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78
8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72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3/585)通过]

53/78. 审查和执行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的《结论文件》

A

区域建立信任措施:
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活动

大会

铭记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及其根据《联合国宪章》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首要责任,

回顾其1988年12月7日第43/78 H号和第43/85号、1989年11月15日第44/21号、1990年12月4日第45/58 M号、1991年12月6日第46/37 B号、1992年12月15日第47/53 F号、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A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C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B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6 C号和1997年12月9日第52/39 B号决议,

考虑到在所有有关国家的倡议和参与下,并在照顾到每个区域的具体特点的情况下采取建立信任措施既重要而又有实效,因为这种措施能够对区域稳定和国际安全作出贡献,

深信裁军包括区域裁军节省出来的资源可用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环境,以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民,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第一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所通过的关于全面彻底裁军的方针,

深信国内和国家间如无和平、安全与互信,便无发展可言,

念及秘书长于1992年5月28日设立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其目的在于促进该分区域的军备限制、裁军、不扩散和发展,

回顾《合作促进中部非洲和平与安全布拉柴维尔宣言》,(1)和《促进中部非洲持久民主、和平与发展的巴塔宣言》,(2)

铭记安全理事会在审议秘书长关于非洲冲突起因和促进非洲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3)后,分别于1998年9月16日和18日通过的第1196(1998)号和第1197(1998)号决议,

强调必须加强非洲预防冲突和维持和平的能力,

回顾常设咨询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作出的赞成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之下设立中部非洲人权与民主分区域中心的决定,

1. 注意到秘书长关于区域建立信任措施的报告,(4)其中涉及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自从大会通过第52/39 B号决议以来所进行的活动;

2. 重申支持旨在促进在区域和分区域各级采取建立信任措施以缓和分区域的紧张局势和冲突,并推动中部非洲的和平、稳定与可持续发展的努力;

3. 又重申支持常设咨询委员会1992年7月27日至31日在雅温得举行的委员会组织会议所通过的工作方案;

4. 满意地注意到常设咨询委员会各成员国执行1998-1999年活动方案所取得的进展,特别是:

(a) 1998年4月28日至30日在利伯维尔举行国防部长和内政部长联席会议,讨论中部非洲的安全问题;

(b) 1998年5月18日至21日在赤道几内亚巴塔举行中部非洲民主体制与和平问题分区域会议;

(c) 1998年7月27日至31日在雅温得举办军职和文职高级官员巩固和平的实际裁军措施训练人员培训讲习班;

5. 强调必须向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提供它们为了充分执行它们在第九和第十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的活动方案,特别是组织模仿维持和平行动的联合军事演习所必需的支助;

6. 欢迎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决定尽早召开一次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以求设立中部非洲促进和平和预防、处置及解决政治危机和武装冲突的高级理事会,和设立中部非洲分区域议会;

7. 满意地欢迎在中部非洲建立一个预警机制,一方面用作分析和监测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政治局势的手段,以防止将来武装冲突爆发; 另一方面作为成员国通过它来执行委员会组织会议1992年在雅温得通过的工作方案的技术机构;

8. 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支持设立中部非洲人权与民主分区域中心;

9. 还请秘书长遵照安全理事会第1197(1998)号决议,向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提供必要支助,使它们刚刚建立的预警机制投入运作;

10. 感谢秘书长设立了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信托基金;

11. 呼吁会员国、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向信托基金提供更多的自愿捐款,用以实施常设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方案,特别是上文第5段和第7段所述的活动;

12. 秘书长继续协助常设咨询委员会成员国,确保它们能够继续致力于它们的工作;

13.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本决议执行情况的报告;

14. 决定将题为“区域建立信任措施: 联合国中部非洲安全问题常设咨询委员会的活动”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B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D号和1989年12月15日第44/117 F号决议设立了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区域中心,并改名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总部设在加德满都,负责通过适当利用可得资源,应要求向亚太区域各会员国为执行和平与裁军措施而互相商定的倡议和其他活动提供实质性支持,

欢迎秘书长的报告,(5)其中秘书长认为,该区域中心的任务规定仍然有效,而且该中心可作为冷战后时代促进合作气候的有用工具,

注意到冷战后时代的趋势是强调区域中心协助会员国应付该区域内新出现的引起关切的安全问题和裁军问题的功能,

赞扬该区域中心进行了鼓励区域和分区域对话以提高公开性、透明度和建立信任的有益活动,并举办区域会议促进裁军与安全,这在亚太地区已广为人知,称之为“加德满都进程”,

表示感谢区域中心于1998年在加德满都和雅加达组织举办了实质性区域会议,

欢迎加德满都进程十周年所取得的积极成果,

还欢迎可能由自愿捐款供资为不同背景的年青人创立亚洲及太平洋和平与裁军教育和培训方案的想法,

注意到区域中心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协助会员国实施具有区域针对性的倡议,包括协助建立中亚无核武器区方面的工作,

非常感谢尼泊尔作为区域中心总部东道国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1. 重申大力支持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继续运作并进一步予以加强;

2. 强调加德满都进程作为发展全区域安全与裁军对话做法的有力工具的重要性;

3. 表示感谢区域中心继续得到的政治支持和财政捐助,这是它的继续运作所必需的;

4. 呼吁各会员国,特别是亚太区域的会员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及基金会提供自愿捐款����这是区域中心的唯一资源,以加强区域中心的活动方案和执行工作;

5. 秘书长注意到大会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D号决议第6段,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区域中心提供为进行其活动方案所需的一切支助;

6. 又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7.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亚洲及太平洋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C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

大会

注意到《联合国宪章》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大会的职责之一是审议合作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般原则,包括裁军和军备限制的原则,

回顾其关于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 G号、1986年12月3日第41/60 D号、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J号和1988年12月7日第43/76 D号决议,以及关于包括建立信任措施在内的区域裁军的1991年12月6日第46/36 F号和1992年12月9日第47/52 G号决议,

又回顾其1993年12月16日第48/76 E号、1994年12月15日第49/76 D号、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C号、1996年12月10日第51/46 E号和1997年12月22日第52/220号决议,

念及该区域中心在执行其活动方案方面遇到的财政困难,

意识到振兴该区域中心得到广泛支持,并意识到该区域中心在目前情况下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即在区域一级促进建立信任措施,从而促进可持续发展领域的进展,

考虑到秘书长关于非洲冲突起因和促进非洲持久和平与可持续发展的报告,(3)

1. 满意地注意到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所开展的活动支持了在和平、裁军、安全和发展领域促进非洲国家之间的了解与合作的努力;(6)

2. 重申必须振兴该区域中心并向它提供资源,使它能够加强其活动和方案,并欢迎秘书长为此目的采取的步骤,包括任命一名区域中心主任;

3. 紧急呼吁会员国、主要是非洲各国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基金会自愿捐款,以振兴该区域中心,加强其活动方案并促进这些方案的执行;

4.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为使该区域中心取得更好的业绩和成果提供一切必要的支助;

5. 还请秘书长协助该区域中心的新任主任做好稳定财政状况和重振该区域中心各种活动的工作;

6. 并请秘书长就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7.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D

禁止使用核武器公约

大会

深信核武器的使用是对人类生存的最严重威胁,

铭记着国际法院1996年7月8日对以核武器进行威胁或使用核武器的合法性发表的咨询意见,(7)

深信如能缔结一项多边、具有普遍性、有拘束力的协定,禁止使用核武器或以核武器相威胁,将有助于消除核威胁,有助于营造谈判气候,促成最终消除核武器,从而加强国际和平与安全,

意识到俄罗斯联邦和美利坚合众国为裁减核武器而采取的一些步骤以及国际气候的改善能对实现彻底消除核武器的目标作出贡献,

回顾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8)第58段指出,所有国家应积极参与在各国的国际关系中创造条件的努力,以便就一项国际事务中各国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和平行为守则达成协议,

重申任何使用核武器皆构成对《联合国宪章》的违反并构成危害人类罪,这一点已在其1961年11月24日第1653(XVI)号、1978年12月14日第33/71 B号、1979年12月11日第34/83 G号、1980年12月12日第35/152 D号和1981年12月9日第36/92 I号决议中宣示,

决心达成一项具有普遍性的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核武器并最终予以销毁的核武器公约,

强调缔结一项禁止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将是在订明的时间范围内迈向彻底消除核武器的分阶段方案的一个重要步骤,

遗憾地注意到裁军谈判会议在其1998年的会议上未能按照大会1997年12月9日第52/39 C号决议的要求就此议题进行谈判,

1. 再次请裁军谈判会议展开谈判,以便就签订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国际公约达成协议;

2. 裁军谈判会议向大会报告这些谈判的结果。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E

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

大会

回顾其1982年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第二届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特别会议所作的发起世界裁军运动的决定,(9)

铭记其关于这一主题的各项决议,包括1992年12月9日第47/53 D号决议,其中除其他外,决定世界裁军运动今后改称为“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世界裁军运动自愿信托基金则改称为“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自愿信托基金”,

回顾其1996年12月10日第51/46 A号决议,

欢迎重新设立秘书处裁军事务部,并表示希望这一行动将给联合国在裁军领域的宣传和推广活动注入新活力,

审查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报告,(10)并欢迎更为强调面向一般大众的产品以及扩大使用电子方式把信息传播给主要的服务对象,

1.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长关于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报告;(10)

2. 赞扬秘书长力求有效地利用他可动用的有限资源,尽可能广泛地向各国政府、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教育界和研究机构传播关于军备限制和裁军的信息,并开展一项研讨会和会议方案;

3. 强调裁军宣传方案很重要,它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工具可以使所有会员国充分参与联合国各机构关于裁军问题的审议和谈判,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各国遵守条约,并促进议定的增进透明度的机制;

4. 赞赏地注意到秘书处新闻部和各新闻中心对裁军宣传方案工作作出的贡献;

5. 建议裁军宣传方案集中致力于:

(a) 如实地、均衡地、客观地宣传、教育和引起公众了解军备限制和裁军领域内多边行动的重要性和对这种行动的支持,包括联合国和裁军谈判会议所采取的行动,特别是通过用所有正式语文出版《联合国裁军年鉴》、《多边军备管制和裁军协定现况》的增订本及各种专题出版物,以及通过裁军事务部因特网主页和其他推广活动,例如《和平信使》;

(b) 提供便利使公共部门及公众利益团体和组织不受阻碍地取得和互相交流关于各种想法的信息,并提供一个独立的、均衡的、真实的资料来源,其中考虑到各种不同的意见,以帮助推动在对问题有所了解的情况下进行关于军备限制、裁军和安全的辩论;

(c) 组织会议来促进政府与非政府部门之间和政府专家与其他专家之间的意见和信息交流,以协助寻求共同基础;

6. 强调为了保持一个强有力的推广方案而向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自愿信托基金捐款的重要性,并请全体会员国向该基金捐款;

7. 赞扬秘书长支持各大学、其他学术机构和活跃于教育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努力在世界各地扩大提供裁军教育,并请他在不动用联合国经常预算的条件下,继续向从事这种工作的教育机构和非政府组织提供支持和合作;

8. 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联合国系统在其前两年内执行裁军宣传方案各种活动的情况和联合国系统设想在其后两年内在该方案下进行的活动;

9.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F

联合国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

大会

回顾其1997年12月22日关于维持三个联合国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并恢复其活力的第52/220号决议,并欢迎秘书长打算任命联合国和平与裁军非洲区域中心及联合国和平、裁军与发展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中心主任,

重申大会1982年第十二届特别会议作出的决定,即建立旨在宣传、教育和促使公众了解和支持联合国在军备管制和裁军领域的目标的联合国裁军运动,即后来的联合国裁军宣传方案,(9)

铭记有关尼泊尔、秘鲁和多哥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的1985年12月16日第40/151 G、1986年12月3日第41/60 J、1987年11月30日第42/39 D和1989年12月15日第44/117

F号决议,

认识到世界发生的变化为实现裁军既创造了新的机会,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这方面,铭记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能在和平、裁军和发展领域为每一具体地区的国家间的相互了解与合作作出重大贡献,

注意到1998年8月29日至9月3日在南非德班举行的第十二次不结盟国家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会议《最后文件》第146段中,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欢迎大会就维持尼泊尔、秘鲁和多哥三个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并恢复其活力作出的决定,(11)

1. 重申联合国为促进会员国的稳定与安全在区域一级所进行的活动的重要性,维持三个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并恢复其活力可从实质上促进这些活动;

2. 重申为取得积极成果,三个区域中心应实施促进区域和平与安全的传播和教育方案,力求改变对和平与安全及裁军的基本态度,以支持联合国原则和宗旨的实现;

3. 呼吁各区域会员国和那些有能力做到的国家,以及国际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和基金会自愿向它们各自地区的区域中心捐款,以加强它们的活动方案和执行工作;

4.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向各区域中心提供其进行活动方案所需的一切支助;

5. 又请秘书长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报告本决议的执行情况;

6.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和平与裁军区域中心”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G

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

大会

审议了秘书长关于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方案的报告,(12)

回顾其载于大会第十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一届特别会议《最后文件》(8)第108段中关于设立裁军研究金方案的决定,及其载于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即专门讨论裁军问题的第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13)附件四内的各项决定, 其中决定除其他事项外,继续举办研究金方案,

满意地注意到研究金方案已训练了为数可观的政府官员,这些人员是选自联合国系统内所代表的各地理区域,其中多数学员现在都担任负责其本国或政府裁军事务的职务,

回顾自1982年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以来所有每年就此事项通过的决议,包括1995年12月12日第50/71 A号决议,

满意地注意到研究金方案在1998年庆祝其20周年纪念,并按照计划继续让日益增多的政府官员特别是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官员获得更多裁军方面的专门知识,

相信在研究金方案下对会员国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协助形式会增进它们的官员了解目前正在进行的双边和多边裁军审议和谈判的能力,

1. 重申大会第十二届特别会议《结论文件》(13)附件四内的各项决定和大会1978年12月14日第33/71 E号决议核可的秘书长报告;(14)

2. 表示赞赏德国和日本政府邀请1997和1998年度的学员研究裁军领域的某些活动,从而对实现研究金方案的全面目标作出贡献;

3. 赞扬秘书长努力继续执行该方案;

4. 秘书长在现有资源范围内继续每年执行这项以日内瓦为总部的方案,并就此向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提出报告;

5. 决定将题为“联合国裁军研究金、培训和咨询服务”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五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1. A/50/474,附件一。

2. A/53/258-S/1998/763,附件二,附录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8/763号文件。

3. A/52/871-S/1998/318;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4月、5月和6月份补编》, S/1998/318号文件。

4. A/53/369。

5. A/53/323。

6. 见A/53/348。

7. A/51/218,附件。

8. S-10/2号决议。

9. 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十二届特别会议,全体会议》,第1次会议,第110和第111段。

10. A/53/161和Corr.1和Add.1。

11. A/53/667-S/1998/1071,附件一;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10月、11月和12月份补编》,S/1998/1071号文件。

12. A/53/426。

13. 《大会正式记录,第十二届会议,附件》,议程项目9-13, A/S-12/32号文件。

14. A/3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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