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75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3/588)通过]
53/81. 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 大会, 回顾其提到《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1)的1997年12月9日第52/42号决议和以往的各项决议, 满意地回顾1980年10月10日通过了该公约以及《关于无法检测的碎片的议定书》(第一议定书)、(1)《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1)和《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武器议定书》(第三议定书),(1)这些文书于1983年12月2日生效, 又满意地回顾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缔约国审查会议于1995年10月13日通过了《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并于1996年5月3日通过了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3) 回顾参加审查会议的缔约国宣布承诺继续审查第二议定书的规定,以确保该议定书范围内的武器所引起的关切得到处理,并且鼓励联合国和其他组织致力于解决与地雷有关的一切问题, 又回顾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在拟订该公约及其议定书方面所起的作用, 欢迎有更多国家批准和接受或加入该公约,以及批准和接受或加入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和《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 注意到根据该公约第8条,可以召开会议审查对该公约或其附任何一项议定书的修正案,审查关于不包括在现有各项议定书范围内的其他类型常规武器的附加议定书,或审查该公约及其所附各项议定书的范围和适用情况,和审查任何拟议的修正案或附加议定书, 欢迎审查会议1996年5月3日在其《最后宣言》(4)中通过的不迟于2001年召开一次审查会议的决定, 注意到按照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第13条,应每年举行议定书缔约国会议,就与该议定书有关的一切问题进行协商和合作, 1. 表示满意《关于激光致盲武器的议定书》(第四议定书)(2)已于1998年7月30日开始生效,向所有国家推荐该议定书,使它早日得到尽可能广泛的加入,并特别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公约缔约国表示同意接受该议定书拘束; 2. 欢迎经修正的《禁止或限制使用地(水)雷、诱杀装置和其他装置的议定书》(第二议定书)已得到二十一个国家加入,于1998年12月3日生效,并特别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公约缔约国表示同意接受该议定书拘束; 3. 请秘书长以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保存人的身份,按照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第13条于1999年召开第一次议定书缔约国年度会议; 4. 吁请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全体缔约国出席第一次年度会议,并注意到根据将来按照第13条第2款通过的规定,缔约国可以决定邀请非议定书缔约国的代表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代表参加; 5. 紧急吁请所有尚未这样做的国家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成为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特别是经修正的第二议定书的缔约国,以期这项文书早日获得尽可能广泛的加入,并吁请各继承国采取适当措施,以便这些文书最终获得各国的普遍加入; 6. 请秘书长以该公约及其各项议定书保存人的身份,继续定期将各国批准、接受及加入公约和议定书的情况通知大会,并决定将题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 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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