军论坛应在就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和协定进行谈判时,应充分考虑到有关的环境规范;所有国家应以行动作出充分贡献,确保其作为缔约国在执行条约和公约时遵守上述规范;

3. 吁请各国采取单方面、双边、区域和多边措施,帮助确保在国际安全、裁军和其他有关领域的框架内应用科学和技术进展,但不应危害环境亦不应影响其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切实贡献;

4. 欢迎会员国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促进本决议所设想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的执行情况;(34)

5. 所有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资料,说明它们为促进本决议所设想的目标而采取的措施,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载有这些资料的报告;

6. 决定将题为“拟订和执行裁军和军备管制协定时遵守环境规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K

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大会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中有关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的各项规定,

又回顾1987年9月11日通过的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35)

还回顾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J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G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D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D号决议,

考虑到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23)

强调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共生关系在当前国际关系中日益重要,

1. 注意到秘书长的报告(36)以及根据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的《最后文件》(35)采取的行动;

2. 敦促国际社会将执行各项裁军和限制军备协定所节约的资源中的一部分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期减少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日渐扩大的差距;

3. 邀请所有会员国在1999年4月15日之前向秘书长提交有关执行裁军和发展之间关系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37)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任何其它意见和建议,以求在目前国际关系框架内实现行动纲领中的各项目标;

4. 秘书长通过有关机关,并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采取行动,执行国际会议通过的行动纲领;

5. 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6. 决定将题为“裁军和发展之间的关系”的项目列入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L

维护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权威的措施

大会

回顾其以往关于这一问题的各项决议,尤其是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P号决议,

决心力求取得有效进展,争取实现在严格有效国际控制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回顾国际社会一贯决心有效地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和生物武器,并继续支持采取措施确认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38)的权威,以往许多决议均协商一致作过这种表示,

欢迎冷战结束,国际紧张局势随之缓和,各国之间信任的加强,

又欢迎一些缔约国主动撤回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的保留,

1. 再次呼吁所有国家严格遵守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署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38)的各项原则和目标,并重申维护其各项条款至关重要;

2. 呼吁仍对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作出保留的国家撤回其保留;

3.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交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M

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

大会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N号决议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G号决议,

深信对某些实际裁军措施,诸如军备管制(特别是小型和轻型武器的管制)、建立信任措施、遣散前战斗人员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排雷和军转民等措施,采取全面综合的做法,常常是维持和巩固和平与安全的先决条件,因此,这些做法为受到冲突破坏地区的有效复兴以及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基础,

满意地注意到由于特别是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的过度累积和扩散,使局势的稳定受到破坏并造成越来越多的问题,以致特别是在冲突后局势下,许多地区的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经济发展前景受到损害,因此,国际社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意识到这些实际裁军措施的重要性,

强调需要作出进一步努力,以便在受影响的地区制订和有效执行实际裁军方案,

回顾裁军审议委员会对“关于控制/限制常规武器和裁军的指导方针,特别强调依照大会第51/45 N号决议巩固和平”的审议和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小组的报告(10)及其对本决议和裁军审议委员会正在开展的工作的相关性,

1. 强调裁军审议委员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对“关于控制/限制常规武器和裁军的指导方针,特别强调依照大会第51/45 N号决议巩固和平”进行的审议特别适合作为进一步审议的有用基础,并鼓励裁军审议委员会继续作出努力,以期在1999年通过这些指导方针;

2. 注意到秘书长按照第51/45 N号决议提交的关于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报告,(39)并再次鼓励会员国以及各区域安排和机构支持执行其中所载的建议;

3. 1998年3月在纽约设立的关心此事的国家小组继续分析从过去裁军和建设和平项目吸取的经验以及促进新的实际裁军措施以巩固和平,特别是受影响国家本身采取的或拟定的实际裁军措施;

4. 鼓励会员国,包括关心此事的国家小组支持秘书长对会员国提出的在冲突后收集和销毁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的请求作出响应;

5. 决定将题为“以实际裁军措施巩固和平”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N

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
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9日第52/38 A号决议,

重申决心终止杀伤人员地雷造成的痛苦和伤亡,它们每星期杀死或残害数以百计的人,大多数是非武装的无辜平民,特别是儿童,妨碍经济发展和重建,阻止难民遣返和国内流离失所者重返家园,并在放置后多年仍然引起其他严重后果,

相信有必要尽力以高效、协调的方式作出贡献,以应付扫除在世界各地放置的杀伤人员地雷的挑战,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希望尽力确保提供援助来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和帮助他们康复,包括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

回顾1997年9月18日在奥斯陆结束《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40)的谈判及公约于1997年12月3日和4日在渥太华和随后在纽约总部开放签署,直至公约生效,

欢迎公约开放签署以来新增了签署国、许多签署国迅速批准公约,使公约于1998年9月16日即已获得第四十份批准书,按照公约第17条的规定,这将使公约于1999年3月1日开始生效,

强调应当争取所有国家加入公约,并决心为促成公约的普遍性而作出不懈的努力,

1. 尚未签署或加入公约的所有国家签署《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40)或其生效后加入该公约;

2. 敦促在其签署后尚未批准公约的所有国家迅速批准公约;

3.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对充分实现和有效执行这项公约作出贡献,推动照顾受地雷伤害的人,帮助他们康复及重新融入社会和经济生活,并开展防雷宣传方案,以及排除放置在世界各地的杀伤人员地雷并确保销毁此种地雷;

4. 欢迎莫桑比克政府愿作为第一届缔约国会议东道国的慷慨提议;

5. 秘书长依照公约第11条第2款的规定,对订于1999年5月3日一周在马普托召开的第一届缔约国会议作出必要的筹备;

6. 邀请所有缔约国出席第一届缔约国会议,并依照公约第11条第4款的规定邀请非公约缔约国以及联合国、其他有关国际组织或机构、区域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有关非政府组织依照商定的议事规则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这次会议。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O

区域裁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区域裁军的1990年12月4日第45/58 P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6 I号、1992年12月9日第47/52 J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I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N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K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K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P号决议,

相信人类期望真正和平与安全、消除战争危险并将经济、知识及其他资源转用于和平用途的固有愿望是指引国际社会为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理想而努力的因素,

确认所有国家在其国际关系行为中应恪守《联合国宪章》庄严揭示的宗旨和原则,

注意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通过了促进全面彻底裁军取得进展的基本指导方针,(1)

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3年实质性会议通过的有关在全球安全范围内采取区域裁军办法的指导方针和建议,(41)

欢迎由于两个超级大国的谈判,近年来在裁军领域出现了真正取得进展的前景,

注意到最近关于区域和分区域裁军的提议,

认识到建立信任措施对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性,

深信各国遵循以最低军备水平使安全不受减损的原则,在考虑到每一区域的具体特点的情况下致力于促进区域裁军,将增进所有国家的安全,降低区域冲突的危险,从而对国际和平与安全作出贡献,

1. 强调需要在裁军谈判会议的框架内并在联合国的体制下作出持续努力,以期在所有各种裁军问题上取得进展;

2. 确认全球和区域裁军办法是相辅相成的,因此应同时进行,以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

3. 吁请各国凡是有可能,都缔结区域和分区域的核不扩散、裁军和建立信任措施协定;

4. 欢迎有些国家在区域和分区域为实现裁军、核不扩散和安全而采取的主动行动;

5. 支持和鼓励作出努力促进区域和分区域建立信任措施,以便缓解区域紧张局势,进一步推动区域和分区域的裁军和核不扩散措施;

6. 决定将题为"区域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P

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

大会

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J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O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L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Q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Q号决议,

确认常规军备管制在促进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关键作用,

深信常规军备管制主要应在区域和分区域范围内进行,因为在后冷战时期,对和平与安全的大多数威胁主要发生在同一区域或分区域的国家之间,

认识到以最低的军备水平保持各国间防御能力的平衡将有助于和平与稳定,并应当是常规军备管制的首要目标,

希望促成在尽可能低的军备和军事力量水平上加强区域和平与安全的协议,

特别关切地注意到世界各不同区域在这方面采取的主动行动,特别是一些拉丁美洲国家已开始进行磋商,以及在南亚范围内提出的常规军备管制提议,并在这个问题上认识到作为欧洲安全基石的《欧洲常规武装部队条约》(42)具有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相信军事大国和军事力量较强的国家在促成这种区域安全协议方面负有特别责任,

还相信紧张区域内常规军备管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应是防止以出其不意方式发动军事袭击的可能性和避免侵略,

1. 决定紧急审议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

2. 裁军谈判会议作为第一步,考虑制订可以作为区域常规军备管制协议框架的原则,并期待裁军谈判会议就此问题提出一份报告;

3. 决定将题为“区域和分区域两级的常规军备管制”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Q

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

大会

回顾19961210日第51/45 B号和1997129日第52/38 N号决议,

决心继续促进防止核武器在其所有方面的扩散并促进在严格及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进程,特别是在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领域,以期按照《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关于无核武器区的各项规定,以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会议关于不扩散核武器和裁军的原则和目标的决定,(3)

强调建立无核武器区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27)《拉罗通加条约》、(28)《曼谷条约》(29)和《佩林达巴条约》(30)以及《南极条约》(43)除其他外,对实现全世界无核武器这一最终目标的重要性,又强调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缔约国之间通过诸如举办条约缔约国、签署国和观察国联合会议等机制来加强合作的价值,

回顾有关公海自由和海域通行权利的国际法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44)的适用原则和规则,

1. 欢迎《南极条约》(43)以及《特拉特洛尔科条约》、(27)《拉罗通加条约》、(28)《曼谷条约》(29)和《佩林达巴条约》(30)对使这些条约范围内的整个南半球和邻近地区变成无核武器区持续作出的贡献;

2. 促请各该区域所有国家批准《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并吁请所有有关国家继续共同努力,以促进尚未这样做的所有有关国家加入无核武器区条约的议定书;

3. 欢迎根据有关区域各国自由达成的安排采取步骤缔结更多无核武器区条约,并吁请所有国家考虑一切有关的提议,包括关于建立中东和南亚无核武器区的大会决议中所反映的提议;

4. 重申无核武器区在加强核不扩散制度和扩大世界无核武器地区方面的作用,并特别提及核武器国家的责任,吁请所有国家支持核裁军进程,其最终目标是消除所有核武器;

5. 吁请《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拉罗通加条约》、《曼谷条约》和《佩林达巴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为了实现这些条约所设想的共同目标及促进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无核武器地位,探讨和落实它们之间及其条约机构之间进行合作的进一步方法和方式;

6. 鼓励各无核武器区条约的主管机构向条约的缔约国和签署国提供协助以便促进达成这些目标;

7. 决定将题为“无核武器的南半球和邻近地区”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R

《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
的执行情况

大会

回顾其以往有关化学和细菌(生物)武器问题的各项决议,特别是未经表决通过的1997年12月9日第52/38 T号决议,其中大会欢迎《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45)开始生效,

决心实现有效禁止发展、生产、取得、转让、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目标,

满意地注意到自通过第52/38 T号决议以来,另有十四个国家批准了该公约,这使该公约的缔约国共有一百二十个,

1. 赞赏地注意到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为实现《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的目标和宗旨及确保其各项条款包括那些关于国际核实公约遵守情况的条款获得充分执行和为缔约国间的协商与合作提供一个论坛在进行的工作;

2. 强调禁止化学武器组织在核实公约条款获得遵守以及促进及时、有效实现其各项目标方面的重要性;

3. 又强调充分、有效地执行和遵守公约所有条款至关重要;

4. 敦促《公约》所有缔约国充分和及时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并支持禁止化学武器组织进行的执行活动;

5. 强调公约必须得到普遍加入,并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毫不迟延地加入成为缔约国;

6. 强调对公约而言,所有拥有化学武器、化学武器生产设施或化学武器研制设施的国家,包括以前曾申报的拥有国,都成为公约的缔约国,是很重要的,并欢迎这方面的进展;

7. 欢迎联合国与该组织进行的新的合作,和依照公约规定为迅速缔结联合国与禁止化学武器组织之间关系协定而作出的努力;

8. 决定将题为“《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 的公约》的执行情况”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S

军备的透明度

大会

铭记会员国根据《联合国宪章》承诺促进建立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将世界人力和经济资源尽量少用于军备,

认为迫切需要加速努力进行全面彻底裁军,以期在一个没有战争蹂躏和各种军备负担的世界中维护区域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

又认为与所有类型军备有关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对建立各国之间的信任和安全大有助益,

认识到在常规武器和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的转让以及在具有军事用途的先进技术等方面,提高透明度将促进稳定,加强区域和国际的和平与安全,并加速全面彻底裁军的努力,

又认识到目前形式的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46)是促进军事情况透明度的重要的第一步,

深信透明度原则也应该适用于所有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并适用于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的转让以及具有军事用途的先进技术,

认识到需要特别是通过对登记册作业的经常审查来加强在这方面的国际努力,以促进其进一步发展,

强调为了实现彻底消除一切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目标有必要使《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45)和《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47)得到普遍加入,

回顾以前关于军备的透明度的大会各项决议,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军备的透明度的报告;(48)

2. 回顾1994年和1997年开会讨论登记册(46)的继续作业和进一步发展的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政府专家组的报告,及其中表达的意见和提出的建议;

3. 认识到必须使登记册的进一步发展取得更大进展,使登记册可真正地促进国家间建立信任和安全并加速努力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为此目的,敦促会员国就以下事项向秘书长提出意见,供将于2000年召开的政府专家组会议审议;

(a) 早日扩大登记册的范围;

(b) 制订促使登记册进一步发展的切实手段,以便增加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特别是核武器以及直接与发展及制造此类武器有关的设备和技术的转让的透明度;

4. 决定将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T

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关于小型武器非法流通的第49/75 G号决议和其1996年12月10日关于制止非法转让和使用常规武器的措施的第51/45 F号决议,

铭记其1997年12月9日关于小型武器的第52/38 J号决议,

表示赞赏秘书长按照第51/45 F号决议,(49)和第52/38 C号决议(50)提交的报告,

又表示赞赏秘书长1998年4月13日关于非洲冲突起因和促进非洲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 (8)并且在这方面注意到安全理事会不断在审议流向非洲和非洲境内的非法武器流动问题,

欢迎西非经济共同体成员国为它们缔结一项暂停进口、出口和生产轻型武器的协定所采取的主动措施,

又欢迎《美洲国家禁止非法制造和贩运火器、弹药、爆炸物及其他有关材料公约》(51)开始生效,

还欢迎1998年6月4日至7日在瓦加杜古举行的非洲统一组织部长理事会第六十八届常会就小型武器和轻型武器扩散问题作出的决定,(9)

欢迎欧洲联盟防止和打击非法贩运常规军备方案的通过以及为执行这个方案所采取的主动行动,

强调必须继续努力在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的架构内拟订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国际公约,包括拟订关于打击非法生产和贩运火器、其零件、部件和弹药的议定书,

欢迎秘书长在1998年8月14日宣布指定裁军事务部为协调中心,协调联合国系统内部有关小型武器的所有行动,

强调在不断就有关小型武器非法贩运问题采取主动措施方面,必须加强联合国各有关政府间机构之间的合作与协调以及秘书处内部的合作与协调,特别是在涉及国际预防犯罪中心、裁军事务部以及小型武器问题协调行动机制的活动方面的合作与协调,

认识到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造成人类痛苦,因此各国政府有责任加紧努力,促进对问题的认识和研拟解决问题的实际方法,

铭记暴力、犯罪、毒品贩运、恐怖主义和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等都是相互关联的,

1. 秘书长在现有财政资源范围内,由力所能及的会员国提供任何其他协助,并参考小型武器问题政府专家小组不断进行的工作,与所有会员国、有关的区域和分区域组织、国际机构和该领域的专家进行广泛协商,探讨:

(a) 小型武器非法贩运现象的规模和范围;

(b) 打击小型武器非法贩运和非法流通行为的可行措施,包括适于本地的区域方式的措施;

(c) 联合国在收集、整理、分享和传播小型武器非法贩运问题资料方面的作用;

2. 又请秘书长就其协商的结果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3. 力所能及的会员国通过双边、区域和多边渠道例如联合国,提供必要的援助,支持执行与打击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和非法流通有关的措施;

4. 决定将题为“小型武器的非法贩运”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U

为最终消除核武器进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H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C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G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K号决议,

铭记着最近的核试验对加强不扩散核武器的全球制度的国际努力提出了挑战,

期待《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裁武条约》)(52)的早日生效,并欢迎美利坚合众国总统和俄罗斯联邦总统发布的关于今后核部队裁减参数的联合声明,(53)

欢迎其他核武器国家裁减其核武库的努力,最近一次是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努力,

又欢迎巴西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

重申坚信核裁军的进一步深入将有助于巩固国际不扩散核武器制度,确保国际和平与安全,

欢迎裁军谈判会议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32)负责在1995年特别协调员报告(33)及其内所载任务规定的基础上,就禁止生产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裂变材料的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能进行有效国际核查的条约进行谈判,

1. 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实现普遍性的重要意义,并呼吁尚未成为缔约国的国家毫不拖延和无条件地加入该条约;

2. 又重申《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各缔约国履行条约规定义务的重要性;

3. 呼吁核武器国家坚决地为裁减全球的核武器作出系统和渐进的努力,以消除这些武器为最终目标,并呼吁所有国家在严格而有效的国际管制下坚决地致力于全面彻底裁军;

4. 确认为了实现消除核武器的最终目标,必须也有必要采取以下行动:

(a) 所有国家尽早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6)以使该条约早日生效,并在条约生效之前停止核试验;

(b) 尽早结束裁军谈判会议在特别协调员报告及其内所载任务规定的基础上,就禁止生产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裂变材料的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能进行有效国际核查的条约而进行的谈判;

(c) 就将来可能采取的核裁军和核不扩散的步骤展开多边讨论;

(d) 《第二阶段裁武条约》(52)尽早生效和俄罗斯联邦与美利坚合众国尽早展开和完成第三阶段裁武条约的谈判;

(e) 五个核武器国家进一步努力,单方面和通过谈判裁减其核武库;

5. 邀请各核武器国家让联合国会员国适当地了解为核裁军所作的进展和努力;

6. 欢迎在拆除核武器方面正在进行的努力,并注意到安全有效地管理由此得到的裂变材料的重要性;

7. 呼吁所有国家加倍努力防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特别是核武器的扩散,必要时,确认和加强不出口对这些武器扩散有帮助的设备、材料或技术的政策;

8. 呼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所有缔约国尽最大努力使将于2000年举行的下一届审议会议取得成功;

9. 鼓励在适当的论坛上继续认真讨论核不扩散和核裁军问题。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V

军备的透明度

大会,

回顾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1991年12月9日第46/36 L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2 L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5 E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C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D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H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R号决议,

继续认为提高军备的透明度能对国家间建立信任与安全作出重大贡献,并认为设立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46)是促进军事情况透明度的重要步骤,

欢迎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综合报告,(48)其中载有1997年各会员国的复文,

又欢迎各会员国响应其第46/36 L号决议第9和第10段的要求,提出了它们的武器进出口数据以及关于它们的军事财产、通过国内生产获得的军备和有关政策的现有背景资料,

强调应该审查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期使登记册能够吸引最广泛的参加,

1. 重申决心按照其第46/36 L号决议第7至第10段的规定,确保联合国常规武器登记册(46)的有效作业;

2. 为了实现普遍参加,吁请会员国每年在5月31日之前,根据第46/36 L号和第47/52 L号决议以及1997年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54)第64段所载的建议, 向秘书长提供登记册所要求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在适当情况下提交“无”资料的报告;

3. 能够这样做的会员国在进一步发展登记册之前,提供关于从国内生产获得的军备和军事财产的进一步资料,并利用标准汇报表中的“备注”一栏,提供关于种类或型号等进一步资料;

4. 重申其决定,为了进一步发展登记册,经常地审查登记册的范围和参加情况,并为此回顾:

(a) 其请会员国向秘书长提供它们对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以及对有关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透明度措施的意见;

(b) 其请秘书长在将于2000年按照公平地域分配原则召集的一个政府专家小组的协助下,编写一份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报告,其中考虑到裁军谈判会议的工作和会员国所表达的意见以及秘书长关于登记册的继续作业及其进一步发展的各个报告,(55)供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作出决定;

5. 秘书长确保秘书处获得足够的资源来管理和维持该登记册;

6. 裁军谈判会议考虑继续进行其在军备透明度方面的工作;

7. 再度吁请所有会员国在区域和分区域各级进行合作,充分考虑到区域和分区域内现有的具体情况,加强和协调国际努力以增加军备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8.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执行本决议的进展情况;

9. 决定将题为“军备的透明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W

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
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K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M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O号决议,

深信核武器的继续存在对全人类构成威胁,使用核武器将给地球上的所有生命带来灾难性后果,并且认识到防止核灾难的唯一办法就是全部消除核武器并确保永远不再生产核武器,

重申国际社会承诺致力于实现全部消除核武器和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

铭记《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缔约国在该条约第六条中庄严承担的义务,特别是要就有关早日结束核军备竞赛和有关核裁军的有效措施真诚地进行谈判,

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会议所通过的核不扩散及核裁军的原则和目标,(3)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决心系统地逐步作出努力,在全球范围减少核武器,以达成最终消除核武器的目标,

又回顾大会1996年9月10日第50/245号决议通过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并表示对已签署和批准该条约的国家越来越多感到满意,

满意地认识到《南极条约》(43)以及《特拉特洛尔科条约》、(27)《拉罗通加条约》、(28)《曼谷条约》(29)和《佩林达巴条约》(30)使整个南半球和这些条约所涉邻近地区逐步成为无核区,

注意到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以双边和单方面协定或安排减少核武器储存的努力,并呼吁加紧这种努力,以加速核武库的重大裁减,

认识到有必要进行多边谈判并达成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以确保不对无核武器国家进行核武器威胁或使用核武器,

重申裁军谈判会议作为唯一的多边裁军谈判论坛的中心作用,并对裁军谈判会议1998年会议在裁军谈判特别是核裁军方面未取得进展表示遗憾,

强调裁军谈判会议有必要开始就在一个规定时限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分期方案展开谈判,

希望实现达成一项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禁令的目标,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销毁核武器,

回顾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发表的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25)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执行第52/38 O号决议的说明(56)的有关部分,

1. 再次强调国际法院的一致结论,认为各国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之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2. 再次吁请所有国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于1999年开展多边谈判,以求导致早日缔结一项禁止发展、生产、试验、部署、储存、转让核武器以及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并规定消除此种武器的核武器公约;

3. 所有国家将其为执行本决议和实行核裁军所作的努力和采取的措施通知秘书长,并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通报这些资料;

4. 决定将题为“国际法院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的后续行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X

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关于逐步减少核威胁的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E号决议以及关于核裁军的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P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O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L号决议,

重申国际社会承诺致力于彻底消除核武器和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

铭记1972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47)和1993年《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45)已分别建立了彻底禁止生物武器和化学武器的法律制度,决心订立一项核武器公约来禁止发展、试验、生产、储存、租借、转让、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及销毁这类武器,并早日缔结这样一项国际公约,

认识到现在已具备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的条件,

铭记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最后文件》(1)第50段要求就停止核武器系统的质量改进和发展,以及就可行情况下在议定的时间范围内执行一个全面的分期方案的协定,进行紧急谈判,逐步而均衡地裁减核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期尽早最终完全消除这种武器,

重申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和国际社会都把核裁军列为最高度优先事项,

认识到《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6)和任何拟议的关于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条约都必须制定裁军措施,而不仅仅是不扩散措施,这些措施连同一项核武器国家共同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和向无核武器国家提供不使用和不威胁使用这种武器的充分安全保证的国际法律文书以及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应是导致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方案中,不可缺少的步骤,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为缔约国的《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57)开始生效,

又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缔结了《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52)及美利坚合众国批准了此项条约,并期待缔约国充分执行《第一阶段裁武条约》(57)和《第二阶段裁武条约》,(52)还期待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进一步的核裁军具体步骤,

赞赏地注意到核武器国家采取了限制核军备的单方面措施,并鼓励它们进一步采取这样的措施,

认识到关于核裁军的双边和多边谈判是相辅相成的,但在这方面双边谈判绝不能取代多边谈判,

注意到在裁军谈判会议和大会上对制订一项国际公约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表示的支持,以及在裁军谈判会议上为早日就这样一项国际公约达成协议作出的多边努力,

回顾国际法院于1996年7月8日发表的关于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的咨询意见,(25)并欢迎法院全体法官一致重申,所有国家都有义务继续真诚地展开和完成谈判以期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

铭记着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23)第114段和其他相关建议,其中吁请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在1998年就核裁军的一个分期方案以及为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考虑到裁军谈判会议属于21国集团的二十八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消除核武器行动纲领的提案,(58)并表示相信这个提案是一项重要的投入,将有助于裁军谈判会议就这一问题进行的谈判,

赞扬裁军谈判会议属于21国集团的二十六国代表团的倡议,(59)它们为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提议了综合全面的职权范围,其中包括就下列文书进行谈判:作为第一步,使所有国家承诺致力于彻底消除核武器这一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和法律拘束力的多边协定;关于导致彻底消除这些武器的订有时间范围的分期方案所需采取的进一步步骤的协定;和关于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的公约,同时考虑到特别协调员关于该项目的报告以及关于该条约的范围的意见,

注意到巴西、埃及、爱尔兰、墨西哥、新西兰、斯洛文尼亚、南非和瑞典外交部长1998年6月9日发表并得到若干国家包括不结盟国家运动一些成员支持和响应的题为“迈向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的联合宣言,(60)

1. 认识到鉴于最近的政治发展,现在正是所有核武器国家采取有效的裁军措施以便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核武器的时机;

2. 又认识到确实有必要贬低核武器的作用并相应地审查和修正核理论;

3. 敦促核武器国家立即停止质量改进、发展、生产和储存核弹头及其运载系统;

4. 又敦促核武器国家,作为临时措施,立即解除其核武器的戒备和待发状态;

5. 呼吁作为第一步,缔结一项使所有国家承诺致力于彻底消除核武器这一目标的具有普遍性和法律拘束力的多边协定;

6. 重申吁请核武器国家逐步减少核威胁,并执行有效的核裁军措施,以便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彻底消除此种武器;

7. 吁请核武器国家在通过核武器公约全面禁止核武器之前,商定一项具有国际和法律拘束力的共同保证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文书;并吁请所有国家缔结一项具有国际和法律拘束力的不向无核武器国家使用和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安全保证文书;

8. 欢迎裁军谈判会议设立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和其他核爆炸装置的裂变材料特设委员会,并敦促迅速在这方面缔结一项普遍性、非歧视性公约;又欢迎设立向无核武器国家保证不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有效国际安排特设委员会;并敦促优先继续这方面的努力;

9. 表示关切一些核武器国家继续反对按照大会第52/38 L号决议的要求在裁军谈判会议内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

10. 重申呼吁裁军谈判会议优先设立一个核裁军特设委员会,在1999年年初就核裁军的分期方案以及通过一项核武器公约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展开谈判;

11. 敦促裁军谈判会议在这方面考虑到二十八国代表团提出的关于消除核武器行动纲领的提案,(58)以及二十六国代表团提议的核裁军特设委员会职权范围;(59)

12. 呼吁早日召开核裁军问题国际会议,以期商定核裁军分期方案和通过一项核武器公约在一个明确时限框架内最终消除核武器;

13.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交一份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4. 决定将题为“核裁军”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Y

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

大会

核武器的存在威胁人类生存感到震惊,

关切无限期拥有核武器的前景,

还关切拥有核武器能力但是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的三个国家继续保留核武器选择,

认为可以无限期地保留核武器但是决不偶然或决定使用核武器的提法无法令人置信,唯一彻底的防御是消除核武器并保证永远不再生产核武器,

关切核武器国家未能迅速完全地履行消除本国核武器的承诺,

还关切拥有核武器能力但是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个国家没有宣布放弃它们的核武器选择,

铭记绝大多数国家作出了关于不接受、制造或以其他方式获取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这些保证是在核武器国家作出关于努力进行核裁军这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应承诺的情况下作出的,

回顾国际法院1996年咨询意见中的一致结论,即各国有义务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导致在严格有效的国际控制之下实现所有方面的核裁军的谈判,

强调国际社会在进入第三个千年之际绝不可面临这样的前景,即认为今后无限期拥有核武器是合法的,并坚信当前时刻提供了永远禁止和铲除核武器的独特机会,

认识到彻底消除核武器将需要拥有最大核武库的核武器国家首先采取措施,并强调拥有较小核武库的核武器国家必须同这些国家一起在最近的将来加入一个紧密无间的过程中,

欢迎裁减战略武器会谈过程迄今取得的成果和未来的希望及裁武会谈所提供的可能性,即发展一种包括所有核武器国家的实际拆除和销毁核武器的复边机制,推动消除核武器,

认为在实际消除核武库和发展必要的核查制度之前,核武器国家可以并且应当立即采取若干实际措施,并在这方面注意到最近采取的一些单方面和其他步骤,

欢迎裁军谈判会议最近在其题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议程项目1之下就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达成的协议,以便根据特别协调员的报告(33)和其中所载的任务谈判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国际上可以有效核查的条约,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可裂变材料,同时考虑到这样一项条约必须进一步巩固全面消除核武器的进程,

强调为了实现全部消除核武器,防止核武器扩散的有效国际合作至关紧要,必须除其他外通过扩大对供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使用的所有可裂变材料的国际控制来加强此种国际合作,

又强调现有无核武器区条约以及签署和批准这些条约的议定书的重要性,

注意到1998年6月9日的联合部长级宣言(60)及其中的呼吁,即需要有一项新国际议程,通过平行采取一系列双边、复边和多边级别的相互强化措施实现无核武器世界,

1. 呼吁核武器国家明确承诺迅速彻底消除本国的核武器并立即真诚地开展和完成将导致消除这些武器的谈判,从而履行其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第六条承担的义务;

2. 呼吁美利坚合众国和俄罗斯联邦毫不拖延地使《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第二阶段裁武条约》)(52)生效并在此后立即就第三阶段裁武条约展开谈判以便早日缔结该条约;

3. 呼吁核武器国家采取必要步骤让所有五个核武器国家紧密无间地加入彻底消除核武器进程;

4. 又呼吁核武器国家采取有力措施,减少对非战略核武器的依赖并就消除这些武器进行谈判,作为其全面核裁军活动的组成部分;

5. 还呼吁核武器国家作为临时措施解除其核武器的临战状态并随后从运载工具上卸除核弹头;

6. 敦促核武器国家进一步审查临时措施,包括增加战略稳定性的措施,并因此而重新审查战略思想;

7. 呼吁拥有核武器能力但是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三个国家明确而紧急地取消研制和部署一切核武器,并且不要采取有损区域和国际和平与安全和 有损国际社会为核裁军和防止核武器扩散而作出的努力的任何行动;

8. 呼吁尚未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国家立即无条件加入该条约并采取由于加入该文书而应采取的一切必要措施;

9. 又呼吁尚未同国际原子能机构缔结全面保障协定的国家缔结这样的协定并根据原子能机构理事会1997年5月15日批准的议定书范本(61)缔结这些保障协定的附加议定书;

10. 还呼吁尚未签署和批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26)的国家立即无条件地签署和批准该条约并在条约生效之前遵守暂停核试验的规定;

11. 呼吁尚未加入《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62)的国家加入该条约并进一步加强该条约;

12. 呼吁裁军谈判会议考虑到核不扩散和核裁军的目标,在其题为“停止核军备竞赛和核裁军”的议程项目1之下设立的特设委员会中根据特别协调员的报告(33)和其中所载的任务从事谈判一项非歧视性、多边和国际上可以有效核查的条约,禁止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可裂变材料,并立即完成这些谈判;在条约未生效以前,敦促各国遵守暂停生产用于核武器或其他核爆炸装置的可裂变材料的规定;

13. 又呼吁裁军谈判会议设立一个处理核裁军问题的适当附属机构,并为此作为紧急事项,就适当的方法和方式密集协商,以便立即就此做出决定;

14. 认为一次核裁军和核不扩散国际会议将有效补充其他方面正在进行的努力,可有助于巩固关于实现无核武器世界的新议程;

15. 回顾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查和延期会议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 (63)的重要性,并强调充分执行加强条约审查过程的决定的重要性;

16. 确认制订核查安排对于维护一个无核武器世界至为重要,并请国际原子能机构同任何其他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一起探索这样一项制度的要素;

17. 要求缔结一项能够有效保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不扩散条约》)的非核武器缔约国免受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之害的具有国际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18. 强调在自愿达成的安排的基础上追求、扩大和建立无核武器区,特别是在诸如中东和南亚这样的局势紧张区域建立无核武器区是对争取实现无核武器世界这一目标的重大贡献;

19. 确认无核武器世界最终将需要有一个通过多边谈判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普遍文书或一个包括彼此强化的整套文书组成的构架作为基础;

20.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限度内编写关于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21.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中列入题为“建立一个无核武器世界:需要一项新议程”的项目,并审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Z

双边核武器谈判和核裁军

大会

回顾其以往各项有关决议,

认识到国际安全领域已发生根本变化,使得拥有最大核武器库存的国家可以就大幅度裁减核军备问题达成协议,

深知推动缓和国际紧张局势的进程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为此采取和执行措施以实现严格及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是所有国家的责任和义务,

赞赏核裁军领域的一些积极发展,特别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 (64)以及关于裁减和限制战略武器的各项条约,

又赞赏《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的无限期延长,并确认核武器国家必须下定决心作出系统的、循序渐进的努力,在全球裁减核武器,以达成消除这些武器的最终目标,同时所有国家必须下定决心致力于实现严格及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

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已经采取步骤,展开了裁减核武器数量和解除这种武器的部署状态的进程,并就战略性核导弹不瞄准对方的问题达成了双边协定,

注意到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各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关系中的积极气氛,使它们可以加强合作努力,确保销毁核武器的工作安全妥当而又无害于环境,

回顾1996年4月《莫斯科首脑会议核安全与保障宣言》,(65)

敦促早日采取行动完成批准《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52)的工作,并进一步加强努力,加速执行有关裁减核武器的协定和单方面决定,

赞扬1997年3月21日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发表的关于今后裁减核部队的联合声明和关于较高速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协定要素的联合声明,(66)以及1995年5月10日两国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67)的联合声明,

欢迎1997年3月21日在赫尔辛基发表的联合声明,(66)其中俄罗斯联邦总统和美 利坚合众国总统达成一项谅解,即《第二阶段裁武条约》生效后,两国将立即为达成第三阶段裁武条约展开谈判,该协定将包括在2007年12月31日前将已部署的弹头总数减至2 000至2 500枚,

满意地注意到1997年9月26日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在纽约议定的《第二阶段裁武条约议定书》、《联合议定声明》和《关于早日解除待发状态的换函》,以此作为减少核危险和加强国际稳定及核安全的进一步具体步骤;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7年9月26日签署了若干有助于确保《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切实可行的重要协定;

欢迎另外有一些核武器国家也作出了重大裁减,并鼓励所有核武器国家考虑采取适当的核裁军措施,

1. 欢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1年7月31日在莫斯科签署的《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57)包括缔约双方于1992年5月23日在里斯本签署的条约议定书开始生效,以及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4年12月5日在布达佩斯交换了批准文件;

2. 又欢迎于1993年1月3日在莫斯科签署了《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进一步裁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条约》,(52)并敦促缔约双方采取必要步骤,尽早使该条约生效;

3. 表示满意正在按照1991年条约裁减进攻性战略武器,1993年条约则已于1996年1月通过美利坚合众国参议院的咨询和同意程序,并表示希望俄罗斯联邦不久也能采取相应步骤批准该条约,同时希望美国参议院和俄罗斯联邦国家杜马能够核可1997年9月26日签署的1993年条约议定书及其他文件,使《第二阶段裁武条约》能够生效;

4. 还表示满意《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和美利坚合众国消除两国中程导弹和中短程导弹条约》(64)继续执行,特别是缔约双方已全部销毁它们申报的而按照该条约应予消除的所有导弹;

5. 欢迎所有核武器到1995年6月1日已从哈萨克斯坦领土运走,到1996年6月1日已从乌克兰领土运走,到1996年11月30日已从白俄罗斯领土运走;

6. 鼓励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联邦、乌克兰和美利坚合众国继续合作作出努力,以便根据现有各项协定消除进攻性战略武器,也欢迎其他国家对此合作作出的贡献;

7. 欢迎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乌克兰作为无核武器国家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2)从而显著地加强了不扩散制度;

8. 欢迎叶利钦总统和克林顿总统1998年9月2日签署的载在关于交换导弹发射和早期预警信息的联合声明中的倡议,即交换两方各自的导弹发射警报系统所获得的关于弹道导弹和空间发射运载工具的信息,包括可能建立一个由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管理,但独立于各自的国家中心的导弹发射数据交换中心,并注意到在双边基础上探讨是否可能建立一个可供其他国家自愿参加的弹道导弹和空间发射运载工具发射前通知多边制度的倡议;

9. 欢迎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于1998年9月作出的许诺,即分阶段从各自的核武器方案中减除大约50公吨钚,并加以转化,使它永远不能再用于核武器;

10. 敦促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在俄罗斯联邦批准《第二阶段裁武条约》后,立即就第三阶段裁武条约展开谈判,从而履行它们于1998年9月2日在莫斯科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作出的承诺;

11. 鼓励和支持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努力设法在现有协议的基础上削减和消除其核武器并继续将这些努力视为最高优先事项,以便对达成消除核武器的最终目标作出贡献;

12. 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将它们之间的讨论以及执行它们各项进攻性战略武器协定和单方面决定的进展情况适当地通知联合国其他会员国。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AA

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大会

回顾其1994年12月15日第49/75 I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0 F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5 C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8 F号决议,

又回顾大会每次均以协商一致意见方式决定,分别于1978、1982和1988年举行了三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

铭记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通过的《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1)其中包括《宣言》、《行动纲领》和裁军机构,

又铭记在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全面彻底裁军的目标,

欢迎最近国际形势的积极变化,其特征是冷战结束,全球一级的紧张局势缓和,以及国与国间关系出现了新的精神,

注意到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的《最后文件》(23)第145段,其中支持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从而将提供一次机会,从更加符合当前国际形势的观点审查裁军进程的各个最关键方面,并动员国际社会和舆论支持消除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以及控制和裁减常规武器,

又注意到裁军审议委员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关于题为“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的报告,(68)

希望在裁军审议委员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期间就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问题进行的实质性意见交换的基础上再跨进一步,

重申其信念,认为召开大会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能够为裁军、军备管制和有关的国际安全事务领域确定今后的行动方向,

强调多边主义对裁军和军备管制和有关的国际安全事务的进程至关重要,

注意到国际社会最近在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和常规武器领域取得的成就,今后几年将是国际社会开始审查后冷战时代整个裁军和军备管制领域现况的时机,

1. 决定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但须先就其目标和议程取得协商一致意见;

2. 赞同裁军审议委员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的报告,(68)并建议将题为“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列入该委员会1999年会议的议程,该届会议应当促进就特别会议的议程和会议日期达成协议;

3. 决定将题为“召开大会第四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但须根据裁军审议委员会1999年实质性会议的审议结果,决定召开特别会议的确实日期及有关的组织事项。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1. S-10/2号决议。

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29卷,第10485号。

3.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议和延期会议,最后文件,第一部分》(NPT/CONF.1995/32(Part I)),附件,决定2。

4.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和乌兹别克斯坦。

5. A/52/112,附件。

6. A/52/390,附件。

7. A/53/183,附件。

8. A/52/871-S/1998/318;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8/318号文件。

9. A/53/179,附件一,CM/Dec.432(LXVIII)号决定。

10. A/52/298,附件。

11. 见CD/1556。

12. A/53/681,附件。

13. A/53/763-S/1998/1194,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8/1194号文件。

14. 见A/43/398,附件一。

15. 见A/44/603,附件一。

16. 见国际原子能机构,《大会决议和其他决定,第三十四届常会》,1990年9月17日至21日(GC(XXXIV)/RESOLUTIONS(1990))。

17. 同上,《第三十八届常会》,1994年9月19日至23日(GC(XXXVIII)/RES/DEC(1994))。

18. A/51/131,附件一,第20段。

19. 裁军委员会会议从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起改为裁军谈判委员会。裁军谈判委员会自1984年2月7日起改名为裁军谈判会议。

20. 见A/46/390,附件一。

21.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3/27),第三章E。

22. 第2625(XXV)号决议,附件。

23. A/53/667-S/1998/1071,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8/1071号文件。

24. A/CONF.157/24 (Part I),第三章。

25. A/51/218,附件。

26. 见50/245号决议。

2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634,第9068号。

28. 见《联合国裁军年鉴》,第10卷:1985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6.IX.7),附录七。

29. 《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

30. A/50/426,附件。

31. A/52/161-S/1997/413,附录;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年,1997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S/1997/413号文件。

32.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3/27),第10段。

33. CD/1299。

34. A/53/158和Add.1和2。

35.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7.IX.8。

36. A/53/206。

37. 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7.IX.8,第35段。

38. 国际联盟,《条约汇编》,第九十四(1929)卷,第2138号。

39. A/52/289。

40. 见CD/1478。

41.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八届会议,补编第42号》(A/48/42),附件二。

42. CD/1064。

4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402卷,第5778号。

44.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正式记录》第十七卷(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4.V.3), A/CONF.62/122号文件。

45. 《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七届会议,补编第27号》(A/47/27),附录一。

46. 见46/36 L 号文件。

47. 第2826(XXVI)号决议,附件。

48. A/53/334和Corr.1和Add.1。

49. A/52/229。

50. A/53/207。

51. A/53/78,附件。

52. 《联合国裁军年鉴》,第18卷:1993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4.IX.I),附录二。

53. A/53/371-S/1998/848,附件;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8/848号文件。

54. A/52/316。

55. A/49/316和A/52/316。

56. A/53/208和Add.1。

57. 《联合国裁军年鉴》,第16卷:1991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92.IX.1),附录二。

58. A/C.1/51/12,附件。

59.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二届会议,补编第27号》(A/52/27),第30段。

60. A/53/138,附件。

61. 见IAEA/GOV/2914,附件1。

62.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1456卷,第24631号。

63. 《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1995年审查和延期会议,最后文件,第一部分》NPT/CONF.1995/32(Part I),附件。

64. 《联合国裁军年鉴》,第12卷:1987年(联合国出版物,出售品编号:C.88.IX.2),附录七。

65. A/51/31,附件一。

66. 见CD/1460。

67.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944卷,第13446号。

68.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42号》(A/5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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