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

大会


A/RES/53/99
26 January 1999

第五十三届会议

议程项目149

大会决议

[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3/630)通过]

53/99. 为纪念19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 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采取的行动

大会,

再次重申联合国及其会员国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缔约国对联合国国际法十年各项目标的承诺,这体现在大会在该议程项目下的各项决议,(1)

铭记分别于1899年和1907年在海牙举行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所标志的国际法逐渐发展和编纂的长期以来早已确立的传统,

回顾定于1915年在海牙举行的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由于在其前一年爆发第一次世界大战而未举行,

又回顾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51/159号决议所提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召开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以期审议即将迈入21世纪的后冷战世界的国际法律与秩序问题的提议,以及俄罗斯联邦和荷兰王国提出的关于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的倡议,

满意地注意到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提出的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的行动方案(2)的实施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目标相符,

在这方面注意到1997在海牙和1998年在莫斯科和纽约举行的1999年之友会议进一步丰富了行动方案的实质内容,

又注意到关于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各项主题的初步报告,

表示感谢为一百周年各项主题的讨论作出贡献的各报告员和所有各组织、团体和个人,

铭记将于海牙和圣彼得斯堡举行的纪念会议的进度报告(3)和议程,(4)

注意到有关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各项行动的成果将提交大会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时审议,

又注意到该行动方案对联合国不涉及预算问题,

1. 欢迎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的行动方案(2)在实施上取得进展,其目标在于促成第一次和第二次国际和平会议各项主题的进一步发展,可视为第三次国际和平会议;

2. 鼓励:

(a) 俄罗斯联邦和荷兰政府继续实施该行动方案;

(b) 所有国家参与行动方案所列的活动,以及在全球一级及区域和国家各级开展这种活动和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努力;

(c) 所有国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普遍参加依照行动方案开展的活动,特别要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代表的参与问题;

3. 又鼓励联合国的主管机关、附属机关、计划署和专门机构(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法委员会和秘书处)在各自的主管范围内,以及其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团体和个人,斟酌情况:

(a) 继续在各个初步报告的基础上对有关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各项主题的讨论作出贡献;

(b) 考虑参与行动方案所设想的活动,并为使关于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各项主题的辩论达成有意义的结论作出贡献;

4. 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就海牙和圣彼得斯堡的一百周年纪念会议的成果编写报告,提交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以供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时加以审议;

5. 秘书长确保本组织与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有关的活动同行动方案的活动保持一致,并就他在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方面的工作同荷兰和俄罗斯联邦政府进行协调;

6. 秘书长考虑采取任何能够宣扬联合国国际法十年成果的活动,包括考虑由联合国发行一套纪念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的邮票和明信片;

7. 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而举行的全体会议上审议为纪念19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和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结束采取的行动的成果;

8. 还决定在大会第五十四届会议临时议程中题为“联合国国际法十年”的项目下列入一个题为“为纪念1999年第一次国际和平会议一百周年采取的行动的成果”的分项目。

1998年12月8日

第83次全体会议

  1. 特别是第44/23号、第51/157号和第52/153号决议。
  2. A/C.6/52/3,附件。
  3. 见A/C.6/53/10,附件。
  4. 见A/C.6/53/11,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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