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87
27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20

大会决议

[未经发交主要委员会而通过(A/53/L.62和Add.1)]

53/87. 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和联合国人员的保护

大会

重申1991年12月19日关于加强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援助协调的第46/182号决议,

回顾1997年12月16日关于人道主义人员安全的第52/167号决议和1997年12月12日关于保护联合国人员的第52/126号决议,并注意到人权委员会1998年4月17日第1998/37号决议,(1)

欢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98年实质性会议人道主义事务部门会议的第1998/1号商定结论,(2)

关切在某些地区提供人道主义援助的环境日益困难,特别是许多地方对国际人道主义法各项原则和规则的尊重不断削弱,

欢迎即将到来的1949812日《日内瓦公约》(3)五十周年是提高对人道主义问题的认识的机会,特别是对促进、尊重和确保尊重国际人道主义法各项原则和规则必要性的认识,

深为关切过去几年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数目日增,特别是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造成生命丧失、受害者苦难、难民和其他国内流离失所者流亡和财物破坏急剧增加,这种情况扰乱了受害国家、特别是受害的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努力,

注意到安全理事会主席1997年6月19日的声明(4)和1998年9月29日的声明,(5)秘书长关于保护向难民和在冲突情况下的其他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的报告,(6)以及在安全理事会1998年9月29日的公开辩论中就保护向难民和在冲突情况下的其他人提供的人道主义援助所表达的观点,(7)

欢迎1998年6月15日至7月17日在罗马召开的联合国关于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全权代表外交会议于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8)根据《联合国宪章》将针对参与人道主义援助或维持和平特派团的人员的蓄意攻击列为战争罪,并注意到该法院在依法惩治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方面可发挥的作用,

赞扬往往冒着极大的个人危险参加人道主义行动者的勇气和献身精神,

极为痛惜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在复杂的人道主义紧急情况下、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冲突后状况下伤亡日增,并强烈谴责对参与人道主义行动的人员经常施加暴力和骚扰,

意识到人道主义行动一般是通过各国政府与联合国及其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以及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彼此密切合作执行的,

遵循《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9)《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0)和《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11)中所载的有关各项保护原则,

1. 注意到秘书长题为“尊重联合国和各专门机构以及有关组织官员的特权及豁免: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以及联合国人员的保护”的报告;(12)

2. 敦促所有国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有效地执行国际人道主义法有关原则和规则,包括与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安全有关的原则和规则;

3. 又敦促所有国家依照本决议所述适用的公约和有关国际人道主义法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安全,尊重和确保尊重联合国房地不可侵犯原则,这对于继续和圆满执行联合国各项行动极为重要,并迅速释放因豁免权受到侵犯而被逮捕或拘禁的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

4. 鼓励所有国家成为有关国际文书、包括《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11)的缔约国,并充分遵守有关国际文书的规定;

5. 呼吁所有国家充分并即刻提供关于被逮捕或拘禁的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的情况,准许独立医疗队调查被拘禁者的健康状况,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医疗协助;

6. 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充分尊重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权、特权与豁免,考虑如何加强保护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特别是在谈判关于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的总部协定及其他特派团协定中列入载于《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9)《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10)和《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安全公约》中的各项适用的条件;

7. 又请秘书长在他的责任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安全事项成为一项行动规划的组成部分,并将这些防范措施适用于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所有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

8. 还请秘书长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为执行联合国行动任务而进行活动的所有联合国人员和其他人员适当了解情况并获得适当训练,以期加强他们履行职责时的安全与效力;

9. 吁请所有国家考虑签署和批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8)

10. 强烈谴责妨碍或阻止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履行其人道主义职务,或使他们遭受威胁、武力或往往造成伤亡的身体攻击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11. 呼吁人道主义人员所在国政府和处于复杂人道主义紧急情况、特别是武装冲突或冲突后状况的当事各方,遵照国际法和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同联合国和其他人道主义机构和组织充分合作,并保证人道主义人员安全地通行无阻,让他们能有效执行任务,协助受影响的平民,包括难民和国内流离失所者;

12. 重申发起组织必须让人道主义人员和联合国人员适当了解其活动范围以及他们必须达到的标准,包括载于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中的标准,并对他们进行适当训练,以加强他们在履行职责时的安全和效力;

13. 重申所有人道主义人员必须尊重所在国国内法;

14. 敦促所有国家确保充分调查在其领土上发生的针对人道主义人员的威胁或暴力行为,并根据国际法和国内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此种行为的犯罪者受到起诉;

15. 欢迎秘书长设立联合国系统外地人员安全信托基金,并鼓励所有国家向该信托基金捐款;

16. 注意到1998年1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一次国际人道主义法定期会议就尊重人道主义人员及其安全进行讨论以及会议主席的报告;

17. 秘书长考虑到各国政府、机构间常设委员会、其他有关人道主义行动者和联合国安全协调员的观点,就人道主义人员的安全情况和联合国人员的保护情况以及为改善这种情况而采取的措施向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提出报告。

1998年12月7日

第81次全体会议

1. 见《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正式记录,1998年,补编第3号》(E/1998/23),第二章,A节。

2. 《大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届会议,补编第3号》(A/53/3),第七章。

3. 联合国,《条约汇编》,第75卷,第970-973号。

4. S/PRST/1997/34;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1997年》。

5. S/PRST/1998/30;见《安全理事会决议及决定,1998年》。

6. 《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1998年7月、8月和9月份补编》,S/1998/883号文件。

7. 见S/PV.3932。最后案文见《安全理事会正式记录,第五十三年》,第3932次会议。

8. A/CONF.183/9号文件。

9. 第22 A(一)号决议。

10. 第179(二)号决议。

11. 第49/59号决议,附件。

12. A/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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