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会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77
大会决议
[根据第一委员会的报告(A/53/590)通过]
53/83. 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 大会 ,回顾 其1963年11月27日第1911(XVIII)号决议,其中大会表示希望拉丁美洲各国采取适当措施,缔结一项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又回顾 大会在同一决议中表示相信,一旦缔结这一条约,所有国家特别是核武器国家将给予充分合作,使条约的和平目标得以切实实现,考虑到 大会1965年11月19日第2028(XX)号决议制定了核武器国家与无核武器国家之间相互责任和义务应有可接受均衡的原则,回顾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已于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开放签署,满意地注意到 1997年2月14日举行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第十一届特别会议,以纪念《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开放签署三十周年,回顾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的序言指出,军事非核化区本身并不是目的,而是以后阶段实现全面彻底裁军的手段,又回顾 大会1967年12月5日第2286(XXII)号决议,其中特别满意地欢迎《特拉特洛尔科条约》,认为它是在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努力方面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还回顾 1990、1991和1992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核可了一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修正案,(2)并开放签署,目的是使该文书能够全面生效,回顾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理事会C/E/RES.27号决议,(3)其中理事会要求促进同其他无核武器区的合作和协商,满意地注意到 《特拉特洛尔科条约》现已对该区域三十二个主权国家生效,又满意地注意到 多米尼加共和国于1998年3月27日交存了其对经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1992年8月26日第290(E-VII)号决议核可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修正案的批准书,还满意地注意到 危地马拉于1998年8月21日交存了其对经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1990年7月3日第267(E-V)号决议核可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修正案的批准书,满意地注意到 经修正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已对阿根廷、巴巴多斯、巴西、智利、圭亚那、牙买加、墨西哥、巴拉圭、秘鲁、苏里南、乌拉圭和委内瑞拉全面生效,1. 欢迎该区域一些国家在过去一年中为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1)所建立的军事非核化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步骤;2. 敦促该区域尚未这样做的国家交存它们对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组织大会1990年7月3日第267(E-V)号、1991年5月10日第268(XII)号和1992年8月26日第290(E-VII)号决议所核可的《特拉特洛尔科条约》修正案的批准书;3. 决定将题为“加强《拉丁美洲和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特拉特洛尔科条约》)所建立的制度”的项目列入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1998年12月4日 第79次全体会议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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